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体—属性理论
解释“S是P”的另一种办法是:主词S仍从外延角度解释,指称或代表实体;谓词P则从内涵角度解释,代表实体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系词“是”则表示谓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内在于”主词所代表的实体之中,更明确地说,即主词所代表的实体具有谓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根据这种解释,命题“S是P”的意义就是下列各命题的合取:
(1)存在个体x,词项S指称或代表x;
(2)存在着性质或状态f,词项P意谓f;
(3)f属于x。
用这种观点去解释下列语句:“姑娘都是美丽可爱的”,“所有的金子都是闪光的”,“他是一片好心”,“金属都是导电的”,显然比用外延理论解释自然得多,并且也更符合人们的日常语言直观。
这种解释一直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十种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势、所有、主动、被动。他认为,十范畴实际上囊括了事物的所有实质性的存在方式,范畴的种类有多少,存在的意义就有多少。他重点探讨了实体范畴。在他看来,实体至少具有这样一些特点:(1)“实体,在其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 (13)也就是说,实体乃是不依赖于其他东西而独立存在的东西。(2)实体是其他一切事物的本质、原因和存在根据。(3)实体是历经变化而保持不变者,在时间历程中它能够允许相反的属性。亚里士多德把实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别的事物,如某个人或某匹马;第二类是包括所有个别事物的“种”,例如“人”、“马”;第三类是包含“种”的“属”,例如包括“人”这个“种”的“动物”这个“属”。他把第一类称为第一性实体,把后两类称为第二性实体,并认为第一性实体“是所有其他东西的基础和主体”,“除第一性实体外,任何其他的东西或者是被用来述说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第一性实体里面。因而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 (14)。在第二性实体中,种比属更真正地是实体,因为种与第一性实体更为接近,在说明某一个别事物是什么时,说出它的种比说出它的属更恰切和中肯,而且属可以述说种,但种不可以述说属。由上述讨论可以自然地引申出一个结论:“实体”范畴是亚氏十范畴的中心,所有其他九个范畴都是围绕实体范畴而旋转的,都是用来规定和说明实体范畴的,可以通称为“属性”范畴。(严格说来,第二性实体也应归于属性范畴之列。)
上述理论在逻辑上的后果之一,就是对命题作主谓式分析,把一简单命题看作是“主—系—表”结构。亚里士多德认为,他的十范畴也是对命题主谓词的分类,并且其分类是完全的。第一性实体只能被其他事物所述说,而不能述说其他事物,因而在句子中它只能作主词,不能作谓词;第二性实体既可以述说个别事物,又可以被更高的“属”所述说,因而它们在句子中既可以作主词,也可以作谓词;其他九个“属性”范畴是从不同方面述说实体的,它们在其正常用法中不能被任何东西所述说,因而在句子中只能作谓词,不能作主词。于是,实体范畴与属性范畴的区分在逻辑学上就演变为命题中主词和谓词的区分,演变为对命题的主谓式分析,以及基于这种分析之上的直接推理和三段论理论,而对命题的其他分析方式如关系命题,复合命题(假言、选言、联言命题)都处于亚氏逻辑思考的范围之外。因此,我们可以说,亚氏的范畴理论决定了他的整个逻辑学理论的面貌,使主谓式命题及其推理关系成为它的研究主题。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成为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话题,中世纪关于共相和殊相、唯名论和实在论的争论就是由此派生出来的。许多后来的大哲学家,如笛卡尔、斯宾诺莎、洛克、贝克莱、休谟、康德、黑格尔等,都对此作过深入讨论,形成了一个深远、厚重的历史传统。斯特劳森曾指出:“殊相和共相之间、实体和性质之间的区别,就是由传统语句的语法所造成的这种伪物质(pseudo-material)的消极影响,在那种传统语句中,可区分的语词发挥着可区别出来的不同作用。” (15)我认为,在主词和谓词、实体和属性、个别和一般、殊相和共相、主体和客体这样一些西方哲学史上至关重要的范畴之间,有值得进一步梳理的历史关联。例如,有关个别和一般关系的哲学学说就是实体—属性理论演变的结果,因为如前所述,亚氏范畴理论的逻辑后果之一就是对命题作主谓式分析,由于在句子中只能充当主词的第一性实体是一个个具体的事物,是“个别”;而在句子中通常作谓词的“属性”范畴,则是某种抽象和一般的东西。于是,直言命题中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就充当了哲学上个别和一般的关系的载体,实体—属性理论最终就演变成为哲学史上非常有影响的有关个别和一般、殊相和共相关系的哲学学说或哲学论战。
