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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方针和原则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应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多方了解信息,进行协调,更有利于纠纷的预防。(二)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进行调解工作也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进行。

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方针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以下几种纠纷进行调解:

(一)调解一般民事纠纷

这类纠纷属于一般性质的群众间的纠纷,涉及范围广泛,类型繁杂,例如婚姻、家庭、继承、财产、赡养、抚养、抚育、债务等等。有些案件处理起来还有些难度。

(二)调解未构成犯罪、未违反治安管理的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有些轻微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例如打架斗殴、损毁财物、轻微伤害、轻微诈骗、小额盗窃等,性质虽然是刑事违法,但情节轻微,不必用刑事或治安管理的办法解决,故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调解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问题,解决的办法本应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少数刑事违法行为,情况特别,情节轻微,法律也有特殊规定,例如:刑法将危害不严重的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轻微刑事违法行为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诉的,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缓解紧张关系,力争解决纠纷。

(四)调解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起的纠纷

社会公共道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行为规范,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这种行为既不违法,也无权利义务争议,与上述各类纠纷有所不同,但也会引起纠纷,甚至激化和转化,故也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任务加以调解。同时,要向被调解人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

(五)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

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使他们掌握动态,便于工作,也能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即在做好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预防纠纷的激化,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对于尚未形成纠纷的异常表象,则要防止纠纷的发生,把可能形成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与调解纠纷,是两个虽不同但又紧密联系互为因果的范畴。如果预防工作做好了,则纠纷不会发生,或者发生了不会进一步发展,对于做好调解工作有很大裨益;而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对当事人和周围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当然也会起到预防的作用。民间纠纷的存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最好是不要发生。万一发生了,也不要使其激化,故将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定为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寓防于调、以调促防,在调解纠纷和做好其他日常工作时,要加强防范意识,把预防工作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样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取得更大的效果。

预防是一门专项工作,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

第一,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和修养水平,养成良好习惯,对于生活中的细节不太计较,就有可能防止纠纷的形成。(www.xing528.com)

第二,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水平,明辨是非,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去进行违法违纪行为,就会防止纠纷的发生。

第三,利用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可能发生纠纷的异常现象,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打好基础。

第四,利用人民调解的组织系统,排查居民中的不稳定状态。人民调解组织系统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利用这个优势,可对居民状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第五,加强分析预测,把握纠纷发展规律。民间纠纷的发生基本上都是有规律的,人民调解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掌握规律做好工作。

第六,加强多方联系,实行多种形式的预防。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人员的流动量加大,纠纷更加复杂和繁多。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应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多方了解信息,进行协调,更有利于纠纷的预防。

三、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如需进行调解,则必须有当事人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没有当事人的自愿,任何调解工作都无法进行。所以,自愿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原则,也是进行调解的基础。就调解的启动来说,当事人可以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也可由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特别在当事人争议激烈的紧急情况下,更需要调委会的主动介入。

(二)合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进行调解工作也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进行。这里所指的合法是广义上的,即调解工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原则、制度,不必引用具体条文。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适用政策精神,如也找不到相应的政策依据,则依照社会公德和优秀传统习俗进行。合法和自愿并不矛盾,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原则,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问题。

(三)平等原则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和权利义务平等,不因当事人社会身份不同而有差异。二是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政策上的平等,不得偏袒照顾一方而歧视限制另一方。三是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地位平等,调解人员虽然处于调解纠纷的主导地位,但并无任何特权,不得居高临下压服当事人,不得态度粗暴侮辱当事人。

(四)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以调解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有选择权,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进行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即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退出调解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尊重调解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过去一直是允许的,但也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任意撕毁协议,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浪费了人民调解资源,还会给人民法院增加负担,是应改革的一种作法。这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前,完全可以自由进行诉讼,但既达成调解协议,就应该尊重调解,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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