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启示
历史将不会忘记:2007年夏天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是我国舆论监督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其重要性在于,它是我国新闻媒体对重大社会问题自主开展舆论监督的有效尝试。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开展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既需要实践的探索,也需要理论的探讨。“黑砖窑”事件正好为我们探讨这个问题提供了契机。
一般地说,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务、政务和一切公共事务的公开,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施政活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政治家、演艺明星、上市公司等)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1]大体上,舆论监督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国家决策,特别是在决策前或决策过程中所作的报道和评论。二是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施政活动作报道和评论。三是对一切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进行报道和批评。”[2]在我国新闻传播实践中,“新闻媒介对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是中国现阶段舆论监督的主要的和常见的形式”。[3]
上述舆论监督层次的划分,没有明确把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作为一个层次,这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重大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是舆论监督不容忽视的对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所谓重大社会问题,是指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重要而突出的社会问题。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涉及拐卖儿童、非法用工、虐待劳工、拖欠工资、官员渎职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对公众利益、劳工合法权益、人身权益的侵犯,更是性质严重。媒体对“黑砖窑”的报道,已经不再是简单地对“坏人坏事的揭露和批评”,而是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
应当承认,重大社会问题一般具有不同程度的负面性,往往影响到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形象,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形象。因此,对重大社会问题如何做出反应,使其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不仅是有关党政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应当大力探索的问题。从媒体对“黑砖窑”的报道来看,我们认为: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要正确而且有效地对重大社会问题开展舆论监督,应当努力做到四个“并重”。
一、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并重
在实践操作中,舆论监督往往被看做是媒体监督,即民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的监督。这里的新闻媒体不仅是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也应包括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实践证明: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各有自己的优势。
自从2003年高调走向舆论监督的前台,网络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得信息和发表言论的一个重要阵地,尤其是在舆论形成过程中,网络媒体具有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特点,使得各种信息和观点能够自由地在网络空间得到传播;同时,网络反馈的及时性和传播的互动性、参与性,又使网络媒体更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议题;加上网络传播极大地突破了空间限制,更容易在较大范围内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在“黑砖窑”事件中,网络媒体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及早披露信息和形成舆论议题方面:6月5日,名为“中原老皮”的网友在河南大河论坛发布题为《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 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指出“山西黑砖窑拐卖虐待童工”的事实。截至6月18日,该帖在大河论坛的点击率突破30万。6月7日,该帖被转载到天涯杂谈头条中后,更是获得了高达58万的点击率和3000多篇回帖。在天涯上的数千个回帖中,网友们几乎同时表达了一个基本立场——“愤怒”:“震惊呀,在21世纪的今天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如果是真的,建议中央一定要严查严打!”“包身工”,“当代的奴隶主庄园”……也有各种各样的言论:“当地黑砖窑和警方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交易!”“当地警察已经变成黑煤窑主看家护院的私人武装!”“起诉政府不作为”……有网友呼吁:“不能消极对待”,“建立民间解救联盟、黑窑儿童拯救小组”……[4]一时间,对“山西黑砖窑”的讨论在网络上波涛汹涌般展开。强大的网络舆论,给山西各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促使有关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和严肃处理。网络民意的汹涌,一直持续到山西省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的尾声。6月20日,又一封求助信《寻子无果 400位父亲再次联名》公开披露。有帖子质问:“解救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怎么还没有孩子的踪影?”网络很快讨论和质疑孩子的去向:“那些孩子被转移了?”“孩子被黑心窑主转移到了别的地方”“被拐的孩子去了哪里?”与此同时,一些网民希望帮助寻找打工亲人下落的信息也在网上发布。这些言论和信息不仅在6月23日被有关部门送到了国务院领导手中,也使山西省再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出动大量警力进行地毯式排查,帮助寻找失散亲人。可见,网络媒体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言论平台,民意能够畅通表达,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毫无疑问,这将极大地推动舆论监督的深入开展。
