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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生活:历史参照与分析的诊断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来是历史的一种可能发展,是历史的“势”。不过,在卷入这种问题之前,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一“历史问题”的提出方式是可疑的。无立场的思想操作还需要区别于所谓的“中立”。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历史解释所作出的关于文明状况的价值评价不能构成真正有效的价值判断,而只能提供参考性材料。

可能生活:历史参照与分析的诊断

2.历史的参照与分析的诊断

人们经常从历史的角度去判断某种文明状况的好坏。这种判断通常以现时状况为依据去批评过去的状况,或相反,以过去状况为依据来批评现时状况。前者属于进步论者、现代化论者和激进主义,后者属于传统论者和保守主义。无论是激进的批评还是保守的批评,其目的都是为了对未来的文明状况进行决策,都是为了证明如此这般的文明状况是好的所以应该被选择为未来的文明方向。毫无疑问,历史考察必须有助于决定未来的行动,否则就只是关于“故事”的知识,而几乎没有思想性的意义。未来是历史的一种可能发展,是历史的“势”。

在参照历史时首先引出一个一般被认为属于“解释学”的问题,即我们所理解的历史实际上是我们以现时观点所解释过的历史——对此有一种有所夸张的说法是“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另一方面,我们所用来解释历史的观点又似乎只能是历史的产物。不过,在卷入这种问题之前,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一“历史问题”的提出方式是可疑的。首先,虽然可以肯定人们难免以现时观点解释历史,但却不能肯定这一解释与历史的“本来面目”之间有着“间距”还是没有“间距”,而且,所谓“本来面目”也很是含糊,因为事实上的“本来面目”也是不同角度、不同眼光中的许多种“本来面目”,即使是当下人看当下事,也是各见仁智。对于人类生活事实,本来就很难有单纯的事实,社会事实与观点是分不开的,因为生活事实本来就是由人们根据观念做成的。因此,以不同的观点去理解事实也就更加不足为奇了。所以,事实上我们并没有遇到了难以解决的解释困难,而是根本不知道在什么意义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困难,不知道这种困难到底是什么。其次,即使有绝对的“本来面目”,我们对纯粹的历史知识也并不真正感兴趣。比如说,我们可以使用科学的方法去寻找对历史事实的“中立的”也就是客观的知识,但这样获得的“事实”必定只有科学意义,却没有人文意义。“历史上某某时刻北京下了80毫升的大雨”,这可以是科学意义上的历史事实,但人们所需要的“历史事实”显然要比这些多出来些什么来。在解释历史时,我们真正关心的是历史(当然是以现时观点所解释的历史)对现时和未来的意义,也就是说,历史经过解释之后并不是以历史这一身份起作用,而是转化为一些与历史有关的问题在起作用。既然我们准备处理的是这些被当前化的问题,就不需要进入所谓的历史解释问题。除非我们糊涂到了甚至不知道当前的问题是什么。

很显然,在把历史转化为问题之后,我们的任务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扮演或叙述历史。于是,所谓传统就不只是属于过去的观念,而是被保留至今而且仍然在起作用的观念,也就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现时观念。传统绝不是某种已经死去的观念。那种已经不起作用的观念只不过是被遗忘的文献。传统的“扬弃”是一个很容易引入歧途的概念。我们不可能在传统之中反对这一传统,不可能在某一传统的支配下,放弃这一传统,另外,我们也不可能在某一传统中对另一传统进行有效并且公正的批评,因为任何一个立场都弱于怀疑态度。因此,无论接受或反对某一传统,如果有着强于怀疑态度的理由,那么这一理由必定落在传统之外。这意味着,任何有效的批评最终都依靠着一个不属于任何一个传统却又足够容纳任何一个传统的思维空间或者说一种思维的操作方式。无立场的思想操作还需要区别于所谓的“中立”。“中立”概念有时候并不清楚,它可以是政治性或价值观上的中立,但这其实也是一种立场;它还可以是科学意义上的中立,这时就几乎是“客观的”。我不打算声称无立场是客观的和科学的,这样一方面要求太高(要像科学一样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又要求太低,因为科学方法再好也不适合社会历史问题,它们不匹配。我所谓的无立场是把所有“主观的”立场都考虑在内,把它们都看作是同样有道理的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各自有道理,因为(1)它们都是历史和社会事实的构成部分;(2)不同的问题和不同的解决时机决定了它们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有道理。这样,无立场也就是“全立场”,即在不同的问题上使用不同的立场,而永远不把某种立场当作是普遍有效的。可以看出,无立场思想方式就是永远“动态”的思想方式,它追随的是老子推崇的像“水”一样的道。因此,思想本身的责任不是纠缠着传统(无论是接受还是反抗),而是首先去旁置传统,把传统当成对象,将传统转化为无立场的思维空间中的某个问题,然后试图解决问题。总之,真正的思想不是立场间的争端,不是对话或交换意见,这些都是思想的外交性方面。思想本身只是问题间的关系以及其逻辑解决。

