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人民调解
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二)法院调解
即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三)行政调解
它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又称为司法助理员调解或司法行政调解。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基层人民政府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民间纠纷。拒绝调解、调解不成、调解达成协议又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基层人民政府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纠纷的申请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拒绝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得受理,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除外。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如公安行政调解。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治安管理案件进行调解处理,不愿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达成了协议又后悔,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又拒不履行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责任人;对损害赔偿问题,在进行处罚裁决时可一并作出裁决,也可告知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按民事纠纷案件向法院起诉。对非民间纠纷引起的或者情节不属轻微程度的案件不得调解处理。此外,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公安行政调解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四)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www.xing528.com)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范围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单位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荐)、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和单位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方可进行。调解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起6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设立区、县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设立。农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实行地域管理和又裁又审的原则。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和调解不成的再进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对调解协议发生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合同,如果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人员之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发生纠纷后选择的仲裁不属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应属于民商事仲裁。
(七)乡镇法律服务调解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乡镇法律事务业务工作细则,乡镇法律服务所可指派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申请对以下纠纷进行调解: (1)乡镇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和劳动争议纠纷;(2)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经营纠纷;(3)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育、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乡镇法律服务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达成协议又反悔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属于民间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
(八)主管、监管部门行政调解
由主管、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对发生于被管理、监督管理范围内的纠纷进行的调解,是主管、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纠纷主持的调解,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主持的调解,港务监督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调解,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危害引起的赔偿纠纷的调解,都属于主管、监管部门行政调解。主管、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是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愿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如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科技国有企业产权纠纷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要交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加盖委员会公章,或由受理案件的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盖章,产权纠纷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单位组织调解
单位组织调解,是指单位内部党、政、工、青、妇等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单位调解主持者的身份带有职务性质,与当事人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由他们主持调解容易查明事实,调解达成协议后也比较容易监督履行。单位调解是未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调解,调解书不具法律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单位,这类调解被人民调解所替代。
(十)民间自发调解
民间自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或其亲友邀请当地处事公道、有威信的人充当第三人从中主持的调解。这种调解活动的开展无人组织,具有自发性,调解纠纷的范围仅限于民间纠纷,调解达成的协议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这种调解不影响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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