当然,网络舆论要真正产生效力,还是离不开传统媒体的介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在操作模式、人才队伍以及社会公信力等各个方面都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专业新闻工作者通过对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使得报道在权威性和深入性等方面更加值得信赖。“黑砖窑”最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与传统媒体的深入报道分不开的。率先报道“黑砖窑”事件的是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该频道具有十多年新闻工作经历的记者付振中,在5月9日获得河南第一个孩子失踪的线索后就深入山西,对“黑砖窑”进行调查暗访。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5月19日播出《罪恶的黑人之路》,此后连续播出二十多期。由于覆盖范围的限制,节目播出所引起的反响还局限在河南省内。待6月上旬网络点燃对“黑砖窑”的舆论风暴,传统媒体又及时介入,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推出不少富有深度的报道。舆论监督的先锋媒体《南方周末》做了系列报道:《山西黑砖窑内幕:少年血泪铺黑工之路》(《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描述了“黑工之路”如何形成;《山西洪洞黑砖窑身世调查》(《南方周末》2007年6月21日),揭开了罪恶黑砖窑的背后内幕;《黑砖窑风暴中的山西官员》(《南方周末》2007年7月5日),呈现了山西官员应对和处理危机的种种态度;《山西黑砖窑风暴被她点燃》(《南方周末》2007年7月12日),讲述了首先在论坛中发帖的当事人辛艳华的内心想法;《山西黑砖窑案受害人赔偿成最后悬念》(《南方周末》2007年7月19日),报道了事件中受害民工赔偿的问题……传统媒体对事件的关注和报道,给公众一个完整的事件内幕真相,特别是在《南方周末》7月12日《山西黑砖窑风暴被她点燃》的报道中,对“山西黑砖窑”事件起到关键作用的辛艳华的采访,证实了网络上一些不准确的传言,比如发帖人并非失踪孩子的父母,“只是以受害者家属的身份发了一个帖子而已,没有亲身参与解救,也没有实地调查”。“网帖所谓的孩子,是站在父母的角度而言,并不单指童工。”在证实传言、提供确切信息和客观事实方面,传统媒体的作用十分突出,从而保障了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在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传统媒体,而且也要重视网络媒体,既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各自的优势,又让两者及时互动,共同推进舆论监督的深入展开,形成更大的舆论合力,应当是信息时代舆论监督的必然选择。
二、异地监督与本地监督并重
从监督的地域范围来说,舆论监督主要有异地监督和本地监督两种形式。“异地监督”,或称“跨地区监督”,“指的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性报道”[5]。本地监督,顾名思义,指的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本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报道。由于种种原因,本地监督在我国新闻传播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谓“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要打老虎,也只能打死老虎”等通俗说法,就是对本地监督难的形象概括。在本地舆论监督难以开展的情况下,异地媒体由于与当地党政部门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受当地党政部门的干预,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方面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能冲破当地党政部门的管制,揭露问题,实行监督。同时,异地媒体的报道所造成的影响并不限于当地,往往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促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于是,在我国新闻实践中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现象:异地媒体的舆论监督风生水起,而本地媒体却往往集体失语,或者只“打死老虎”。
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异地监督”色彩十分明显。正是异地媒体最早揭露问题并对“黑砖窑”进行详细深入的报道。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的报道《罪恶的黑人之路》,河南大河论坛的帖子《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 400位父亲泣血呼救》,都是在河南省内刊播的。“山西黑砖窑”引起全国关注后,北京媒体迅速跟进:《包工头:打手为躲检查藏身工人中》(《新京报》2007年6月19日),《黑砖窑事件查办矛头直指渎职》(《新京报》2007年6月20日),《黑砖窑案:改善当地行政失衡更重要》(《新京报》2007年7月18日);广州媒体做了深入调查:《山西黑砖窑内幕:少年血泪铺黑工之路》(《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山西洪洞黑砖窑身世调查》(《南方周末》2007年6月21日),《“黑砖窑”风暴眼中的山西官员》(《南方周末》2007年7月5日),《山西黑砖窑风暴被她点燃》(《南方周末》2007年7月12日),《山西黑砖窑案受害人赔偿成最后悬念》(《南方周末》2007年7月19日);《黑窑用工产生的根源》(《南都周刊》2007年6月22日),《黑窑奴工的最后一站》(《南都周刊》2007年7月23日)……异地媒体的一系列报道,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山西对黑砖窑的全省清查,对被拐民工的解救行动和经济补偿,山西省长的公开检讨和道歉,对黑砖窑主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裁,对“黑砖窑案”中渎职官员的严肃惩治……
与异地媒体对“黑砖窑”本身的高度关注和强势出击相比,本地媒体的报道则集中在对事件被披露出来后的处理上。《山西晚报》6月7日刊发是的山西洪洞县解救被拐民工的表扬稿,这是山西本地省级媒体对“黑砖窑”事件的首次提及。当然,早在5月28日,事件发生地洪洞的县电视台也作过报道,但没有引起各方的注意。[6]本地媒体以后的跟踪报道,尽管对事件的定性有了根本的转变,但总体上保持了较为官方的立场:譬如,对山西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报道:《全省“打击黑砖窑主、解救被拐骗民工”专项行动领导组召开会议》(《山西日报》2007年6月18日);对山西其他地区用工情况的报道:《太原未发现非法用工现象》(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2007年6月21日),《晋城坚决取缔非法砖窑》(《山西日报》2007年6月22日);对山西省在“黑砖窑”事件中违纪问题的报道:《省纪委进一步部署查处“黑砖窑”违纪问题》(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2007年6月29日);对劳工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报道:《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劳动者全要享有工伤保险》(《三晋都市报》2007年7月5日);对整个事件的反思文章:《让“黑”、“恶”制造的悲剧不再重演》(《山西日报》2007年7月17日);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报道:《山西省又一批涉“黑砖窑”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山西晚报网2007年8月2日)……这些报道,都是立足于查处问题,立足于正面宣传,而对“黑砖窑”本身并未刨根问底,探明究竟,舆论监督显得乏力。
