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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调解制度详解-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已形成共识,如安大略省的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除少数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必须先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案件不能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所以据介绍安大略省每年95%的民商案件都能调解结案。

加拿大调解制度详解-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

一、加拿大调解制度概况

加拿大的民事诉讼立法不同于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法联邦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民事诉讼法律均由各省自己制定,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加拿大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已形成共识,如安大略省的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除少数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必须先进行调解,未经调解的案件不能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所以据介绍安大略省每年95%的民商案件都能调解结案。在安大略省95%调解结案的案件,主持调解的人并非是在职法官,而是由经过特殊训练的人,包括退休法官和法院聘请的律师。否则,在加拿大屈指可数的法官怎么能办理数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民事案件呢?所以,在加拿大我们未曾听到法官有“案多人少”的感叹!在安大略省,凡调解成立的案件,法院和律师收费都较低,据介绍,律师如参加开庭审理的案件,每件每天代理费至少3000加元,而参加调解的代理费每件每天只需600~800加元。因为在加拿大的诉讼观念是提高打官司的门槛,让大量的纠纷不通过打官司解决,只有非打不可的,才打官司。因为他们认为打官司的公用费用也是纳税人的钱,不能乱花。

二、加拿大法官主持调解的程序

首先,各方当事人就座。由当事人介绍自己,并声明他们将要向其发问的人的名字。而后,法官介绍自己,并介绍自己总结的经验。同时,感谢并赞扬当事人能够出席并愿意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法官要声明:这不是审判。法官应说明:“这一程序不同于审判,因为我并不是在对你们进行判决。我不会做出对你们有拘束力的决定。我在这里是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的,我将帮助你们找出争议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帮助你们有效地相互沟通。谈判并解决纠纷。”

这一程序是自愿的。法官应对各方当事人说明:“和审判程序下你不得不接受裁决不同,今天你不会被迫接受某一解决纠纷的方案。在这一程序下,你将有机会设计创造性解决你的纠纷的方案。在你的律师的有益帮助下,你会解决纠纷,因为你选择了这样做。”

不能上诉。法官应对各方当事人说明:“如果你们解决了纠纷,你们的律师将拟订一份反映解决纠纷的方案的协议。因为那是你们之间的协议,而不是判决,所以没有上诉的机会。”

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法官向当事人解释,他们有权要求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并作出裁决,作为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并说明审判程序会存在的问题,例如包括:诉讼费用、其他费用、时间损耗、感情上的付出和压力、诉讼拖延、有拘束力的判决、无力调整税务的负担状况、程序是公开的、记录将被保留、可以上诉,等等。

接下来,审查有关材料。法官应对已经审查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进行的讨论提出意见。法官还应当声明:关于公正和中立的宣言。法官应对各方当事人说明:“我已经向你们表明了我所参与的讨论与我所审查的材料,我要求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我了解一些有关本案法律问题的背景。在本程序中,我将是公正的,我对任何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对你们任何一方都没有偏见。你们双方对于我的中立态度是否有怀疑?”

保密。法官应说明:“我们在这个房间里说的任何话对你们双方来讲都是需要保密的,不能记录,不能被律师在法庭调查和审判中援引。”

法官的保密、不强迫和豁免权。法官应对当事人说明:“除非你们同意,我将不会向会议之外的任何人泄漏有关本程序中的内容。本程序结束后,我将销毁你们给我的任何材料以及我所作的任何笔记。如果本案得以解决,本程序所保留的惟一材料就是你们双方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如果本案将诉诸审判,我将不会成为本案的主持审判的法官,我也不会听审任何诉讼过程中间的申请,除非各方当事人都同意。我将不会告诉主审法官我关于本案的审查和结论。我将在任何场合都不会表示支持或反对你们任何一方。不论我们经过讨论产生的结果是什么,我将不会被诉。”

观点的表达。法官应声明:“我可以在本过程中发表我的观点,这些观点不是绝对无误的。本法院的许多法官和其他法官也许会有不同意见,但是,你会得益于一个对处理类似案件有丰富经验的公正的人的观点。我所表达的任何观点都是基于我作为一名审判法官所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今天我对你的律师提供的简要陈述的审查和我们参与的本案的讨论。”

关于程序,法官应说明本案逐步展开的具体步骤。很明显,这将因案而异。通常,由原告方首先发言,而后是被告方;然后由原告方做出简要的反驳。在涉及合法权利的判定的案件中,如人身伤害纠纷中,律师常常会起主导作用,但应当总是鼓励当事人自己参与,并给其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在以利益为主的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如家庭法上的纠纷,一般应以当事人本人陈述为主,而不是律师。(www.xing528.com)

调解开始后的程序将是变化的。通常,法官将和各方当事人分别进行秘密会议。在以利益为主的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官可以继续进行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并尽力找出当事人想进一步深入地讨论的问题,找出他们各自的利益所在,提供一个具可能性的解决方案,并估计是否作些调整将符合各方当事人的需要。

法官应解释秘密会议。法官应声明:“在会议过程中,有时你们各方会需要一些时间去找你们的律师或相关的人员谈谈,或者要和我个人私下谈谈。这样的中断需要是常见的。我会给你们时间去思考有关的办法或意见、收集有关的事实、并提出新的可供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案。有时我会召集会议,你们也可以发起会议。如果你不希望你在会议中所谈的任何内容被对方当事人知道,请告诉我,我将满足你的愿望。”

法官还应说明律师的角色。在以利益为主的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官会希望多听听当事人自己的发言,而不是律师的发言。法官可以这样艺术地对当事人加以解释:“今天各位律师都到场了。就象我一样,他们到这儿来是为了帮助你们通过谈判解决纠纷。你们的律师可以向我说明你们之间存在的法律问题,当然,他们也会给你们提出建议的。你们的律师不是中立的。我对你们——当事人本人的发言最感兴趣,也最愿意帮助你们之间协商。鉴于此,我将要求你们发表自己的观点,我也会向你们发问。”

引出当事人的发言。法官可以这样询问当事人:“你们各方就你们正在处理的问题都有大量的材料,我并不十分了解你们各自所掌握的材料。我建议,今天我们就从你们各方是如何看待自己在本案中的地位以及希望做出怎样的处理的简要陈述开始,展开讨论。”

对程序的控制。法官说明:“尽管我不是在进行‘审判’,但该程序由我主持。在你们发言的过程中,我可以问一些帮助澄清问题的问题,或者要求你们进一步陈述,以利于我更好地理解你们的观点。我的进一步询问不是要将你置于难堪,而是为了拓宽我对有关问题的理解。”

应设立行为准则(这对于某一类型的纠纷是必要的,比如家庭法上的纠纷)。建议设立如下准则:不要相互打断对方的发言,但可以记下有关问题和意见,并在对方发言完毕后再向其发问;禁止发生口角;禁止非难和消极发言。法官应要求当事人接受这些准则。

会涉及的有关问题。法官应询问当事人对法官所讲的是否有疑问或异议。

此后,正式开始。法官可以这样做开场白:“现在开始。律师,请你简要陈述原告方的法律意见。”或“双方当事人,我希望你们各自对你们今天来到这里的原因和你们希望这次会议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做出概括发言。”

以上是加拿大某省的一位法官总结的其进行调解的开始步骤。此后,经过法官主持的与各方当事人分别进行的秘密会议和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会议的协商,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就其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则该案得以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本案则将结束调解程序,转入正式的审判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就调解的有关规则,加拿大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或其他规定,各省具体掌握不一,但做法基本上是类似的。另外,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的,因而,即使是同一省法院,不同的法官的具体做法也是不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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