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人信托业务
早期的信托业务都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直到19世纪,美国首先出现了法人信托业务。目前,法人信托已经在信托业务中占到重要地位,并成为信托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本章从法人信托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几种主要的法人信托业务。
第一节 法人信托业务概述
一、法人信托的概念
法人信托也称“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指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这里所说的“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指根据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组织。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必须经国家认可。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利益,法人也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能在法院起诉与应诉。
一般的经营企业、机关团体、慈善机构都可被称为“法人”。
法人信托业务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由受托人对法人财产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随着法人机构的不断发展,法人信托业务种类也越来越多。目前,法人信托业务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二、法人信托的特点
与个人信托相比,法人信托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最基本的区别表现在委托人的不同。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2)法人信托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为法人的资金实力要远远超过个人,因此,在信托业务中涉及的信托财产也较大。而个人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的数额有限。
(3)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受托人也存在差异。因为法人信托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而个人却受到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法人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而个人信托的受托人则可以是信托机构或者个人。
(4)法人信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更为谨慎。因为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而且数额巨大,一旦决策失误,影响要比个人信托大得多,因此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
(5)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由于法人信托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般存在较大的联系,在经济繁荣时,企业经营效果普遍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也会增多;而一旦经济萧条时,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也相应缩减。
三、法人信托的种类
法人信托首先出现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时期,许多地方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它们为了扩大生产、补充外部资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资。但由于企业知名度不高,又缺乏发行和管理证券的经验,于是希望借助信托机构帮助其筹资,由此产生了发行与管理有价证券的信托需求,这便产生了最初的法人信托。
到了19世纪末,美国一些铁路建筑、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激增,股票、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大量发行,于是与证券发行和管理相关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的法人信托业务。
随着企业生产的进一步扩大及其他业务需求的增加,各种形式的法人信托如设备信托、雇员受益信托等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目前,法人信托的业务种类十分繁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针对证券发行的信托,如公司债信托、市政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2)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3)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如各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4)关于权利的信托,如商务管理信托,发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的信托;
本章介绍这些信托中应用最广的几种信托,主要有抵押公司债信托、商务管理信托、动产信托和雇员受益信托。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托
证券发行信托是信托机构向证券的发行人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事务的信托。抵押公司债信托是证券发行信托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本节主要介绍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的要点,最后简单介绍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一、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含义
(一)抵押公司债
企业筹资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发行公司股票;二是举债;三是内部融资。如果企业所需资金巨大,借用时间长,可以用举债的方式筹措资金,其中一个重要的做法便是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按有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债券、担保债券与抵押债券。
信用公司债,也称无担保债券,是不提供资产作为担保品,而以发行企业的信誉作为担保的债券。担保公司债是由第三者(一般是政府、金融机构、母公司或信誉良好的企业)对发行的债券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抵押公司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市场上较多使用的是抵押债券,如果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投资者则可拍卖抵押品,兑现手中持有的债券。
抵押债券又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抵押品不同分为实物财产抵押公司债和有价证券抵押公司债。
(2)根据物上担保权顺序划分为第一到第三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当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价值较大,可以用作多次抵押,从而产生抵押顺序。
(3)根据抵押方式不同分为开放抵押债和封闭抵押债。开放抵押债是指发行公司确定以同一资产为抵押的公司债的发行总额,有权在原定公司债总额的限度内,分数次发行附有同一顺序抵押权的公司债;封闭抵押债是指在发行抵押公司债时,将发行公司所定的公司债总额一次发行完毕,日后不得以同一抵押再发行公司债。
(4)根据还本付息方式不同划分为可随时收回的抵押债券、可转换债券、设立偿债基金的债券、定息债券与分红债券。
(二)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含义
抵押公司债信托是信托机构为协助企业(公司)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和担保事务而设立的一种信托业务。企业委托信托机构作为其发行债券的受托人,代债券持有者行使抵押权或其他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从而能顺利完成资金的募集,取得稳定而长期的营运资金。它是公司信托的一项主要业务。
抵押公司债信托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有积极的意义。
对于债券发行公司来说,通过抵押公司债信托可以提供举债便利。公司在发债之前,都必须使社会了解其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得到社会的信任,单家公司的实力是有限的,而借助信托机构的信誉就能提高公众对债券的信任度,证明该企业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另外,发债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机构的销售渠道推销更多的债券,扩大发行量,使发行者享受节税的好处,获得发挥财务杠杆的效应。再有,信托机构又可代办发行、还本付息等繁琐事务,节约公司的精力。
对于债权人来说,抵押公司债信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信托机构作为债券发行受托人,债券还本付息的保障性增强。另外,信托机构也可以为债券发行提供保证、代理还本付息事宜等服务,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有保障的理财工具。
