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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基本原则大揭秘-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仍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调解也不能进行。在诉讼调解的原则中,自愿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调解基本原则大揭秘-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所谓诉讼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诉讼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搞类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是明示行为而不能是默示行为。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所以,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侵犯,就脱离了调解的本意。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进行调解,应当进入诉讼程序及时作出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仍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调解也不能进行。这就是说,调解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应出于当事人自愿。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政策、法律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事后也有可能被当事人推翻。

在诉讼调解的原则中,自愿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无论是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考虑,还是为了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得到自觉的履行,都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这一自愿原则。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大都是根源于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诉讼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对判决合法性的要求有程度上的不同之处,它未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诉讼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纠纷,它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运用处分权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的或者所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尽管协议的内容与法律上严格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妥协与让步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达成调解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从实务上看,当事人总会在协议中作出或大或小的让步。因此合法性原则中的合法性应定位于一种宽松的合法性,它不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协议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心理平衡原则

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获得满足时的心理状态。一个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侵害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承担的法律责任太轻,被侵害人心理就会不平衡。当事人心理平衡了,一般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如果心理不平衡时,就会出现寻求公正、合理的心理追求,从而萌发围绕如何满足这种心理追求动机,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

对没有生理与心理缺陷的当事人,在调解中调解人员只要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采用充分说理、耐心疏导的方法并运用得当,就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将心理平衡原则作为一项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为了让调解人员重视对心理效果的取得,并作为工作目标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四、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可以灵活安排。调解活动本身是非强制的,因此创造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气氛有利于调解的成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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