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的程序,是指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步骤和方式。由于诉讼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诉讼调解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与整个审理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诉讼调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诉讼调解的具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诉讼调解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调解的启动
诉讼调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自愿。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经征询双方未表示异议的,或者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具备调解条件,且依职权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均可进行调解。法律规定必须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应注意的是,并非当事人一表示不愿调解,法官便不再做调解工作,有时当事人只是由于感情上一时的对立,而拒绝选择调解。这时法官应该进行“冷处理”或者适当地说服、劝解,通过缩短当事人之间人际关系的距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再主持调解。
二、调解前的准备
(一)调解时间
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也就是说,民事案件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都可以进行调解。包括立案之后、判决之前的审前准备阶段、法庭审理中以及开庭之后,随时都可以调解。
(二)调解的地点
既可以在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包括当事人所在地和纠纷发生地。例如相邻关系纠纷,更适合就地进行调解。就地调解既便利了当事人,又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杜会效果。
(三)确立调解思路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前的准备,确立调解思路或调解方案。主要是在审查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弄清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征询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确定是否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调解,以及进行必要的收集调查证据,掌握全部案情及有关情况,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工作。
(四)通知当事人
人民诉讼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调解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电话、口头等简便的方式。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确系不能出庭的,必须出具书面意见,以说明自己的主张。
(五)告知权利义务
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第一,告知当事人享有自愿、平等等诉讼权利。
第二,告知调解与裁判有同等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第三,告知调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四,告知调解必须自动履行。
(六)公开原则
诉讼调解和法院审判一样,一般应当公开进行,这有利于扩大法制教育、预防纠纷。如果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如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或者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调解。
三、调解的进行
调解的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三步:
(一)查明案件事实
调解工作,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也只有查明了案件事实,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工作。查明案件事实,在庭前准备阶段,可以通过审查诉状、答辩状、询问当事人,以掌握基本的事实,以及双方的争议的事实争点和法律焦点。在开庭审理阶段,则可以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不论哪个阶段,查明事实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二)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
调解时,审判人员要根据本案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创设平和对话的情境和氛围,使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为调解奠定基础。审判人员在主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调解的对象,例如所争执的财产数额;对不宜调解的对象,不能进行调解。
(三)由合议庭主持或者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审判员主持,引导双方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独立的调解程序,调审不分,主持调解组织的形式与审判组织的形式原则上一致。故实行独任制审判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实行合议制审判的案件,一般由合议庭主持调解,必要时,也可以由一个审判员主持。合议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是基于合议庭的授权,代表合议庭主持调解。即使是合议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仍然应当反映合议庭的意见,达成的调解协议仍然应当经过合议庭的确认,制作调解书的,必须由合议庭全体人员署名。
有关单位和群众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协助调解工作是协助人民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活动,进行明是非、讲法制的宣传说服工作,促使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调解争端。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讼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四、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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