正是有了上述好处,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债的发行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有第三者为受托人,代替公司债的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或维护其他权利。日本的《抵押公司债信托法》也有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促进了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发展。随着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抵押公司债信托来完成公司债发行。
二、抵押公司债信托的特点
(一)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当事人
1.委托人
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委托人是发行债券的公司,也即债券的债务人。为了更好地促进债券的销售,公司与信托机构签订契约,通过信托方式来发行债券。
2.受益人
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受益人是债券持有人(信托机构也可视为受益人)。由于债券的持有者一般是分散在社会中的众多个人,而且可能随着债券的交易而不断改变,他们不可能共同保管抵押物,也无法对债券发行公司实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受益人通过信托方式来维护其利益,享受收益。
3.受托人
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机构,它们作为债券持有者的代理人执行监督任务,如果发行公司违反协议,受托人有权依约采取行动。
作为受托人,信托机构需要办理下列事项:
(1)取得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品,并负责保管。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间人,信托公司最重要的职责便是保管抵押品,以维护债权人的相关权利。
(2)查核及监督发行公司履行公司债发行事宜。
(3)代办有关手续,辅助发行公司发行债券。
(4)召集债权人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5)当发行抵押公司债的公司不能偿还本息时,信托公司要负责将抵押品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偿付债券本息。
(二)抵押公司债信托的信托财产
抵押公司债信托的信托财产不是不动产、动产或金钱等本身,而是这些财产上的一种权利即抵押权,委托人把这一权利信托给了信托机构代表债权人进行行使。
为了方便抵押权的处理,各国对发债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品的范围一般有着严格限制。如日本《抵押公司债信托法》规定只有动产、有证书债权、股票、不动产、船舶、汽车、飞机、建设机械、铁路、工厂、矿产、轨道、运河、渔业、汽车交通事业、道路交通事业、港口运输业等17种物品可以作为发债公司所提供的抵押品。
(三)抵押公司债信托与一般信托的不同之处
抵押公司债信托与一般的信托相比,具有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托人的权利行使是有条件的
一般情况下,抵押公司债信托中的受托人并不具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发生债务人违约情况时,受托人才可行使财产的所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处理。而在一般信托中,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就取得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
2.受益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债券发行后一般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转让交易,因此,债券的持有者是不确定的,对于受托人来说表现为信托中的受益人常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债券的不断交易而不断变化。而一般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确定的。
3.受托人的职责是双重的
在抵押公司债信托中,受托人同时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负有职责。对债券发行人负有辅助办理有关手续、方便发行债券的职责;而对债券持有人负有保管抵押品、监督发行事宜的职责。而在一般信托中,受托人只代表受益人的利益。
三、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基本程序
(一)发行人提出申请
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建立首先要由委托人即发行公司提出申请。
发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和经营特点,选择一家经营作风好、实力雄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委托后者代为办理发行债券事务。信托机构接到申请后,要求发行人提供必要的财产报表,如近几年的财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信托机构进行核实。
(二)信托机构审查核实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由于信托机构要为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因此,在接受信托之前也必须对发行情况进行认真核实。这一环节主要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公司的经营及资信状况
发行公司的经营将直接关系到未来债券的还本付息。因此,信托机构要考察发行公司的职责执行情况、资信状况、管理经验、经营效益、未来的现金流动情况等,以判断债券发行的风险。
2.审核债券发行情况
由于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基础是债券,因此信托机构要审核发行公司的债券发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国家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托机构也要对债券总额和面值、利率、偿还方法、偿还期限、发行价格以及已募公司债的偿还情况等进行认真考察和研究。
3.核实抵押财产
信托机构要对抵押物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包括抵押品的种类、形态、现状、价值等。
经过上述考察,信托机构认为可以接受这项信托业务后,可进一步与发行公司进行磋商,签订契约。
(三)签订抵押公司债信托契约
信托机构和发行公司经过相互选择后,确定采用这一信托方式的,双方就要进行信托契约有关条款的磋商。
抵押公司债信托契约的主要内容有:
1.一般性条款
这些条款与其他的信托契约相似,在契约的开头一般都是有关日期、双方名称、契约签字、盖章、债券所有人以及受托人关于证实自己已取得了抵押品一定权利的证明等内容。
2.抵押物品条款
这一条款是抵押公司债信托契约中十分关键的条款,它规定了抵押物品应转让给受托人代为保管。此处应详细列明抵押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和存放地点等。
3.债券证实条款
发行公司的特定官员签发一个移交指示,证明信托机构取得了抵押品的一定权利。
4.其他条款
包括其他一些相关的债券及抵押品的处理事项的规定。
双方在契约上签字后,信托关系正式成立。
(四)转移信托财产
由于信托财产是发行公司债券所抵押物品的抵押权,因此,债券发行人需要将抵押财产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转到受托人的名下,使其能够在发行公司违约时马上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理。
(五)发行债券
信托机构在办理完抵押品的相关手续后,可以协助发债企业发行债券。抵押债券发行信托一般采用公募形式,即由信托机构或承销银团先将公司债券承销下来,再公开向社会公众销售并募集债款。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人要尽快交付债券,即将已证实的债券尽快从印钞公司提取,交给承销团。承销团通过包销、助销和代销三种方式向社会销售债券。信托机构也可以在销售中起辅助作用。
(六)发行公司偿还利息并到期支付本金
债务人授权受托人执行债券的利息支付和本金交付工作。受托人应严格按照信托合同与债务人的指示在规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者支付本息。当本息结清后,信托宣告结束。
一旦债务人出现违约,信托机构就要行使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召开债权人大会,商讨债务处理的对策,并负责对财产进行拍卖,运用所得款项来偿还债权人的本息。
四、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抵押公司债信托是证券发行信托的主要种类,除了抵押公司债信托之外,信托机构也为政府的债券发行提供服务。
(一)收益债券发行信托的含义
这是指信托机构为市政公共建设发行公债提供服务,由于此类债券的偿还是以公共设施运营之后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的,故称为收益债券。
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往往需要承建一些公共设施,而这些设施的资金一部分通过政府拨款解决,另外也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来加以筹集,信托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市政公共建设债券的发行与运作提供便利。
(二)信托机构的职能
信托机构在此类信托业务中,作为受托人,主要承担以下功能:(1)受托办理收益债券的发行;(2)办理收益债券的过户与登记;(3)负责接受公共设施产生的用于偿还债券的收益; (4)办理收益分配手续,将收益分配给债券持有者。