例如,我国一本在一段时间内相当权威的哲学教科书这样写道:“在‘妈妈是人’、‘铁是金属’、‘树叶是绿的’等判断中,主词代表个性,谓词代表共性,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就是个性(个别)和共性(一般)的关系。其逻辑形式就是:个别就是一般。” (16)这种解释直接源自于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间接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黑格尔认为,“判断是在概念本身中建立起来的概念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判断是从概念那里发展出来的。概念本身包含着个性与共性、特殊与普遍、个别与一般诸矛盾环节,它将自身包含着的环节进行自我区分和联结,就是判断,例如在“玫瑰花是红的”这个判断中,主词“玫瑰花”是个别,谓词“红”是一般,“红”这个一般并不在个别之外,而是“玫瑰花”这个个别本身所具有的,只不过这一点在判断中被明确表述出来罢了。因此,判断是概念中潜藏的个别和一般诸矛盾环节的明确揭示与展开,其表现形式是“个别就是一般”。 (17)柏拉图认为,在由具体事物组成的可感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理念世界。“有许多美丽的事物以及善的事物存在……另一方面,我们又说有一个美自身,善自身,相应于每一组我们认为是众多的事物都有一个单一的理念,它是一个统一体,我们把它称为真正的实在。” (18)个别具体事物通过“分有”或“摹仿”一般性的理念而获得自身的实在性。在黑格尔和柏拉图那里,一般是本原性、基础性的存在,而个别则是派生性、第二位的存在。列宁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唯物辩证的批判改造,指出:“从最简单、最普通、最常见的等等东西开始;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在这里(正如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过渡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如此等等。”列宁由此作出结论说:“可见,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很像在一个‘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这就表明辩证法本来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 (19)(www.xing528.com)
关于实体—属性及其派生物个别—一般理论,我想指出以下三点:
第一,它能解释许多语言现象。在“外延理论”一节中,我曾指出:“S是P”在很多时候表示某个个体属于某个类,例如“哥德尔是伟大的逻辑学家”;或某个子类包含于某个大类,例如“人是动物”。将表示这两种关系的“S是P”解释为“个别就是一般”,是勉强可行的。但是,个别—一般理论却显现出一个严重缺陷:它无法建立属于关系与包含于关系之间的区分。后两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其区别可叙述如下:若用∈表示属于关系,用∈/表示不属于,用A、B表示集合或类,用x、a表示集合或类的元素,则属于关系有下列特性:(1)任一x,x∈/x;(2)若a∈A,则A∈/a;(3)设a∈A且A∈B,则有时a∈B,有时a∈/B。这就是说,属于关系禁自返、反对称、不传递。若用≤表示包含于关系,则它有下列特点:(1)对任何A而言,A≤A,即任一集合都是它自身的一个子集。(2)当A≤B时,B≤A不一定成立,如{a}≤{a,b},但并非{a,b}≤{a}。(3)若A≤B并且B≤C,则A≤C。这就是说,包含于关系是自返、非对称、传递的。很显然,属于关系不同于包含于关系。罗素认为,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对于逻辑学和哲学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他指出:“从希腊时代以来,真正逻辑的第一个重大的进步是由皮亚诺和弗雷格各自独立做出的……传统逻辑认为‘苏格拉底是有死的’和‘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两个命题具有相同的形式;皮亚诺和弗雷格指出,它们在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逻辑的哲学重要性可以下面这个事实来说明,也就是说,即这种混淆(大多数作者还在犯这种混淆的毛病)不仅模糊了对判断和推理形式的全部研究,而且把事物与其性质的关系、具体存在与抽象概念的关系以及感官世界与柏拉图理念世界的关系弄得暧昧不清了。由于技术上的理由,皮亚诺和弗雷格指出了这种错误,并且把他们的逻辑主要应用于技术上的发展;但是说他们所做出的进步在哲学上具有重要意义是决不为过的。” (20)我同意罗素的上述说法。
