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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真理:论可能生活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价值判断独立性的强调好像意味着所谓的价值领域与真理无关。拒绝以真理为根据的价值判断首先失去了理论意义,因为,无论以个人意志还是以代表某种意识形态的规范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价值判断都成了主观意见。把价值判断看成主观判断这一错误根源于对价值的含糊理解。可见,价值判断本来就是而且必须是真理性的决定。

价值与真理:论可能生活

3.价值与真理

长期支配着伦理学的一个观念是关于事实判断(以to be为形式)和价值判断(以ought to be为形式)的区分。对价值判断独立性的强调好像意味着所谓的价值领域与真理无关。许多人对此观念似乎很满意,就好像摆脱了真理就价值上的自由。与此相应的错误是把真理等同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真命题,或者说把真理和谬误等同于知识论的真值。

拒绝以真理为根据的价值判断首先失去了理论意义,因为,无论以个人意志还是以代表某种意识形态的规范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价值判断都成了主观意见。如果每一种主观性都是价值的根据,就不再有任何一种“根据”是值得讨论的。主观趣味之间的争辩是无聊的。以主观性为根据在表面上看是获得了尽可能多的自由,但由于人类存在不是一个人的存在而是众多个体的共同存在,以主观性为根据就恰恰使每一主体失去尽可能多的自由,因为每个主体都试图自己引导自己,都只尊重自己的意见,都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并且,为了自己的价值观的最大化就不得不抑制别人的价值观,于是主体之间就成了互相抑制的关系。大家都获得自由就是大家都失去自由,每种价值都成为价值就是每种价值的贬值,所谓价值问题就成了文化冲突的问题。解决方式通常是专制主义的或约定论的或多元论的,而这些方式无一不潜伏着危险。专制主义是一个强权原则,其危害众所周知。约定论是一个近乎民主的原则,即以多数赞同为依据。由于无论好事还是坏事都可能获得多数赞同,比如说多数人有可能赞同把人数较少的民族消灭掉或进行奴役,所以多数原则只是一个虚伪化的迫害原则,确切地说,一个多数迫害少数的原则。而且,由于不以真理为依据,要达到多数一致就只能通过宣传和欺骗,在虚假信息和缺乏信息的条件下,民主就是骗局。多元论实际上是相对主义原则。如果落实到以个人为单位,则与个人主义相一致,表面上是给每个人都争取到了个人权利和个人价值,但实际上是使每个人变得微不足道,使生活变得孤独、隔阂和无聊,因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消长成反比,人人都获得越来越严格的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也就越来越被限制,每个人的权利多了,自由行事的可能性就受到抑制;每个人的偏好都被尊重,每种偏好就失去影响力和重要性。现代社会综合了上述三者,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消解了所有伟大的故事,同时把每个人变得卑琐庸俗;以卑琐庸俗的大众为基础,民主地和市场地选择了各种错误的和危险的物质和社会“进步”;以金钱和各种政治意识形态实现了新的专制。现代社会以虚伪的、更具欺骗性的方式使生活沦为各种意识形态的官僚主义操作,从而遮蔽了人性,生活不再是人性的表达,而更多的是在表达着技术、制度和规则。

把价值判断看成主观判断这一错误根源于对价值的含糊理解。可以把一个对象看成是一个未定的X,然后提问:“在什么意义上, X是有价值的?”如果把这个X看成是可以占有的某种东西,比如生活资料或者利益和权利,那么就等于把“有价值的东西”定义为“所需求的东西”,于是,价值不可避免地主观化了,因为所需求的东西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只不过是些不可通约的“偏好”。更成问题的是,人们经常并不知道或者并不真正知道自己所需要的是什么东西,有时又似乎知道但结果发现其实并不知道,所以广告和官僚机构才会试图欺骗人民说“这才是你们的真正需要”。这说明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既不清楚又不稳定。那么,我们直接知道的是什么?只能是发生着的经验,正因为经验是现时现刻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所以一清二楚。因此,关于X只能解释为“所需求的经验”而不是“所需求的东西”。人类以趋乐避苦的方式追求着生活经验,而经验的苦乐是无须解释的,人们不需要关于感受的标准,因为感受本身就已经是标准。

