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史学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看待和处理一切历史的与现实的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民族历史研究中,坚持与体现民族平等的原则,就是指在考察与分析历史上的民族发展及民族间互相关系的时候,要坚持各民族不论其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与人口的状况如何,作为一个民族,均应视为中国多民族历史的组成部分,均应予以平等的对待。这里,只有民族间先进与落后的差异,没有民族的优劣之分;只有民族人口多少的不同,没有民族的贵贱之别;只有不同民族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范围内所起作用的大小,没有民族的“正统”与“非正统”的界限。要坚持同等的标准来衡量民族发展上的迟速进退和民族行为与民族关系上的是非功过;坚持唯物史观,来分析和判断各民族发展过程中的成败得失,避免对不同民族的一切偏颇之见和不平等的态度。
中国的历史是中国古今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他们居地不同、源流有别、生产生活各有特点,人口多寡相差甚大,社会发展进程不一,但有一个共同点,那都是自古以来各在不同的方位上,以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开发了中华广袤的大地,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共同创造了绚丽多彩、历史悠久的中华文明。他们——包括已经消失了的许多古代民族在内,都为谱写中华几千年的文明史作出了各自的贡献。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民族,无论大小,无论存在的时间长短,无论与中原王朝的关系如何,以及发展到今天的56个当代中国民族,都是中华大地的开拓者,都是伟大祖国历史的创造者,地位是平等的。缺了哪一民族的历史和哪一段、哪一地区的历史,都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都是不完整的历史。
中华大地文明的起源和中国古今民族的演化过程,不是一点的辐射,而是多元兴起、逐步统一的大格局。当华夏族形成与发展的时候,中华大地的许多地方也都有了不少古代民族在劳动与生息。当秦汉王朝实现统一的时候,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局部统一已经为其提供了历史条件。华夏——汉族人口日多、居地日广,那都是后来的事情。我们不能把缔造中国历史、开发祖国大地,都从华夏族或汉族的形成才算起。到汉民族形成和稳定的时候,中华大地上的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早已是星罗棋布了。这种历史实际要求我们必须以民族平等的观念来看待古代中国的开发史,而不能以汉族的劳动来概览全局,要平等地客观地评价各民族的历史贡献。
在中国,各民族的迁徙、流动、往来与杂居,是自古已然的。历史上由于各种原因,人口移动频繁。从殷人就八迁或十迁;周人也几次东移。以后,苗南徙,秦东来,楚吴北上,到秦始皇统一后,还曾有过大移民的措施;从西汉到东汉,匈奴南迁,鲜卑去了辽东辽西,两入甘、青,又有一部分迁居河北。漠北、西北少数民族不断向内地转移,到两晋、南北朝时,少数民族入居中原的数量已经很大。《晋书》有载:“关中之人百余万口,率其少多,戎狄居半”[12]。中原地区,自古就并非汉族一族之居地,而是许多古代民族久已杂处与相争之中心。历史上许多民族都曾做过中原的居民或主人。而许多北方少数民族,也在不同时期部分地迁居到祖国南方各地。云南的纳西族、拉祜族,很大成分是从四川和北方(甘肃一带)羌族地区移去南方的。因此说,开发中原地区或祖国南北各地的,不是哪一个民族,而是各民族共同的劳动。很难讲谁就是中原的“土著”,谁就是所谓缔造者的“正统”。这是我们以平等态度看待各民族历史贡献的客观基础。
如何看待各民族在不同时期所建立的王朝或独立政权所具有的地位,涉及到国家和民族两个方面,涉及到统一的国家政权和从属性的各民族独立或相对独立政权的不同层次,情况比较复杂。但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必须以民族平等的原则去作历史的分析。中国封建时代的全国统一,实际上始终伴随着某些民族地区的相对割据的状态。在这种统一的状况下,既要承认中央王朝(不论是哪个民族当皇帝)对全国统辖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又要承认相对割据状态的各民族政权的民族代表性和相对独立性,不能以中央王朝为“正统”而把这些相对独立的民族政权排斥在外,视为“分裂”和“异端”。比如唐代以乌蛮为主体建立的南诏奴隶制政权、五代时以段思平为“大理王”的大理政权、西汉时的所谓“西域三十六国”,唐代的渤海王朝、吐蕃王朝,等等,都是统一国家内的相对割据的民族政权,不是“邦外之国”,也不是“分裂割据”,不能以中原王朝史来代替这些地方的民族政权史和发展史。在全国处于分裂的时期,如辽、宋、西夏、金时期,就应该承认为各族政权的对峙,即辽朝是契丹族在北方地区建立的王朝,宋朝是以汉族为主体民族建立的王朝,西夏是党项族为主体民族在西北地区所建立的王朝,金朝是女真族在黑龙江一带所建立的王朝,而不能认为是只有宋朝才是中国。依据中国民族发展史的特点,像秦汉时的匈奴、隋唐时的突厥,都属于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在不同地区所建立的独立政权的对峙。中国历史的多民族特点,决定了各民族政权或王朝具有一定的民族性质。习惯上称为“汉族王朝”(或政权)、“少数民族王朝”(或政权),虽然就其所属居民来讲,很多都是多民族成分的,但总是体现了不同民族为统治的主体部分,应该以平等的原则来对待所有统治民族的历史地位,承认各个民族性政权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及对整个中华民族和共同祖国所作的贡献。
看待民族间的战争,也要体现民族平等的原则,判断战争的性质,正义或非正义,要对战争作具体的分析,用同一个客观标准来对战争的双方作实事求是的判定,而不能简单地以民族为标准。不论正义或非正义,都是国内民族矛盾的性质。至于说到战争的灾祸和侵犯性,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政权不论是谁发动的,都是不可避免的。战争双方都会有正义或非正义的内容。我们讲要坚持平等的原则,绝不是说历史上的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已经是平等的了,而是说在判断民族间的是非问题上,一要看到是非问题的本质,二要坚持同样的是非标准。要做到这一点,克服和清除封建正统民族观的影响,特别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大汉族主义的影响至关重要。
【注释】
[1]布伦奇利认为民族有八种特质:1.其始也同居一地;2.其始也同一血统;3.同其肢体形状;4.同其语言;5.同其文字;6.同其宗教;7.同其风俗;8.同其生计(经济)。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第30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
[2]《孙中山选集》下卷,第593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www.xing528.com)
[3]《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集》,第13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4]吴金:《我对民族概念问题的一些理解和意见》,载《民族研究》1986年第5期。
[5]这种民族史划分的意见,还见于张永东《试论民族史与民族学、历史学的关系》一文,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6]《左传》。
[8]翁独健:《在中国民族关系史研究学术座谈会闭幕会上的讲话》,见《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4期。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2页,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11]《新唐书》,卷43,《地理志·羁縻州》。
[12]《晋书·江统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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