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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思维方法-发展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概述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如同我们在现代统计计算等条件下可以发展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一样,我们在现代统计计算等条件下也可以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战略思维方法-发展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概述

第三节 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概述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将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应用于人类社会领域的研究成果。

如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永恒变化和相互联系的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认为人类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如同辩证唯物主义用矛盾方法来揭示变化的规律和联系的规律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是用矛盾方法来揭示人类社会变化的规律和人类社会相互联系的规律;如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变化都是矛盾中的变化、一切联系都是矛盾中的联系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认为人类社会是在矛盾中发展、人类社会是在矛盾中相互联系的;如同辩证唯物主义在众多矛盾中找出了物质和意识这一对最基本的矛盾一样,历史唯物主义也在众多社会矛盾中找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最基本的矛盾。

当然,如同我们在现代统计计算等条件下可以发展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一样,我们在现代统计计算等条件下也可以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在本书中,主要描述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以及从经济基础范畴延伸出来的阶级理论和从上层建筑范畴延伸出来的国家理论。

一、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理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其中的生产力的主要构成要素是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其中的生产关系的主要构成要素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来体现人与人关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其中的经济基础的主要构成要素是体现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的上层建筑的主要构成要素是反映经济基础要求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

在现代条件下,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发展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一是在抽象思维方法的框架内更加辩证地界定作为生产关系主要构成要素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并以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为基础更加辩证地看待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二是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的框架内更加充分地揭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具体过程、具体规律。

(一)在第一个层次上对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发展

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时代,人们能感知到的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各种经验材料相对简单,人们习惯于在概念形式上把生产资料所有权理解为绝对无限制的排他性权利。谁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谁就几乎拥有全部的在生产资料运用过程中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与这种相对简单的经验材料相对应的,就是相对简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概念:生产资料的语义指向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他(她)拥有法律上的全部与生产资料相关的权益。

但是,实际上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绝对无限制的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最终表现为制度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总是在使用权或收益权或处分权方面都有某种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这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绝对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定程度的剥夺。换句话说,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同主体的一定程度的混合的所有权。不同的混合程度是区分混合所有制的主要性质的标准。

尤其在我们所处的现代社会,由于分工和合作所导致的人类行为的公共性越来越显著,人们能感知到的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各种经验材料日趋复杂。许多主体并非语义指向人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如国家等公共主体),但是,其所拥有的对生产资料运用过程和运用成果的支配权、收益权已经大到我们再也无法忽略或无视的程度。在现代条件下,如果我们还想让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概念符号包容全部与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收益权、占有权相关的经验材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还想在科学的意义上继续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概念符号,我们就必须在更严谨、更辩证的意义上重新界定它的内涵。

在我们所处的时代,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制应该理解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理解为一个关于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完整和具体的制度系统,其中的占有权是通过支配权和收益权来表现的,虽然不能反过来说支配权和收益权是通过占有权来表现的。传统的产权语义指向(即归XX所有)是所有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按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所有制从宏观角度看只有两个标签,要么是公有制,要么是私有制,尽管公有制或私有制本身还可能被定义为多种具体形式。至于一些人所定义的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等)也仅仅是从静态意义上来看待一个可以被分割的客体的多个占有主体,与我们现在探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范畴。

按照更辩证一些的思维方法,所有制既没有纯粹的私有制,也没有纯粹的公有制,一个客体哪怕在语义指向上完全归张三所有,张三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权和收益权,从而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占有权。

例如,国家可能会限制张三在某些领域使用该客体,或者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似乎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李四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某种不可或缺的技术地位而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一群人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密不可分的合作性而导致他们逐步具有了某种社会行为一致性,而他们的社会行为一致性以及他们的整体不可或缺性也使他们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只要上述国家、团体、自然人等主体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那种内生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形式,它们就也都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语义指向人。

