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回顾与反思
2009年8月28日,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针对陆良县警民冲突事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类似事件时禁用“刁民”“恶势力”等称谓,不得随意给群众贴“不明真相”“别有用心”“一小撮”等标签,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好评如潮。此前,针对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的一起群体性事件,新华社7月28日发表文章《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指出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新华社的文章与云南省委宣传部的通知表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已经有了不同于既往的新思路、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报道作一番回顾与审视,检讨其中得失,为今后的群体性事件报道提供借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报道
关于“群体性事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据郑卫菊《浅析群体性事件的命名》一文的考察,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称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称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称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称“群体性治安事件”。[1]这个考察,大体反映了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称谓的变化。因此,“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概念,也是群体事件、群体非法事件、突发事件、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群众治安事件诸说并用。”[2]
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明确使用了“群体性事件”概念,并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3]从此,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日益普遍,学者们提出了各自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丰富了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譬如,邱泽奇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4]。于建嵘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这一定义,大体上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事件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二,这些事件所进行的行为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三,这些聚集起来的人群,并不一定有共同的目的,但有基本的行为取向。其四,这些事件对社会生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治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5]
弄清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所谓“群体性事件报道”即可迎刃而解,就是指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新闻媒体长期以来是不能随意报道的。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李敬、郑现莉发表在《中国改革·农村版》2003年第2期上的《移民上访路——河北省桃林口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报道》,率先使用了“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概念。不过,《文明与宣传》同年第11期发表了《不得随意报道农村暴力和群体性事件》的短文。可见,群体性事件报道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新闻界的禁区。
历史地看,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是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我们通常把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视为负面信息,严加掌控。不管什么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都将有关信息屏蔽起来。因此,我国媒体在2008年之前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十分有限。贵州瓮安事件发生以后,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趋向公开化、透明化,群体性事件报道开始大量进入公众的视野,标志着“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政策转向”[6]。范以锦2009年7月在暨南大学传媒领袖讲习班上表示,“瓮安事件是敏感群体事件也要迅速公开报道的标志事件,它使‘不准报道群体事件,或者报道要经过批准’的禁令不再执行。”的确,贵州瓮安事件之后,媒体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贵州瓮安事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海南东方事件、吉林通刚事件,等等,都得到了相当真实而客观的报道,体现出历史性的进步。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存在的缺陷
当然,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历史性进步并非一帆风顺。2009年夏,因为一个厨师的非正常死亡,湖北省石首市在6月17日至20日发生了一场群体事件。面对这起涉及上万群众的群体性事件,当地官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政府的新闻发布始终语焉不详。于是,广大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官方对此次事件的不当处置,被媒体认为是相较于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的一次倒退。事实上,不仅石首事件相当典型地体现了群体性事件报道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海南东方事件、吉林通刚事件在内的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都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那就是:前期应对不当,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存在诸多问题;后期处置有方,或主动告诉公众事实真相,或在新闻舆论的压力下妥善平息事态。因此,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还存在着种种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明显的缺陷:
1.权威机构发布的新闻稿信息量不足