解释学的哲学思路有意或无意地暗示着,那些涉及价值的问题由于不是科学和逻辑问题因此应该以历史的、相对的、辩证的甚至主观态度的方式去理解,这就把价值性的问题变成了一种文学活动,一项表现性的措词(修辞)工作。然而,任何一个思想问题所期待的都是某种解决而不是某种表现。价值性问题并不比其他思想问题更为特殊,它同样需要真理。比如说,艺术活动是价值的表现性活动,但艺术理论却不是表现性活动,而是阐明性的。在价值上人们所需要的不是显示某种心理姿态,而是需要作出行动上的选择,即“去做A而不做B”。这种行动所担负的责任是实实在在的,它比理解和解释要严重得多。很显然,当行动上的选择问题映射为思想的价值问题时,对价值问题的思考也必须使用一种与其行动上的严重性相匹配的严格思想方式,否则就是在糊弄问题,就是在做一些对实际行动毫无意义的事情。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历史解释所作出的关于文明状况的价值评价不能构成真正有效的价值判断,而只能提供参考性材料。为了作出有效的文明决策,我们就不能去对文明状况作仅仅表明态度的价值评价,而只能从文明存在的目的论意义去考察文明自身的要求。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立场都联系着私心私利。马克思相信意识形态只不过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这虽然是夸张的(经济远远不能证明一切),但仍然是一种尖锐的见识。(www.xing528.com)

我们可以根据一种文明状况是否有利于人类幸福和开展可能生活来判断它是否是好的。既然“好”这一价值判断可以转换为文明存在论意义上的“健康”这一存在论判断,那么,文明的问题实际上就表现为:“如果一种文明状况是健康的,那么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于是,一个价值问题就被等价地替换为一个存在论问题,我们就能够有效地避免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就文明存在本身去看文明的状况。很显然,一种文明状况是否是健康的,这与观察者的主观态度无关,就像一个人的身体是否健康并不取决于观察者的评价。

文明的存在论问题有两个方面可供分析:(1)文明的存在条件;(2)文明的健康状况的条件。前者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文明是因人而存在的,所以,文明的存在是以人类存在以及人类存在的必要自然环境和必要社会环境为条件的。显而易见,一切直接危害人类存在或人类存在所需条件的行为或可能因素都必须制止和消除。这一方面无须详论。事实上当代人对此有着足够清醒的危机意识,人们在反对毁灭性战争、限制核武器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和生态平衡等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关于文明的健康状况问题,人们却难有一致的认识。这是因为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事情不像前一个问题所涉及的事情那样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按照各自所属的意识形态信念去看问题。意识形态之间的互相批评总有着说不完的“理由”。只要一个人相信某种意识形态观念,那么与之对立的另一种意识形态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被看作是错误的,而所相信的这种意识形态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看作是反对另一种意识形态的“理由”。所以说,借口总是无穷多的。但是这些借口在分析性诊断中都失去了作用。凡是弱于怀疑态度的价值观念都必须给予拒绝。

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对于自然事实,我们其实只能获得关于它的高效知识而绝不可能获得关于它的彻底真理(这与一般的想像有所不同),因为自然毕竟不是人所创造的,这就造成了一个绝对的存在论障碍,而存在论障碍会导致知识论上的障碍,就是说,如果一个东西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那么我们永远只能获得在“看”的意义上的所谓真理,而无论“看”得多么清楚和真切,毕竟所看到的只是我们眼中的画面而不是事物本身的道理。因此,严格意义上的真理恰恰只能属于人所创造的观念和生活方式。那些对自然的知识无论多么逼真都不够严格。然而对于人自己所创造的存在(观念和社会),由于不存在存在论上的障碍,人就可能按其本身去认识它,所以能够真正的“看”清楚它就是因为我们“做”了它。只有当“看”和“做”成为一体,才能够到达真理。在此,知识论与存在论是一致的。人类对自己的各种产品(观念和各类社会存在)的认识不仅仅是知道它是什么样的,而尤其是知道如何使得它能够成为这样的。可以说,人类的全部自身认识问题最终都基于这个“使之能够”(enableness)的问题。

现在回到文明这一主题上。既然我们有理由拒绝使用某种意识形态观念,就只能从文明本身去理解文明。文明是人类所创造的,这一点决定了它的存在功能与它的存在目的(意义)是完全一致的。这是任何人类产品的特性。人类制造一个产品的目的正好体现在对这一产品功能设计上,反过来说,对一个产品功能的如此这般的设计正好意味着某种目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存在论上的障碍。毫无疑问,文明的存在目的是维护并促进人类生活的幸福。于是,一种健康的文明就必须具有足以体现这种存在目的之功能。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的话,文明的基本功能要求是:(1)一种文明必须具有足以保持自身活力的动力机制。这意味着,一种文明必须具有创造力,并且为了维持创造力就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促进创造力的社会/生活制度和文化系统。(2)这种文明还必须具有足以进行自身监护的免疫机制。这就需要一个能够保证公正的社会/生活制度和文化系统。这两种基本的文明功能要求与人类生活的价值要求(幸福和公正)是完全一致的。在前面讨论正义问题时我们仅仅分析了作为人类公正关系的正义(justice)而没有讨论作为人类整体性大义的正义(Justice),现在可以说,作为大义的正义就是保护和促进幸福和公正的社会/生活/文化制度。或者更简单地说,人类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就是对人类公正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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