现实社会的所有制历来如此,区别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地域,法律形式使国家主体对私有产权的“强占”的程度以及各个私人、团体对私有产权的“强占”的程度不同而已。传统的所有制概念以及标签式的公有制、私有制的划分与现实相比是有误差的。在早期这种误差是可以容忍的,到了现代社会这种误差则是不能容忍的,它会误导人们的涉及制度变革的社会行为。人们本来可以根据现实状况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公有或私有的程度,从而来把握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在国家、个人、团体之间划分的分寸,但是,标签式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则完全把人们引向极端的制度革命。结果只能是以一种不合理的制度系统取代另一种不合理的制度系统。

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内涵是:它是一种通过确定人与物(生产资料及其被使用过程中的产出物)的关系来确定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全部具体法律所构成的制度系统,是在一定的生产力状况下所内生的关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排他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完整法律形式。从生产资料语义指向人的角度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代表的国家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语义指向人之一,自然人或团体也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语义指向人之一,现实中的所有权一定是多个语义指向人的混合所有权,权利程度的大小是划分谁是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谁是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标准。

在现代条件下,在精确考察的意义上,我们再也不要简单化地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直接延伸出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概念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概念(新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新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概念参阅本书发展着的科学社会主义部分)。

从生产力发展效率的角度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代表的国家是一种行为非常简单化的虚拟人,行使所有权的最有效方式是限制性制度系统和诱导性政策系统,它适合于在极少数经营行为比较简单、经营决策主要由限制性制度构成的领域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自然人则适合于在占绝大多数的经营行为比较复杂、经营决策灵活多变的领域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

完整的所有制系统必须是关于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和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等多个语义指向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现实的和完整的所有制是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和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等多个语义指向人的混合所有权,仅仅笼统地确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例如仅仅笼统地确定一个客体是属于国家所有或自然人所有,或者仅仅笼统地确定一个客体是属于张三所有或李四所有,是明显的片段思维的结果。

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与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仅仅处理人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直接关系,是关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强制性规定;后者处理的则是人与人的直接关系或人与其他物的直接关系。例如,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是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国家征收企业增值税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是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虽然基本农田的第一顺序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但是国家规定基本农田不得荒芜或用于工程建设也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

有人习惯于先把简单化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所有权理解为所有制的全部内容,把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国家的制度管理或计划管理,这种把完整的所有制分割开来的思维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极为有害,容易在观念上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对立起来,还容易导致两种支配权在时间上不同步以至积累矛盾。当人们脑中起作用的是这种狭隘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时,面对所有制变革就往往只关注公有变私有或私有变公有,而不关注公有的不同程度和私有的不同程度的混合和搭配。当指望国家对支配权、收益权后续的介入来纠正偏差时,往往偏差已经过大。并且既得利益者会受维护狭隘所有权意识的驱动而竭力抵制纠正。这会频繁地导致社会共同体的群体对立和无序。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一来传统的所有制概念还有什么意义?的确,我们就是要抛弃这陈旧的所有制概念,树立现代所有权意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早已这么做了,只不过理论和概念系统远远滞后而已。

如果我们辩证地界定了作为生产关系核心内容的所有制概念,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界定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以及辩证地看待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

现实社会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现实社会本身也一定是混合社会。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固定等级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封建主义所有制;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商品化、货币化、自由化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等等。

当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能够代表平等性关系的国家时,以及其他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有明显的平等性制度规定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社会主义社会

当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在内的大部分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代表商品化、货币化、自由化关系的私人资本承载者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资本主义社会

当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领域在内的大部分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是代表固定等级关系的国家或私人政治承载者时,我们的社会形态就是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可以简称为封建主义社会。

按照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现实中的社会形态是各种“主义”混合的社会形态,被界定为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中也包含着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被界定为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中也包含着资本主义、封建主义。

在新的所有制概念下,社会形态从一种“主义”为主到另一种“主义”为主的转化过程,完全不同于在传统所有制概念下的从不存在一种“主义”到新产生一种“主义”的社会形态转化过程,前者是一种量变过程,后者则是一种突变过程。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告诉我们,在常态下,社会形态转换的逻辑是以渐变方式进行的。

