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成目的性(autotelicity)
我们已经通过可能生活这一概念对幸福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现在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合目的的可能生活?这里出现了一个有些尴尬的困难:如果把某种可能生活L看成是某个行动A的预期结果,那么就似乎意味着,A不是或至少无须是合目的的生活,或者无须是幸福生活的一部分,而可以是单纯的手段。也许这听起来很正常,付出某种代价,然后换取期盼已久的结果,这好像没有什么问题。这一点的糟糕之处在于它好像说,人们必须以不幸的经历去换取幸福的结果,而且这一幸福可能是遥遥无期的,或者可能需要付出大得不成比例的代价。这样去看,就很可以怀疑这种追求幸福的方式是否有价值。我们还可以想像这种行动与结果在价值上的分离很容易引出庸俗的完全出自功利考虑的民间生活教育:人应该以几乎一生的苦难去获得“老来福”。就像中国式的老书生企图穷一生之力,最后金榜题名而获得不再有用的“黄金屋”、“颜如玉”之类。通过艰苦的劳动而后获得回报,这种公正的行为值得赞扬和钦佩,理所当然,但这是另一个道德问题(在后面讨论公正问题时我们将进一步讨论),“公正”与“幸福”分别需要非常不同的思考角度。尽管“以苦换甜”是生活的常态,但如果把生活都说成“以苦换甜”就有可能掩盖了幸福生活的深层道理。生活中肯定还存在着比“以苦换甜”要好得多的行动方式,否则就难以理解充分显示着生活智慧的幸福行动,就不能理解幸福行动是如何达到生活意义的最大化的。
按照惯常的想法,人们总是把价值归属于结果,而把行动看成是为了谋求结果的不得已手段,就是说,结果或许是甜的,但谋求结果的行为过程却是苦的付出,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付出是得不偿失的,尤其还要苦苦等待。这种意识不利于人们去发现幸福的正确行动方式。其实并不难发现,如果仅仅把价值关注落实在结果上,无论什么样的好结果或者精彩的结局实际上都不值得为之付出努力,因为要得到所期望的结果几乎注定要付出太多的努力和苦苦等待的折磨。只有文学作品才喜欢渲染在苦苦等待之后获得的如何如何宝贵的瞬间幸福,一个作品用来渲染“瞬间”是丰满的,就好像人只过那么个戏剧性的瞬间,但这个幻觉对于真实生活却没有意义,生活的渴望是如何使一生都具有意义,正是这个生活的奢望使幸福问题变得非常重要。不仅结果需要是好的,而且通向结果的行动本身也必须是幸福的,否则不可能有完整意义上的“连续性的”幸福,这就是问题之所在,而真正的困难也在于此。
是否能够获得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敏感到幸福之所在,在这种意义上,幸福是一种能力。这一点是残酷的,如果不能知道如何获得幸福,那么无论多么好的条件也是废的。流俗的心理学知道人们想要幸福,又知道人们不想付出努力,于是投其所好地鼓吹“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自己快乐起来,据说这样就能够有快乐的“每一天”。这是在推销典型的自欺欺人。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就快乐,也不可能随便什么事情都快乐,如果那样的话,就无所谓快乐了。快乐必须有条件,不可能无事自乐,就像有人没吃药就自己high起来,那不可能是正常的。快乐虽然比较廉价但也不可能那么廉价,幸福就更不可能这样廉价。整个现代商业社会都在推销各种商业化的廉价快乐,从电视娱乐节目到网上八卦和偷窥,从打折商品到有奖销售,从健身操到跑步机,从垃圾食品到健康食品,从大众名牌到爬行类宠物,从度假村到旅游团,甚至还有“科学的”性交或手淫指导,尤其还有把人类伟大思想和作品“通俗化”的图书、电视剧和电影。现代的标准化教育、生产和管理以及普及到所有人的现代传播,使得所有快乐都似乎唾手可得,快乐在“容易”和“相似”中贬值——真正的快乐往往与亲身的探索过程有关,幸福就更是如此。
