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同样类型、同等难度的纠纷,不同的审判人员调解,有的可能迎刃而解、手到病除,有的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其原因在于不同的调解人员具有不同的调解技能。
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纠纷的不同特点,可以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一、诉讼调解的语言技巧
在调解工作中,语言运用得巧妙、运用得好,不仅可以增强调解语言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语言本身就是思想教育和调解纠纷的有力武器,是调解实用技巧的具体体现。
(一)调解语言的一般要求
诉讼调解的实践表明,诉讼调解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而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引起的人际关系矛盾。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特点,调解语言要适合被调解人的接受、理解能力和心理特点。
1.大众化
使用大众化、通俗化的用语,避免使用脱离老百姓生活实际和心理水平的理论的、空洞的、华而不实的书面用语。
2.明朗化
语言应避免冗长、繁琐,力求简短、明确、流畅,使当事人一听就懂,避免产生误解。
3.通俗化
恰当运用比喻和民间俗语、谚语,说明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使当事人容易理解和内化调解人员所讲的道理。
(二)调解语言技巧的运用
在调解人员与被调解人员的交往中,语言技巧运用对于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很重要的作用。
1.明确语言的运用
使用明确的语言,对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表达明确的调解意见。
2.含蓄语言的运用
当某些调解信息不宜明确表达时,或为了照顾当事人的自尊和面子,宜采用含蓄用语。
3.幽默性语言的运用
在调解活动中,有时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活跃调解现场的气氛,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可以适当使用一些幽默性的用语。
4.震慑性语言的运用
对于那些胡搅蛮缠、有错不认、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人,有时要使用一些比较严厉的,具有震慑性的用语,给予一定心理压力,以唤起其恐惧心理,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义务。
5.期待、鼓励性语言的运用
对某些有一定错误并表示后侮、自责的人,运用语重心长的期待性语言予以安慰、鼓励,表示期待其改正错误,与对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重归于好。
(三)几种常见的语言技巧
1.浓郁的感情色彩
浓重的感情色彩的语言,能够增强劝说语言的力度,提高劝说的效率。感情色彩不仅仅限于单一的“爱”的感情,同时也包括厌恶或憎恨的感情。这就需要调解者必须随着劝说涉及到的不同性质的内容,在语言的感情色彩上灵活地予以相应的体现,做到爱憎分明,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要使问解的语言具有鲜明浓重的感情色彩,就要努力使语言新鲜、形象而有起伏,力戒平淡和陈旧。干干巴巴、平平淡淡,不耐人寻味,就不容易唤起对方感情上的共鸣。所以,调解时必须十分重视正确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对真善美热忱讴歌,对假丑恶无情鞭挞;让喜怒哀乐溢于言表,使黑白褒贬两清分明。用自己的心去弹拨他人之心,用自己的灵魂去感染他人灵魂。使对方闻其言,见其心,达到感情上的融合,从而潜移默化,发生强烈的共振效应。
2.生动形象的比喻
要想做到使调解语言既朴实无华,又有很强的穿透力,使对方听起来趣味盎然并受到启迪和感化,不至于使人感到枯燥干瘪、味同嚼蜡,就应该适当地多运用一些生动形象的比喻。比喻的妙用,对于提高劝说语言的明晰度和准确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比喻,是用人们已经知道的东西来说明人们所不知道的东西的一种常用的修辞方法,它能给人一种具体可感的形象,从而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正确地运用生动形象的比喻,可以使模糊的道理清晰起来,使深奥的道理简明起来,从而避免抽象说教给人带来的枯燥感。同时,生动形象的比喻,不仅能使深奥的道理变得通俗明白,易于被对方接受,而且运用得好,还会使人受到深刻的启发,极大的鼓舞和有力鞭策。同时,通过以事寓理、形象比喻,能使劝说显得更加委婉,可以避免由于直接论理而给对方形成的防御心理,使被调解人不自觉地领悟到劝说者要表达的思想。
3.恰如其分的幽默
