一般概念能力通常由知性来表现,在这种情况下,知性是与判断力和推理能力、即形式的理性相区别的。但它主要是与理性对立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知性并不是指一般概念能力,而是指表象所统治的被规定的概念的能力,好像概念只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似的。假如知性在这种意义下与形式的判断力和形式的理性相区别,那么,它就必须当作是个别被规定的概念的能力。因为当判断和推论(或理性)是在抽象的概念规定性形式之下时,它们本身就不过是形式的东西,只是一个知性的东西。但概念在这里原本不是被当作单纯抽象被规定的东西;因此,知性与理性相区别,只是这样的,即:知性只是一般概念的能力。
现在这里所要考察的这种普遍的概念,包含三个环节:普遍,特殊和个别。概念在进行区别中对自己所给予的区别和规定,构成了上面叫做建立起来之有那个方面。因为这个建立起来之有在概念中与自在自为之有同一,所以那些环节每一个都既是整个的概念,即被规定的概念,又是概念的一个规定。
第一,概念是纯概念或普遍性的规定。但纯粹的或普遍的概念也只是一个被规定的或特殊的概念,它自己与其他概念并列。因为概念是总体,即在其一般性或纯粹的自身同一关系中,本质上是进行规定和区别,所以它自身中就具有标准,由标准而具有自身同一的形式;当这个形式渗透一切环节,并在自身中包括一切环节时,同时又直接把自身规定为仅仅与环节的区别相对立的普遍的东西。(www.xing528.com)
第二,这样一来,概念就是作为这种特殊的或被规定的概念,即被建立为与其他概念相区别的概念。
第三,个别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这种概念同时又是环节,它在环节中从它的同一过渡到它的他有,变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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