[案例5-1] 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3年6月23日,由鞍山市政府委托鞍山信托(现为安信信托)设立的“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始发售,这是鞍山市第一个市政建设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计划书上表示这是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责成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委托鞍山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信托)以资金信托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3亿元人民币。
该计划分为三年期、四年期、五年期三个档次,预期收益率分别为3.5%、3.75%和4%,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
2003年7月10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市市政府的一项议案:利用鞍山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将还款资金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
[案例分析]近年来,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鞍山城市建设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落实远期发展规划,解决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市政建设问题,鞍山市政府需要寻找新的路径来筹集资金。但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债券,因此,鞍山市政府最终决定通过“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社会筹措资金用于城市建设。此次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项目。
鞍山市政府原本希望通过鞍山信托融资11亿元,但是鞍山信托出于多方因素考虑,首期只做了3亿元的信托计划。信托预期收益之所以设得比较低(3.5%、3.75%和4%),也是充分考虑到鞍山市政府的偿债压力。
2003年7月,鞍山市政府经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承诺用今后的财政预算建立偿债基金,归还贷款本息,如果城建投资公司不能偿还信托公司的贷款,政府将动用财政预算资金代为清偿,从而保证广大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有人认为这是鞍山市政府变相提供担保,与信托本质有矛盾。
第三节 商务管理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与公司债信托不同,它是围绕公司股东表决权建立的一种信托。
一、商务管理信托概述
(一)商务管理信托的含义
商务管理信托也称表决权信托,是由公司全体或多数股东将其所持股票信托给信托机构,由后者在信托期间行使表决权的信托。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通常拥有两个重要的权利:一是凭着所持有的股票定期获取股利;二是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企业的管理。
这两个权利在正常情况下都是由股东本人来行使的,但有时由于股东精力有限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股东可以推举某个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将其所有股票过户给信托公司,交由其保管,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信托机构一般要签发“商务管理信托证书”,并与原股东订立协议,声明原股东对公司仍享有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应有股东权利。
(二)设立商务管理信托的目的
开办商务管理信托的目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改善公司组织管理
一般来说,许多股东对管理并不在行,他们投资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经营,可以将股东的股票权利与享受股息的权利分割开来,将公司的管理权集中于熟悉商情、善于行政管理的人手中。
2.保证公司经营方针、作风的连贯性
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招聘,都有一定的任期,任期满后进行改选,特别是在股东频繁变换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经营就缺乏控制,导致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经常变动。而决策人员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法,不利于公司长远规划的顺利实施。如果把选举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则可以减少股东的变动,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3.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控制
现代企业竞争激烈,随时都会面临被收购或兼并的威胁,特别是中小企业。如果引进商务管理信托,将多数股东权利集中给信托机构代为行使,就可以防止竞争者在市场上大量收购公司的股权而获得本公司的控股权。
[案例5-2] 日本最早的商务管理信托
1974年五十铃汽车公司和美国的通用汽车(GM)公司合作,在引进GM公司的资本时,外资审议会在讨论确立日本股东权的问题上争执不下。因为GM公司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公司,资本雄厚,而日方股东当时没有一家可与之抗衡,所以人们担心企业会被美方控制。
这时五十铃公司接受了信托方案,采用了以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主要目的的商务管理信托方法,各大股东信托转让股份,并由信托公司共同受托,这样集中各大股东的表决权,以巩固日方的地位。这便是日本最早的商务管理信托,于1978年8月结束。
[案例分析]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采用了商务管理信托,将公司的股东表决权集中起来,交由信托机构代为行使,这样就可以防止国外的企业收购公司的股权而控制企业,达到了既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与经验,又把企业的命运掌握在本国手中的目的。后来,日本的国际经济贸易地位提高、汽车公司发展成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后,不再担心股份会被侵占,便结束了信托。
这种信托方式对于目前正处于发展期并希望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资金的中国企业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协助企业重整
在股份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风险时,更需要有专业人才和可靠的经营人员来改进经营管理,振兴业务。这时可以利用商务管理信托集中股权,为公司走出困境赢得一段宝贵的时间,从而改善经营,缓解危机。
5.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信托机构在商务管理信托中要以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作为基本目标,尽职地为股东实现企业的合理经营,财富增值,这样可以使股东获得更多的收益。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更为有利。
[案例5-3] 利用商务管理信托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S公司由母公司控股30%,另外向社会发行了70%的股份,但这些股权十分分散。母公司经常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作出一些损害中小股东的决策,许多中小股东对此甚为不满,但又无可奈何。后来他们听说可以利用商务管理信托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找到了Z信托公司,要求设立以S公司一些中小股东的股票表决权为对象的信托。信托公司为其设计了方案,并进行了公示,于是原来许多觉得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都纷纷加入该计划,累计汇集了45%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便可以与S公司的母公司抗衡了。
[案例分析]在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公募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一般股权是比较分散的,这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与参与热情,产生所谓的“理性冷漠”。其一,股东分布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一些小股东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参加股东大会;其二,大量的中小股东因为势单力薄,往往仅有名义上的发言权,即使参加股东大会,其股票权也无足轻重;三是一些能够获得部分决策权的中等股东由于业务素质、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也提不出什么有影响的决策,使得股东大会为少数大股东和董事会所操纵。这些原因导致了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大打折扣,也缺乏对董事会的监督制约作用。