幽默是引人发笑的语言艺术。恰如其分的幽默,可以使人在笑声中顺利地接受你的劝说。幽默语言的劝说力量,主要来源于它内在的理性内容,是格调高雅、能够揭示生活中某种规律的。纠纷发生时,双方处于互不相让境地,此时如果用一两句风趣幽默的话常可以起到“降温”作用,使双方的激烈冲突得到缓解,避免矛盾向激化的方面发展。幽默的特点在于奇巧,奇在出人意料,巧在入情入理。从它所借助的表现手法上看,首先,它离不开夸张,而且这种夸张是大幅度的。其次,它带有浓郁的曲折含蓄的特色。幽默的语言,一般具有新鲜感和趣味性。新鲜和有趣的东西,容易引起人们的兴趣和注意,并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记忆。在劝说中,完全可以在突出思想性的前提下,用生动活泼的幽默话语来表现调解者的聪明和风趣,增强说理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时还可以摆脱困境,缓和紧张的劝说气氛,使其在轻松的气氛中,改变不良的心理状态从而接受正确观点。
4.严密的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就是运用逻辑基本规律进行思维。在思维形式方面,包括概念、判断、推理、证明,这几种思维形式都有它的法则。在思维基本规律方面,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要运用有逻辑性的语言对人进行劝说,思维就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则和基本规律。严密的逻辑思维,是驳斥谬误和诡辩所必需的。
严密的逻辑思维,有助于劝说者分析对方思想观点中的谬误及其在抵御正确思想时所进行的诡辩之所在,一旦发现对方在进行诡辩,就要紧扣中心,利用正确的理论观点来剖析破绽,通过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正反论证,据理反驳,直至对方理屈词穷,心服口服。
在调解中,逻辑思维诱导主要适用于善于思考、性格内向、各方面都比较成熟的劝说对象。因为他们有一定的思考和接受力,头脑有条理。多数情况下,经过逻辑推理可以自我醒悟。
5.格言警句的妙用
在我们丰富多彩的言语交流中,经常可以接触到一些耐人寻味、发人深思的精辟语言,如格言、警句、箴言、锦语、谚语、俗语等。这类语言精辟、隽永、言简意赅,教人如何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不幸,如何认识事物的本质,如何处理生活中各种复杂的关系等,其文字虽少,却寓有非常丰富的哲理,有很强的启发性、感染力和说服力。
格言警句,是各国人民的先辈从生活中提纯、凝炼出来,是从复杂的社会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富有哲理的语言精华,运用时一方面要有针对性,选择合适的格言警句,一方面要把握住格言警句的根本内涵,防止滥用,才能生动而有力。
6.委婉含蓄
委婉含蓄的语言显得轻松,给人一种温和友善之感,能使当事人体会到说话人的温情和善意,调解人员的观点也变得很容易让人接受,有助于融洽调解人员和双方当事人这三方的关系。而且,这种友善缩短了调解人员和纠纷人之间的距离,增加了相互的信任基础,消除他们的对抗和戒备心理,增加了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和亲切感,不失为一种绝妙的方法。
二、诉讼调解中的辅助技巧
在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除了语言技巧的运用外,伴随着语言沟通时的目光、面部表情、形体动作等辅助语言技巧。进行调解时,调解人员的目光、面部表情和形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调解人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
(一)面部表情
人的面部表情,能够传递很丰富的感情。同情和关心、厌恶和鄙视、信任和尊重,原谅和理解、容纳和排斥、愤怒和反感、欣慰和喜悦,等等,都会难以隐蔽地暴露在面部表情上。
面部表情在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的每一个活动中,无不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它可以影响调解人员与纠纷双方以及纠纷双方之间情感的表达和沟通,可以影响作为一名调解人员所应具有的形象及其人格力量的发挥,还可以影响到纠纷的顺利解决。恰如其分运用发自内心喜怒哀乐的面部表情,可以增加劝说效果。而面部表情要做到恰如其分,就要随着谈话所涉及到的内容和发展变化,及时准确地予以配合,当谈到对方家有不幸和灾难时,就应当自然地流露出同情、关心和安慰的情态;当谈及对方的思想和工作有进步、有成绩的时候,就应当适时流露出喜悦和欣慰的情态,等等。毫无表情的话,势必会引起对方的反感或不满。同样,对于对方的执迷不悟或无理取闹,面部表情上显示不出半点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劝说也就会显得十分软弱无力。一个优秀的调解者,当然也能通过目光、眼神来准确地反映他的思想态度。可以说,在某种情境下,一个眼神,能抵得上千言万语。
(二)身体姿势
身体姿势是语言表达的一个得力助手,是内心状态的外部表现,它受人的情绪、感觉、兴趣的支配和驱使。任何一个与内心情绪不相吻合的姿势,都会显得别扭和可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最好是在与对方面对面的体位基础上保持身体微微前倾,听人讲话时,这种姿势表示对对方讲的话感兴趣,会给人留下谦虚诚恳、洗耳恭听的印象;对人进行劝说时,这种靠近对方并微微前倾的姿势,既能减少各种外界干扰,听清楚对方讲话,又能给人一种亲切感和体已感,容易使对方获得一种受关心、受爱护的心理体验。
