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To be”的扩展形式
从道德的角度我们获得两个结果:(1)伦理规范必须服务于道德,必须经常依照道德的要求来进行修正,或者说,规范必须按照卓越人性(virtues)去修正,这样才能具有合法性;(2)满足欲望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幸福(一个人甚至可能有毁掉自己生活的欲望),显示优越人性的道德生活才是幸福的决定性条件。从这两个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应该……”(I ought to)还是“我想要……”(I want)的形式都没有理由构成我的行为或他人行为的价值判断。这两种形式仅仅描述了“我将做什么”,而无法判断“我这样做”是好的。无论是社会的欲望还是个人的欲望都不是价值判断的依据。自己说或他人说某个行为是好的,这只意味着说出一个价值判断的表达方式,而不包含价值判断的根据。企图以主观观点作为理论起点——不管其动机是什么——必定导出相对主义的结果。相对主义所以不成立,是因为(1)如果相对主义原则是一个普遍原则,那么这一原则本身也只能被相对地理解从而失去意义;(2)相对主义原则蕴涵任何一种罪恶的可能性。正因为相对主义具有这样的缺陷,所以伦理学通常愿意避免相对主义而倾向于普遍主义。说出一种不具普遍性的原则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我应该”或“我意愿”这类语句是自诩语句。自诩语句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了自相关意义的语句,它等于声称:我如此行为是好的,因为我如此行为了。“我如此行为”既被当作判断的对象又被当作判断的根据,这在思想上是不合法的,其逻辑结论只能是任何一个行为都是好的,这显然是毫无意义的结果。即使把“我”这种个体性主语置换成集体性主语诸如“最大多数人”之类,仍然是无意义的,因为有理不在人多(人多而犯罪或者犯傻的事情实在是多)。尽管一些伦理学理论倾向于用集体主观性代替个体主观性,但却仍然遗传了相对主义的各种缺陷。这两种形式分别是独裁暴政和民主暴政的基础。进一步说,自诩语句必定把理论上的真理问题转换为实践上的权力问题,由自诩语句所构成的是一个话语的权力空间而不是一个理由的合法性空间。福柯关于知识/权力的辩证关系分析经典性地说明了知识的意识形态权力背景,权力往往以知识的名义来表达。以一种“应该”去反对另一种“应该”就是意识形态斗争。如果模仿维特根斯坦的规则悖论,我们有理由认为存在着一个“伦理规范悖论”:既然可以按照某种价值观把某些事情定义为“应该的”同时,也可把某些事情定义为“不应该”,那么,任何事情都将能够根据各种价值观而同时被定义为应该的和不应该的。
克服自诩语句的根本方法是把主观断言替换成普遍的客观陈述,例如把“生活应该是……”变成“生活意味着……”。问题因此有所不同了。由于人是一种能够反思自身的存在而且能够创造自身的存在方式的存在,人的存在所形成的就是“生活”而不仅仅是“生命”。在这里“存在”(to be)就发生了一种实质性的变化,它由无特征性的to be实现为有特征性的to do。显然,“做”比“在”多出了创造性的内容,它意味着一个根本性的存在论转变。To do的形式使得生活不仅仅是个既定的生命过程,而是成为一个“不断成为着”的事业。如果没有生活,那么生命就只是生命,正是生活把生命变成了事业。生活是每个人的存在论事业。如果不理解生活本身就是个事业,就不可能理解生活。因此,生活的意义不能在to be中表达出来——to be太单薄了——而只能在to be的扩展式中来表达,于是,生活的存在论句型便是to be meant to be,或者说,to be is to do。(6)生活的伦理学句型相应就是life is meant to be。很显然,当to be转化为to do,我们就面对着“做什么才能够实现存在的意义”这样的问题,这就必须理解生活就生活的概念而言意味着什么。生活的意义不是由我们随便谁来规定的,我们谁也没有这样的权利。生活规定了它自身的意义。可以看出,to be meant to be其实就是“由道而德”结构的映射。(www.xing528.com)
在“生活意味着”这样的句型中虽然也暗含着价值判断成分,但却避免了不良循环,因为这种价值不是由我们定的,而是生活自己以目的论方式规定着的。价值这一概念向来是含糊而多义的,但大概可以分析为两个类型:(1)关系型: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满足了某种主观需求或某种被约定的规范;(2)自足型: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注定的目的。类型(2)更为重要,因为几乎所有永恒的价值都属于类型(2),而类型(1)的价值总是临时性的和不确定的,尤其是必须以(2)为前提。
可以看出,一个有效的价值判断不可能超越to be,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超越to be的范围,但它又不可以局限于to be,因为价值是在to be之上被生产出来的,所以只能表现在to be的扩展式即to be meant to be这一目的论形式中。既然不可能有一种高于存在论的根据,就只能去发现存在自身的目的。显然,诸如ought to be之类的判断形式是无根的,它试图在to be之外另外建立一种必然性,这是徒劳的妄为。只有在to be扩展式中才能显示出to be所可能发展出来的实质性意义。从一种比较简单的角度来看,自然存在的实质是to be,生物存在的实质也还是to be,当然它表现为生存(to survive),而人的存在的实质则表现为作为to do或者to create(创造)的to be。显然,创造是人的存在实质中具有唯一性特色的目的,它把存在事业化,把生命责任化,因此是一个伦理学意义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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