应当说,本地媒体对于重大社会问题的报道,立足于查处问题,立足于正面宣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在信息闭塞时代,这对当地的形象维护或许是有利的。然而,在信息开放时代,这种做法只能给人一种刻意回避问题、不敢正视问题的印象。山西省长于幼军说得好:“山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5月和6月初开展打击、解救行动的同时,特别是在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和批评这一事件时,没有及时给予回应,没有主动发布信息,没有向媒体提供事件的更多相关情况、政府正在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等真实准确信息,以至于一些传闻没有得到及时澄清,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7]现代危机公关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不仅要及时而妥善地处理危机问题,而且要及时提供真实而详细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因此,在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上,我们也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不仅要开展异地监督,而且要开展本地监督,让异地监督和本地监督有效结合,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取得理想的新闻传播效果。
从本质上说,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和庞大化,作为分散存在的公众对监督的前提——信息获取存在较大难度,因而现代社会的舆论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借助大众传媒,通过传媒形成关于某个问题的舆论,而大众传播媒介以其突出的传播优势正可承当此重任。所以,现实操作中大众传媒通常被视为舆论监督的主体。”[8]于是,新闻媒体(或称大众传媒)被人们视为“舆论界”,舆论监督也就变成了媒体监督,而且主要是指媒体的批评性报道。
这样一来,作为舆论监督本质主体的人民群众以及群众监督,往往被人们忽视甚至遗忘。然而,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体制中,群众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社会民主的本质体现。换言之,群众监督正是舆论监督本质的最直接体现。因此,加强群众监督是做好舆论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发挥媒体和群众的双重监督作用,必将促进舆论监督的有效实行。正如十五大报告指出的那样,“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9]
在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就其动力学机制而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途径:一种是自上而下的监督。领导机关把他们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借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去推行某项政策,并借此在全社会形成舆论。一种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即媒体把群众揭露问题的来信来电公开发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舆论监督效果。一种是两者相结合的监督。新闻媒体根据中央精神和群众呼声进行的监督报道。既不是自上而下,也不是自下而上。[10]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媒体监督主要体现为针对群众揭露的问题进行相对独立的报道与批评,如揭露山西黑砖窑黑幕的《罪恶的黑工之路》(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2007年5月19日)、《山西黑砖窑内幕:少年血泪铺黑工之路》(《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山西洪洞黑砖窑身世调查》(《南方周末》2007年6月21日)……也有新闻媒体对群众的来信来电的公开发表,如网友的第二篇帖子《寻子无果400位父亲再次联名》,也是6月21日通过媒体公开的。
传统上,群众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要求依法处理。一种是信访形式,人民群众通过写信、访问等形式,向有关机关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早在1998年,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人大主席、省人大代表陈建教就与山西、河北等多个地方的黑砖窑展开较量,解救出150名被困的民工,2006年,陈建教直接写信给温家宝总理,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清查整顿黑砖窑违法用工问题。[11]在互联网时代,群众监督又有了一种新的监督途径,这就是通过网络媒体乃至传统媒体来发布有关监督性的信息。“山西黑砖窑”事件就很典型地体现了这个特点。6月6日,以“中原皮子”为网名的辛艳华在大河论坛发布《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 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率先揭露山西黑砖窑的内幕,引发了大范围的网民对事件的讨论。在此之前,她曾拨通省内以及中央的多家媒体的报料电话,但一无所获。[12]可见,网络媒体的确为群众监督创造了新的途径。6月底,辛艳华再一次以400父亲的名义,写就第二封求助信在网络媒体上发布,引发新一轮的舆论热潮。
值得注意的是,群众监督这些年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山西大大小小的“黑砖窑”中,当地群众对“黑砖窑”的默许和对被虐民工生命的漠视,就触目惊心地说明了这一点。从逻辑上说,假如当地群众对于“黑砖窑”具有清醒的认识,假如当地群众能够对“黑砖窑”自发地乃至自觉地进行监督,“黑砖窑”问题就会及早曝光,及早解决,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在今后的舆论监督工作中既重视媒体监督,又重视群众监督,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产生更好的舆论监督效果,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并重
舆论监督的本质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但在现实操作中却离不开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主要有两种:一是舆论监督得到具体的党政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支持,鼓励媒体积极监督下属机关和工作人员。以2003年初前山西省长治市市委书记吕日周支持传媒监督为代表。二是具体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以支持媒体的监督。以广东省珠海市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为代表。[13]这些具体有效的做法,是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从1987年开始,“舆论监督”连续四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4](www.xing528.com)
