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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法制:诗说中国•1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第86章先秦时期的法制幽絷书情通简知己(节选)骆宾王揆画惭周道,端忧滞夏台。诗中提到的“夏台”,是夏朝时期的监狱名称,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第一次出现。西周时期法制的发展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陆续制定了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法律。

第86章 先秦时期的法制

幽絷书情通简知己(节选)

骆宾王

揆画惭周道,

端忧滞夏台。

生涯一灭裂,

岐路几裴徊。

骆宾王(约626或627~684后)唐代诗人。婺州义乌(今属浙江)人。

【注释】

幽絷:一作“狱中”。囚禁。

揆画:揣度、思量、考虑。

周道:周朝的治国之道,这里指曾被拘禁于羑里的周文王。

端忧:充满忧虑。

夏台:夏桀时的国家监狱,商汤曾被拘禁在那里。(https://www.xing528.com)

灭裂:破坏、违背。

歧路:分岔的路,这里指仕途。

裴徊:即徘徊,指仕途的反复曲折。

在这首诗中,作者把自己和曾被拘禁于羑里的周文王、曾被拘禁在夏台的商汤作类比,表达了对自己政治前途的彷徨与迷惘。诗中提到的“夏台”,是夏朝时期的监狱名称,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第一次出现。

夏商时期的刑法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朝的具体刑法有三千条之多,恐怕是后人的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已经有了“天讨”、“天罚”的说法。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妻、子也要受连带责任。

商代的刑法称为“汤刑”,较夏代有新的发展。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已有墨、劓、剕(刖)、宫、大辟等五刑。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劓,即割鼻。剕(刖),即断足。甲骨文有像用锯截断人足的字。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像以戈砍人头之形。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最后因不堪忍受而葬身于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

西周时期法制的发展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和过失、一贯和偶犯的区别。对于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后才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是罪大恶极的事,必须“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匜》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记载,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化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郑国在子产执政的时候铸了刑书,但曾遭到叔向的反对。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本身就突破了旧的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陆续制定了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著《法经》,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前四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也形成了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和学术流派,即“法家”,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申不害、慎到、韩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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