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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民主建设应与税收体制改革双轮驱动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民主建设应与税收体制改革双轮驱动新中国的税收,在其60多年的生涯里,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淬练。英国学者马克尔对18世纪英、法两国历史的研究表明了民主制度对赋税征收的意义。改进的方法不言而喻,我国的税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同时,我国的税收民主、财政民主建设也要跟上去,与其同步,双轮驱动。

税收民主建设应与税收体制改革双轮驱动

税收民主建设应与税收体制改革双轮驱动

新中国的税收,在其60多年的生涯里,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淬练。前30年,税收的地位与作用一路下滑,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不到50%,税制一简再简,以至濒临“取消”的境地。后30年,则一路上升,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不仅达到90%以上,而且税制在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以后,已基本建立起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体系。税收已成为一门显学,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每有调整,都会在社会上掀起不小的波澜。

尽管如此,我个人认为,很多国民也包括一些政府官员在对税收性质的认识与把握上,始终存在着一些偏颇。他们一般都将税收作为一个经济问题或财政问题。即使是社会科学界,也将税收作为经济门类下的财政科学分支。由此导致对税收改革只注重功能、结构的完善,而未能相应地跟进对税收法治、民主功能的建设与完善。

税收不仅仅是政府取得收入以及调控经济、调节收入的工具,由于它本质上是对国民私人财产的再分配,因此具有多重属性,即一方面属于经济基础,如马克思所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另一方面,它又属于上层建筑,因为它同时还是国家(政府)与法人、自然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契约,即法人、自然人委托政府为其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因此,税收又表现为法律和政治制度,属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回顾中外历史也好,检视现实也好,我们会清楚地看到,大多数因税收引发的社会矛盾,并不只是因为税负苛重,征收不公平,而是因为征收没有得到纳税人的同意,税收的用项不明等等。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就是18世纪引发美国独立战争的一系列新税种,当时的美洲殖民地人民认为英国“不得我们的同意,即向我们征税。”(《美国独立宣言》)孟德斯鸠在18世纪写作《论法的精神》时,根据对当时欧洲不同政体国家的考察,提出不同制度下的国家必须有区别地征收轻重不同的赋税。他说,政体宽和,国民享受自由较多的共和制国家,可以征收较重的赋税;而那些专制的政体,国民遭受沉重奴役的国家,只能征收较轻的赋税。

英国学者马克尔(MOKYR)对18世纪英、法两国历史的研究表明了民主制度对赋税征收的意义。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平均税负远远高于当时专制制度下的法国,但人民却更乐于交税;而法国国王收很低的税,老百姓反而怨声载道。这就是一个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与专制国家赋税的区别。(www.xing528.com)

再以当今的北欧四国为例,其平均税负都占GDP的50%左右,可谓世界平均税负之最,但这几个国家恰恰却是当今世界政治清明,官员廉政,人民幸福指数名列前茅的国家。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呢?道理很简单,纳税人不仅清楚税收的性质、用途,而且征多征少怎么用也体现了他们的意志(通过他们选举的代表在议会立法,又通过他们选举的政府官员执行税款的征收、分配及绩效考核),所以税负再重也是他们自愿选择,而且他们清楚,交的税最终会以各种形式用于提升自己的福利水平。反之,如果税收的性质不明,用项不明,哪怕税负再低,纳税人照样也会不满意,会以各种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只把税收看做经济财政问题,而不看做是政治法律问题,在我国现实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不相应地关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之二则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如我国现行税制,只有所得税类税种是法律,其余还都是行政法规,政府既是收税人、用税人,又决定怎样收税,收多少税,岂不是运动员兼任裁判员吗?!之三就是税收的分配不透明,绩效缺乏有力的监督。纳税人也即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我国税收财政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如果追溯原因,其实都可以找到上述根子来。

改进的方法不言而喻,我国的税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同时,我国的税收民主、财政民主建设也要跟上去,与其同步,双轮驱动。这样,方才能使税制改革收到实效,否则,“按下葫芦浮起瓢”,问题反复出现,还为找不到症结而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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