(三)动作手势
动作手势能加强劝说语言的力量,丰富语言的色调。比如可以用点头和摇头的动作,表示你对他的观点的赞许或反对。可以用手部动作来表明物体的大小、高低、宽窄和长短。扳动几个手指,可以表明一些数字或序数。动作手势可以分为象征、说明、协调和补充四种类型。(www.xing528.com)
1.象征性
象征性的动作手势,可以直接解释某个词语,表示抽象的意念。这种动作手势,能够被许多人或者特定的一群人所理解。比如,劝说时可以伸出大拇指,表示对某个问题、某个人的肯定性评价。
2.说明性
说明性的动作手势,可以增加言语信息的内容,对言语起到解释的作用。使人对听到的言语更能增加形象性的认识和理解。比如,伸出一只手,用另一只手扳倒一个指头,表示“第一”
3.协调性
协调性动作手势,往往被用来在一些令人紧张的情境中协调气氛。比如,玩弄一下手中的铅笔,用指头轻轻敲击几下桌面。
4.补充性
补充性的动作手势,可以起到弥补有声语言不足的作用,增加有声语言的分量。比如,心情愉快时,往往会不自觉地把两手举在空中挥动。劝说时,动作手势必须适时、准确、自然得体。
动作之巧,贵在含蓄,切忌直白外露。优美的动作手势让人一看,心中充满惊喜;柔和温暖的动作手势让对方一看,心中充满感激,不必担心对方的注意力会从你的身上离去。
(四)语音声调
妥帖而又富于变化的语言声调,能够增强言语信息的明晰度。语言声调是情绪状态的直接反映,增强情绪表现的图片感染力。对劝说的语音声调的运用,要根据劝说的内容而定。其要求:
1.说话的速度应该不快不慢、快慢结合
快与慢应交替使用,做到快中有慢、慢中有快、快而不乱、慢而不拖、张弛有度、抑扬顿挫。
2.音量要适当控制
大声嚷嚷,会给人一种咄咄逼人之感,轻声细语,使人感到亲切平易,但音量过小,也可能叫人听不清楚。
3.说话的声音高低要适量
高尖刺耳的声音,容易刺激人的神经过于紧张;低沉粗浊的声音,则会麻痹人的神经。
4.说话声音的高低要富于多变性
用抑扬顿挫的声调表达你的兴趣和热情,灵活准确地传达你不断变化的情绪。
5.说话的声音力求和谐优美,纯正悦耳
这样可使对方乐于倾听;避免使用尖细和嘶哑的声音,总之,干净利索、抑扬顿挫的声音能够准确鲜明地表达调解者的劝导。
三、诉讼调解中的借助技巧
(一)“权威”的借助
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容易得到认同。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人员一方面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权威人士”的威望,对于被调解人来说在其心目中早已形成信服和尊重的心理反应。这种情感,具有调节人的行为机能,使调解者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于敬重者的思想信息,直接或间接、自觉或不自觉地确信劝说者所阐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观点的正确性,由衷地接受其建议。因此,在调解中,以其声誉和名望发挥对被调解人的影响和制约效应,更易得到被调解人的认同。
(二)“自己人”的借助
人们在交往中对“自己人”(与自己的观点、立场等方面相似的人)所传递的信息,容易被主体所认同。因此,在调解中,调解人员除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外,应及时观察发现被调解人所“信赖”的自己人,并与之沟通,请其参加调解,对“自己”一方进行劝解。从而,利用双方对“自己人”的认同效应,使纠纷得以化解。
1.借助家庭
家庭是人的生存过程中最早的一种环境,没有一个人不受家庭氛围的影响。家庭是一个有组织的、天然地进行关系互动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家庭成员们共居一个生活空间,朝夕相处,存在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婚姻和血缘关系,而且具有共同的利益,所以是高亲密的血缘群体,这个血缘群体的习惯心理、道德水准、是非观念、处事方式、审美情趣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的性格。
家庭氛围对劝说对象的改邪归正起着积极促进作用,调解人员也应该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共同探讨教育的方法、步骤,以求相互配合。
2.借助朋友
朋友是指志趣相投、彼此有交情的人。朋友关系,是类似因素和态度因素起作用建立起来的。朋友是人与人彼此交往、自发形成的松散型的意缘群体。
由于对待工作、生活和学习的态度相类似,即价值观相同,所以他们在一起时,易于相互感知、相互适应,感情易于沟通,易于产生共鸣,并且比较容易得到对方的支持,容易预测对方的情绪、需求和态度取向。如果我们的劝说对象处在这样的朋友氛围中,就可以借水行舟,发动其周围的朋友一道来做工作,充分发挥这个意缘群体的积极作用,激发其从众从优,见贤思齐的意识。
3.借助团体
