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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法官的素质与能力要点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法官应对调解成功充满信心。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同志,谈及的调解经验中重要一条就是倾听。在她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情绪十分激动,滔滔不绝地讲了四个小时,宋鱼水不去打断他,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话讲完了,气也消了,矛盾很快就化解了。对此,调解人员应及时抓住时机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拉近双方的距离,促成和解。

调解法官的素质与能力要点

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方法等因素密不可分。高素质的法官能够迅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调解成功的前提。了解案情,把握争议的焦点,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势利导、因人施策,根据不同案情采取不问的调解方式,才能够取得水到渠成的调解效果;坚持不懈的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终能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一、调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我国古代称调解纠纷的人为“调人”,“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传统调解的调解人一般是地方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有着丰富阅历和经验的长者来担当,其正当性来源于纠纷双方对调解人品行和经验的认同。可见调解者必须具备全面和良好的个人品质,这是调解的成功的保证。具体讲,调解法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学理论知识

案件的起因是双方产生了利益纠纷,当事人寻求的是法律救济,法律知识是解决矛盾的基础,需要法官对于涉案相关实体法程序法有透彻的了解和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妥当处理纠纷,从法律的视角将纠纷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解释清楚。

(二)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品质

没有良好的心理品质作为保障,调解是难以取得实际效果的。良好的心理品质是法官必备的素质之一。法官要有良好的认知品质,即要求法官具备全面洞悉案情的认知能力,具有敏锐性、周密性和前瞻性的认识素养,能够见微知著、明察秋毫。法官处理民事诉讼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需要健康的心理和情绪、情感品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对双方激烈争吵的局面,可能会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道理、出言不逊,甚至侮辱性的言辞攻击等等尴尬。法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防止不良情绪的外生,遇事应沉着冷静,不骄不躁,不能随意动肝火,更不能暴跳如雷,而应当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保持一种平静如水的心态,保持一种平和镇静的情绪,对当事人循循善诱,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而不是威吓,这样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

(三)法官要有坚毅的意志品质

调解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总会有这样或那样难以解开的纠结,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顽强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要有迎难而上,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积极的心态去排除各种干扰和障碍,克服困难。坚毅的意志力来源于法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善良的责任意识,法官只有在内心真正确立了法律的信仰,才会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会有坚定的信念和意志力去做好调解工作。

(四)法官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调解主要是靠劝说和讲道理来解决纠纷和疏导矛盾,法官的调解语言表达能力如何,交流的目的是否达到,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

(五)法官要有良好的性格特征

性格是一个人品德、价值观世界观的表现,是一个人较为稳定地对现实的态度和与之相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作为调解纠纷的法官应当有良好的性格和气质特征。法官调解要与各种不同性格和气质特征的当事人打交道,必须能够适应不同的个性特征,必然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忍性和耐性。

二、调解法官应具备的能力

(一)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的能力

民事纠纷的类型千差万别,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主要因为“误解”或一些睚眦小事、点滴恩怨未能及时沟通化解而使矛盾扩大诉至公堂。无论是多大的恩怨,都是人民内部矛盾,都是可以化解的。调解法官应对调解成功充满信心。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交流,首先鉴别出纠纷双方认知、需求、动机、兴趣、脾气性格等个性印象。然后,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及是非作出初步判断,确定引起双方发生冲突的心理原因。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要做到这一点,调解法官应把握好下面两个环节:(www.xing528.com)

1.倾听

倾听既是一种调解的技巧,也是调解法官的一项基本素养。在调解当中,纠纷当事人的心理最初都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受到损害的一方,心理更不平衡。这就要求调解人员耐心倾听纠纷的诉说.让当事人充分倾诉自身所受的侵害、痛苦、不公正,引导其把愤懑宣泄出来。然后,给予充分的理解,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调解时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会使当事人产生信赖,对法官的信赖是调解成功的前提。要设法让当事人把心里话全倾倒出来,将心中苦闷全部倾诉出来。这样,既有利于法官了解案情,也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待其情绪稳定后,引导当事人用理智分析纠纷,恰当地进行教育和疏导。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同志,谈及的调解经验中重要一条就是倾听。在她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情绪十分激动,滔滔不绝地讲了四个小时,宋鱼水不去打断他,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话讲完了,气也消了,矛盾很快就化解了。

