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的多维反思
轰动一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企业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一案,在当代中国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史上十分罕见:从2006年8月28日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富士康状告记者侵害其名誉权并向记者索赔3000万开始,到8月30日富士康将诉讼索赔由3000万之巨改为象征性的1元,再到9月3日富士康撤诉,双方发表和解的联合声明,真是一波三折,起伏跌宕,极富戏剧性。有评论认为,“其悬念度和跌宕度倒不像是一场新闻侵权官司,而像是事先精心导演的一幕精彩戏剧,全然出乎人们的正常思维和判断”[1]。
在法律的意义上,双方由兵戎相见到化干戈为玉帛,或许是两全其美的结局。然而,这一诉讼案件以及围绕此案而形成的舆论关注,蕴涵了太多令人深思的问题,不能不认真反思。如何反思?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牵涉到方方面面,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展开讨论。
一、富士康为何起诉记者
2006年6月14日,英国《星期日邮报》发表一篇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披露ipod的代工厂即富士康工厂员工的工作状况。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在国内率先报道富士康“血汗工厂”问题,引发富士康“劳工门”事件。虽然富士康母公司台湾鸿海集团于6月19日做出回应,称《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不实,有关报道却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第一财经日报》还相继刊登《富士康离职员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富士康工厂再调查:员工收入主要靠加班》等文章,其他媒体及各大网站也都有相关报道。
7月10日,富士康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佑和翁宝分别赔偿2000万、1000万,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两位记者的财产。这是中国内地状告媒体记者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按此规定,富士康显然应该起诉报社而不是起诉记者。但是,富士康却只起诉记者而不起诉媒体,这又是为什么呢?
从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可以看出,富士康最初面临的危机是媒体对其“血汗工厂”的披露。当英国《星期日邮报》首次报道之后,苹果公司随即介入,对富士康工厂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员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进行调查。事实上,之后国内媒体所针对的焦点也是集中在“血汗工厂”上面。因此,如何应对这场危机,就成为富士康面临的公关挑战。
分析起来,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威慑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起诉记者而绕开报社,也就绕过这一规定。对于记者个人来说,3000万的索赔也确乎是一个天文数字。难怪在媒体的有关报道中,两位记者都坦陈面临巨大的压力,翁宝更在博客中声称这是他近10年媒体职业生涯最艰难的时刻。这不就收到了“杀一儆百”的威慑之效吗?与此同时,起诉记者个人又是为了转移人们的视线,使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新闻官司上。的确,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舆论界的矛头所向,正是新闻自由遭践踏、舆论监督面临资本打压、对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等问题,而富士康“血汗工厂”的问题倒是被晾在一边。
不过,尽管富士康的预谋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又失算了。因为践踏新闻自由、打压舆论监督的结果等于是错上加错,只能使自己被舆论界“围剿”,处于更加被动的境地。企业要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面对媒体的批评报道,富士康不认真检讨,反而凭借其强大的资本力量进行一场恶性起诉,只能使自己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可以这样说,正是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富士康才一步一步地退让,直到最终撤诉。
二、《第一财经日报》的批评报道是否准确客观
既然富士康理亏,为什么《第一财经日报》不像众多支持者所期望的那样反诉富士康而要与之和解呢?该报总编辑秦朔事后在《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一文中直言不讳:“我在前几天接受采访时说过,我们有支持报道的确定证据,有信心胜诉。可是,即使法院判我们赢了(从司法角度赢了),我的内心是否也赢了?对《第一财经日报》这张把受尊敬和可信赖视为核心价值的报纸来说,我的内心要赢,一定要在新闻品质上赢得无懈可击。而在这一点上,正如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过的,我们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确有瑕疵。”秦朔的这番解释,应当说是实事求是、推心置腹的。
在新闻工作中,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性的调查报道体现出来的。调查性报道如果没有把握好分寸,很容易引发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官司。从新闻业务层面来看,能够写好调查性报道,降低新闻官司的发生概率,也是新闻工作者在做舆论监督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然而,《第一财经日报》对富士康的有关报道,显然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是调查数据并不科学。从数据来源上看,缺少权威部门或权威人士的发言。在2006年6月15日发表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中,记者主要从如下这些人员获得资料:一是化名为“陈峰”的工作人员,对他的所看、所闻、所感都作了描述;二是富士康外联部的贺小姐;三是所谓的“大多数职员”,采访对象的指向十分模糊,所得的资料也就无从查证。在逻辑推理上,存在着以偏概全的倾向。文中并未出现科学的调查统计数据,而仅仅从一些工作人员的状况,将之推广至工厂大多数员工,其合理性就成为一个问题。