再换一个角度看,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制关系原本没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标签,有的只是一套完整的和具体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当我们需要将已经制度化和稳定化的社会关系做片段性的抽象分析时,才有了这些主义的区分。在多数情况下,现实中的社会形态的转换并不是完全消除各种主义的混合状态,而只是混合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例如,从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转换到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或者从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转换到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与社会形态的完全替换相比,社会形态混合格局的变化可以视为一种渐变。

马克思自己在面对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时也不止一次强调:“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始终只存着近似的情况。”[1]

有三个原因导致马克思没能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的混合状态的规律性给予充分研究:

第一个原因是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阻碍了关于社会形态渐变和混合的辩证推演。

人们当初把人类现实社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标准分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或它们的各种混合形式,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为了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人类社会对冠以某种主义的生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追求以及实现追求的条件使该主义对社会的作用力日益显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和内在力量。另一方面是指这种内在要求或内在力量只有以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制度等予以制度化以后,才能完整地、系统地和稳定地表现出这种主义的全部内容和发挥出全部的作用。显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的第一个层面是第二个层面形成、稳定和变化的“经济基础”,是直接内生于生产力状况的力量;第二个层面只是决定第一个层面能否充分地、现实地发挥作用的“上层建筑”。

要想真正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这种奇妙的、辩证的相互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有特殊作用的概念,也只有我们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新内涵才能让这个概念承担得起这种特殊作用。

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方面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其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变化所决定的,具有某种内生性;生产资料所有制另一方面还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是人为制定的,又具有某种外在性。这就在理论上产生一个悖论: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随着生产力状况的变化而在不知不觉中经常变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政治法律形式,其变化机理又具有人们自觉设计和相对稳定的特点。传统条件下的马克思主义把这个悖论称作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

如果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进行推演,解决矛盾的逻辑路径只能是:压力—压力阀—崩裂—新的压力。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变革压力,同时,现实经验材料表明,传统含义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现实法律形式并没有由于这个压力而相应产生变化。于是,传统推演只能把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解释为“压力阀”,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不管多大的压力下,“压力阀”都纹丝不动,而在达到一定阀值时,“压力阀”会突然崩裂。此时,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通过暴力夺权产生了政治法律形式上的生产资料第一语义指向人的突变,新的社会形态就产生了,新一轮矛盾积聚过程又重新开始。

显然,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所进行的这种推演,不是一种全面、彻底的辩证推演,如果生产力的变化对经济基础范畴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可以渐变,为什么上层建筑范畴内的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却不可以渐变呢?是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导致了这种半机械、半辩证的逻辑推演,如果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全部内涵,我们的确无法在法律形式上搞“一台机器属于张三又不属于张三”的辩证法,那样的话,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可能随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压力变化而适时渐变。

如果从我们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新内涵出发进行推演,理论上则多了一条解决矛盾的更加辩证的途径: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包括了涉及收益权、支配权、占有权调整的全部具体制度,复杂多样的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就可能会通过公民化的方式获得一些政治法律权力,而这样的政治法律权力完全可能导致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尽管此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依然没有变化,而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完全可以视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渐变。

第二个原因是在方法论方面的局限。

单一的抽象思维方法实在无法胜任对几个完全不同质的概念混合和交织在一起的规律性研究(参阅第六章)。如果要求它解释混合社会,除了能说明现实经济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的混合经济以外,无法进一步得出更多的、有意义的通例性结论。现代统计计算条件下的科学具象思维方法则把封建主义范畴、资本主义范畴、社会主义范畴看作几个并列的逻辑树,并引导我们按照时间序列度量和记录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概念的某些数量属性,并通过比对数量属性的变化轨迹发现一些它们共变时的规律性。

第三个原因是马克思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这种近似的程度(理论上的资本主义模型与现实社会,引者注)也就越大。”[2]

虽然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消除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并且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现实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和以前的封建社会的一个混合社会,但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已是发展的主要趋势,它对现实社会的作用已接近于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专注于资本主义理论模型的研究,实际上就近似地等于对他所处时代的现实经济的研究。

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以后,现实经济的新的混杂不清的情况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理论模型和现实经济的近似程度又开始出现由大变小的情况。在资本家方面开始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封建主义结盟的倾向,在无产者方面开始出现了劳动者工会、无产阶级政党等社会主义联盟的倾向。如果要求马克思的理论应对将要出现的新的混合状态做出解释和预测,那是对理论家的苛求。