2.观察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察言观色,揣度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人都有比较理智冷静的一面,也有任性好感情用事的一面。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其内心的思想斗争也较激烈。尤其是那些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经过说服论理,多数人或迟或早或快或慢能认识到自己言行“过火”的地方。但是,碍于自尊、情面,他们可能口头上无论如何不认错。对此,调解人员应及时抓住时机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拉近双方的距离,促成和解。有的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分析评判,一时难以接受或不服气,或者对调解人员的劝导不理解,形成顶撞心理。这时,调解人员应暂停对该方当事人的工作,转做对方的工作,或让调解暂停顿下来,请当事人回去考虑,另择时机调解。因为,纠纷当事人既已对调解人员产生不信任或对调解有抵触情绪,任何说服工作都将归之无效。调解人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必须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把握住调解要点,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二)有的放矢、因势利导、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的能力

调解的成功与失败,与调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关直接关系,而调解的方法,可根据纠纷的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

一些法院和审判一线的法官总结出了很多调解方法,实践中有很强的应用价值。例如,运用心理学方法调解。调解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分析,了解其心理状态,把握其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疏导教育。调解法官的心理对策在对当事人纠纷心理施加积极影响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当事人心态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使所采用的心理对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以心攻心”的作用。还有一些法院将调解的方法概括为三句话:“要晓之以理、要动之以情、要喻之以法”,即法官要根据法律和事实,抓住需要调解的症结所在,说公平的话,要合情、合理、合法,要向双方讲明其诉讼请求有理无理,为什么要进行调解,情理、事理和法理之所在,各自责任大小,纠纷如何解决等等。向当事人晓之以理,说公平的话,是调解取得良好效果的根本方法之一。在当事人情绪对立,如紧张、气愤、痛苦,甚至有你死我活的情绪时,首先,应将其情绪稳定下来;其次,在调解中,既不能训斥也不能哄骗,要说真实感人的话。在对一般婚姻、财产、继承等案件调解时,要动之以情,使当事人听了以后,感觉暖透了心,从而对发生纠纷深感遗憾、悔恨,或能够心平气和,并为对方设身处地着想,则可以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调解时法官应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其目的是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受到法律教育。而这类口语表达要求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

(三)把握时机,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的能力

既然调解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中,具有其他诉讼手段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那么作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法官就应该多角度、个体化地强化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不放过民事案件每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调解机会。

1.提高审判效率,把握庭前调解时机

答辩期满前调解是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重要部分,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制度。总体上看,调解的适用时间限定是从案件受理后到裁判作出前的整个过程。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必须以当事人事先同意为前提。有两种启动的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二是由法院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但在答辩期满前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庭前调解”非常强调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主动性,“庭前调解”有时是当事人主动申请的,但多数是由法官主动征询意见取得当事人各方同意进行的。但这并不等于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多数是通过讲解法律,尤其是宣传调解结案的好处,诉讼的风险以及诉讼中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后,当事人自行进行权衡,认为调解更符合其利益需要才同意进行调解的。实践证明法院这种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作法,效果是好的。

2.强化庭审功能,把握庭审调解时机

开庭审理时,庭审法官应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就事论理地进行面对面教育,注重把握好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因势利导,做好导向性的调解工作。很多案件经过法庭辩论后,当事人情绪对立,有的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有的碍于面子或想表明自己对胜诉的决心与态度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时,法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依职权启动调解。要强化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疏导工作,尽量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消除矛盾。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即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径行判决,也应采取“引而不发”的策略,尽可能地争取调解结案,以求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彻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3.坚持不懈、把握庭后调解时机

有些案件虽经过庭前、庭审及庭下调解工作,当事人之间仍未达成调解协议,这类案件中仍有相当部分存在极大的调解可能性,当事人有调解基础。但基于一时放不下“脸面”,硬着头皮不愿意调解,对这类案件,调解法官要进行一定的“冷处理”,庭审后给当事人留一段冷静考虑的最后调解期限的时间,并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这样就可以使许多庭上调解不成的案件庭后再调解成功。有些案件(尤其是一些不动产争议案件)在法院虽调解不成,但可以通过现场调解成功,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不能来法院调解,有的是当事人虽来法院应诉,但在法院内对调解意向的达成仍犹豫不决。此时,法官可通过前往当事人的家里或工作单位或纠纷发生现场、当地进行调解,而不能轻易放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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