我们企图揭示的是关于幸福这一生活主题的价值真理。既然人们对于幸福感并没有疑问,幸福不幸福,人们自己自然知道,所不知道的是什么事情能够必然地产生幸福。那么,价值真理就只是关于获得幸福感的方式或者途径的真理,也就是幸福生活的行为条件。如何获得幸福的方式必须是具有普遍必然意义的方式,理由很简单:假如这一方式是主观的,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用幻想来产生幸福,幸福的事实就与幸福的幻想等同了,这显然与事实相悖,人人都知道用幸福的幻想去欺骗自己是悲惨的。

真理绝不能局限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真理。真理不是仅仅属于经验事实和逻辑必然性的东西,它并不是人类思想中某一种判定,而是任何一种判定的共同普遍形式。实际上,把真理的对象规定为世界而把生活排除在外,这种规定本身恰恰不是一个真理。从另一方面看,把价值判断逐出真理领域也会产生极为荒谬的结果。比如说,假定“尊重真理是好的”这一断言不是真理,那就意味着尊重真理不是一件好事,这显然与人类需要相悖。再比如,假定“做一件大好事比做一件较小好事更好”这类断言不是真理,其结果将是我们没有必要做好事,因为坏事和好事并没有必然的分别,这显然更加荒谬。可见,价值判断本来就是而且必须是真理性的决定。

但这一点一直被知识论错觉所遮蔽。这种错觉直接表现在对判断语句的理解中。当说到“它是真的”或“它是好的”,人们通常只关注到“真的”和“好的”这类取值谓词(evaluation predicate),而忽视了“是”(is)这一判定性谓词(apodictic predicate),甚至以为“is”不是一个谓词。问题源于“is”的含糊性。“is”既可以表示“存在”也可以表示“是”,这两种意义以同一个“is”来表达,这深刻地暗示着这两种意义的一致性(这一点暂时不论),但这种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意义是完全同一的,其实在中文里就没有这种含糊性,也许中国式思维不很关心“存在”和“是”的一致性而更关心它们的区分,于是分别表达为“有”(there is X)和“是”(X is so and so)。这种区分尤为深刻,因为它们毕竟是两种功能:“有”承诺存在而“是”肯定存在的表现。由此所引出的是两个问题:有无问题和是非问题。它们之间的区分也许可以通过这样一个例子来理解:在数学中我们可以假设存在着(有)一个最大的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知道它是什么样的(是);而由于缺乏一种可行的方法来指出最大的数是什么样的,所以最大的数纯属假设而实际上不存在。

现在我们可以看清楚“是”是一个判定性调词:即使在说出“是如此这般”之前,“是……”就已经意味着“肯定性”,它不是一个空洞的语词而是一个普遍形式,即真理的判定形式,它肯定着什么而并非没做什么。至于“真的”、“好的”这类取值谓词只不过是表明真理判定的类型的某种值(value),因此,真理的取值类型取决于所要处理的是什么类型的问题,而无论什么问题的解决都表现为“是……”这一形式的判定。也可以说,真理的真理性体现在“是”这一形式上,而真理的类型性体现在“真的”、“好的”、“美的”之类谓词上。一旦意识到“是”这一形式是对任何一种取值类型有效的真理普遍形式,就不难发现真理的根据只能来自存在。真理与存在的一致性说明了为什么“存在”和“是”具有同型形式“is”。所谓“真的”、“好的”无非意味着我们对存在的各种表现的不同处理,而“是”正是对这些处理方式的真理性的肯定,即肯定“事情就是这样的,而不是别的”。因此,“X是真的”意味着“X在知识论意义上为真,这是一个真理”,同样,“X是好的”意味着“X在价值论意义上为善,这是一个真理”。如果缺乏“是”这一判定本身,我们就只是说“X被解释为真的”和“X被解释为好的”,就没有说出到底“是不是”真理。既然真理性体现在“是……”这一判定形式上而不是体现在“……真(好)”这一取值情况上,真理就不再被局限于知识论,价值真理就成为可能的了。