马克思的后人作了各种企图以单一抽象思维方法描述新现象的尝试,这种追求“本质”的方法论就决定了他们在观念上都讨厌混合状态。于是,在世界格局中出现了信奉资本主义的国家阵营,也出现了信奉社会主义的国家阵营,他们最初都试图通过现实的消灭对方来恢复与他们各自的观念相吻合的人类社会的单一状态,但这个结果未能如愿出现。到了20世纪40年代和20世纪60年代,以“凯恩斯主义”和“修正主义”为标志,两个阵营分别从内部开始了政治家们对峙的松动,两个单一社会都先后出现了混合的状态。但探讨混合规律的系统理论仍旧没有出现。

马克思和他以前及以后的理论家,以抽象思维方法为基础对封建主义模型、资本主义模型、社会主义模型等的理论构建是人类思维的宝贵财富。我们现在要做的是,以这些抽象思维的结晶为出发点,采用科学具象思维方法进一步探讨各种理论模型混合状态的规律,因为混合状态是和现实社会近似程度最高的情况。

如果要对过去通常用经典理论模型来概括的社会发展做一个粗略的阶段划分,我倾向于认为:

(1)14世纪中期至16世纪中期,贸易和小商品生产繁荣,这个时期是以封建主义制度体系为主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的混合社会。(www.xing528.com)

(2)16世纪中期至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势均力敌,矛盾比较尖锐。

(3)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70年代,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是资本主义逐渐占上风的混合社会。特别是到了这一时期的后一阶段,强大的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使现实社会几乎接近纯粹的资本主义理论模型。

(4)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科技主义也开始形成独立的意识形态。由于大资本的形成,大资本家最先摒弃资本主义规则而采用了封建领主式的划分势力范围的垄断方法,单纯的资本主义规则已无法保护小资本家和无产者的利益。无产者也开始借助社会主义的平等规则而不是单纯的资本主义自由契约规则加入社会选择过程。这一时期主要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资本主义和大封建主义的力量占优势。

(5)20世纪30年代至今,在西方主要共同体,垄断的封建主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以资本主义为主要力量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也有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西方共同体是以社会主义稍占优势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等的混合社会。

许多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的经验材料表明,虽然社会形态的混合格局的变化已经不同于社会形态的简单替换,但是,这种社会形态的混合格局的变化依然有一种变化趋势的规律性,那就是人类社会必然逐步从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过渡到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也必然接着从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过渡到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从理论上分析,这主要是由以生产力的变化规律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变化规律所决定的,这个问题与我们接着要阐述的在第二个层次上的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有关。

(二)在第二个层次上的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

我们说社会形态的混合格局有一种变化的历史规律性,首先是指内生于生产力状况的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有一种变化的历史规律性,并且这种历史规律性又主要是由无比丰富的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在内的生产力状况对生产关系的广泛和具体的影响所决定的。

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命题就是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状况,但是,由于统计计算手段和思维方法的局限,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没能充分展现社会共同体的丰富多样和参差不齐的生产力状况如何决定同样丰富多样和参差不齐的生产关系状况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具体规律。

如同我们已经描述过的那样,传统抽象思维方法通常的做法只是舍弃多样化、具体化而归纳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几个抽象特征,并且就用这几个远离具体的抽象特征来简单化地代表丰富多样的真实状况。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由劳动资料的多样化、劳动对象的多样化、劳动者的多样化所导致的多变量共变的真实情形,的确超出了传统抽象思维方法把握规律性的界限。

例如,甲工厂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甲工厂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乙公司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乙公司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

再例如,甲地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甲地区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乙地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乙地区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

再例如,今年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今年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明年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的状况决定的是明年的劳动参与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独特的相互间的生产关系……