团体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由若干成员组成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群体。团体成员之间,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团体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行动目标,往往都规定了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团体规范。所以,团体中的成员,其心理和行为必然要受到所在团体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运用团体规范和团体行为目标中的积极因素,强化劝说对象的从众心理,敦促其弃旧图新,自觉放弃或尽量抑制背离常规的欲望,使其意识到,如果再固执己见,就会把自己孤立起来,就会有被遗弃的危险。逐步引导其成为一个合格的团体成员。
4.借助社会影响
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谁都无法摆脱社会现象和社会公众舆论组成的社会氛围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为它对人的思想行为,既有鼓舞的作用,又有抑制的作用。调解人员要用社会氛围中的积极因素去激发纠纷双方心灵的火花,强化其正当的个人行为,促使它省家克己,使之对自己的不健康情绪,不道德行为感到内心有机无地自容。
(三)外界氛围的借助
当事人的纠纷心理的发展变化,不是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与周围的人进行交往中,通过心理互动,使原有的纠纷心理发生变化。调解人员运用这一规律,选择一定的适合调解的情境,创造一定的使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在场人、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沟通的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使调解中的交往活动形成良性的心理互动关系,更能促使纠纷人之间的纠纷心理向良性化转化。
1.时机
调解人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一起进行调解时,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如果在双方当事人认识上的分歧很大、对立情绪尚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直接交往,不仅不易使纠纷得到解决,还可能由于面对面的唇枪舌剑导致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因此,调解时机的选择十分重要。
第一,时间。纠纷的时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纠纷发生的时间;二是调解纠纷的时机;三是根据纠纷发生时间的规律特点搞好预防。了解和掌握纠纷时间,进而可灵活掌握调解纠纷的时机,使事态平息。对于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人员要抓紧时间,现时调解。对于纠纷双方积怨深但尚未表现为激烈的外部对抗的纠纷,调解人员应有意识地将纠纷搁置起来,经过一定时间再行劝解,进行事后调解。
第二,情节。情节即纠纷中的情节,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细节。要真正搞清这些问题,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纠纷的事实经过;查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或目的;查清在纠纷中双方有哪些过激的言行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了这些事实依据,就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
2.场合
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对调解场合要有一定的选择,应选择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的地点。
第一,就地调解。简单的民间纠纷或激化的民事纠纷,特别是人民法庭调解人员获知或发现后,可在纠纷现场立即着手调解。这种不拘形式的就地调解,可以少花时间,解决及时,效果良好。
第二,另地调解。对于纠纷情况复杂或涉及当事人隐私等不宜公开调解的纠纷,调解人员应另选合适地点进行调解,而不要当场立即着手调解。
总之,调解工作,不仅仅是个技巧问题,更重要的是调解人员自身在情感上的表现。调解人员只有具有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热情,才能使这些技巧的运用自然而不是做作,才能发挥对纠纷双方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而如果调解人员缺乏责任感和服务热情,靠单纯玩弄技巧,不仅起不到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相反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利于心理纠纷的化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