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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调解制度:成协议即具裁决效力,无需法官合议庭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韩国调停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停协议而调停成立,将当事人之间的调停协议事项记载的调停书具有裁判上和解同一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韩国不需要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韩国明确规定“德高望重且有学问的人士中选任”。韩国的调停委员会实行表决制,以超过半数的委员意见为准,但在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同的情况下,由调停长作出最后决定。

韩国调解制度:成协议即具裁决效力,无需法官合议庭

韩国民事纠纷的调解,专门由韩国调停法规范和调整。所谓民事调停,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官依职权将亲属中的案件交付调停,并由调停担任法官或者法院内部的调停委员会,按照简易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在考虑所有因素的基础上,劝告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达成合意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

韩国根据调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法院调停、政府行政调停和民间调停。韩国调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二是调停委员会依职权启动。根据调停法第6条规定,受诉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在抗诉审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将诉讼中的案件依裁定交付调解。韩国调停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停协议而调停成立,将当事人之间的调停协议事项记载的调停书具有裁判上和解同一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韩国有专门的调停法,调整和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调解活动。韩国的调停主体有两类:一是调停担当法官;二是调停委员会。调停委员会主要调停诉讼标的大、案情复杂、涉及利害关系人多、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调解委员会预先从民间德高望重且有学问的人士中选任,而且制成调解委员会名簿,供当事人或调解担当法官选择。”韩国不需要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韩国明确规定“德高望重且有学问的人士中选任”。韩国的调停委员会实行表决制,以超过半数的委员意见为准,但在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同的情况下,由调停长作出最后决定。韩国的法律规定是三审终审制,但调停只限一审、二审的案件,三审程序不得调停。韩国调停法规定,民事调停程序以非公开为原则,但调停担任法官认为存在适当的利害关系人时,可以允许其旁听案件。调停担任法官还应当保守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因为当事人在不公开的环境中调解,可以比较自由、宽松地行使权利和处分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韩国调停法规定,调停程序终结可由调停成立、调停不成或案件不适合调停一法定事由而终结.总之,韩国非常重视民事纠纷的调停工作,且他们的制度设计也有许多合理之处,如不公开原则等,值得我们借鉴。韩国大法院2000年公布的“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称,将在民事诉讼中设立“调解前置”制度,希望将相关数量的案件在一审判决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以缓解社会纷争,减少审判费用,提高工作效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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