怎样把握因行业、企业、地区、时间不同而不同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具体规律性呢?如本节前一部分所述,作为生产关系核心内容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某种形式的公有或私有的简单标签,而是直接涉及实践和直接引导经济行为的一套非常具体的法律制度,因此,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理论就不能像其他普通理论那样可以停留在如此抽象、如此模糊、如此粗略、如此简单化的理论形态,否则,这样的理论反倒容易引起集体性的错误行为。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今天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理论,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设法运用现代统计计算技术和新思维方法来展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具体规律。

我们以前的研究方法是,少数理论工作者是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关系状况的观察主体、描述主体,而包括直接处于生产过程之中的劳动参与者在内的生产力各个要素都仅仅是少数理论工作者的观察客体、研究客体。少数理论工作者观察和感悟的局部性、有限性、片段性,决定了他们无法做到描述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关系状况的全面性、具体性、变化性,决定了他们只能用几个由他们自己概括出来的高度抽象的“本质特征”来粗略代表全面、具体、变化的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关系状况。

我们现在的新研究方法是,由理论工作者设计话语形式,由直接处于生产过程之中的劳动参与者自主表达他们对具体的生产力状况如何决定具体的生产关系状况的体验,最后由理论工作者统计、计算、推演一个群体、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全部劳动参与者的自主表达,为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关的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依据。

统计计算水平和思维方法水平决定了理论工作者设计话语形式的精细程度和复杂程度。目前还做不到直接引导全部劳动参与者描述具体的生产力状况的全貌、生产关系状况的全貌以及生产力变化对生产关系的影响的全貌,目前的话语设计只能做到引导劳动参与者描述由生产力所决定的他们相互间的生产关系的几个重要参数。虽然这与全面描述生产力状况、生产关系状况以及生产力变化对生产关系的影响仍然有距离,但由于它是始终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全体劳动参与者的直接体验的统计汇总,对于更全面、具体地揭示生产力影响生产关系的规律性而言,对于更精确地设计一套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而言,已经是前进了一大步。

这几个重要参数分别是(参阅第八章第三节):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参与者物质性需求的程度、探索或创新性需求的程度、依附他人或被他人依附的等级性需求的程度、平等性需求的程度、自由性需求的程度。生产力的状况会决定这几个参数的状况,这几个参数的状况又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状况。

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恰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一定是最大程度地满足这几个参数要求的政治法律系统。这几个参数在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差别,就是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具体制度在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差别的基础。在有些行业,生产的工具状况、加工对象状况、劳动者状况可能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业的劳动者在高效率生产过程中有更多的平等性的相互关系的要求,而在另一些行业,高效率的生产过程则可能要求更多的等级关系,等等。

表面上看,劳动参与者的这几项内在需求似乎就是一种精神决定论者经常描述的心理状态,实际上,劳动参与者的这几项内在需求的状况只是反应了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力状况本身的一种长期性要求。适应生产力要求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计,就应该顺应劳动参与者这几项需求的程度。

我们已经有条件连续地、频繁地度量劳动参与者的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关的主要由五种需求组成的需求格局,劳动参与者按照时间序列自主表达的需求格局中已经包含了他们在直接地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自身的科技条件、自然条件等的具体判断,这些判断的科学汇总要优于理论研究者的以粗略观察和高度抽象为基础的概括性判断。理论研究者可以为他们准确地表达出判断提供话语形式方面和统计计算方面的便利,但不能用研究者的判断取代他们的判断。

尤其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较大的社会共同体而言,展现亿万人的复杂的生产力状况如何决定亿万人的复杂生产关系的具体方式和具体过程,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弱项。统计计算亿万人的需求格局,尤其是亿万劳动参与者的需求格局,并且随时根据需求格局的状况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确可以成为当前条件下的一种较好的替代方法。这丝毫不涉及唯心主义,只不过是用亿万人对生产力如何具体决定生产关系的意识反映来取代少数理论家对生产力如何具体决定生产关系的意识反映,用恰当的话语形式和统计计算表达出的身处生产过程之中的亿万人的意识反映,要优于身处生产过程之外的少数理论家用粗略的归纳方法表达出的意识反映。在现代社会,劳动者不仅创造历史,劳动者还要描述历史。