“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披露之后,中央和山西省党政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和解决给予了重要的支持与配合。6月11日,全国总工会领导做出批示,6月13日、6月14日,中央领导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先后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派驻了联合调查组到山西进行调查。6月15日,山西省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黑窑主解救受害民工”专项行动。6月21日,第二篇《寻子无果400父亲再次联名》帖子发布后,温家宝总理指示认真彻查,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在6月23日做出批示,要求山西省公安厅主动联系发帖者,进一步查证线索,解决问题。7月4日对黑砖窑案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理,7月16日对案件中的失职渎职官员进行了处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给予配合。在事件被披露和报道后,不仅没有限制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而且配合媒体采访,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调查情况告知媒体和公众:6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黑砖窑初步调查情况;6月18日,全国总工会就山西黑砖窑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查情况。6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工作组和山西省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对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初步调查处理情况。会上,山西省长于幼军代表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和全省人民做检讨,并向受到伤害的农民工和家属道歉。同时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违法违纪问题继续积极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明必处,并将查明结果公布,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可以说是我国舆论监督的一种现实选择。然而,仅仅有这样一种选择是远远不够的。在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中,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才是长远之计。6月26日,山西省长于幼军在“全省进一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及督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黑砖窑”事件进行了深刻反思。他认为,黑砖窑事件的一个重要教训在于“没有敏锐把握网络、媒体的舆论动向,及时做出正确的回应”。这也道出了当下有关部门缺乏对“信息和舆论应有的敏感、恰当的处理和及时的反应”。[15]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指出,之所以出现于幼军省长所说的这种情况,其实是“能捂就捂的信息控制逻辑,‘极个别现象’的信息解释逻辑,不危害稳定不反应的信息反应逻辑”。[16]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对事件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帖子《400位父亲泣血呼救:谁来救救我们的孩子?》,作者最初希望以跟帖留言的形式在新华网发布,但“因为涉及敏感内容,帖子被拒绝发布”。正是这种信息控制逻辑的直接体现。不仅如此,在这次黑砖窑事件中,也有“黑砖窑在全国只是极少数现象”的说法,以及“只是打击漏掉的死角”的说法。事实上,只要有关某个事件或问题的信息是负面的,人们往往就拿这只是“个别现象”或者“不是个大问题”来搪塞,于是信息或事件的严重性被去掉或过滤掉了。如果不是河南家长集体赴山西寻子的群体行动,不是网络民意的汹涌,山西黑砖窑还可能作为“个别现象”而继续存在。由此可见,要真正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必须以信息公开为前提、为保障。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发达的社会,捂住负面信息已经越来越难,因为互联网、手机等通讯手段的发展,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便捷。在面对重大社会问题时,政府应该及时做出反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反应机制,这是处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所必需的制度建设。只有做到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并重,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总之,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舆论监督,从媒体方面来说,需要结合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优势,需要异地媒体和本地媒体的共同关注;从监督的形式上来说,离不开媒体监督,也离不开群众监督,以及其他监督形式的共同作用;从监督的保障上来说,各级党政部门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和对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更是关键。
(原载《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2期,与研究生刘薇合写)
【注释】
[1]孙旭培、鲁珺瑛:《论推进舆论监督的三类经验》,《新闻大学》2003年夏季号。
[2]孙旭培:《舆论监督的回顾与探讨》,《炎黄春秋》2003年第3期。
[3]孙旭培、鲁珺瑛:《论推进舆论监督的三类经验》,《新闻大学》2003年夏季号。
[4]部落:《山西黑砖窑事件续:劳监部门涉嫌倒卖童工》,http://cn.news.yahoo.com/070614/533/2iawy.html
[5]孙旭培:《当代中国新闻改革》,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7页。
[6]马昌博:《“黑砖窑”风暴眼中的山西官员》,《南方周末》2007年7月5日。
[7]欣闻:《黑砖窑事件:证实传言是媒体的基本责任》,《中国青年报》2007年7月19日。
[8]陈力丹、闫伊默:《论我国舆论监督的制度困境》,《南通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9]南振中:《舆论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求是》2005年第12期。
[10]艾丰:《舆论监督十题(上)》,《中国记者》1999年第9期。
[11]倪志刚、胡盛英:《陈建教:与“黑砖窑”的9年较量》,《老年人》2007年第10期。
[12]朱红军:《山西黑砖窑风暴被她点燃》,《南方周末》2007年7月12日。
[13]孙旭培、鲁珺瑛:《论推进舆论监督的三类经验》,《新闻大学》2003年夏季号。
[14]南振中:《舆论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求是》2005年第12期。
[15]孙立平:《信息是如何被屏蔽的》,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3264
[16]孙立平:《信息是如何被屏蔽的》,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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