利用商务管理信托就可以解决股东分散、股权分散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商务管理信托可以将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集中起来,将他们的共同意愿统一起来表达,使得他们作为个人在股东大会上原本微弱得可以忽略不记的声音变得举足轻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可见,商务管理信托对于改善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国有股独大、所有权虚置、经营机制不合理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商务管理信托的特点
(一)商务管理信托的当事人
1.委托人与受益人
在商务管理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都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将自己原来合法拥有的表决权设立信托,将表决权交给受托人代表股东行使,而自己则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同时,股东通常作为商务管理信托证书持有人,处于受益人的地位。
作为受益人,商务管理信托证书的持有人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1)知情权。信托成立后,为维护信托目的,股东享有搜集有关信息、监督表决权行使的权力。知情权包括对受托人的查询权和对相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只要基于正当的理由,在公司正常营业中的合理时间内,股东或者商务管理信托证书持有人都有权查阅相关文件。特别是在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或其他重大决策时,更应维护知情权。
(2)商务管理信托证书转让权。根据规定,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而股份上的其他权利则由商务管理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所以,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按比例获得公司支付的相应的股利(现金或者财产),在商务管理信托终止时,也可以凭证书换回原先交付给受托人的股 票。商务管理信托证书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股票相类似,可以方便地在市场上进行转让。
(3)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受益人可以解任受托人。这一权利是基于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产生的。但是,对行使解任受托人权利的条件,应作出严格限制。在两种情形下通常可以行使解任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行使表决权;二是受托人有重大过失。
(4)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造成股东损失,并且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受托人不经股东同意处分包含有信托表决权的股份。
2.受托人
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由于信托机构是专业的理财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经验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可以较为有效地行使表决权。而受托人在信托期内,代为保管股票,代股东行使表决权,处理公司事务,将每年公司股利收入分发给“证书”持有者。
根据信托原理,信托公司对信托表决权的股东负有忠实与尽职的义务,从而可以让中小股东大为放心。
(二)商务管理信托的客体
商务管理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在一般的信托关系中,信托客体多为财产或者财产权。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另一方为受益人,后者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不能成为商务管理信托的受益人。
(三)商务管理信托的特点
商务管理信托既具有一般信托的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商务管理信托将股东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这是商务管理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最为重要的地方。公司全体或多数股东推举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将其持有的股票过户转移于受托人的户名下。在信托期内,所有权与受益权归原股东,经营权或表决权则由信托机构代为行使。
2.信托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
在商务管理信托中,信托机构完全取得股东的表决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受托人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规定,便可以“自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其活动。
3.商务管理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
由于商务管理信托的委托人是分散的,各人的意志表示可能会有不同。为了维护信托关系的稳定,一旦信托成立,除非全体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信托目的实现后,委托人才可依信托协议要求返还股票,并收回对公司的表决权。
三、商务管理信托的程序
商务管理信托的处理过程见图5-1。
图5-1 商务管理信托的处理过程
商务管理信托的处理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缔结信托契约
由受托人与公司的相关股东(有时甚至要与所属的公司)缔结信托合同。商务管理信托的信托合同除具有一般信托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必须明确:(1)特定的信托目的,如公司重组、稳定经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等;(2)股票表决权转移条款,交付信托的股份要列入受托人名下;(3)受托人的权限与职责;(4)受托人的辞任;(5)信托的期限及终止事项。
2.股东将股票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
股东要将转移情况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标明“表决权信托”,受托人便成为公司文件上记录的股东,公司则会发给受托人新股票,股票上通常载有记号(以免股份流入恶意购买者之手),由此,商务管理信托关系合法成立。
3.签发商务管理信托证书
受托人在得到新股票后需立即签发商务管理信托证书,并将它交付原股东。
同时,信托机构必须出具一份商务管理信托的受益人名单,名单中要列出他们的姓名、地址以及上述受益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股票的数量和类别,并把该名单和商务管理信托协议副本送交给相应的上市公司备案。这种备案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的其他未参加商务管理信托的股东披露这种商务管理信托关系。
4.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在信托关系的存续期间,受托人代表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的权利。
为了避免因受托人的职权过大而操纵公司,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在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照契约赋予的权限办理,如需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表决,应首先征得原股东同意。如在美国,有的州规定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对股票的出售与其他公司合并等诸事无权决策,应征得原股东同意。
5.到期时的处理
当信托到期或出现约定事项时,受托人应按合同规定返还股票及表决权,而商务管理信托证书的持有者也将证书交还信托公司予以注销,信托关系结束。
四、商务管理信托的成立要件
商务管理信托的成立一般要符合三个要件,即采取书面形式、不能超期和进行登记。
1.采取书面形式
由于商务管理信托涉及公司股东的权益,较为重要,而信托的内容比较复杂,要求有确定性,所以一般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以确立。
2.期限的规定
商务管理信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期限届满时,商务管理信托合同自然终止。(www.xing528.com)
但是可以在期间办理延长手续,由当事人在约定的商务管理信托期限届满时续订合同,每次延长为10年。
当然,所有同意延期的股东必须在合同书上签字,以表明其同意延长。延长合同的效力只对签字人产生作用。而反对延期的人有权在原定的商务管理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其股份。
3.登记与公示
根据规定,股东将股票交给受托人时要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此事,并注明“商务管理信托”字样。而受托人在签发商务管理信托证书后要出具一份商务管理信托的受益人名单连同信托协议副本送交上市公司备案。
商务管理信托的登记与公示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登记与公示为商务管理信托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只有在登记时才发生商务管理信托变动的后果。第二,为持续不断的权利交易提供客观公正的保障。公示提供信息以及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让人们知道在该股份上有商务管理信托存在,从而消除在该股份交易中的风险。
第四节 动产信托
一、动产信托的含义
(一)动产信托的含义