第二,若将个别—一般理论加以推广,试图用它去解释一切语言现象,则是错误的。正如“外延理论”一节所指出的,“S是P”在有些时候表示S和P的外延同一或者相等,例如“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等边三角形是等角三角形”。这两个例子显然不能用“个别就是一般”来表示,它们说的是“个别是个别”,“一般是一般”。此外,个别—一般理论也不能解释“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团结就是力量”这类句式,并且更不能解释“红霞和阳光是好朋友”、“天津是在北京和廊坊之间”这类关系命题。
第三,个别—一般理论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理论假定之上的,即一切命题都是“S是P”这样的主谓式命题,或至少可以化归于这样的主谓式命题(亦称直言命题)。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个假定在历史上是根深蒂固的,许多大逻辑学家和大哲学家都未能逃脱它的束缚。莱布尼茨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并未取得成功,其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他眼里只有形如“S是P”的主谓式命题,一切其他命题如关系命题、复合命题都在他的考虑范围之外;二是他执著于从内涵角度处理S和P之间的关系。康德在定义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时,心中所装的也只有主谓式命题。于是,他把分析命题定义为谓词包含在主词中的命题,把综合命题定义为谓词不包含在主词中的命题。在他看来,“物体是有广延的”是分析的,而“约翰是一位矮个子”则是综合的,因为仅从概念分析就可得知物体内在地具有广延性,但不能得知约翰个子的高矮。这样一来,康德的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就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命题,如关系命题和复合命题。所以,当逻辑经验主义者接过他的这一区分以维护其经验论立场时,就必须对之加以修改,使它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命题:分析命题是只依赖于其中所含词项的意义而独立于经验事实为真的命题,综合命题则是依赖经验事实为真的命题。
其次要强调指出的是,个别—一般理论的那个基本假定是错误的。因为除了主谓式命题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命题,例如我们日常思维和科学思维中须臾不可少的关系命题,“23”,“=mc2”,“曹丕和曹植是兄弟”,“约翰把一朵漂亮的玫瑰花献给了玛丽”,“有的选民投票赞成所有的候选人”,就不能化归、还原为主谓式命题。历史上有许多逻辑学家曾尝试这样做过,例如把“23”化归为“2是小于3的”,但这样化归之后,原来一个十分简单、直观的推理
就变成了
但后面这个推理看起来像换位推理,如2和3调换了位置,但并不是换位推理,在换位推理中互换位置的应是主谓项,以“2是小于3的”为例,换位后得到的命题应是“小于3的是2”,后者是一个假命题,从真命题推出了假命题,这个推理是无效的。所以,后一个推理的有效性是关于主谓式命题的直接推理理论所无法说明的。如此简单的关系命题都不能化归为主谓式命题,更别说“约翰把一朵漂亮的玫瑰花献给了玛丽”和“有的选民投票赞成所有的候选人”了。实际上,关系命题是主谓式命题之外的另一种命题类型,需要单独来处理。在主谓式命题和关系命题的基础上,凭借各种各样的联结词,还可以构造出各种复合命题。说一切命题都是主谓式命题或至少可以化归为主谓式命题,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用个别—一般理论解释一切语言现象,至少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轻率概括”的错误,它是辩证法未经批判就加以接受的黑格尔哲学假定,是辩证法未经辨证的教条。正如罗素所正确指出的,许多重大的哲学和逻辑错误都是由混淆“是”的不同意义造成的。他认为,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把表示谓词的“是”与表示同一关系的“是”相混淆,得出“个别就是一般”的错误论断,并由此展开他那貌似深刻的特殊与普遍的辩证关系的论述,他的堂而皇之的思辨哲学大厦其实是建立在沙滩上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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