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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城市居民住宅采光的基本需要。2)案例2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建设法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案例1

【教学目的】 掌握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程序中的职责。

【案情概要】 原告:李某

被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

第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于2010年4月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规划面积22 777m2的综合市场及住宅。

原告认为:被告的发证行为程序违法,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的理由是:该项目建成后,将遮挡原告居住房屋的阳光,侵犯原告及周围居民的合法权益。

(1)该项目始建于2009年秋季,是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建造的,直到2010年4月,被告才批准该项目。

(2)被告审批的建筑间距违法,因其未将屋顶和女儿墙的高度计算在内。该项目11层楼高度不应该是32.4m,加上女儿墙的高度应为33m;12层高度也不应该是35.3m,应该是35.9m。被告审批的11层楼距北侧住宅楼55m间距,严重违反《××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中1.7倍间距的规定。

被告辩称是根据市政府26号令《××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21m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测算的,该项目建筑高度11层总高为32.4m,间距应为55.08m(32.4×1.7)m。另根据原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城乡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5.0.2条规定及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为本案的建筑物和遮挡物与被遮挡物之间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能够达到住宅在大寒日2小时采光的要求,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被告主张,其是依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相关的施工图和资料,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被告提供的测光软件区域分析图及建筑平面图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上述主张。同时,被告作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确定的遮挡物与被遮挡物的间距不符合《××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1.7倍间距的规定。故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作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2)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的被告在审批该项目时,未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上法庭。在北方,城市居民住宅采光问题是居民生活中的大事。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有限的空间,使城市的建筑物越建越高,建筑物之间的密度增加,于是,城市居民住宅采光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城市居民住宅采光的基本需要。(www.xing528.com)

【案例启示】 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否则,不但侵犯了城市居民住宅采光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案例2

【教学目的】 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生效。

【案情概要】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元。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启示】 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即使还没有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土地基本制度中对建设用地的重要规定,《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的相关内容——“一书三证”制度,最后还介绍了建设工程过程中违反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能够对我国的建设程序及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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