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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增值税知识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增值税基础知识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卖给最终消费者。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

纳税基础:增值税知识

第一节 增值税基础知识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不重征。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也就是按照货物和劳务销售收入额中新创造而未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征税,能有效地排除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和税赋不平等的弊端,解决了由于生产流通环节多少不同而造成的税赋不同的矛盾。

(2)普遍课征。增值税的税基相当广阔,体现了增值税征收的普遍性。从横向生产经营来看,包括制造业、商品流通、加工修理等,只要有增值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从纵向看,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无论经历多少,都要就每个环节上取得的增值额征税。

特别提醒:实际上,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到的税款转交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卖给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3)价外计征。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即税金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把税款同价格分开,使企业的成本核算不受税收的影响。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可以更鲜明地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同时实行价外计征办法,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奠定了基础。

(4)税负公平。增值税的税负不受商品生产经营环节和结构变化的影响,只要一种商品的最后销售价格相同,不论它经过生产经营环节的多与少,其所纳的增值税额总是相同的,即售价相同、税负相同,从而使同一种商品的税负始终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公平、利于平等竞争的重要特点。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分为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两部分。

(一)应税货物

应税货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以及进口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都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凡是把货物的所有权交给购买方,并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属于销售货物。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所在地或起运地在我国境内。

特别提醒:确定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须认定其是否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只是转让货物使用权,如货物的出租、出借等,这些行为都不属于税法所说的转让所有权,不应缴纳增值税。

2.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在海关报关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包括国外生产和我国已出口又转内销的货物、国外捐赠的货物,以及进口者自行采购的货物、用于贸易行为的货物、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的货物。国家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对进口货物是否减免税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方、部门都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

(二)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加工后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属委托方的业务;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销售货物的重要标志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出现转让货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者不是以直接有偿形式进行,这些形式的货物转移行为都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同一项生产经营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且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才产生的,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从属关系。即一项行为既涉及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涉及不征增值税的劳务提供,如装饰材料商场在销售一笔装饰材料的过程中,同时提供运输和安装服务。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五)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方身上,即从事非应税劳务与其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特别提醒: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两者难以分开核算;兼营非应税劳务通常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业务中,没有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适应,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1)单位,包括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如何,只要从事销售或者进口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都应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这些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此外,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我国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要求报送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除此之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为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行主要规定如下: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加强会计核算。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一是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二是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三是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

知识链接: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①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②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③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④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

(1)凡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醒: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①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见表3-1。

表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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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可以按预计销售额填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权力与义务。满12月后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交转正申请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企业类别:填工业、商业
3.认定期限起始日期为终审审批的有效期起,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终止日期为从起始日期起满12月的当月的终止日。
4.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自存,一份上级税务机关存查。

4.一般纳税人的注销和划转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或者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其他个人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都应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设计采取了基本税率与低税率相结合的模式,同时对于向境外出口的货物实行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统一采用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税。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其适用范围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法列举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除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低税率

低税率是相对基本税率而言的,低税率是13%。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低税率征税。(www.xing528.com)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零税率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零,并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缴纳本阶段的应交税额,而且可以抵扣已支付的以前环节的增值税。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货物,另一类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的货物。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如纳税人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等,不适用零税率,应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征收率

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五)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知识链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它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这里的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所谓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所谓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2)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3)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4)字轨号码;

(5)开具时间;

(6)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1)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

(2)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3)因销货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

(4)因销货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

2.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

(1)当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1.准予作废的条件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作废发票的操作要求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确认

1.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3.丢失抵扣凭证的补救措施

(1)丢失抵扣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发票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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