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归纳问题在逻辑上无解
关于归纳问题,我本人所持的观点包括否定的方面和肯定的方面,其否定的方面是:归纳问题在逻辑上无解,即对于“是否存在既具有保真性又能够扩展知识的归纳推理”这个问题,逻辑既不能提供绝对肯定的答案,也不能提供绝对否定的答案。 (21)
若要证明关于归纳问题的肯定答案,也只好求助于逻辑上的两大类论证: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用归纳论证去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是指通过列举在过去或现在t1,t2,t3,…,tn使用归纳法都取得了成功,来论证在未来的任何时间tn+i(i≥1)使用归纳法也会获得成功,所以归纳法是合理的。一眼就可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归纳推理,休谟对归纳推理的质疑对它仍然有效,这个辩护方案于是就面临一个自我辩护的问题,由此将导致无穷倒退或循环论证。因此,我们只能考虑具有保真性的演绎论证,而关于归纳辩护的演绎论证具有下述形式:
凡具有性质P者都具有性质Q,
归纳例证具有性质P,
所以,归纳结论具有性质Q。
这个论证本身是有效的,它证明了:如果所附加的那个大前提或假设是真的,则归纳推理具有保真性。但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知道该附加前提或假设是真实的?这里只有这样四种选择:(i)诉诸更普遍、更一般的原则或公设,说该附加前提是从它们推出来的,但后者的正确性又源自何处?这将导致无穷倒退。(ii)认为该附加前提或假设是人先天具有的。但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样的原则是先验的,什么样的原则是后验的?作出如此区分的根据或标准是什么?我们总不能把说不清楚其正确性来源的一切东西都简单地归于“先验的”名下,以逃避理智探讨和说明的责任。(iii)认为该附加前提或假设属于人的主观约定。而问题在于:从这种本身的正确性就有待证明的约定不能推出归纳结论的必然真实性,并且我们应该约定什么,不约定什么,如何避免随便的、任意的约定?诸如此类的一大堆问题并不比归纳问题更简单,假如不是比它更复杂的话。因此,选择(ii)和(iii)不能排除附加前提或假设的任意性,也就不能说明它们想说明的知识的普遍必然性。(iv)说该附加前提是一个归纳推理的结论,而这最后将导致无穷倒退,或者将导致循环论证。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无论用演绎论证还是归纳论证,我们都不能获得关于归纳问题的肯定答案:归纳推理既具有保真性又能够扩展知识。
同样,演绎地证明关于归纳问题的否定答案,即“归纳推理不可能既具有保真性又扩展知识”,是指构造这样一个证明:从归纳例证e出发,以逻辑有效的方式推出归纳结论h的否定。这里有三种具体办法:(i)直接证明归纳结论h的否定,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归纳推理的结论所断定的内容超出了归纳前提,这就使得归纳前提的合取与归纳结论的否定不矛盾,在原则上从同样的归纳前提出发,可以逻辑地接受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归纳结论。(ii)诉诸更一般的原理或假设,其大意如下:从满足任意性质的归纳前提出发都将导致归纳结论的否定。但问题在于如何证明这个原理或假设的正确性,这最后也将陷入无穷倒退、循环论证、先验论或主观约定这四种困境之中。(iii)用举反例的方法,即列举一个归纳论证,其前提真而结论假。这本质上是一个演绎论证,它证明了归纳推理不能必然得真实的结论,但并没有证明归纳推理不可能得真实的结论。即使是前一点,用举反例的方法也不能绝对地证明。因为按照受到广泛赞同的“观察渗透理论”学说和由此导致的整体主义知识观,我们甚至无法确实地肯定或否定某个观察命题的真实性,于是我们也就不能在任何绝对确实的意义上谈论某个单称命题的真假,也就无法绝对地确定某个单称命题是或者不是某个全称命题的反例。因此,用演绎的方法去证明上述否定结论不可行。用归纳论证去证明“归纳推理不可能具有保真性”,休谟问题仍在那里等待着我们;并且更重要的是,这种归纳论证类似于“我证明我这个证明逻辑上必然得假的结论”这个悖论式论证,但这样的论证不可能构造出来。因此,用归纳论证去证明关于归纳问题的否定结论不可行。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无论用演绎论证还是归纳论证,都不能证明关于归纳问题的否定结论。(www.xing528.com)
我进一步认为,归纳问题之所以在逻辑上无解,是因为该问题是基于如下三个虚假的预设之上的:
(1)存在普遍必然的知识,这是休谟提出归纳问题时的一个预设。在休谟的哲学体系中,观念具有特殊地位,它指我们的感觉、情感、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意象。观念之间可以产生联结或推移,从而发生不同的关系,这些关系大致可以归为七类:类似关系、数的比例关系、性质的程度关系、相反关系、同一关系、时空关系和因果关系。前四种关系完全取决于所比较的各个观念,观念不变,关系也不变,因而是必然性关系;关于这些观念间关系的知识也就具有普遍必然性,其典范是数学知识。后三种关系可以随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取决于心灵所不能预见的千百种偶然事件,关于这些关系的知识是关于“实际的事情”的知识,是建基于因果性之上的经验知识,没有普遍必然性,其代表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从这里可以看出,休谟确定无疑地承认有普遍必然的知识存在,并且这成为他的“归纳问题”的预设或前提,他所要质疑的只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因果性知识的普遍必然性。