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网络等新媒体会最先流传出各种版本的消息,人们自然十分期待权威机构及时发布翔实可靠的信息。然而,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所发布的新闻稿,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不仅没有告知公众真相,反而官腔十足。2008年11月,陇南事件发生后,落款为“陇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函写道:武都城区部分群众上访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信访干部公安干警出面劝导遭一些不法分子殴打致伤,导致60多名干部群众和公安干警受伤。与此同时,甘肃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是一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并表示将组织工作组深入街道、乡镇开展工作,通过宣传让群众了解事件真相,教育群众,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7]像这样并不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又未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空洞信息,在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2.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意识形态化倾向明显
由于群体性事件往往被地方政府认定为少数别有用心者煽动、利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所致,媒体又往往追随或不得不跟随地方政府的信息发布,必然导致新闻报道往往带有一种明显的“偏见”,视群众为“敌对一方”,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譬如,瓮安事件发生第二天,新华社通稿《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打砸烧事件》写道:“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事实上,每当群体性事件发生,诸如“一小撮”“别有用心”“煽动”“不明真相”“不法分子”“恶性势力团伙成员”“刁民”等话语,往往充斥于群体性事件报道。其实,这种报道实乃因袭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所谓“群众闹事”、“聚众闹事”的思维模式,在阶级斗争的思维惯性中去看待群体性事件。显然,这种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报道已经不合时宜,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不满。云南省委宣传部的通知,正是对群体性事件报道中这种弊端的深刻反省。
3.媒体调查不深入,不能及时呈现事实真相
面对群体性事件,一些媒体记者往往依赖官方的“通稿”,不作深入的调查采访,失去了及时呈现事实真相的机会。通常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现场混乱,情况复杂,要探寻事件真相,记者不仅要深入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了解事情的细节,还应深入调研,在采访不同对象的过程中不断求证。但是,有些记者在没有深入采访的情况下,就相信当地有关部门的片面之词,作出不符合实际的报道。这种不尊重事实真相的做法,不仅不能引导舆论,稳定社会,反而会激化矛盾,阻碍问题的解决。大公网网友评论称:“‘不明真相’的群众似乎越来越多,越来越容易被煽动,而没有一家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对真相有深入的报道。”[8]这充分体现了人们对媒体采访不深入的不满,也反映了人们希望媒体在关键时刻能够提供可靠新闻报道的迫切愿望。
三、产生群体性事件报道缺陷的原因
分析群体性报道存在的缺陷,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群体性事件报道。应当看到,群体性事件报道之所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某些地方政治权力对群体性事件报道进行强有力的操控。时至今日,一些地方官员仍然错误地认为,群体性事件报道是负面信息,是“家丑”、“污点”,在由来已久的“阶级斗争”惯性思维模式下,这些官员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通常会压制或隐瞒信息的传播,禁止媒体报道,严防走漏消息。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官员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深层次的根源,是当地政府的施政出了问题,但由于担心事情“曝光”后会影响自己的仕途与前程,就故意回避事实真相,把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归因于“少数恶性势力”,以此推卸责任。正如有评论指出的那样,“在地方政府的信息发布中,无一例外地成为少数别有用心者煽动利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所致。‘少数人’、‘别有用心’、‘不明真相’、‘煽动利用’,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词。”[9]这样的信息来源,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报道产生偏差。
其次,是旧的传媒管理体制制约着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立场。我国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群众的“喉舌”。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党政机关片面强调媒体要“听招呼”,服从“管理”,忽视传媒的公共服务性,致使一些媒体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功能单一,成为党和政府的“传声筒”[10],忘记了媒体作为“群众喉舌”的历史使命。从近年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成功经验来看,正是媒体实事求是地报道群体性事件,才卓有成效地推进了群体性事件的成功解决。厦门PX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7年6月1日—2日,厦门市民通过和平、理性的“散步”方式,强烈地表达了“反对PX,保卫厦门”的民意。对此,国内不少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和及时报道,促使厦门PX项目最终在各方社会力量的推动下迁出厦门。因此,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时候,新闻媒体如何真正成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是不能不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再次,是一些媒体自我禁锢,为了政治安全,忽略新闻报道告知公众真相的本质。面对群体性事件,“‘你让我说我才说’、‘你叫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成为一些媒体领导追求‘政治安全’的两条‘真经’。”[11]尤其是一些地方性党报,不敢有所动作,不敢发布群体性事件的真实信息。在巨大的行政阻力面前,一些记者知难而退,一些媒体甚至形成了惯性思维,遇到群体性事件,稿件中的“套话”“官话”一大堆。其结果,必然是主动放弃舆论引导的责任。当网络等新媒体上的传言闹得满城风雨之时,由于传统媒体没有做出深入而详尽的报道,自然也就无法用真相来击退谣传。美国《侨报》2008年8月30日发表评论指出,“说得不客气一点,就是一些地方的所谓正统媒体在有关民生事件方面,已完全丧失了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追本寻源、揭示真相的新闻价值观和媒体精神,早已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怪物’。”[12]
四、做好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努力方向
