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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文大系》:外延理论小结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在细节上有所不同,数理逻辑中的谓词演算在对词项及其关系作外延性理解这一点上,与传统逻辑是完全一致的。外延理论显然可以解释很多语言现象,问题在于它能不能解释所有语言现象。总体来说,我认为,外延理论实际上只适用于“S是P”中S和P都是实体名称的情形。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外延理论小结

二、外延理论

“是”更多的时候被当作系词,连接S和P两个词项,构成“S是P”这种形式的命题。如何理解“是”在这种命题中的作用?无论在传统逻辑中还是在现代逻辑中,哲学家对此都给予了一种外延的解释,即认为“是”在这里表示S和P的外延关系,具体来说有下述三种情形:(1)表示个体与个体或类与类之间的同一关系。例如,“老舍是《四世同堂》的作者”,“等边三角形是等角三角形”。这里,“老舍”和“《四世同堂》的作者”指称同一个人,“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指称同一类事物。一般来说,形如“S是P”的命题,若S是专名,P是一个摹状词,则其中的系词“是”表示同一关系;形如“xS是yS”(x和y是加在S前面的限制语)的命题,若x和y表示同一类事物S的两种不同的特有属性,则其中的“是”表示同一关系。(2)子类与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即对任一x而言,若x属于S则x属于P。例如,“人是动物”,“飞机是交通运输工具”。这里,人是动物的一个子类,飞机是交通运输工具的一个子类。(3)表示个体与类之间的属于关系。例如,“苏格拉底是人”,“《红楼梦》是小说”。这里,苏格拉底作为单个人属于人类,《红楼梦》作为一本书属于小说类。由于在现代逻辑中,关系词的外延被定义为有序偶的集合(或类),因此,在“曹丕曹植是兄弟”这个命题中,也可以把“是”看成是表示〈曹丕,曹植〉这个有序偶属于“兄弟”这个序偶集,即是说,它在其中表示个体与集合(即类)之间的属于关系。顺便指出,有一种说法认为,系词“是”有时用于表述二项或多项关系,例如在“曹操是曹丕和曹植的父亲”,“廊坊是在北京和天津之间”等句子中。我认为,此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二项或多项关系在句子中只能由相应的关系词来表达,例如上两例中的“……的父亲”,“在……和……之间”,“是”的作用只在于把具有某种关系的对象与该种关系连接起来,构成关系命题,因此它仍起系词的作用,表示特定的序偶属于某个序偶集,并不直接表示关系。

传统逻辑就是建立在对“S是P”作外延性解释之上的,它把S和P都理解为代表某种实体化的东西。因此在它里面,就可以用欧拉图和文恩图来表示S和P之间的外延关系,直言命题中的主词和谓词也可以换质、换位、换质位,还可以在大词(P)、小词(S)和中词(M)的外延关系的基础上作三段论推理。尽管在细节上有所不同,数理逻辑中的谓词演算在对词项及其关系作外延性理解这一点上,与传统逻辑是完全一致的。

外延理论显然可以解释很多语言现象,问题在于它能不能解释所有语言现象。现有的逻辑理论是力图将其推广到一切语言现象的,即是说,它们认为在一切形如“S是P”形式的命题中,“是”都表示S和P之间的外延关系。若遇到“S是P”中的S或P表示某种性质时,它们就将其实体化为具有该种性质的事物类;若遇到其中的S或P表示某种关系时,它们就将其实体化为具有该种关系的序偶类。于是,命题“姑娘都是美丽可爱的”就被解释为表示姑娘类包含于美丽可爱的事物所组成的类,尽管后面这个类中还包括美丽可爱的狗、美丽可爱的猫、美丽可爱的树等。这样一来,“美丽可爱的”这个表示性质的谓词就被实体化为“有美丽可爱性质的事物之类”。如果说,这还勉强可以解释过去的话,那么,当遇到“勇敢是一种品德”,“大于是一种关系”,“人生是一首歌”,“团结就是力量”等命题时,仍采用外延解释就不只是牵强的问题,而几乎是完全行不通的。

更重要的是,外延理论有一个基本假定,即任一性质都可决定一个类(概括原则),用公式表示,即

(Ax)(img57y)(x∈y→A(x))

但这一假定太强了,罗素证明由此可以导致悖论。试把一切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以自身为元素的类{x|x∈/x},例如“中国人的类”不是一个中国人,因而它不是“中国人的类”中的一个元素。另一种是可以以自身为元素的类,例如网罗一切工具书的一部工具书,也可以把有关自身的条目收入自身之内。现在要问:把一切不以自身为元素的类收集起来,构成一个类z,z是不是一个以自身为元素的类?如果z不以自身为元素,则根据z的定义,z应把自己包括进来,即应以自身为元素;若z以自身为元素,同样根据z的定义,z不应把自己包括进来,即不应以自身为元素。因此,无论怎样都导致悖论:

z∈z→z∈/z

即z属于自身当且仅当z不属于它自身。

实际上,性质可分为直谓的(predicative)和非直谓的(impredicative)两种。非直谓的性质是通过一对象所在的总体来叙说该对象的性质,如:

(1)小王是所有在座的人中个头最高的。(www.xing528.com)

(2)一位克里特岛人说,所有的克里特岛人都说谎。

(3)一切集合所组成的集合。

上述句子或短语中就包含着非直谓的性质。而直谓的性质就是不凭借对象所在的那个总体来叙说该对象的性质,如:

(4)树叶是绿色的。

(5)这个苹果是红色的。

这里,性质“绿色的”和“红色的”并不述说自身,而是述说他物,因而是他谓的(即直谓的)。直谓的性质都决定一个类,但至少有些非直谓的性质并不决定一个类,否则将导致悖论。因此,在公理集合论中,已将概括原则修改为:

(Ax)(img58y)((x∈z)→(x∈y)∧A(x))

意思是:在一个已形成的类中,由任意性质可以决定一个类。(这里不严格区分集合和类,而将两者视为同一。)在采用这个修改过的概括规则的集合论中,没有发现悖论。

总体来说,我认为,外延理论实际上只适用于“S是P”中S和P都是实体名称的情形。当遇到其中的S和P是抽象名称时,它就不适合或不完全适合了。因此,我们需要新的理论去解释这一类特殊的“S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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