Ⅷ.几点简单结论
维特根斯坦曾说,不可说的应当沉默。这是一个很不恰当的观念。“可说不可说”这一知识论问题其实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能不能够做”这一存在论问题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必须这样理解:并非“可说不可说”而是“可做不可做”表明了哲学的界限,凡是不可做的都不是哲学问题;而且,“可做不可做”不仅是思想的界限,它同时也是价值的界限,凡是不可做的都没有价值。马克思曾指出,以往的哲学家只不过是不同地解释了世界,可是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尽管这一看法只涉及“做”的问题的一个方面,但肯定是一个意味深长的见解。
人的生存是一个直接的存在论事实,是一个无须经过反思就一清二楚的事实,所以,人的生存不是一个问题。但是,由生存这一事实却引出了生活这一问题,或者说,人如何有意义地去生存的问题。生活的价值只能由生活的目的论的真理来说明。
伦理学的原则只能在生活中被阐明,凡是不可能实现为生活的东西对于生活来说都是无意义的。我们可以追求某种更好的生活,却不能追求另一个更高的世界。伦理学的原则也必定能够在生活中被阐明。生活的意义就是好生活。对于生活来说,我们想像不出比好生活更重要的事情。
好生活是生活的一种状态,即幸福。幸福是每个人都可以亲身经验、不言而喻的事情。所以伦理学力图揭示的不是“什么是幸福”,而是“怎样才能获得幸福”。所有伦理学的问题都由幸福问题开始。幸福问题就是伦理学中首先遇到的实实在在的问题。为了保证幸福就必须有公正,于是,公正是另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可以说,全部伦理学问题都以这两个问题为基础。如果有了幸福和公正,那么随便哪一种社会形态都能够提供值得一过的生活。但绝不能反过来说,只有某种社会才能提供好生活。现代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错误是,它不是把幸福和公正当作绝对先行的问题来分析,而是把幸福和公正肢解为七零八落的含糊的小问题来讨论,诸如利益、平等、民主、人权、义务以及爱心、仁慈等等。可是这些问题恰恰需要在幸福和公正原则中被说明,否则我们不可能知道那些东西有什么意义或价值。现代思想总是在一些小问题上铺张浪费地大作文章从而掩盖在根本性问题上的糊涂或虚伪。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许多人严肃认真地思考了许多并不严肃认真的所谓哲学问题,而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鼓吹或接受了许多并不严肃认真的偏见。
伦理学命题必须是一种真理。以往的真理概念是有缺陷的,它不能反映所有类型的真理,而且不能反映真理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真理的新概念;真理性不再体现为一个判断的取值(真假好坏),而是体现在判断的判定形式上(是或不是)。对于“X是真的”或“X是好的”,我们所要证明的并非其中的“真的”或“好的”这类取值谓词,而是其中“是”或“不是”这类判定性谓词的合法性。不难看出,取值谓词只不过是一个判断的类型表现,是一种形容的方式;判定性谓词则是判断的本质结构,它表明一个判断的必然合法性。(www.xing528.com)
当然,伦理学真理不是自然事实的真理,也不是纯粹思想上的真理,而是关于人的真理,确切地说是生活的真理。按照真理的新概念,“X是好的”这类语句并不一定都是主观表态,只要“是”这一断定是必然的,就是一种真理。诸如“幸福的一生是好的”、“冠军比亚军好”、“有创造力的文明比平庸停滞的文明好”这类价值命题都是显然的真理。
伦理学真理只能在目的论维度中找到根据。在这里有一个特殊的理由:如果不从目的论维度去理解每一个人以及每种事物的存在意义,就不可能从任意一个人的角度去理解这个人的价值,也就不可能公正地对待人——这种结果恰好违背了伦理学的公正要求。在理解每一个人时,我们必须理解到“对于他来说,他可以是怎样的”。在这一基础上才有公正可言。如果只想到对于我(我们)来说,他应该是怎样的,那么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因为我们只不过是根据我们所喜欢的规范企图去安排别人的命运。愿意使某条规范成为普遍规范(像康德所说的)并不是真正的公正原则——难道“我”(或“我们”)有什么特殊权力决定哪一条规范可以成为普遍规范?主体性原则是个无视他人的原则。
实际上,一旦意识到目的论维度对于伦理学是决定性的,就不难理解我为什么只承认有两个基本的伦理真理——幸福公理和公正公理——其他伦理真理都以这两个原则为前提。很明显,对于任意一个人来说,他有着自己的生活目的;对于任意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说,这种关系有着这种关系的存在目的。生活中的一切事情都分属于这两个基本事实,前者所要求的是幸福,后者所要求的是公正。值得强调的是,这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个人的所有幸福都与他人的存在有关,因此,虽然幸福总是个人的,但却必须以人际关系为保证,所以可以说,幸福蕴涵着对公正的要求而公正又服务于幸福。幸福原则和公正原则都不以规范为准,真理高于一切规范,任何规范都必须由幸福和公正原则来进行最后裁决。
不难看出,本书试图阐明的伦理学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这种不同首先表现在对伦理学命题的不同要求上。一种追求真理性的伦理学与追求劝导性的伦理学几乎是背道而驰的。追求真理性的伦理学不是基于对软弱与不幸的同情,而是基于对光辉人性的热爱的希望;不是鼓吹普遍拯救,而是支持创造幸福和维护公正。如果一个人成为一个人性优越的人就能够消除由自己造成的不幸;如果一个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就能够消除由他人造成的不幸。自己造成的不幸由自己负责;社会造成的不幸由社会负责。
民主体制比起专制来说似乎是一种进步,但仍然远不是治理生活的最好道路,因为这种进步仅仅表现为,专制可能做很坏的事,也可能做很好的事,而民主社会通常不做很坏的事(但这一点并不可靠),但也不做很好的事(这却是肯定的),它主要做的是庸俗、无聊、乏善可陈的事情,庸俗的事情虽然不是最坏的,但却否定了人性的光辉和伟大的价值。规范在本质上是民主性的,它意味着折中、调和、让步和平庸。如果说专制在本质上是“通向奴役之路”,那么,民主在本质上就是“通向卑微之路”。在专制社会中有伟大的好人和伟大的坏人,而在民主社会里几乎只有小人,卑微人性的人,他们或者是好小人或者是坏小人。在这里我并不是反对民主而支持专制,事实上,专制社会更要反对,但问题是,我们不能随便地认为哪个制度是普遍必要的。人类社会如此复杂,如此多层次,以至于一个社会非常可能需要的是一个混合性质的制度,其中包括民主和专制的各种调和的性质,这样才是一个具有灵活性的制度,才能对付社会中的不同问题和不同层次。在这里不能多加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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