如果我们继续推演,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所决定的以生产关系为主要标志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方向,就可以具体化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需求格局的发展方向决定了社会形态的发展方向。

虽然我们不会用理论推演来取代按照时间序列连续进行的对需求格局的度量,但是,基于已经发生过的社会历史现象的相关材料和已有的比较成熟的社会理论知识,我们可以推测出,主要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在许多国家,人们的需求格局在出现了自由性需求越来越强的历史时期以后,会接着出现平等性需求越来越强的历史时期。

我们已经知道(参阅第八章第三节),资本主义系统主要强调货币价值关系而把其他社会关系都交给了自由契约,因此它对自由需要的满足程度较高;社会主义系统则更能满足人们的平等需要。这就意味着,许多国家的社会形态的演化在出现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取代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以后,会继续出现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取代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的情形。这也意味着,许多国家在先后出现了封建阶级公民化、资产阶级公民化以后,会继续出现无产阶级公民化的阶级形态变化,从而真正实现了全民意义上的公民化。

我们再换个视角进行推演。以马斯洛为代表的许多从微观角度研究人类个体内在需要的学者都认为,随着物质的丰富,有社会关系需要,尤其是有自尊的社会关系需要的人数会越来越多,需要的强度也会越来越大。

如果自尊需要的人多了,自尊需要的强度大了,从一个共同体的宏观角度看,人们在博弈过程中也会越来越趋向于平等性的社会关系需求,因为只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才能满足尽可能多的人的尽可能强的自尊需要。

政治等级社会(如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类似于一个金字塔,只能相对固定地满足极少数位于政治等级上层的人们的自尊需要;经济等级社会(如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类似于一个每一层都宽阔许多的金字塔,能满足更多一些人的自尊需要,并且固定程度也小了一些。但是,不管什么形式的等级关系,少数人(位于等级关系的上层)相对固定的自尊满足总是以多数人(位于等级关系的下层)的相对固定的不自尊为条件的。换句话说,无论以封建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还是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都不是能够满足多数共同体成员自尊需要的社会形态。

在以真正的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则不同,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的最突出的特征是平等性,它的上层建筑系统的最突出的特征也是平等性。首先,它真正实现了过去一直位于社会等级底层的无产阶级的公民化,从而真正实现了全民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化,所有人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已经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适合用金字塔来比喻。如果我们把自尊需要的满足比做社会关系竞赛,平等性的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不仅用政治法律制度为所有人提供了在第一轮社会竞赛中通过技能赢得自尊的机会平等,还用政治法律制度保证社会竞赛在一代人之内以及代际之间连续进行,还用政治法律制度为所有人提供一定数量程度以内的结果平等,从而为包括在第一轮社会竞赛中的落后者在内的所有人连续提供依靠技能在社会竞赛中赢得自尊的机会平等。

由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人们的平等需要越来越强的历史趋势,的确决定了人类社会正在朝着以社会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迈进。

二、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理论和国家理论

(一)阶级和阶层

对现实人类社会群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析、进行划分、进行分类,进而从中找出某种理想、目标、观念的支持力量,历来是社会科学的概念性思维向着实践性或可操作性迈进的基本方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也不例外。阶级概念就是马克思按照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地位这一标准来划分社会人群的结果。在马克思的历史分析中,经常跃然纸上的有封建阶级、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等阶级群体,其中的资产阶级是实现资本主义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中的无产阶级是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推动力量。

正如同我们从新的所有制概念能推演出现实社会的常态是封建主义模型、资本主义模型、社会主义模型等构成的混合社会一样,我们从新的所有制概念也能推演出,在现实社会中,高度抽象和难以定量考察的阶级概念在常态下会表现为更具体和更容易定量考察的政治经济阶层概念。