价值语句表现为这样两种基本形式:(www.xing528.com)

(1)X是好的;

(2)X比Y更好。

相应于(1),显然可引出一条“价值合取原则”,即好事多多益善。如果X是好的,Y是好的,那么X∧Y就更加好了;相应于(2),则有一条“价值排序原则”,即取善弃恶或善大优先。这两条原则恰当地反映了人们的道德直观。然而,这种道德直观应该说是形式的直观,因为其中的“好事”和“坏事”只是未加明确的变元,所以,这两条价值原则仅仅是形式真理,它们远不足以说明道德行为,即使对(1)和(2)进行分析性阐明使之成为:

(3)X是好的,当且仅当,X引起的经验是所需要的经验;

(4)X比Y更好,当且仅当,X引起的经验比Y引起的经验更为所需。

根据(3)和(4),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把握行为。实际上经验直观所能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限的,在经验感受上辨别好歹并不能保证在理智上也能够有效地辨别好坏。经验总是当场、当时有效的,而且经验的积累也不能必然地推知未来(休谟定理),所以,仅仅根据经验并不能判定什么是对生活真正重要的。由于经验判别是事发当时有效的,因此经验也不能揭示事前选择的有效性,不能决定将做什么。更进一步说,经验感受只是对行为结果的承受,它无法说明行为的创造性,无法说明以什么方式才能获得有价值的经验。这是一个致命的缺点。

人的行为受自由意志的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本性是创造性的。这一点决定了行为主义心理学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是失真的。既然对刺激的反应模式不足以说明行为的本性,这就意味着价值问题没有希望被还原为事实问题。不过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价值问题和事实问题并不矛盾,其中产生的不可还原性是由于价值与事实仅仅是一致的但却不是相等的,这一“不相等性”表现为经过还原之后不可能复原。我们知道,行为也是世界中的一个事实,所以总能够把一个行为当成一个事实来描述,因此,价值语句也就能够被写成事实语句,但是,一旦把价值语句写成事实语句,问题的性质就被改变了,或者说,原来的价值问题丢掉了。通过事实语句只能解决事实问题,因此,并非不能对人类行为进行知识论的分析——这种分析在描述行为时是必要的——而是知识论这一思考维度不适合解决价值论问题。在知识论维度中,人们对价值问题视而不见的。价值决不像维特根斯坦所声称的那样是“不可说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找到揭示价值真理的说法。无论如何,不能以考察世界的方式来看待生活。

价值问题是一个有关理想的问题。它是一个在事实中生长出来的问题,所以它与事实问题相通而不相等。只有人才会有理想问题,因为人是创造性的,所以人的生活不仅仅是生存,不仅仅是一个生命过程,对于人,才有“生活”和“生命”的区别,才会舍生忘死去追求某些理想。显然,事实判断没有能力去说明人的这种不计利害的疯狂存在方式(而正是那些不计利害的行动形成了生活的魅力)。另一方面,价值问题也不能由规范律令来解释,一个规范系统只意味着某一种理想,如果承认某种规范的绝对性就等于武断地否定了各种可能生活而仅仅允许一种可能生活。所以,理想不能被强行约束为某种规范,价值与规范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可以说,对于价值问题来说,to be和ought to be都不是恰当的思考维度。伦理学长期以来受缚于这两种维度,就好像只能在这两者间作出选择一样,这一根本性的失误导致了伦理学的全部混乱。我们必须意识到,伦理学命题必须是一些真理,但不是事实真理而是价值真理,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思考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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