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条件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基本条件:
(1)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
一个民族一般都有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因为民族正是一些人们在一个共同区域共同生活并经过千百年的传承逐渐形成的,同一个民族有一个相对集中的聚居区是必然的。虽然由于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会使一个民族的一些成员离开本民族的传统聚居区,形成散居的情况,但是如果这个民族如果不是处在与其他民族融合渐至消失的后期,它还是有其聚居区的。我国各民族经过千百年来的传承、交流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显然,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只能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一般地讲,申请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口占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大于50%,或者申请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口占区域内少数民族总人口的半数以上,而且区域内少数民族人口占区域内总人口的比例大于50%的地方,适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但是,人口比例并不是一个法定条件,它只是一个与“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个法定条件相联系的参考因素。
(2)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当地经济发展(www.xing528.com)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和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以期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筹建民族自治地方不能与其目的相违背,而应将有利于此目的的达成作为前提条件。同时,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还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联系、资源分布、交通运输、生产布局等经济因素。民族区域界限的划分,要有利于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经济要素的互补性、经济布局的合理性,有利于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当地经济的未来发展。
(3)参酌历史情况
在一定范围的地域内,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当中,在共同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政治和社会联系,形成了共同的经济活动区域。当地各民族生活、生产区域和权益分配,世代相沿,彼此认可。这种历史情况应当受到尊重。如果作一些不妥的变动,将会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还要参酌历史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