按照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参阅本节前一部分内容),我们已经无法在实际操作的意义上将全部人群划分为两大类,即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群和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人群,阶级概念已经无法直接表现为统计学意义上的人群指向,因为在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被认为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许多人群,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也拥有了程度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此时,从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延伸出来的阶级概念在理论上继续保留的出路只能是,将生产资料拥有与否这个划分标准转化为生产资料拥有的程度这个划分标准,这样就可以从把人群划分为两个对立阶级转化为把人群划分为两个以上的过渡性阶级。例如,以前简单划分而成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现在可以根据生产资料拥有程度这个标准更精细地划分为高程度无产阶级、中程度无产阶级、低程度无产阶级、低程度资产阶级、中程度资产阶级、高程度资产阶级。现在,无产阶级就是在粗略意义上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较低的几个人群的总称,资产阶级就是在粗略意义上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较高的几个人群的总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存在数量程度的可过渡性。

在当前的计算统计条件下,为了更具有操作性和可统计性,我们又进一步选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当中的收益权来界定不同人群对生产资料拥有的程度;再加上一个技术性考虑,那就是遵循概念符号不远离通俗语言形式的规则(参阅第四章第三节),我们就用政治经济阶层这个概念作为在新条件下表现阶级概念的具体形式。

政治经济阶层首先根据人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的多寡做基本划分,再配套描述由此划分而成的各个阶层在共同体政治法律系统中的政治权力的多少。

各个政治经济阶层的可度量的经济类数量属性包括阶层人员数占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比例、阶层收入平均额、阶层收入总额占共同体收入总额的比例、各阶层收入平均额级差、基尼系数,等等;各个政治经济阶层的可度量的政治类数量属性包括各个阶层的选举权种类、被选举权种类、选举便利程度、被选举便利程度、对其他选举人影响力、选举人监督当选人的便利程度、阶层之间政治权力平等性比较,等等。

有了新的阶级概念以后,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形式也更加精细和复杂了。令人高兴的是,这种精细和复杂使得理论形式更加接近真实的现实社会,从而也更具有引导实践的功能。现实社会的人群可以有一个政治经济阶层的独特利益追求,也可以有几个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而成的一个阶级的利益追求,甚至还可以有几个跨阶级的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起来的利益追求。现实社会的阶级斗争或阶级矛盾可以是政治经济阶层之间的斗争或矛盾,也可以因为阶层矛盾的积累而演化为几个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而成的一个阶级同另几个政治经济阶层联合而成的另一个阶级的之间的斗争或矛盾。

这种复杂多变的阶级矛盾和阶层矛盾在机理上根源于动态变化的生产力状况的复杂多变性。动态变化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人们在追求高效率生产的过程中,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也是动态变化的。例如,在新的设备条件下,有一些人群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从不那么重要变成非常重要;再例如,随着时代发展,会有一些旧的生产形式逐步消失,也会有一些新的生产形式逐步产生,等等。

如果生产力状况发生了相对较小的变化,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也会是较小的变化;如果生产力状况发生了相对较大的变化,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就也是较大的变化。

当生产力变化所引起的人群与人群相互之间新的地位关系与以前的已经通过政治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旧的地位关系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矛盾,就会逐步引发一些人群产生没有被平等对待的意识,也会逐步引起另一些人群产生对失去原有优越地位的恐惧。我们可以肯定,在常规状态下,想改变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同想维持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最初一定是想争取平等和想维持不平等的矛盾和斗争。在常规状态下,想改变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的原始动机一定是追求平等和自身在法律上的公民化。只有在极端状态下,想改变政治法律形式的人群才会从争取平等的原始动机转化为想通过暴力取代对方甚至消灭对方的次生动机。产生这种极端状态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是,起码以下两个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一部分想维持政治法律形式的人存在某种心智缺陷(参阅第八章第三节),他们已经在观念上把不平等本身当做自己的虚幻追求,从而对抗任何和平方式的平等性制度变革;其二是,赋予新人群平等性权力并不是仅仅对原有政治法律形式进行简单扩容就能办到,它通常需要对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做社会工程学意义上的系统性调整,而历史经验材料表明,矛盾双方都严重忽略系统性制度设计的重要性。这导致变革主张都具有片段性思维的特点,缺乏前瞻性、兼容性、预案性,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突如其来的”、“意想不到的”剧烈冲突,最终还是滑入暴力冲突的道路。