现代性的一个本质就是使一切廉价化,但它使得所有事物廉价到如此地步还是让人惊叹。现代性使快乐变得廉价,使整个生活和世界万物变得廉价,从而使“大多数人”好像获得了快乐(如此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现代社会表面上看成功地回避了诸如幸福这样特别困难的问题,它试图用快乐替代幸福,而又进一步把快乐廉价化,这样生活就万事大吉。据说背后有着强大的理由,即自由和平等。现代性掩人耳目的地方就在于它主张了几乎所有好的东西,人们好像没有理由反对其中任何一种价值。但是,问题在于,这样多的好东西是否能够同时被满足?是否有条件能够兼得各种好东西?比如说,自由和民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自由和民主在事实中并不像在话语中说起来那么顺溜;同样,自由和平等如果分开来看都是好的,至少不是坏的,但如果结合在一起,情况就有些复杂,人们在自由选择去发展自己的偏好时,更多的人总会发展在价值上比较平庸的东西,而各种价值又被认为是平等的,因此,为大多数人所“喜闻乐见”的恶俗价值就会具有更大的竞争力而获得成功。这也正是结合了自由和平等的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这里我们暂时不去深入讨论关于自由、民主、平等这些问题,而只是想说,现代性无疑有许多优势,但也有不得不加以考虑的严重缺陷。这里所聚焦的缺陷是:现代社会所提供的大量廉价快乐事实上无助于增加人们的幸福,而且反过来深刻地破坏着人们的幸福。
现代社会所定义的生产/交换方式、劳动性质和价值标准造成了幸福的巨大困难(马克思对现代社会的“劳动”分析至今仍然是非常深刻的:现代劳动是不得已的手段,以至于人们“像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这样人们就等于在生活中花大量的时间在否定生活的意义)。正如前面论证的,幸福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幸福不能仅仅通过好的结果来定义,而且还必须由美好的行动过程来定义,否则不可能有幸福。要能够意识到幸福之所在,这需要有双重关注,即不仅意识到结果的价值,而且尤其意识到通向结果的行动的价值;不仅把结果看作是幸福的生活,而且尤其把行动本身看作是幸福的生活。也就是说,幸福只能在这样一种非常苛刻的情况中产生:行动A所通达的结果C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L1,并且,行动A本身恰好也是一种美好的可能生活L2。(www.xing528.com)
对行动本身的关注意味着准备在这一行动本身中去创造幸福,而不是苦苦等待遥远的幸福。只有使一行动本身成为幸福的,才会有真正值得追求的幸福,否则,仅仅作为结果而存在的幸福实际上总会被行动的不幸福过程所抵消,至少被大大削弱。不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讨论到行动本身和行为过程时,尤其需要与一种流俗话语加以区别,有一种流俗见解宣称,“过程”比结果更重要。这个观点有时也说成“参与”比结果更重要。这表面上看起来好像也是对行动本身的关注,但却是浅薄的胡说。它有着一个致命的缺陷,这就是,事实上并非随便什么“过程”或“参与”都蕴涵着幸福,或者说,并非任何一种过程或参与都必然造成幸福。所以,假如一味单纯地强调“过程”和“参与”,就非常可能导致与结果论同样错误的思想。仅仅说到“过程”是不够的,人们需要的是的确能够造就幸福的那种美好的过程。可以考虑一个例子:人们参加一个比赛绝不是仅仅为了“参与”,单纯的参与显然是一种无聊甚至愚蠢的活动,没有人愿意白白参与。按照目的论,比赛这件事情就必然蕴涵着“冠军比亚军好”这样一个价值真理,否则比赛就是不可理喻的。如果说得不到冠军的参与的确也有着价值,那是因为它是有效比赛的构成部分,它参与维持着比赛的意义和公正性,而且还可以表现为一种虽败犹荣的感觉,但无论如何不可能是由于单纯的“参与了”而有意义。假如说某种单纯的参与也能造成良好感觉,那么这种参与必定是日常的体育锻炼,而显然一个人去参加比赛并非是去进行一次日常的锻炼。企图通过某种主观的心情或采取某种态度来把某种本来不幸福的事情看成是幸福的,这尤其是一种幻想,是典型的自欺欺人。所有具有实质意义的幸福都来自特定方式的行动或者说来自行动的特定方式。因此,关注行动本身并非关注所谓的参与过程,而是关注其中的正确方式或步骤。这就像演算一道数学题,“参与”并不能保证正确结果,只有正确的方式步骤才能得出正确结果。现代社会里一些不入流的心理学家喜欢鼓吹人的主观态度和心情,就好像主观态度能够点铁成金。正如没有哪一种精神能够拯救饥饿的肉体,甚至也不能拯救无能的灵魂,同样也没有哪一种态度能够拯救不幸的人。自以为是的主观态度在知识论上也许还有一点自欺欺人的余地,但在伦理学中它毫无意义,因为伦理学只考虑实在的行为。