动产信托,也称设备信托,是由设备的所有者(多为设备的生产商)作为委托人,将设备委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购买企业的一种信托方式。设备信托是一种以管理和处理动产为目的的信托,在本质上起到了融资的作用。
(二)动产信托的意义
动产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对动产设备以信托方式进行积极的管理和处理,为设备的生产和购买企业提供长期资金融通。
运用动产信托业务,对设备生产商与用户都有较大的好处。
从设备生产商角度看,运用动产信托的好处有:
(1)扩大销售。在客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动产信托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扩大客户对动产设备的需求,让企业能更多地销售产品。
(2)降低成本。在动产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可以代委托人办理延期收款等事务,大大减轻了厂家自己销售的负担。
(3)及时收回资金。企业可以通过在市场上出售“信托受益权证书”(见动产信托的种类),尽早收回动产的款项。
从用户的角度看,运用动产信托的好处有:
(1)减少一次性投资。在动产信托中,用户可以通过交纳租金或分期付款的形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大大缓解因自有资金不足而无法购买设备的困难。
(2)还款方式灵活。用户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如交纳租金或分期付款的形式来偿还货款,还款期限也较长,一般可达5~10年。
(3)增加收益。利用动产信托,能节省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筹资而取得设备的利息成本,而达到同样的效果。这是因为有些国家规定,用户分期付款的利息和费用可以作亏损处理,免税。另外,用户也能利用设备投产后的收益、折旧费用等资金来源有计划地偿还货款。
二、动产信托的特点
(一)动产信托的主体
动产信托一般涉及设备用户、生产者、信托机构与社会投资者等主体。其中,生产单位是委托人和最初的受益人。生产单位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将设备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与处理,同时,它又得到一定的证券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转让,获得收益;信托机构是受托人,负有妥善管理与处分设备、为受益人谋利的义务;设备用户作为承租人,须定期地支付租金;社会投资者是第二位受益人,通过购买有关的有价证券从中获得投资收益。
(二)动产信托的客体
动产信托的标的物一般是价格昂贵、企业无力一次购买的商品,如大型电子计算机、火车、飞机、炼钢厂的主要设备等。
在日本,动产信托在1922年《信托业法》中得到承认,直到1956年才有车辆信托的实例。日本东洋信托银行的《业务种类及方法》一书中所规定的动产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车辆及其他运输用设备,具体包括车辆、船舶、汽车、海上运输用集装箱;第二类是机械用设备,如电子计算机、建筑机械、机床、电梯、药品机械、停车场设备等。
(三)动产信托与其他业务的比较
1.动产信托与租赁的区别
动产信托与租赁都涉及设备的出租业务,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动产信托作为一种信托业务,至少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而且还关系到诸多分散的社会投资者,是一种多边的经济关系;而租赁的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一般只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
(2)动产的最终归属不同。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在信托结束时一般归最终用户,而租赁业务中的设备资产一般要归还租赁公司。
(3)租金交纳的方式不同。动产信托中的租金交纳十分灵活,可以由用户与受托人协商,在信托合同中加以约定;而租赁业务中的租金一般是固定的,要每期交纳。
2.动产信托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1)目的不同。动产信托的目的是要借助信托机构实现动产的出租或出售;而抵押贷款的目的是通过抵押设备取得资金,债务人实际上并不想把设备转让出去。
(2)产权转移不同。动产信托一旦成立,受托人即取得设备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它有权按照信托合同对设备进行管理与处分;而抵押贷款的设备只是作为一种担保,如果将来债务人及时偿还借款,银行要归还设备,仅在借款人不偿还银行贷款时才能获得设备的产权,对设备进行拍卖以补偿自己的本息。
(3)财产管理方式不同。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其形态在信托期间可以发生变化;而抵押贷款的设备在抵押期间要保持财产原有形态,银行不得改变其形态。
三、动产信托的种类
(一)根据所运用的信托财产的不同划分
1.车辆及运输设备信托
车辆及运输设备是动产信托中运用较多的财产,又可分为车辆信托、船舶信托、汽车信托等。在这些信托中最早运用的是铁路车辆信托,其目的是铁路公司利用信托形式来购买车辆,一般的做法是铁路公司在10~15年内分期付款交纳租金,到期时车辆归铁路公司所有。后来造船企业通过船舶信托的方式来销售船舶,及时收回资金,目前船舶信托已成为动产信托最主要的业务。
2.机械设备信托
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建筑机械、机床、医疗器械与计算机等可以独立使用、单位价值相对较高的设备,其中计算机信托成为动产信托中的第二大种类。
(二)根据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划分
按照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动产信托可分为管理方式、处理方式和管理处理方式三种。
1.管理方式的动产信托
管理方式的动产信托也称出租型动产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信托,将动产出租给用户的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受益人。在信托期间,用户只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到期时信托财产交还给委托人。
2.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
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也称为即时处分型动产信托,它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完成动产的出售。
3.管理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
管理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则结合了前面两种形式,是一种先出租再出售的做法。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不仅要在信托期间管理设备的出租,还要在信托到期时将动产的所有权转给客户,这是动产信托中最基本,也最具普遍意义的形式。
根据融资方式不同,管理处理动产信托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出让信托受益权证书方式。受益权证书是一种由信托机构根据设备厂商转移的信托财产开立的有价证券,持有者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到期可凭此证书要求信托机构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在出让受益权证书方式的动产信托中,信托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动产设备后,签发信托受益权证书给厂商,后者通过在市场上将信托受益权证书出售给社会投资者从而收回货款。
(2)发行信托证券方式。信托证券是由信托机构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筹措的资金用于支付生产厂商的货款。
在发行信托证券方式的动产信托中,信托机构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信托证券筹集资金,先支付生产厂商的货款,再通过定期收回租金的方式向社会投资者支付证券的本息。与出让信托受益权证书方式相比较,这种方式可以免去生产厂商在市场上寻找社会投资者的麻烦,可以更快地保证货款的回笼。
四、动产信托的操作程序
在三种不同形式的动产信托中,信托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因此要分别加以介绍。
(一)管理方式的动产信托
管理方式的动产信托主要是由信托机构帮助生产企业完成设备的出租,其基本程序见图5-2。
图5-2 管理方式的动产信托程序
(二)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
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主要是由信托机构帮助生产企业完成设备的出售,其基本程序见图5-3。
(三)管理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
1.出让信托受益权证书方式
这一方式的动产信托具体操作如图5-4所示。
2.发行信托证券方式
信托证券是由信托机构直接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所以与出让信托受益权证书方式的动产信托程序存在较大的差别,其程序如图5-5所示。
图5-3 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程序
图5-4 出让信托受益权证书方式的动产信托程序
图5-5 发行信托证券方式的动产信托程序
第五节 雇员受益信托
一、雇员受益信托概述
(一)雇员受益信托的含义
雇员受益信托是指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及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和运用,实现的信托收益由公司雇员享受。
(二)雇员受益信托的目的
