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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再审程序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成部分,因此,在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同样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在再审程序中,《民事诉讼法》规定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人民法院依上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依法作出再审的裁定。

调解在再审程序中的重要性

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始终。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成部分,因此,在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同样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在再审程序中,《民事诉讼法》规定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生效后,原一、二审判决视为撤销。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原则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一、民事诉讼再审程序适用调解的特点和做法

民事诉讼案件要进入再审程序,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二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将案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该案件进行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上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依法作出再审的裁定。可见,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决定民事诉讼案件是否能进入再审程序。因此,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较一、二审程序中的调解有其特殊性:

(一)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通常都是经过一审或者二审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本身一般都比较清楚。但对事实的评价、定性或模糊或偏执或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应该通过在复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辨明是非,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针对当事人的是与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让当事人明白调解结案有利于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和便于执行等诸多好处,使理亏者自愿甘担责任,有理者礼让三分,实事求是地解决纷争。

(二)在再审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容易走向两个极端

再审案件一般都经过原一审、或者二审的审理,甚至还经过了复查程序,当事人对案件普遍都有疲惫感,甚至厌烦感,大都抱两种想法:一是希望尽快结案;二是当事人睹气打官司,为了争“面子”,只认死理不服输。认为反正时间已拖得很长,干脆再拖又何妨,不愿调解。根据这种情况,在做调解工作时,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只要在实体权利义务方面进行引导、协调到各方当事人基本一致的程度,当事人就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后者,根据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争气的特点,人民法院应针对各方当事人的素质、特殊需求,引导当事人向前看,说服当事人放弃赌气,平息纷争,尽快走向新生活。这样就容易使当事人心理得到平衡。

(三)进入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都经过了一审,或者一、二审的判决,原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再审程序中的调解

原生效判决、裁定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多数都对再审程序诉讼的调解采取比较消极的心理。对于原生效判决、裁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比较注重是以何种方式进入再审的(这可以从裁定再审的法律文书中看出)。若是依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是依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审败诉方当事人心理就比较踏实。若是依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审败诉方当事人就会比较紧张。根据这一特点,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就应当明确地告知各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原生效判决的态度是有错必纠,无错则维持。动员各方当事人放弃侥幸心理,本着实事求是精神,正确对待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样就容易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四)民事案件在进入再审诉讼程序前都有一个过程,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均先需要对该申请进行复查

这里有一个缓冲期,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这个时期,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即调解工作可以在复查阶段进行。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有时可能直接影响能否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进行复查时,发现原生效判决、裁定确实存在不足。如果简单地认为申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而轻易就驳回申诉,申请人仍然不服,还是会继续不断地提出申诉。这样既不服人,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稳定。此时,人民法院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诉讼外调解,对当事人进行动员、说服和教育,争取使当事人对案件所争议焦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www.xing528.com)

(五)分清是非与再审程序调解的关系

民事诉讼进入再审程序后,在调解过程中也要遵循“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原则,但这也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而定,如果当事人都表示不愿涉及相关法律评价时,他们侧重的是案件实体内容的最后处理结果。此时,当事人主要是对案件的实体责任的承担存在异议。这时人民法院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时,可回避是非问题,否则往往容易引发当事人的冲突,极易激起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后果将会适得其反。

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调解成功之体会

(一)强化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平息矛盾、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

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能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又能增强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再审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审理每一个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案件时,都应当不失时机做好调解工作,力争做到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都能调解结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树立人民法官秉公司法、依法办案的司法形象

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是否具有公正的权威至关重要。在调解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公正、公平、中立的观念,做到不偏不倚。同时,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充分认识到法官是真心诚意为他们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着想,真心希望他们能平息纷争,而不是出于应付工作才轻描淡写、不负责任的进行调解。这样,当事人便会较主动地配合调解,从而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如宁德中院在2001年审理的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翁某与李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李某通过黄某向翁某借款5000元,黄某在该借条上签名。黄某的签名前有不同的笔迹注明“担保人”三字,但该三字由准书写,双方存在争议。翁某起诉要求李某、黄某还款付息。一审判决李某应返还欠款,并按2%月利率付息;驳回翁某要求黄某负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翁某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李某、黄某共同偿还翁某欠款,并按2%月利率付息。二审判决后,黄某被强制执行8000元。再审期间,双方就黄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争执不下。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法官的敬业精神和诚恳态度终于感动当事人,结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翁某退还黄某1500元的调解协议。[4]

(三)注重调解艺术,讲究调解方法,是提高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的有效途径

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案件较—审、二审案件而言,有其特殊性。尤其是经历的诉讼时间长,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素质、性格、性别和知识结构各异,若是只用简单的一般方法来调处再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案件是很难奏效的。因此,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人民法院应当既要坚持依法审案,又要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体察当事人所在地域的社情民意、风土人情,把法律、社会道德精神文明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为调解工作的成功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如果有院领导的直接支持和参与,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民事诉讼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往往会为争得一点点利益,而不愿让步。法院领导,通常在当事人心目中都有较高的威望,当事人也更信任、尊重他们。此时,法院领导在了解案情后,亲临法庭,针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做当事人的调解和说服工作,调解工作就容易取得成功。如宁德中院于2001年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韩某某与陈某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对标的物报废汽车的归属争执不下。合议庭向院长汇报后,院长亲自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院长情理并重的说服,双方很快就达成了报废汽车归陈某某的调解协议。又如2001年审理的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陈某某与福建省拓远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为无效合同退款数额问题争执不下,合议庭向分管的副院长汇报后,分管副院长亲自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综合各方各自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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