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史上民族政策的基本类型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不同时期不同民族政权实行的各种民族政策内容纷繁复杂,从大的方面来说,大体有三种基本类型:
(一)民族歧视政策。这类政策突出体现了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念,直接表现为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民族的民族歧视、民族同化及民族等级压迫等。大汉族主义是历史上的大民族主义的最主要的表现,其主导思想是视少数民族为“非我族类”而予以歧视,从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制定许多民族歧视、民族同化的政策。从华夏开始形成的周朝起,就有了这种大民族主义的思想。“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1],“子”就是周分封诸侯五等级公侯伯子男的“子”,即“四夷”之国再强大也只能为子爵,反映了对周边少数民族不平等的等级观念;王莽政权时期,“其定诸侯王之号皆曰公,及四夷偕号称王者皆更为侯”[2],更名“匈奴单于”为“降奴服于”以示侮辱,对四方民族采取更进一步的歧视政策;魏晋统治者招引各族内徙,强行解散其部落,改变其生产方式,编入州县,征取赋役,以至迫使他们成为依附农民或沦为奴隶。即使是唐太宗这样开明的君主,对被征服的突厥人采取了“分其土地,析其部落,使其权弱势分,易为羁制”的原则。明朝法律《大明律》中规定,蒙古、色目“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宫为奴”,只有当汉人不愿与之婚姻时,才可听从本族自相嫁娶,实行民族强制同化的政策。
这种民族主义的歧视和压迫同样也表现在少数民族作为统治民族的政权所制定和实施的民族政策中。鲜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在征伐过程中,对游牧民族实行了获掠“生口”驱为奴隶的政策;契丹族建立的辽国把其征服后的女真族分成若干部分,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强迫女真族进献贡品,向女真人索取海东青和北珠、人参、生金等为市,辽人压低其值,且拘辱之,谓之“打女真”[3];女真族建立的金对其统治下的契丹族也实施监防政策;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实行民族等级压迫制度;满族建立的清朝实行区别旗民,优待满族,强制汉人剃发易服,推行满化政策;等等,都是比较典型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二)武力政策。指民族政权统治阶级采用暴力方式维护本阶级本民族的利益,解决民族矛盾和征服、兼并异民族的政策。
1.民族政权的统治阶级为解决同其他民族和民族政权间的矛盾所采取的武力征服政策。其中既包括汉民族政权统治阶级对周边少数民族所采取的武力征服政策,如汉武帝战匈奴、征大宛、逐众羌、伐朝鲜、平众越的武力政策;也包括由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侵掠或武力征服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政策。这种民族政权和不同民族统治阶级之间所实行的武力政策有主动和被动、进攻和防御、侵略和反侵略、正义和非正义之分。秦始皇统一诸夏后,为进一步扩大其统治范围,对四方其他民族实行武力征服政策,发动了一系列战争: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渡河取高阙、阴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4]。秦始皇北逐匈奴南平百越的武力政策,明显具有主动进攻的非正义性质;被征服者——匈奴、百越的抵抗战争,则是具有被动的防御的正义性质的武力政策。有的武力政策的性质有不同阶段性的变化。汉武帝对匈奴的战争,前期具有防御的正义性质:汉初匈奴经常侵扰汉境,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匈奴贵族侵扰代郡、雁门一带,汉武帝发兵对匈奴进行反击,揭开了西汉反对匈奴侵扰的战争序幕。但随着汉武帝防御性战争的胜利,匈奴遭受重创远避漠北,已对汉不构成巨大威胁时,而汉武帝仍然劳师远征,欲消灭和臣服匈奴,采取了主动的武力征服政策,战争的性质变成了非正义性的。有的武力征服政策从性质来看,是一种民族侵略的政策,但从历史的客观效果来看,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的交往和融合,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如秦征服“百越”之前,“百越”分布在今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南部及两广,各自独立,互不相属。秦征服百越后,建置了南海、桂林、象郡,使“百越”民族地区归于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之下,又迁徙50万人戍守五岭,与越人杂居,从而加速了民族融合和这一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当然,也绝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它用武力征服和兼并的民族政策实质。这也正反映了民族政策的复杂性。(www.xing528.com)