雇员受益信托最早出现在美国,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后,企业为了吸引优秀人才,激励雇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引进了雇员受益信托。之后,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与法令,并改革了相应的税法,通过雇员受益信托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这些都成为促进雇员受益信托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力。
雇员受益信托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改善职工的福利,最终增加公司收益。具体来说,它对各方都具有很大的好处。
1.雇员受益信托对企业的好处
(1)提高员工的福利,如通过养老金信托等为退休员工提供生活上的保障;(2)享受税收优惠;(3)员工可以一起分享利益,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建立;(4)让员工无后顾之忧,可安心上班,激发雇员的积极性;(5)留住优秀雇员,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减少人才流失。
2.雇员受益信托对员工的好处
(1)享受企业福利,提高薪水的相对水平;(2)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员工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储蓄功能;(3)员工通过养老金信托,增加退休时的可用资金,安享退休生活;(4)资金由信托机构集中管理运用,降低交易费,分散投资并降低风险;(5)可以享受信托机构提供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三)雇员受益信托的主体
1.雇员受益信托的委托人
雇员受益信托的委托人是雇员所在的公司,公司为了对其雇员提供利益而设立了信托,委托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当然,在有些种类的雇员受益信托(如形成财产信托)中,雇员本人也可以作为委托人,公司作为雇员的代理人。
2.雇员受益信托的受益人
雇员受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公司雇员,在信托业务中,他们享受信托机构对资金运用带来的好处,改善自身的福利状况。
3.雇员受益信托的受托人
雇员受益信托的受托人常为各类信托机构,它们对公司交给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制定合适的投资政策,并负责具体的操作,以实现雇员收益最大化的信托目的。当然,根据尽职的原则,受托人要及时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接受他们的监督。
二、养老金信托
(一)养老金信托的定义
养老金信托也称年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运用管理,并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
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一种信托制度。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之后能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各国都建立了养老金制度。如美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政府社会保障养老金、公共部门养老金与雇主养老金、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等几个部分;日本的养老保障体系———“国民年金保险”制度主要由基础年金与雇员年金(又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组成。当然,目前,欧美、日本等国家社保体系的主要支柱并不是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而是企业年金制度。不同国家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国家是自愿参加,有的国家实行强制参加,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保险模式,有些采用的是信托模式,表5-1给出了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年金组织运行模式。
表5-1 典型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组织运行模式
从表5-1中可以看出,养老金信托方式是主要的运作模式。在这一模式下,雇员所在的公司根据养老金制度制定出养老金计划,定期地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信托给事先选定的信托机构来加以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养老金投资的不断增值。
(二)养老金信托的当事人
1.养老金信托的委托人
养老金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雇员所在的企业。许多国家给予企业养老金计划全面的税收优惠,客观上促进了本国企业为职工举办养老信托的积极性。比如,有的国家规定,企业缴纳的养老金部分是当年免税的,即企业可以从它的当年利润中抵减支付给信托机构的养老金部分,从而减少企业纳税的绝对水平;如果企业缴纳的养老金数额较大,还会降低企业的纳税等级,使适用的税率下降,也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在养老金信托中如果有部分资金是职工缴纳的,那么职工缴纳部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不计入当年的纳税范围,而是在职工退休后领取退休金时才对这部分收益支付所得税。另外,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为150亿英镑。企业委托信托机构办理养老金信托,可以有效地运用资金,并节约成本。
2.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
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它们主要办理信托财产的运用与投资管理,承担税款的缴纳和账务的处理以及加入者的事务管理及养老金的发放管理。
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对养老基金的投资规定受托人要遵循“审慎管理原则”以确保养老金的安全。美国1974年推出《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正式对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受托人严格履行“审慎人原则”,同时对受托人的职责及禁止行为做出了规定。对养老金资金信托的要求:在退休计划的基金运作中必须满足多种要求,以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唯一宗旨,以保证其安全性。
3.养老金信托的受益人
养老金信托的受益人是雇员,一般在其退休之后,便可按月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以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
(三)养老金信托的业务程序
养老金信托的办理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1.设立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的基础是养老金制度,因此,企业必须加入养老金制度,制定完整的养老金运作章程,明确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的养老金计划也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有了章程之后,企业要求本企业的职工参加养老金制度。之后,企业就要选择一家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养老金信托契约。养老金信托一般不规定具体年限,只要企业存在,信托就可以延续下去。当然,不同企业的信托资金要分开核算。
2.缴纳养老基金
企业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之后,必须定期向信托机构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养老金基金的来源。养老基金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三个方面:职工个人、企业和政府。在一些福利国家中,公共年金的比例较高,而且公共年金中政府贡献的比例也很高。但由于社会福利支出越来越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因此,企业与个人养老金信托占比上升。但企业养老金负担的费用比重一般远高于雇员,而不是雇主和雇员等比例负担。例如,在德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美国这一比重为87%,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为70%~75%,瑞士为58%,日本的企业养老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
企业养老金信托的资金来源比较灵活,企业可以从职工的工资或奖金收入中扣除相应部分代为缴纳,其资金缴纳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变化的,即根据企业各年的不同盈利状况确定企业应缴纳的资金。由于企业养老金信托的缴费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防止人们避税,有些国家规定了这种缴费率的上限,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例如英国规定企业养老金雇主、雇员的总缴费率不能超过17.5%;瑞典规定的缴费率上限为13%。
3.运用养老金信托资产
设立养老金信托的企业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后,就必须将养老金财产交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具体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
