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一、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 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依据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
1.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2.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本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支取现金。
3.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企业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企业暂时性的转账、现金收付业务可以通过本账户结算,如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
4.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所开立的账户,如基建专款等。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进账单、送款簿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
(二) 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原则
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 银行存款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企业通过银行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企业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或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 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3) 在办理结算时,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有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有他人资金;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
(4) 及时、正确地记录银行往来账务,并及时的与银行寄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二、 银行结算方式的种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一)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取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向异地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银行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办理,汇票人可持汇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银行汇票在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遗失了可以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应立即办理挂失;而不能提取现金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挂失。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银行汇票,应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付款单位对于开出的银行汇票,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
(二)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由于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所以具有见票即付、信用高、支付能力强的特点。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一律记名,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见票即付。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逾期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可持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银行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银行本票,应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付款单位对于开出的银行本票,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账户。
(三) 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付款期限为10天。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又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
企业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金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照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收到支票,应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付款单位对于开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四)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是票据中所特有的。商业汇票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具有稳定、可靠、兑付性强的特点。
同城或异地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订有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承兑人即付款人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前10日内。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超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但背书应连续。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向银行申请贴现。
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承兑时,付款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字。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可以匡算邮程,提示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以备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汇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罚息。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承兑汇票是购销双方的票据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作为清算的中介。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体现购、销及银行三方关系,银行既是商业汇票的债务人,同时又是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保证无条件付款,因而有较高信誉。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财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要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五) 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交存现金;不得直接将销货收入存入卡内;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不得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账户。(www.xing528.com)
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六)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异地之间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七)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它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择。委托收款适用于收取电话费、电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的收取。
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银行受理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并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应在3天内审核,然后通知银行付款或出具拒付理由书通知开户银行拒付。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不作账务处理。
(八)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单位之间有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结算金额起点为10000元。
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方式为邮寄和电报两种。销货单位按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有关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购货单位应立即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查。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承付期分别为3天和10天。对于符合规定的情况,付款人不得无理拒付。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根据收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借记“物资采购”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全部拒绝付款,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绝付款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九)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企业使用信用证办理国际结算和国内结算,应当填写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一并提交开证行,开证行受理开证业务后,企业需向开证行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以邮寄或电传方式将其发送通知行,通知行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即备货装运,持跟单汇票连同信用证一同送交当地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后扣除利息,垫付货款,之后将跟单汇票寄交开证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跟单汇票后,通知申请人验单付款,赎单提货。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受益人根据议付单据及议付行退还的信用证等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申请人在收到开证行的备款赎单通知时,根据付款赎回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账户”。
上述各种结算方式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
三、 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 银行存款收支
银行存款收支的核算包括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银行存款收支的总分类核算是通过设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的。该账户属于资产类,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库存现金”或有关账户;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或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期末借方金额表示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企业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不通过“银行存款”账户核算。
“银行存款”总账与“库存现金”总账一样,应由不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负责登记。登记时,既可以根据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也可以定期编制汇总收付款凭证总登记,还可以根据多栏式银行存款日记账汇总登记。
【例2-4】 2012年4月10日,华厦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支付前欠先锋公司的购货款16000元。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先锋公司 16000
贷:银行存款——工商银行 16000
【例2-5】 2012年4月14日,华厦公司收到工商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结算收款通知,收到速达公司支付的货款15000元。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工商银行 15000
贷:应收账款——速达公司 15000
银行存款收支的明细分类核算是通过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由出纳人员按照银行存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企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发生的每笔银行存款收入或支出业务,都应当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 银行存款的清查
为了防止银行存款账面发生差错,准确掌握银行存款实际金额,企业应按期对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收款、付款凭证要互相核对,做到账证相符;二是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要互相核对,做到账账相符;三是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开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要相互核对,以便准确地掌握企业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实有数。
为了避免银行存款账目发生差错,企业应经常与银行核对存款账目,即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同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核对时如发现双方余额不一致,除记账错误外,还可能是由于未达账项引起的。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一方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账项。由于企业、银行间存款收支凭证的传递需要一定时间,因而同一笔业务企业和银行各自入账的时间不一定相同,在同一日期,企业账上银行存款的余额与银行账上企业存款的余额往往不一致。这种差别具体来说有如下四种情况:
(1) 银行已记作企业存款增加,而企业尚未接到收款通知,因而尚未记账的款项。
(2) 银行已记作企业存款减少,而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因而尚未记账的款项。
(3) 企业已记作银行存款增加,而银行尚未办妥入账手续。
(4) 企业已记作银行存款减少,而银行尚未支付入账的款项。
在核对账目中,发现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双方余额如果不等,表明记账有差错,需要进一步查对,找出原因,更正错误的记录;双方余额如果相等,一般说明双方记账没有错误。
【例2-6】 2012年4月30日,华厦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785000元,银行转来对账单的余额为13550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以下未达账项:
(1) 企业送存转账支票680000元,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增加,但银行尚未记账。
(2) 企业开出转账支票450000元,但持票单位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银行尚未记账。
(3) 企业委托银行代收某企业购货款830000元,银行已收妥并登记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4) 银行代企业支付养路费30000元,银行已登记企业银行存款减少,但企业未收到银行付款通知,尚未记账。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见表2-1。
表2-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作用是用来核对企业与银行双方的记账有无差错,并不是更改账簿记录,对于未达账项,必须待结算凭证到达变成已达账项后方可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搁置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阅凭证和有关资料,及时和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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