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芈姓有乱,必季实立,楚之常也”
楚人用玉帛和干戈送走了原始社会,迎来了阶级社会。同时,他们送走了部落联盟,迎来了国家机器。
财富和权势的持续增长,终于使原始公社体制成为部落贵族不堪忍受的桎梏。在这样的历史关头,国人即部落贵族和部落平民都需要强有力的军事首领,稚君幼主则容易被认为是于事无补的。为了强化对外的掠夺和征服,他们不惜激化对内的争斗和篡夺。
蚡冒死,其弟熊通杀其子而代立,时在公元前740年(周平王三十一年)。按,《春秋》记事始于公元前722年(鲁隐公元年),时为熊通十九年。
弑君篡位的熊通,势位牢固,功业显赫,君临楚国的时间又很长,这表明他弑篡伊始就得到了多数国人的拥戴。在楚国历史上,凡弑篡而立的君主必定是公子王孙,大抵有所作为、有所建树,而且都出现在西周晚期至春秋晚期——即楚国转弱为强、变小为大的时期,唯独楚国将亡时公子负刍弑其弟公子犹而代立是例外。(www.xing528.com)
《左传·文公元年》记令尹子上对楚成王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这是局内人说的,必有实据。《左传·昭公十三年》记晋卿叔向对韩宣子说:“芈姓有乱,必季实立,楚之常也。”这是局外人说的,但也不是耳食之辞。验之于史实,应该承认叔向比子上说得更加准确。子上是笼而统之说的,叔向则点出了“芈姓有乱”这个特定的历史场合。从反面来理解叔向的话,如果芈姓无乱,那就“必伯实立”或者“必长实立”。所谓“必季实立”的“季”,有两种不同的身份,其一是幼弟,其二是小叔。在楚国约八百年历史上,幼弟杀其兄而自立的有三例,即熊徇杀仲雪,成王杀庄敖,平王逼杀灵王和公子比、公子黑肱;小叔杀其侄而自立的也有三例,即熊延杀熊挚红,熊通杀蚡冒子,灵王杀郏敖。此外,有和平方式的兄终弟及四例,即熊胜传熊杨,熊勇传熊严,肃王传宣王,幽王传哀王,后两例是因兄无子而传弟,估计前两例也如此。确实,当芈姓有乱时,在君位继承问题上,“季”有明显的优势。
从民族史和民族志的资料来看,凡实行幼子继承制的,大致有两种因由,其一是长子非己出,其二是长子非嫡出,而根源是两种不同的婚姻关系。长子非己出,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婚后的一定期限内仍有性自由,这是原始的婚姻关系的残迹;长子非嫡出,原因在于男子先纳妾、后娶妻,妾先妻而生子,这是在宗法制度下发展起来的婚姻关系可能发生的后果。早期的楚国似乎不以长子非己出为怪,中期以后的楚国则长子非嫡出较为多见。在芈姓无乱时,自然是身为嫡长的“伯”有继位的无可争议的优先权;在芈姓有乱时,则是身为嫡幼的“季”有继位的无与伦比的竞逐力。
从部落联盟中蜕化出来的楚国,在充满机会和风险的环境中浮沉。国人一旦尝到了征服和奴役的甜头,就会希望有一位精明强干的楚君,上而言之是一位能征善战而又注意施惠于民的楚君,下而言之是一位健康而又和惠的楚君。如果依惯例继位者连下而言之的条件也达不到,那就得由贵族实权人物来代庖了。代庖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由一位公子自行取其君而代之,其二是由几位元老扶助一位公子废其君而代之,总之,要一废一立。弟杀兄而自立的三例中,所谓成王杀庄敖实为元老杀庄敖而立成王,另两例也都是由一位公子自行取其君而代之。
楚国是自然地生长和成熟起来的,善于同诸夏和群蛮周旋,并且善于从中吸取外来的文化因素,它的生命力很强。周代那些姬姓和姜姓的诸侯国,则是用类如移植或嫁接的方式,人为地催生和助长的,若不融合土著,其生命力必弱。晋国生命力强,是因为它融合了戎人和狄人。齐国生命力强,是因为它融合了夷人。燕国生命力也强,也是因为它融合了戎人和狄人。此外,还有多到以数十计的姬姓和姜姓的诸侯国,计不出此,乃至或先或后地成为强邻的俎上刀下之肉。与多数姬姓和姜姓的诸侯国相比,楚国名号卑微,可是前程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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