养老金信托基金的运用必须坚持的两个根本原则:一是投资的安全性;二是高回报率。因此,如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高额回报,这是养老金信托基金投资者一直关注的焦点。
对于信托基金的投资,各国政府的管制做法有所不同。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只对养老基金的投资作原则上的规定,即要遵循“审慎管理原则”,并且自身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美国为10%,英国、荷兰为5%),但对养老基金具体的资产结构不作规定。有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丹麦等国政府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如日本规定,养老基金资产中股票或外国资产不能超过30%,对某一家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过10%,债券投资至少为50%;瑞士对各种资产比例上限的规定是:国内股票30%,国内不动产50%,外国股票10%,外国货币资产20%;法国规定,养老基金至少要拥有34%的政府债券;加拿大则规定,对超过养老基金资产20%以上部分的外国资产每月课征1%的税收,另外,不动产投资的限额为7%;丹麦规定,养老基金资产的60%必须投资到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股票投资的比重不得超过40%。
4.支付养老金
参加养老金信托的职工在退休以后可以按信托契约的规定向信托机构领取退休金。信托机构在向受益人支付养老金时,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每年按一固定金额支付,取决于信托契约的规定。
当然,参加养老金信托的职工要享受信托利益一般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美国规定职工必须至少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5~10年后才有资格在退休之后享有受益权。但是如果工作未满规定的年限就离开原企业,那么就丧失了对养老金的受益权。
养老金信托的业务程序见图5-6。[案例5-4] 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23号令”),于5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8月正式发布《企业年金管理指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信托法》为依据,定义了企业、职工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实现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23号令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了公司型和基金会型的优点,为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年金服务提供了发展空间和操作基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总则的第四条明确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在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了明确的信托关系,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待。
图5-6 养老金信托的业务程序
[案例分析]目前,欧美、日本等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是企业年金制度,而运作方式就是“信托模式”。因为信托模式以独立的财产制度来运作企业年金,符合资金运作要求长期安全、稳定回报率的特性。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采用这一模式对年金进行管理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企业年金的运作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主体。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分别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这一模式,各类金融机构各司其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有资格申请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保险机构可以担任基金账户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作为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可以成立专业的养老金公司,承担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三种职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金融控股集团则可以提供“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的一站式服务;银行可以申请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200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5号)公布第一批认定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中信信托与华宝信托又承担企业年金的基金账户管理人。2007年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名单,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获得受托人资格。从中可以看出,信托公司作为一支新的力量入围年金管理机构,体现了向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的主流靠拢的趋势。
三、财产积累信托
财产积累信托是指把职工一定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加以管理与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信托业务。
财产积累信托是以雇员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企业员工从每月薪水中提出一定金额由雇主(企业)代扣代交信托金。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负责运用信托财产。它们依据与委托人所签订的信托合同,以定时定额方式投资于自己公司的股票或其他上市股票,或国内证券投资信托资金,或海外共同基金等。而参加信托计划的员工在退休、离职或其他特定原因发生时,可以按持有比例提领该笔金额。财产积累信托的运作流程见图5-7。
图5-7 财产积累信托的运作流程
四、职工持股信托
(一)职工持股信托的含义
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有多种方式,如职工直接持股、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设立持股公司持股、通过信托方式持股等。
职工持股信托是采取信托方式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以职工持股会或企业为委托人,以信托机构为受托人,以购股资金及购买的股权为信托财产,以为职工持有和管理股份或股权为信托目的设立,待职工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时可以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职工持股信托通过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使得持股职工不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身份,从而回避《公司法》的诸多限制,有利于加强职工股权的管理和提高目标公司的决策效率。由于这样的信托行为受《信托法》保护,它对于国企改制过程中规范职工持股实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职工持股信托是一种合法合规且有利于实现职工股东利益的方式。
(二)职工持股信托的运作方式
1.美国的职工持股信托
美国的职工持股信托是依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规定而设立的。它的一般做法是:公司向雇员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或现金,或雇员向公司借款投资本公司某些证券或不动产,并将这些信托财产交给信托机构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管理,待雇员退休,信托机构将信托收益及本金支付给雇员。
2.日本的职工持股信托
日本的职工持股信托是设立职工持股会,职工用工资和奖金定期地买进本公司股份,分为金外信托与管理有价证券信托两种方式。
(1)金外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金外信托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是信托机构将职工的出资和公司的奖金购买和管理公司的股份,并于信托终了时将股份直接交还给职工。
在该类信托中,信托金包括职工的出资与公司的奖金,委托人是公司的职工,但委托人不直接将信托金交付给受托人,而是由职工持股会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交代收信托金,代理信托契约的签订事务。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购进公司股票,并遵照委托人的意图行使股票表决权。信托收益包括股票股利和运用收益两部分,受托人在获得股利和运用收益时将它加到本金中去。金外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的结构如图5-8所示。
图5-8 金外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
