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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林抢劫案,法庭裁判文书精选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杜学林及其辩护人郭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杜学林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有异议,不承认控罪。本案被告人杜学林在占有涉案车辆及财物的过程中,并未采取以上非法行为。另查,被告人杜学林抢走的车牌号为粤SFL297思迪车已退还被害人,证人王某也将人民币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综合控辩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杜学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学林,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湖北省襄樊市人,身份证号码42068219830708303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张集镇罗营村6组10号。因本案,2009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向锋,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09〕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学林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学林及其辩护人郭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6日晚,被告人杜学林和被害人罗某兴从东莞常平镇驾驶罗的车牌为粤SFL297的本田思迪小轿车到深圳并入住罗湖区乐园路金川酒店515房。入住后,被告人杜学林拿出毒品“冰毒”要被害人罗某兴一起吸食,5月27日凌晨0时许,杜学林趁罗某兴吸毒后意识模糊时取走罗的车钥匙,然后到楼下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金川酒店515房里有人吸毒,警方接报后到场将罗某兴查获。被告人杜学林在确认罗某兴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后,便将罗某兴的本田思迪小轿车开走(后开回湖北老家),并将罗某兴放在车内的人民币25000元占为己有。其后,被告人杜学林联系王某找关系尽量将罗某兴多关押几年,并付给王某6000元为报酬。被害人罗某兴于2009年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19日将被告人杜学林抓获归案,并缴回被抢本田思迪小轿车一部、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上述小轿车价值人民币87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杜学林供述称:2009年5月26日下午,杜学林和被害人罗某兴开罗某兴的粤SFL297思迪车到深圳市东门的金川酒店。晚上21时,罗某兴开了515房,随后两人便开始吸食“冰毒”。同在房间的还有杜学林的老乡王某及其朋友。过了一会,杜学林拿了被害人罗某兴的车钥匙下楼,到车上后打电话报警,几分钟后,杜学林看到警察到金川宾馆将罗某兴抓住;罗某兴被抓后,杜学林开罗某兴的车回东莞,还发现车上有25000元现金在副驾驶座的工具箱内。杜学林将25000元其中的18000元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另外6000元给了王某,让王某找关系把罗某兴多关几年。几天后,杜学林又将车开回了湖北老家,车一直放在其老家。

2.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罗某兴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26日晚上21时,罗某兴和杜学林开车到深圳市乐园路的金川酒店,并开了515房。杜学林来了三个朋友,在聊天。毒品是杜学林拿来的。杜学林劝他吸食毒品,他吸了一点后就晕晕乎乎的。在其晕晕乎乎时,看到杜学林拿他的车钥匙,其又向杜学林要了回来,放在床旁边的台面上。过了一会,杜学林又拿了罗某兴的车钥匙,说下楼买夜宵,然后走出了房间。几分钟后警察就上来,把罗某兴抓了。罗某兴被治安拘留后,发现自己的车钥匙和车都不见了,随即报案。罗某兴在自己被拘留后,曾多次给杜学林打电话,但电话一直关机。杜学林是知道他车上有25000元的,因罗某兴当着杜学林的面把钱放到车里的副驾驶台里。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26日20时左右,杜学林打电话给他,让他到金川酒店515号房。当他和另一朋友到房间后,发现杜学林和罗某1兴在吸食冰毒。之后,杜学林拿了罗某兴的车钥匙,说要去接一个人,罗某兴把车钥匙拿了回来,过了一会,杜学林又将钥匙拿走下楼了,接着王某和他的朋友也离开了房间,当走到门口时,王某接到杜学林的电话说警察已经到了金川宾馆,让他不要回房间。过了一会,杜学林又致电王某,说要他找关系把罗某兴多判几年,还给了王某6000元红包。

(2)证人王某兵的证言证实:王某兵不认识杜学林。王某兵是受陈某杰的委托,将车牌号为粤SFL297思迪车从湖北省老河口市张集镇开到深圳并交到杜学林的手中。

(3)杜某定的证言证实:车牌号为粤SFL297思迪车是其哥哥杜学林在2009年7月份左右开到老家湖北的,当时杜学林说是自己买的。

4.物证、书证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短信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受理报警登记表,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110接警情况登记表,车辆登记资料,抓获经过,罗某兴行政处罚资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书,通话清单。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https://www.xing528.com)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学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学林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有异议,不承认控罪。被告人杜学林辩称冰毒能刺激大脑神经,有兴奋作用,不会造成意识模糊,车钥匙是被害人罗某兴主动给他的。而且被害人欠其钱,其为了泄愤,才开走了被害人的车,并让王某找关系把被害人多关押几年,想让被害人知道被人欠东西的滋味。

被告人杜学林的辩护人辩称:(1)从抢劫罪主观方面来看,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对涉案财产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2)从抢劫罪客观方面来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杜学林在占有涉案车辆及财物的过程中,并未采取以上非法行为。综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学林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被告人杜学林抢走的车牌号为粤SFL297思迪车已退还被害人,证人王某也将人民币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杜学林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中的“使用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从而是否构成抢劫罪。

综合控辩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杜学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公然将其财物夺走的行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对人身的强制方法。它有以下特点:(1)这种强制方法是行为人有意针对被害人实施的足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它通常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2)“其他方法”的实施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也就是说,“其他方法”只有起到与暴力、胁迫相同的作用,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其后的劫财行为正是借助于这种手段行为才得以实施和完成的。本案中,被告人杜学林故意报警使正在吸毒的被害人被警方抓获,在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取走被害人财物。正因为被告人实施的报警行为使得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被害人不知亦不能反抗自己财物被劫取的事实。被告人杜学林的劫财行为正是借助于报警行为才得以实施和完成的,报警行为与劫财行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学林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使用其他强制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的犯罪故意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抢劫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中必须包含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杜学林曾要求证人王某找关系把被害人多关押几年,并支付活动费6000元,还把车上钱款存入自己账户,并且对家人说车是自己所有,以上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杜学林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杜学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足以认定被告人杜学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学林犯抢劫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学林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杜学林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杜学林已将部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学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晓娜

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

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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