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观念与残疾人权益保障(1)
(二○○一年五月)
《残疾人维权法律知识保障手册》即将付梓出版,谨表示衷心祝贺!
在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将权利看做是人的依自然规则自由生活所不可或缺的自然本质。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梅克尔则进一步将该观点表述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一六七九年、一六八九年、一七○一年英国国会分别通过《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将天赋人权的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体现在每一条法律条文中,成为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一七七六年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集中表述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一七八九年法国议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以启蒙思想家理论为基础,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精神。以宪法开列权利清单、以立法构造权利体系,遂成风气,人权作为权利体系中公认的基本原则总是在规设其他权利方面具有逻辑上的天然优势。我以为,正是由于上述的天然优势,才产生“天赋人权”这样强烈鲜明的表述,实际上,人权并非天赋,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斗争的成果。如果再向前看,当然权利的共享并不是对天赋人权精神的否定,而是对其精神的延伸。
一九二六年九月,一些国家签订了国际性的《禁奴条约》,宣布消灭奴隶制和奴隶的贩卖;一九二九年国际法学会通过了《国际人权宣言》,它开宗明义:“每一个国家有义务承认每一个人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平等权利,并有义务给予该国领土的一切人不分国籍、性别、种族、语言和宗教以这些权利充分的和完全的保护。”尽管这一宣言未能成为公认的国际文件,但它对以后《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石。一九四一年八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联合签署《大西洋宪章》,宪章共八条,内容主要是两类:一是重申和强调人权;二是呼吁世界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共同反对战争。宪章公布后,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其直接的作用是促成国际反法西斯侵略的统一战线。另一方面,唤醒了人们对人权的重视。一九四五年,联合国这一国际性组织宣告成立,通过了《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确立在国际性组织的历史文献之中,郑重向全世界宣告:“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联合国把保障人权作为国际组织的宗旨,专门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并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国际组织第一个系统地提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内容的国际文献,它对战后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包括《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在内的区域性和专门性人权宣言的产生,在根本指导思想上起到奠基的作用,其中的基本规则,成为指导各领域人权宣言的法则。此后,联合国于一九六六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统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如果说《世界人权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人权与基本自由”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和具体化,那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则可以说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完善。随着加入这个公约的国家不断增多,人权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极大创伤,战争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战争造成了无数人的伤残。战争给人类带来了灾难,同时也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人们呼唤和平,渴望健康,要求社会和谐人道。一些国家开始建立收容机构,对伤残者采取康复措施,补偿功能,在此基础上,又引发出伤残者其他权利的保障问题,残疾人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联合国早在一九六九年就颁布了《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公约》;一九七一年联合国通过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首次提出了残疾人的权利。一九七五年联合国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确认《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一九九四年联合国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将“平等·参与·共享”作为总的奋斗目标。这一切都表明残疾人事务已充分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保障问题已被提上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残疾人问题。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已被列入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议事日程,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基础,县、乡、村扶助残疾人规定为补充的《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在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各级人大和政府还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将执法检查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不仅如此,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也伸出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之手,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成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公平分配权、特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契约自由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身份权、婚姻自由权以及生命权、社会和文化权、发展权、健康权等等。这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中,以及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都作了具体规定。残疾人和普通公民一样拥有这些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残疾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这些法定权利。(www.xing528.com)
作为特殊群体,残疾人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其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时候,往往受到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侵害或不公待遇,这就要求法律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制定适应于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法,即保障残疾人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行使其权力,使其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会平等权利。因此,在残疾人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优抚权等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机会平等权、身份平等权等社会平等权。在我国,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形制定了大量的特殊维权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了残疾人能够享有这些社会保障权利。
残疾人作为公民,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不能想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的存在。希望广大残疾人朋友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当前,国家正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残疾人事业也不例外,也要走上依法治法理的轨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面会加宽。参与机会增多,必然会遇到各种新的问题,需要以法律手段加以调整,残疾人若要维护好自身权益,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手册的作者们经过几个月的辛苦劳作,对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仔细认真的甄别、分析和挑选,从中归纳总结出了我国残疾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并且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该权利体系进行了界定和说明,他们的工作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应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残疾人的认同和感谢。我殷切期望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来关注残疾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大家都来共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人类物质文化成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对该手册进行了认真严肃的审定。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韩杼滨检察长、国务院法制办杨景宇主任、全国人大内司委顾金池副主任委员、司法部刘飏副部长欣然提笔为手册题辞,倾注了对广大残疾人的爱心和关怀。在此,我代表全国六千万残疾人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应当肯定地说,本手册的出版和发行,既是对我国残疾人权利维护现状的一次较有见地的总结和概括,也是全国残疾人朋友们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本工具书,它的社会意义将是深远的。
【注释】
(1)这是邓朴方同志为《残疾人维权法律知识保障手册》所作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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