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建筑伦理给出如下定义:建筑伦理是包含了建筑物的伦理评判、建筑职业的伦理职责、建造活动的伦理行为以及建筑的精神象征意义和社会道德意义在内的多元概念体系,是与建筑有关的活动和现象的道德因素和价值因素的总称。由于建筑理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笔者认为在实际使用中,除对特定理论的解读外,并不需要刻意地对伦理和道德加以明确区分,但是,清楚地了解不同理论中的术语所指,却是分析和研究建筑伦理问题所必需的。
通过伦理代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建筑与伦理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这些不同的伦理代理虽然有着明显的差别,但同时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综合来看,这些伦理代理方式同时也是建筑伦理基本要素的构成方式。以下是进一步的说明。
(1)建筑物
建筑物是用物质形式构建起来的文化习俗及文化道德。建筑物的使用方式和建造方式使得它与人类生活的福祉密切相关。同时,它也是社会秩序的物质表现形态。一些建筑物意味着控制,如监狱;另一些建筑物有象征的功能,如议会;还有一些建筑物则表达了单纯的精神唤起的目的,如纪念碑。建筑物往往不是“中立的”,它是文化价值观的表达形式,并通过人造环境显现、约束和激励着人们的生活和追求。“我们塑造了建筑,而建筑反过来也影响了我们”[21]。
(2)建筑师(www.xing528.com)
作为职业者,建筑师往往被社会寄予厚望。社会希望建筑师掌握并时常更新与规划和设计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并通过这种职业知识技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帮助。这种期望赋予建筑师们一种伦理责任,其来自于对职业的理解和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时所应尽的义务。这种伦理责任包括建筑师与不同职业相关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包括了建筑师对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所应负的责任。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次代表大会更为明确地提出:“我们,建筑师,关心正迅速发展中的建筑学的前途,相信凡是与人工环境建造、使用、改善、美化及维护相关的一切,均属于建筑师的领域。”[22]
(3)建造活动
建造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存在于一个多维的框架之中,这个框架由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经济利益和生产活动组成。建筑实践包含了建筑师和以下这些相关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委托人、建筑物的使用者、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公众、政府、合作伙伴和同事等。这些关系中有一些是经过合约确定下来的,如与委托人的关系;还有一些是通过政策法规被确定下来的,如职业资格、建造程序等;此外更多的是一些非正式的偶然关系,如与建造区域居民的关系。建筑过程的每个决定和实践行为都包含着伦理思考的因素。
总之,建筑是社会生活的载体,伦理是社会生活的保障。建筑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与伦理之间的互动关系。正如巴里·沃森曼所说:“在建筑学成为一门美学之前它是一门伦理学科……建筑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时,其内在的道德维度已被证明是合法的。”[23]美国的城市设计学者莫什·萨伏迪(Moshe Safdie)则提出了这样的论题:建筑——寻找一种伦理(Architecture:In Search of an Ethi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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