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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签约和履约-《建设法规》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5.3履约担保与合同签订《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签约和履约-《建设法规》

4.5.1 中标

中标,是指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工程合同的行为,被确定为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是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而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应归属招标人。当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否则,招标人应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有权拒绝延期并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2 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

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有利于社会监督,确定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或者公告。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中标的结果。《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是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通知并确认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就法律性质而言,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损失;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中标人赔偿因其放弃中标导致的损失。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工程合同的条件。

4.5.3 履约担保与合同签订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一般有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履约担保一般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中标人拒绝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也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质性内容,是指涉及投标报价、工期、施工组织方案、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和工程量等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

4.5.4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和合同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规定,施工招标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①招标范围;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⑤中标结果。(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还应将合同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5.5 投标保证金返还

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活动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但是,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谨慎和诚信投标义务,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5.6 合同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其他人。

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完成。中标人和分包单位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7】 某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奥体中心被确定为省重点工程,拟公开招标选择总承包商,有5家单位通过了资格审查,取得了投标资格。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并在开标会议上公布了最新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发送给各投标人。

开标后发现:A提交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字迹不清,难以辨别。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C、D、E分别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看重D的技术方案和丰富的施工经验将其确定为中标人,但是D的报价略高于C,遂要求D以C的报价承包该项目,D同意了招标人的要求,最后双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第35天签订了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开标会上公布最新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A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为什么?

(3)招标人确定D为中标人是否合法?为什么?

(4)招标人在与D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无不妥之处?若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公布最新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将其作为评标依据的做法不合法。

(2)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若投标文件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按废标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标。本案中,A的投标报价字迹不清、无法辨认,属于该《办法》中规定的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故A的投标文件无效,应按废标处理。

(3)招标人有权决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决定中标人,但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案中,奥体中心为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根据规定应以排名第一的C为中标人,招标人在C未放弃中标的情况下以排名第二的D为中标人不合法。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第35天并在中标人D同意降低造价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应认定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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