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建筑伦理等同于建筑道德,还是刻意地区分两者,都是一种理论侧重上的策略,亦即这种区分或混用并没有对建筑伦理的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而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既定的术语来使用。要想真正剖析建筑伦理诸多复杂的所指,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外在标准,这种界定只能从“建筑”一词的不同所指中去寻找。美国的建筑哲学家索尔·费希尔(Saul Fisher)为此提供了一个思路。他在《如何思考建筑伦理》(How to think about the ethics of architecture)一文中以分析哲学的思路提出了“道德代理”(moral agency)的概念,认为“这种分析的方式可以使我们识别建筑实践中不同部分的责任,明确谁在建筑相互作用中具有道德代理权,并通过公用、平等或其他尺度的判断,对这些道德代理权的分配进行描述”[20]。遗憾的是,极力主张“语言分析”的费希尔在文中却混用着“伦理”与“道德”,也没有对建筑伦理的本体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建筑可以理解为一种建造活动,同样也是一种人造环境,建筑既可以表示实体的建筑形象,也可以表示一门社会职业。当将人类社会特有的“伦理”赋予非生命的“建筑”时,其实是将建筑作为一种伦理/道德的代理(ethical agency)。这样,人们在不同情况下对“建筑”的理解不同,也就预设了不同的伦理代理。不同的选择无疑会造成不同的含义。
由此我们可以将西方建筑伦理理论作如下简要解读:
●建筑作为具体的建筑物:建筑的诚实与谎言——伦理与道德混用,拟人化或移情化伦理代理——具象的建筑物。
代表人物:普金(Pugin)、拉斯金(Ruskin)、勒-迪克(Viollet-le-Duc)等现代主义先驱者、极少主义者、结构理性主义与结构表现主义者等。
●建筑作为抽象的社会元素:建筑的精神功能和社会功能——更接近伦理的词源意义伦理代理——抽象的物。(www.xing528.com)
代表人物:哈里斯(Harris)、吉迪翁(Gidedion)、詹姆逊(Fredric Jameson)、塔夫里(Manfredo Tafuri)、亨利·列菲伏尔(Henri Levebvre)、黛安·吉拉度(Diane Ghirardo)、大卫·沃特金(David Watkin)、阿尔贝托佩·雷斯戈麦斯(Alberto Pérez-Gómez)等。
●建筑作为职业或学科:建筑职业的道德标准——伦理与道德混用,指建筑职业团体或个体职业者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伦理代理——职业及相关的职业活动。
代表人物:奥默·埃金(Omer Akin)、巴里·沃森曼(Barry Wasserman)、帕提克·沙利文(Patric Sallivan)、雷戈理·巴勒莫(Gregory Palermo)、尼古拉斯·雷(Nicholas Ray)、汤姆·斯派特(Tom Spetor)、托马斯R.费希尔(Thomas R.Fisher)等。
在西方建筑伦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大体趋向:即伦理代理逐渐从现代建筑运动早期具象的建筑物,到上世纪中期抽象的社会元素,再到当代的建筑职业为研究对象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师的主体地位得到了重视,伦理道德也从它的拟人化、移情化使用,逐渐回归它的本体——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划分并非为了给某位研究者精确定位,而是为了凸显研究者对于建筑伦理的基本取义。事实上,有些理论涵盖了以上两个甚至全部方面,如柯布西耶关于现代主义建筑理论的鸿篇著述,既包含了建筑物诚实性的评判,也包含了建筑作为社会要素对于社会变革的政治意义,还包含了建筑师职责的相关论述。在建筑学的话语体系中这种情况较为多见。因此,往往很难将某个建筑师的伦理取向单纯定位于其中的一种。但是,大多数专门从事建筑伦理理论研究的学者,尤其是当代的研究者对建筑伦理持较为鲜明的单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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