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纳税基础与实务:纳税人计算机记账软件备案要求

纳税基础与实务:纳税人计算机记账软件备案要求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纳税基础与实务:纳税人计算机记账软件备案要求

第二节 纳税会计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主要对象,是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重要凭据之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一)账簿、凭证的设置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账簿。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二、发票管理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www.xing528.com)

(一)发票的印制

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以上两种情况,都要求套印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国家对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使用中文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二)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购时,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开具、使用、取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开具发票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禁止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四)发票的保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专人保管。单位和个人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日常领发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并严格岗位责任考核。

(2)专库保管。单位和个人应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要配备专柜存放发票,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存放,以有利于发票存取和盘查。

(3)专账登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账、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

(4)定期盘点。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底对库存未用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点,填报《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确保发票账实相符。

(5)保管交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

发票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①清点库存发票和缴销的发票存根种类和数量;②核对发出尚未缴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③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章和物品;④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