2007年6月,《瞭望》周刊撰文指出:随着我国改革由“普遍受益期”过渡为“利益调整期”,群体利益冲突渐成“社会常态”。[13]面对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必须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其实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机制。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指出,“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14]因此,做好群体性事件报道,充分发挥媒体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作用,应当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第一,新闻媒体及时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所做出的庄严承诺。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为此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及时公开、信息透明,理应成为新闻常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促进群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反思瓮安事件时说得好,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时间借助媒体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细节,这样做大有益处。”[15]2008年“11月3日早晨,重庆市民意外地发现,出租车消失得无影无踪。两天后,当他们一觉醒来时,却发现出租车又满街跑了。”重庆市委、市政府在短时间内成功化解了量大面广的出租车停运风波,从根本上说,即获益于“公开透明、以人为本”的行政新思维。[16]可以这样说,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地报道群体性事件以及政府的应对举措,提供事实真相,增加社会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引导社会舆论,是媒体帮助政府化解社会危机的有效途径。
第二,新闻媒体应成为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公安部长周永康曾表示,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17]既然如此,在报道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媒体不仅要传递党和政府的声音,成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而且也要反映群体的意愿,成为群众的喉舌,“成为社会系统中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18]。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媒体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要“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19]。而“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的有机统一,必然要求媒体成为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让社会各方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为此,“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要做到‘均衡性’,力求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具体地说,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均衡性”原则,“就是要从国家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出发,既如实反映群众的诉求,同时又要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和采取的措施,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反映群体性事件。”[20]
第三,追踪群体性事件的进展,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群体性事件“是对现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21],对整个社会运行来说,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切忌虎头蛇尾,应当追踪群体性事件的进展,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从发展过程来说,群体性事件往往包括酝酿、爆发与冲突、问题解决等发展过程。在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媒体的报道应各有侧重。譬如对酝酿中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及时做好预警报道,发挥媒体的瞭望作用;对已经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仅要及时公开地报道有关事态,更要及时公开地报道党政部门应对事件的各种举措,促成事态向良好的方向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平息之后,如有必要,还应当进行深入的反思,以便吸取经验教训,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www.xing528.com)
(原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与研究生钟丹合写)
【注释】
[1]郑卫菊:《浅析群体性事件的命名》,《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万川:《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魏新文、高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与出路——以警察权的配置与运行为视角》《,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
[4]邱泽奇:《群体性事件与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5]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6]安同:《群体性事件报道政策转向》,中国财经网,2009年01月16日,http://www.fec.com.cn/hotspot/hotspot.php3?id=4302
[7]杨耕身:《陇南事件信息发布需抛弃旧的话语体系》,http://news.sina.com.cn/pl/2008—11—21/083816698753.shtml
[8]http://www.takungpao.com/message/message_list.asp?id=927817
[9]杨耕身:《陇南事件信息发布需抛弃旧的话语体系》,http://news.sina.com.cn/pl/2008—11—21/083816698753,shtml
[10]吴廷俊、夏长勇:《论公共危机传播中的主流媒介角色——以贵州“6·28瓮安事件”为例》《,现代传播》2009年第2期。
[11]吴廷俊、夏长勇:《论公共危机传播中的主流媒介角色——以贵州“6·28瓮安事件”为例》《,现代传播》2009年第2期。
[12]《群体性事件:究竟是谁不明真相?》,http://cn.chinareviewnews.com/doc/1o10/6/3/1/101063115.html?coluid=58&kindid=1212&docid=101063115&mdate=0831104532
[13]吴麟:《大众传媒在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中的作为——基于“审议民主”的视角》,《新闻记者》2009第5期。
[14]闫纪建:《社会学视阈下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3期。
[15]张志:《石宗源:反思瓮安事件》,《小康》2009年第4期。
[16]刘亢、王金涛、朱薇:《用“新思维”应对公共事件——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回顾》,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8—11/06/content_10319028_1.htm
[17]赵路平、张志昂:《论媒体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江淮论坛》2006年第5期。
[18]吴麟:《大众传媒在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中的作为——基于“审议民主”的视角》《,新闻记者》2009第5期。
[19]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
[20]梅永存、沈汝发:《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原则与均衡体现》,http://cjr.zjol.com.cn/05cjr/system/2009/12/17/016159130.shtml
[21]陈晋胜、何卫平:《群体性事件社会成因分析》《,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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