不过,在我看来,休谟的上述预设是成问题的:(i)从休谟哲学内部不能得出这个预设,因为休谟主张彻底的经验论立场,把感觉印象当作一切知识的源泉:“我们的一切观念或微弱的知觉是从我们的印象或强烈的知觉中得来的,而且我们无法思考在我们身外的我们未曾看到的任何东西,或在我们内心未曾感到的任何东西。” (22)而从感觉经验中无法建立普遍必然性,除非引入先验性因素,但后一做法是与其彻底的经验论立场相矛盾的。(ii)即使关于观念之间关系的知识也只具有相对的必然性,例如我曾经在别处论证过:一个逻辑常常是建立在许多基本假定或原则之上的,其中的命题(逻辑真理)只是相对于这些假定或原则才是必然的,但这些假定或原则本身是可以被否定或修改的;逻辑命题的必然性与推出该命题的逻辑系统的解释有关,其真理性只能在相应的解释或模型中才能得到刻画与说明,而原则上可以建立不同的系统和解释,并且这些不同的解释可以是彼此独立、相互平权的,于是逻辑命题在不同的系统中就可能具有不同的真值,从而不再是绝对意义上逻辑真的。各种变异逻辑的出现充分揭示了这一点。 (23)休谟在因果性知识的必然性上问题穷追猛打,表现得异常敏锐和深刻,但却把观念性知识的必然性问题轻轻放过了,这是他认知上的一个盲点或误区,蒯因则在20世纪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攻克了这个盲点或误区。(iii)在彻底的经验论立场上可发展出整体主义知识观,后者承认一切命题的可修正性。例如,在蒯因看来,由于经验决定理论是不充分的,我们的知识或信念因此是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感觉经验法庭的,具有经验意义的不是单个陈述,而是整个科学或者科学的一个足够大的部分。在遇到顽强不屈的经验时,理论整体内的任何陈述都可以被修正,甚至逻辑和数学的规律也不例外;基于同样的原因,只要在该理论整体的其他部分做出足够剧烈的调整,理论整体内的任何一个陈述也可以免受修正。这种整体主义知识观的主旨之一就是:拒斥先验认识,不承认任何意义上的终极真理或绝对真理,使科学理论永远面对反面证据和批评。我对于整体主义知识观持同情态度,因此我认为:休谟作出的“存在着普遍必然性知识”的预设是不成立的。
(2)在休谟问题的背后,隐藏着对演绎必然性的崇拜,即把合法的推理局限于有保真性的演绎推理,除演绎推理之外的其他思维活动,如归纳推理,都是非理性、非逻辑的。因为休谟明确指出,归纳推理是基于自然齐一律和因果律之上的,而从原因到结果的转移不是借助于理性完成的,而是依靠习惯和经验,“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休谟对归纳问题给予了心理主义的解决,实际上也就是给予了非理性主义的解决。但“合法的推理只局限于有保真性的演绎推理”这个预设与前一个预设相比更成问题,并且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它已经演变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演绎主义传统。
有人早就指出了休谟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演绎主义,并说明了它的不合理性。例如布拉克认为,在判定归纳法能否得到辩护之前,首先应该弄清楚归纳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并且人们打算寻求或接受什么样的归纳辩护。真实情形是,休谟是在用演绎的标准要求归纳,指责它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他以及他之后的几乎所有人都坚持关于归纳辩护的演绎标准。我要强调指出,这是十分荒谬的,它预先就完全排除了归纳辩护的任何可能性,循此去解决归纳问题是毫无希望的。因为根据定义,归纳推理的结论就超出了归纳前提所断定的内容,于是根本不具有演绎推理所具有的保真性,通过证明它不具有保真性来证明它不合理,就像通过说一个人不能拔着自己的头发上天来证明他无能,或者要求一个婴儿具有成人的智慧和力量等做法一样荒谬和不合理。我认为,只要摆脱演绎主义的陷阱,另辟蹊径,对归纳推理完全可以提供合情合理的辩护。
(3)休谟要求,只能在感觉经验的范围内去证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经验知识的普遍真理性,例如他指出:“任何实际的事情只能从其原因或结果来证明;除非根据经验我们无法知道任何事情为另一件事情的原因。” (24)而这个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如休谟所言,感觉经验所告诉我们的只是先后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言超出了感觉经验的范围。如果我们像休谟那样,只停留在感觉经验的范围内,那就只能与休谟一样得出怀疑主义的结论。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 (25)。当我们根据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成功地再现或复制出某种自然的现象、过程时;当我们根据现有的自然科学理论,建起了摩天大楼,铺设了海底电缆,造出了宇宙飞船,发射了人造卫星,并一一取得成功时,我们不能不承认我们的自然科学是真理,至少是包含着真理。恩格斯曾说过,对于不可知论最好的驳斥不是理论的论证,而是科学的实践。金岳霖实际上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例如他说:“我们决不能空空洞洞地在理论上去推A是否为B底因,也决不能单独在理论上表示A因必有B果。我们免不了有事实上的标准,而事实上的标准当然就是看atnsn发生之后,atnsn——btmsm是否发生。这一特殊的关系发生,我们很自然地以为A——B靠得住,不然我们也很自然地以为A——B靠不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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