(2)管理有价证券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与金外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不同,管理有价证券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是由委托人本人利用出资和奖金购入本公司的股票后再将股票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终了时由受托人将股票交还给受益人。这种方式的结构如图5-9所示。
图5-9 管理有价证券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
[案例5-5] 湘计算机的职工持股信托[1]
2003年,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湖南信托)受托湘计算机(000748)对其控股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湘计海盾)进行职工持股计划,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开创了以信托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方案的先河。
湘计海盾成立于2001年6月,由原湘计算机军品所改制而成,其中湘计算机投资500万元,拥有其98%的股权,另外2%的股权由长沙长远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长沙长远)持有,而湘计算机又持有长沙长远90%的股权。
“职工持股信托计划”中规定,职工持股信托后,职工将持有湘计海盾15%的股权,其中湘计算机将转让13%,长沙长远将全部转让2%的股权;公司现任高管人员、中层干部、开发部项目组长、母公司劳模、核心技术骨干人员以及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具有购买资格(100余人的湘计海盾当时仅有20人左右持有公司股权)。
持股职工个人出资,委托湘计算机与湖南信托签订股权收购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相关协议,通过其购买、持有并管理湘计海盾部分股权,持股职工作为信托受益人按比例分享信托财产收益、承担信托财产亏损。
湖南信托将代表持股的20多名职工成为湘计海盾的第二大股东,持有15%的股权。而湖南信托同时持有湘计算机4 372万股股权,占15.82%,是其第二大股东。
[案例分析]除了信托方式之外,职工持股计划的形式主要包括以职工个人、职工持股会或持股公司作为主体来持股。但对于上市企业,这三种方案都有较大的缺陷:一是以个人直接持股,一般要求持股人数不能过多;二是以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三是对于通过设立“壳公司”来持股,则存在着“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以及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
而持股会作为委托人,以受让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将股权转移给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与运用,则可以避免上述不利的问题,防止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并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受益人(职工)利益的忠实。
湖南信托与湘计海盾的职工持股信托计划正是开创了这一先河,并能有效维护职工利益。
五、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一)利润分享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信托。利润分享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公司每年将公司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拿出来,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在一定时期后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受益人(本公司的职工)。
这一信托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信托本金和收益都是不确定的。公司根据每年的盈利情况确定出资金额。当盈利多时,信托本金会较多;而公司盈利下降时,信托本金也会减少。正是由于本金的不确定,信托收益也会发生波动。
(2)信托本金和收益与雇员的年龄和工龄无关,雇员不负担信托本金的分摊额。
(3)雇员可以较灵活地支用款项。当雇员发生退休、死亡、致残、辞职或被解雇等情况时,都可以要求支用信托本金及收益。
(4)法律对该信托当事人资格的要求较为灵活、宽松。
(二)储蓄计划信托
在储蓄计划信托中,公司把养老金计划和储蓄计划结合在一起,其目的是为了向职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这类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信托财产主要来自雇员的储蓄和公司的捐款两部分(一般后者的数量要超过前者)。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向退休雇员支付收益等。与养老金信托相比,储蓄计划信托更加灵活,因为它允许提前向雇员支付收益等。
本章小结
法人信托也称“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指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法人信托的特点表现为: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更为谨慎;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法人信托的业务种类十分繁多。
证券发行信托是信托机构向证券的发行人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事务的信托。抵押公司债信托是证券发行信托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信托机构为协助企业公司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和担保事务而设立的一种信托业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只有发生债务人违约情况时,受托人才可行使财产的所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处理;受益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的职责是双重的。收益债券发行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为市政公共建设发行公债提供服务。
商务管理信托也称表决权信托,是由公司全体或多数股东将其所持股票的商务管理信托给信托机构,由后者在信托期间行使表决权的信托。该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善公司组织管理,保证公司经营方针与作风的连贯性,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控制,协助企业重整,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等。商务管理信托将股东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信托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
动产信托,也称设备信托,是由设备的所有者(多为设备的生产商)作为委托人,将设备委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购买企业的一种信托方式。它是一种以管理和处理动产为目的的信托,在本质上起到了融资的作用。动产信托根据所运用的信托财产的不同分为车辆及运输设备信托与机械设备信托,按照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分为管理方式的动产信托、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和管理处理方式的动产信托三种。
雇员受益信托是指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和运用,实现的信托收益由公司雇员享受。雇员受益信托包括养老金信托、财产积累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和其他雇员受益信托。养老金信托也称年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的养老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基金财产的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向其支付退休金;财产积累信托是指把职工一定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加以管理与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另外,还有利润分享信托、储蓄计划信托等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练习与思考
【名词解释】
公司信托 证券发行信托 抵押公司债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
动产信托(设备信托) 信托受益权证书 信托证券 雇员受益信托 养老金信托
财产积累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
【简答题】
1.与个人信托相比,法人信托业务有哪些特点?
2.抵押公司债信托有哪些积极的作用?
3.动产信托按照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分为哪几种形式?
4.动产信托与租赁相比有什么区别?
5.商务管理信托的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思考题】
请结合实际说明如何利用商务管理信托来实现特定的信托目的。
【注释】
[1]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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