仅仅就产生极端状态的以上两个原因而言,解决人们的观念问题和解决制度设计的系统性问题,需要一套具有跨阶级、跨阶层解释力、说服力的社会基础理论,尤其在矛盾尖锐的变革实施期,以这样一套社会基础理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的超强作用是避免滑入大规模暴力冲突的最关键因素,20世纪上半叶的凯恩斯主义以及一些扩大政治选举范围的思想理论获得广泛认同就是调和阶层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典型案例。

与这种阶级矛盾可调和的认识相配套的是一种对国家作用的新的认识。

(二)国家的作用

作为最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国家概念,有两种表面看来截然不同的表述:一种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压迫工具;第二种认为国家是代表整个社会利益的机关,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

其实,国家的统治工具的作用和利益调节器的作用是一种抽象思维方法下的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国家概念的实质、本质,后者则是这个本质经过某种修正后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抽象本质几乎没有修正地就表现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调节器的作用顶多只在统治阶级内部发生。阶级与阶级之间界线分明,并且难以逾越。

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混合社会以后,国家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需要加入多种修正因素,以至于抽象中的直接阶级对立,在具体表现形式中不那么容易一眼看出,除非加以抽象化。这些修正因素是:(1)阶级间的共性因素较早期多,例如都是政治上的自由人。(2)阶级之间的转化较早期容易,阶级概念的承载人极不稳定,例如管理职业化和经济的科技化都是低层阶级升入高层阶级的渠道。再如股票市场又使普通人可以成为股东等等。此时,已经无法在统计学意义上找到直接表现国家抽象本质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国家概念在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各种利益的一种公正的调节器。但是,透过具体形式,还是能发现(用抽象力)国家归根到底是对一些特定阶级、阶层极为有利的强制机器。例如,以资本主义为主的混合社会的国家就是对具有资本家素质的人群极为有利的强制机器,它主要是追求和信奉以自由缔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人群的选择结果,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

我们已经知道,由于现代条件下的生产力状况的动态性越来越强,阶级和阶层的动态性也越来越强,这就要求作为规范阶级、阶层相互关系的强制机器的国家,在机理上具有一种动态适应性,否则,国家机器的任何改变就总是伴随着暴力革命和流血冲突。人们通过大量的实践案例发现,被称作民主法治类型的国家机器在机理上更具有生产力的动态性和阶级的动态性所要求的动态适应性。具有民主法治特征的国家机器在通常情形下都能以和平博弈的方式实现动态调整。

我们可以先用一种通俗方式来界定民主法治,更多关于民主法治的描述参见后面的科学社会主义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群体中,我们每个人每天都会发生许多行为,我们的行为具有个体性特征,但是,我们的行为也因为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他人而具有公共性特征。

一般而言,我们的那些较少具有公共性的行为,自由化程度较高,我们那些较多具有公共性的行为,规则化程度较高。我们人类的生活就是由不同程度的自由化行为和规则化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之分,强制性规则被我们称做外在制度(法律、规章、政策等),非强制性规则被我们称做内在制度(道德、习俗等)。

外在制度中的法律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家政权的强力,它规范的是较普遍、较重要的公共行为。法律古已有之,但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较早时期的法律,在法律条文中就公开表明不同的特定人群即使有同样的法律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刑不上大夫,等等。对这样的法律人们从自然接受逐渐转变为质疑、反对,后来由于越来越多的人群的坚持不懈地反对,现代国家不再有这样的法律。现在已经深入人心的观念是,不但要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还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时,我们就上升到具有法治观念的阶段。但是有了法治观念依然不等于有法治。人们发现,如果不坚持把绝大多数人的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本身在程序上上升为法律,因人而异的选择性立法、选择性司法、选择性执法就依然无法避免。人们接着又发现,为了真正把法治观念落实为法治,为了把法律面前的平等性要求从程序上上升为法律,就必须把由全体公民遴选、监督、激励公权执行者也上升为法律,还必须把便于全体公民遴选、监督、激励公权执行者的优良程序也上升为法律。像这样的为了真正落实法治的一系列观念和行为被我们称做民主。尤其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民主和法治完全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要民主的法治是假法治,不要法治的民主是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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