关注行动本身意味着从行动本身看出合目的性,即无论这一行动所指向的结果是否能够达到,这一行动本身就已经足够使人幸福,或者说,这一行动必须使该行动本身“内在地”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事情,同时使该行动所指向的那个外在结果成为令人惊喜的额外收获。如果一个行动本身具有自足的价值,它就具有“自成目的性”(autotelicity)。这种自成目的性是生活的存在论事实所决定的目的论性质,其中道理实际上非常简单:既然生活的目的只能在生活之中,那么不能显现生活目的的活动就不是好生活,所以,一个行动如果是有意义的生活的一个部分,它就仅凭其本身就直接地具有价值,也就足够带来某种幸福。我这里的主张从精神渊源上说至少可以追溯到老子的“道/德”理论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如果一件事情显示了它本身所先验意味着的“德”,那么就“得道”了,它就其自身而言就已经足够好了,并不需要别的什么证明。同样,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也指出,那种仅仅因自身而不为他物而被选择的事情才是幸福,这就是幸福的自足性(autarkeia)。这个autarkeia差不多相当于self-sufficiency,可以看出,它和autotelicity的含义虽然不完全一样,但有些联系。通常,autotelic用于表达“为艺术而艺术”的那种性质(autotelicism),它当然总是自足的,但它比autarkeia更强调行动自身的明确目的性或价值追求。因此,我们可以把autotelicism或者autotelic进一步普遍化为autotelicity这样关于行动的一般概念。可以说,这里的autotelicity在含义上加入了作为“得道”的“德”的意思,它直接联系到整个生活的本意(telos)。
一个具有自成目的性的行动所带来的是一种无须代价的幸福。正因为这种幸福是直接在行动本身中获得的,只要进入这样的行动就已经获得这种幸福,所以它是无须代价的,当然它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目标的盲目行动,它所指向的目标必须是一种美好的事情。事实上,只有当行动目标是美好的,通向这个目标的行动才有可能提供一种自成目的性。所以要强调行动目标是美好的,是因为我们需要小心翼翼地避免把幸福仅仅理解为在个人空间里的事实,这也是为什么要赋予autotelicity一些发挥了的含义以使它比较明显地区别于autarkeia的原因,如果仅仅考虑autarkeia,幸福的性质还是不够明确。(4)幸福虽然是落实在个人身上的,但它却以他人为必要条件,因此,除非得到他人的帮助,否则幸福终究是不可能的——幸福属于自己,但却是来自他人的礼物,所以没有比给别人幸福更具道德光辉的了。幸福是个落实在个人身上的社会事实。可以考虑一个比较恶心的例子:有人是虐待狂,他有能力并且只喜欢虐待别人,而且他不想获得在虐待这一行动本身之外的任何利益,他为虐待而虐待。尽管他的行为似乎是“自足的”,但显然我们不能认为这个人的行为具有“自成目的性的”幸福,因为虐待所指向的结果并不是一个自成目的的事情。幸福要比快乐深刻得多,幸福不是过瘾,过把瘾就死未必幸福。
行动的自成目的而带来的幸福与行动的外在结果所带来的快乐大不相同。如果所达到的结果正是所预期的结果,它必定引起快乐,但这是有代价的,不付出某种代价就得不到相应的快乐,甚至有时付出了代价也得不到快乐,这种糟糕的情况屡见不鲜。尽管快乐易求,但毕竟靠不住,而且不能解决生活的困惑,而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在自己手中。理解幸福与快乐这一区别的重要性在于:如果一个人只有快乐意识而没有幸福意识,那么他永远不可能幸福,甚至很可能不幸,因为他不会使用其自由意志去选择那种具有自成目的性的行动。假如只想获得快乐,为了这个需要付出许多代价的结果,他只能斤斤计较,他的行为方式在本质上就变成了商业活动,他不得不想“这样能换来什么什么”。由于人有一种夸大自己付出的代价的心理倾向,人们总觉得自己尤其辛苦,所以他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觉得与收获相比实在“失去的”太多,得不偿失。产生幸福需要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行动,在其中不存在自私还是无私、利己还是利他所构成的那些斤斤计较的问题。幸福不是计较出来的。也许在效果上幸福的行动往往是利他的,但利己还是利他都不是幸福行动的动机,也不是幸福行动所试图处理的问题。幸福的行动必定免除了(to be free of)各种计较——无论是自私的还是无私的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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