2.为维护本民族统治阶级利益对国内被统治民族的反抗所采取的武力镇压政策。无论汉族统治阶级还是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在对被统治的其他民族实行残酷剥削和压迫政策时,必然引起民族矛盾的激化和被压迫民族的奋起反抗。当被统治民族的反抗斗争危及统治民族的统治时,统治民族的统治者往往采取强硬的武力镇压政策。东汉末年,统治集团日益腐朽,政治极端黑暗,对羌族人民的剥削压迫也更加沉重,引起内迁的羌族人民的激烈反抗。从汉安帝刘祜时起,羌族人民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起义。东汉统治者对羌族人民反抗压迫的斗争实行了残酷的武力镇压政策,欲“绝其本根,不使能殖”[5]。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反抗斗争同样地实施了武力镇压政策。元至元二十年(1283年)江南发生汉族人民举行的大小起义数百次,均被元军残酷镇压;清乾隆年间乌什维吾尔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和清同治年间西北回族人民的起义也遭到武力镇压。这种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民族反抗压迫斗争所采取的武力镇压政策,是阶级社会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所决定的。
3.统治阶级为维护国家的统一所采取的武力平定民族叛乱的政策。如清朝对准噶尔贵族分裂势力的叛乱所采取的武力平定的政策,起到了维护和加强祖国统一的历史作用。
1.一个民族的统治者在处理民族关系时,采取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或者实行一些改革措施,有利于消除民族隔阂,改善民族关系,推动社会进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魏孝文帝的改革,使民族矛盾得到了缓和,促进了统治民族的封建化;隋文帝执政期间,对四方归附的诸族首领不论其部众大小均示之以礼,凡遇他们婚丧大事,都以隆重之礼相待,在任用中央和地方官员时,大多能采取华夷同重的政策。有的民族政权的统治者为适应民族差异而实行的二元政治制度,起到了不同程度的缓和民族矛盾的作用。如契丹族辽政权采取北面官、南面官制;元世祖忽必烈对漠北采取蒙古旧制、对汉地采取汉制等不同的统治制度。历代统治者所实行的羁縻政策也可视为是一种和善怀柔、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大一统的中央王朝承认所辖各族在政治上有一定的“自治”权,不直接干涉各族内政,各民族的地方官吏由本民族统治者担任。唐朝在所辖民族区域内实行“羁縻府州”制,“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6]。即保持其本民族的统治,任各族首领为都督和刺史,并准其世袭,对其传统的生活方式给予保留,使边疆民族得以休养生息。唐朝在周边设置的羁縻府州达到800多个。开创于元代,继承并完善于明清的土司制度也属怀柔羁縻政策的一种。羁縻政策的基本特点是“因俗而制”,“以夷制夷”,就其实质来讲,仍然是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实行的不平等的民族政策,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承认民族间的差异,有利于调整民族关系,是促进各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一种较好的选择。
2.统治阶级在处理同其他民族政权的关系时所采取的和平交往的政策。如汉初对匈奴的和亲、对南越的通使安抚的“和外”政策;唐朝通过和亲、会盟等办法加强同吐蕃的友好关系,册封回纥首领骨力裴罗以加强同回纥的关系的“和外”政策,等等。从总体上看,历史上各民族建立的国家间以实行和善怀柔、和平交往的政策为主,因而他们之间的和平相处要比战争时间为长。这种和善怀柔、和平交往的民族政策的形式十分丰富,包括和亲、通贡、互市、会盟等。实施的结果大都起到了加强民族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缓和民族矛盾,促进各族发展的作用。这是中国各民族不断增进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