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于伦理与道德之间语义方面的差异,建筑伦理这个术语在不同的建筑理论语境中也呈现出多元化的使用倾向。这种模糊性不仅源自伦理术语使用习惯的差异,也因为“建筑”这个定语的加入而产生了多元的歧义。
(1)建筑伦理议题等同于建筑道德议题
与前述伦理学研究中将伦理与道德通用的情况相似,在建筑理论研究中同样也存在着将建筑伦理(architectural ethics)与建筑道德(architectural morality)通用的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是建筑伦理/建筑道德被建筑学者广泛用以描述现代主义建筑运动的主导特征,成为分析研读现代建筑发展的视域之一。现代主义的先驱者常常以道德的名义对传统的建筑学发起诘难。在他们看来,古典主义的建筑充斥着“欺骗”和“谎言”,代表的是一种腐朽、堕落的社会道德观。他们将建筑的伦理批判视为一种道德维度上的革命,认为建筑的伦理本质蕴含在广阔的社会道德评价体系之中,建筑通过自己的语言体现并影响着社会道德系统。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的著作中充满了对“正直”的和“诚实”的设计的论述,他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由“好”的建筑设计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效应上。在《建筑的七盏明灯》一书中,拉斯金声称文艺复兴建筑的表达方法和劳动方式“完全是错误的,这种情况真的应和其他道德错误一样受到谴责……”并认为建筑中的“一切实际法则都应是对道德法则的解释”[8]。齐格弗里德·吉迪翁(Siegfried Gidedion)在他的名著《空间、时间与建筑》(Space,Time and Architecture:The Growth of a New Tradition)一书中特别设置了名为“建筑学中的道德要求”的章节,把西方19世纪发起于社会道德领域的争论带进了对20世纪建筑作品的评判中[9]。杰弗里·斯科特(Geoffrey Scott)在《人文主义建筑学》中以“伦理的谬误”为题攻击了建筑评判中的伦理概念,揭示了伦理方法的不足,这里的伦理指的是拉斯金等人“道德评判的利斧”[10]。大卫·沃特金(David Watkin)在《道德与建筑》(Morality and Architecture)一书中较为详细地归纳了现代主义发端以来不同建筑理论的道德内涵,引起了西方建筑理论界持续多年的激烈争论。他的历史主义“时代精神”的论调更接近于伦理的原始含义,在行文过程中沃特金将伦理与道德视为同义,基本上是随意替换的[11]。类似的著述还有很多。在这些著作中,由于将建筑的形式、功能和象征意义与社会的风气、习俗以及人们的道德观念紧密联系,因此,在以拉斯金为代表的道德主义者看来,建筑伦理所要表述的就是建筑的道德内涵,建筑伦理与建筑道德是同义的。
另一个将建筑伦理与建筑道德等同使用的情况出现在建筑职业伦理研究领域。这部分学者认为,伦理学是对道德的研究,建筑伦理是对建筑职业道德的研究。如奥默·埃金(Omer Akin)教授在《建筑伦理的三大基本原则》(Three Fundamental Tenets for Architectural Ethics)一文中认为,建筑伦理“很明显其概念和道德紧密相关,是某个领域参与者道德行为或职业道德的代码”[12]。埃金致力于建筑伦理的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曾在全球多所建筑院校担任教职。在他的学术体系中,建筑伦理指的是伦理学在建筑领域的运用,属于两个学科的交叉,是道德哲学在建筑职业中的体现和实践。巴里·沃森曼(Barry Wasserman)与帕提克·沙利文(Patric Sallivan)则将没有参照伦理学的建筑伦理研究称为“建筑的伦理主张”(Assertion of Architectures Ethical Nature),在《伦理学与建筑实践》(Ethics and the Practice of Architecture)一书中,他们试图将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引入到建筑伦理研究中来,从而将建筑伦理界定为建筑职业道德:“我们这里运用伦理这个词时,是在对各种价值体系和道德的理性思考的意义上使用的。”[13]持类似观点和研究方法的还有英国建筑理论家汤姆·斯派特(Tom Spetor)、美国明尼苏达建筑学院院长托马斯R.费希尔(Thomas R.Fisher)教授等。斯派特兼具建筑学和哲学双重教育背景,他在《伦理的建筑师》(The Ethical Architect)一书中将建筑伦理阐释为建筑师实践过程中的职业道德判断[14]。费希尔则试图用古典主义伦理学原理对美国建筑师学会现行的道德准则进行阐释[15]。总之,在这一批当代建筑伦理研究学者那里,建筑伦理指的是建筑职业伦理,与建筑职业道德同义。(www.xing528.com)
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将建筑伦理与建筑道德等同起来,但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即沃森曼等人所指的“建筑的伦理主张”模式)将道德的含义扩大化,包含了非人类的物质客体——建筑,从而使得建筑承担了道德的责任,带有某种拟人或者移情的方法;而后者则将伦理的含义缩小化,仅指称与职业者有关的道德,从而将建筑伦理局限于建筑职业道德层面,带有更多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背景。
(2)建筑伦理议题不同于建筑道德议题
按照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在《后现代伦理学》中的观点,后现代伦理与后现代道德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与黑格尔的划分相似,他将道德界定为“个体的责任”,而将伦理界定为“普遍的规则”,并将后现代性概括为“没有伦理规范的道德”。他指出当下普遍意义上的伦理已经让位于有限度的道德,并将社会空间区分为认知空间、美学空间和道德空间[16]。建筑领域的后现代主义者则试图将伦理评判和意识形态从建筑理论中驱逐出去,在他们看来,现代主义的伦理使命已经破产,多元主义时代不需要清教徒式的伦理说教。义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所提出的著名的“不可通约”难题使得后现代主义者更多地将伦理问题与美学的精神功能相联系,或者转而对晚期资本主义文化策略进行批判,而淡化了其中的道德教化色彩[17]。
更为明确地区分建筑伦理与建筑道德的是耶鲁大学的卡斯滕·哈里斯(Karsten Harries)教授。他在《建筑的伦理功能》一书中写道:“ethical(伦理的)一词据我理解与希腊语ethos(精神特质)更相关,而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道德,本书中所称的建筑伦理完全不是建筑道德的意思。”[18]在哈里斯看来,建筑的伦理功能指的是“它帮助形成某种共同精神气质的任务”。对此哈里斯在另一篇文章《建筑师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rchitect)中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他将建筑道德视为“建筑职业道德”,并明确表示了对当代伦理学家说教方式的厌恶和对伦理学道德教化功能的怀疑,他讥问到:“雇一名伦理学家是否只是为一个认为道德问题根本无关紧要的机构增加一个道德的装饰?”沿着这样的追问,哈里斯认为建筑职业道德不仅完全是无效的,而且成为了破坏性建设的帮凶和建筑师自我解脱的托词。因此,他认为在这个“迷失了方向”的年代,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建筑伦理的指引,而不能依赖于建筑道德的约束。[19]这里哈里斯对于伦理与道德的理解与列维纳斯有着某种相似之处。事实上,他们都是海德格尔的忠实信徒,思想渊源同出一门。
总体上看,在西方建筑伦理研究领域,除了以哈里斯为代表的大陆哲学派以外,其他的研究者并没有刻意地将伦理与道德分开使用,但在各自的论述中,相同的术语却往往有着不同的倾向性。这种多元化的理解和使用方式带来了建筑伦理研究百花齐放的格局,但同时也为建筑伦理研究设置了障碍,在不同的研究方向上,建筑伦理所指涉的内容存在着差别甚至截然相反,因而往往会导致误读与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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