其次是调查性报道存在煽情化的倾向。从行文上看,情绪化的表达比较明显。如文章开头将“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都有病”这句话凸显出来,而在文章的结尾,又引用“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同时对“陈峰”所见所闻的叙述也是极尽煽情手法。
调查性报道必须真实而客观,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却大大降低了这种真实性与客观性。而真实性、客观性的丧失,往往会引起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的新闻纠纷。当然,作为新闻报道,调查性报道不可能做到像专业调查统计部门那样权威和严密,它也需要一些故事性的材料,以增强可读性。但是如果仅仅有煽情性的表述,而不结合科学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调查性报道本身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就有待商榷了。
三、本案件折射出哪些法制问题(www.xing528.com)
作为一桩新闻官司,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不仅反映出诉讼双方存在的问题,还折射出不少法制问题。
首先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司法保障问题。我国自1983年出现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新闻侵权的官司时有发生,而且不少时候新闻界都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权利有明确规定,如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规定,在操作层面,尚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更谈不上专门的新闻法。惟其如此,富士康才可能心怀恶意地起诉讼《第一财经日报》的两位记者。
其次是法院的立案程序与立案功利问题。尽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立案在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但法院按索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费用的规定,仍然引起很大争议。据报道,法院受理富士康的诉讼之后,富士康已经向法院交清了两单案件的诉讼费,分别为11万元和6万余元。法院在此次事件中急于立案,扮演的角色似乎不仅仅是一个裁判方,而且也是利益方。在资本的诱惑下,司法公正的天平是否会向企业倾斜,而不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这就成为人们不能不质疑的问题。
再次是劳动监管的法制问题。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所涉及的劳工超时加班问题,在媒体曝光的前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没有进行调查。随着报道的深入,才暴露出鸿富锦公司尚未成立工会。直到2006年9月1日,深圳市有关部门才把鸿富锦公司列入“必须在今年组建工会”的企业名单。为什么政府职能部门长久处于“行政不作为”的状态,这显然是值得追问的。有论者认为,这“并非偶然的疏忽或懒惰,而是利益逻辑的必然结果。从大的环境来说,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正是中国经济的竞争优势,有主流经济学家早就说了,提高工人的工资会削弱我们的优势,关注劳工状态正好符合国外企业和劳工组织的利益。”[2]问题在于,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就这样妥协于经济发展的眼前利益,被损害的只能是劳工的合法权益。
四、舆论界如何建构理性的公共空间
围绕着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国内媒体给予了最及时最充分的报道与评论,形成一个巨大的舆论场。因此,还有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就是舆论界如何建构理性的公共空间。
按照哈贝马斯的定义,“公共空间”是指“允许市民自由发表和交流意见,以达成共识和公众舆论的地方。它向公众开放,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在这块地方自由讨论有关公共利益的任何事物。大众传媒是这一领域的主要论坛。”[3]在成熟的公共空间里,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理性的。
在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中,主流媒体所建构的公共空间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譬如,有些言论显得仓促,也比较情绪化。从媒体讨论的议题来看,主要涉及新闻自由和新闻法规、劳工权益和血汗工厂这两个大的方面,对有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以及有关讨论的理性化等问题并未加以检讨。从态度倾向上来看,从开始到结束大体上是“一面倒”的,所不同的是,事件最初时,态度是对媒体的全面支持,对富士康的一致谴责,而在双方和解之后,言论开始发展为对双方的共同谴责。特别是在网络上,言论的非理性更加明显。在翁宝的博客里,很多网民表示要通过自愿捐款给记者,以及抵制富士康产品的方式来支持记者。而到最后,谩骂记者的声音却越来越多。在笔者看来,这种态度的绝对化转变是非理性的,所表达的支持记者的方式也是盲目的。
公共空间的非理性氛围,表明公众理性思辨的素质尚待提高,但仅仅将其归因于公众素养也有失偏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整个事件的真相并不明晰,我们无法得知富士康到底是不是“血汗工厂”、《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究竟有哪些地方失实。没有这样的事实基础,所发表的言论很大程度上都是妄加猜测。只有建立在真相透明的前提下,理性的讨论才有意义。
(原载《岭南新闻探索》2006年第5期,与研究生施海平合写)
【注释】
[1]陈庆贵:《富士康案结束,交代与反思不应结束》,http://hlj.rednnet.cn/c/2006/09/05/975828.htm
[2]长平:《富士康案中可疑的第三方力量》,《南方都市报》,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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