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楚法律
楚法律有地域性。江汉平原原是三苗的统治区,三苗有五刑之法,楚继续统治时,仍沿三苗之法,因而法律完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令尹违法,照常处罚极刑,因而楚能够绵延千年。如“保申笞王”执法如山。但是,楚法迄今越二三千年,文字保存不易,幸喜1976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千余支竹简。有公元前226年南郡郡守腾的文书、法律条文和治狱案例,其中一半以上是关于法律的,如《田律》、《徭律》、《金希律》、《工律》等。有一支简规定“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罚一件铠甲的钱),当时楚未亡于秦,又在楚郢都邻近,该地虽被秦占领,而法律基本上还是楚制。不能系统地叙述,现只能据可靠史料顺时罗列如下。
(1)治刑政。墨子论楚刑政曾云:
《墨子间诂·耕柱》: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此诸侯之所谓良宝也。可以富国家,众人民,治刑政,安社稷乎?曰:不可。所谓贵良宝者,为其可以利也。而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不可以利人,是非天下之良宝也,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
墨子以和氏之璧证明楚“刑政必治”。和氏之璧的来源见于:
《韩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泪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矣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和氏之璧是公元前7世纪楚文王时的故事,是楚国早期的冤案,说明用刑不当,《新序》卷五也有记载。
(2)楚文王于公元前689—前677年在位时,立有仆区之法,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就是匿藏赃物与盗同罪。史见《左传·昭公七年》:楚灵王建章华台,“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弗与”,又知仆区之法还包括追捕逃犯,也是被允许的。
(3)公元前622年,楚成王时斗榖於菟为令尹,执法必严,如:
《说苑·至公》: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之族也,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凡立廷理者,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夫直士恃法,柔而不挠;刚而不令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岂吾有营私之意也,何廷理之驳于法也?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能免之于法。今吾族犯甚明,而使廷理因缘吾心而释之,是吾不公之心明著于国也。执一国之柄,而以私闻,与不以义,不若吾死也。”遂致其族人于廷理曰:“不是刑也,吾将死。”廷理惧,遂刑其族人。成王闻之,不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其人,以违夫子之意。”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内政。国人闻之曰:“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乃相与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www.xing528.com)
(4)楚“茆门令”。《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天雨,庭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老君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勿复过。
《说苑·主公》和《楚史梼杌》均有此篇,文有小异。庄王的太子即共王熊审,故知其事迹在公元前591年以前。
(5)楚共王杀令尹子辛。事见《春秋·鲁襄公五年》,孔子听说后曰:“楚共王于是不刑。”事实的经过在杜预的注解中有说明:“陈之叛楚,罪在子辛。共王既不能素明法教,陈叛之日,又不能严断威刑,以谢小国,而拥其罪人,兴兵致讨。加礼于陈,而陈恨弥笃,乃怨而归罪子辛。子辛之贪,虽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为失其节,故言不刑。”
(6)公元前505年,蒙谷献“鸡次之典”,100多年后的公元前339年由莫敖子华叙述:
吴与楚战于柏举,三战入郢。君王身出,大夫悉属,百姓离散。蒙谷给斗于宫唐之上,舍斗奔郢,曰:“若有孤,楚国社稷其庶几乎?”遂入大宫,负鸡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之中。昭王反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乱;蒙谷献典,五官得法,而百姓大治。此蒙谷之功,多与存国相若,封之执圭,田六百畛。
此文见于《战国策·楚策三》。
(7)楚国之法:商人见君须重献。案例出于公元前506年楚昭王返郢,赏赐功臣屠羊说的故事。《庄子·让王》:“今大王欲废法毁约而见说。”故事的缘由:
《韩诗外传》(卷八):吴人伐楚,昭王去国,国有屠羊说从行。昭王反国,赏从者及说,说辞曰:“君失国,臣所失者屠;君反国,臣亦反其屠。臣之禄既厚又何赏之?”辞不受命。君强之,说曰:“君失国非臣之罪,故不伏诛;君反国非臣之功,故不受其赏。吴师入郢,臣畏寇避患,君反国,说何事焉?”君曰:“不受则见之。”说对曰:“楚国之法:‘商人欲见于君者,必有大献重质而后得见。’今臣智不能存国,节不能死君,勇不能待寇,然见之,非国法也。”遂不受命,入于涧中。昭王谓司马子期曰:“有人于此居处甚约,论议甚高。为我求之,愿为兄弟,请为三公。”司马子期舍车徒求之,五日五夜,见之谓曰:“国危不救,非仁也;君命不从,非忠也;恶富贵于上,甘贫苦如下,意者过也。今君愿为兄弟,请为三公,不听君何也?”说曰:“三公之位,我知其贵于刀俎之肆矣;万锺之禄,我知其富于屠羊之利矣。今见爵禄之利,而忘辞受之礼,非所闻也。”遂辞三公之位,而反乎屠羊之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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