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样化的使用方式[1]
多年来,学术界和学术著作中的诸多争论常常源自对“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的混用。在一定意义上这种混用造成了概念的混淆,进而引起了认知视角的模糊[2]。对这两个基本概念范畴的理解和定位,不仅直接影响到基本理论和思维方法,也关系到建筑伦理理论体系的内容和构建。
目前对伦理和道德的概念范畴有以下几种理解和把握:
一是将伦理与道德等同使用。大量的学术著作中两者是等同使用的,即使是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往往忽略或者跳过[3]。
二是虽然认可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内在关系,但将伦理与道德范畴截然分开使用。这里面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即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伦理是指人际关系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关系和相应的行为规范,道德指的是个人的品行与德性;以列维纳斯为代表的观点则认为:道德指的是社会行为和人际关系的规则,而伦理则是一种终极价值的沉思。两种观点都认为伦理是道德发展的高级阶段,但在内涵上却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使用上前者的伦理与后者的道德同义。
三是认为道德是客观的社会现象,伦理把道德作为研究对象,是一个学术概念。伦理学则是对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的概括,是关于道德研究的学科,也可称为道德哲学。
(2)从黑格尔到列维纳斯:不同的概念界定(www.xing528.com)
显然,第一种观点模糊了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差异,并不能解决建筑伦理还是建筑道德的疑问,第三种观点更多的是从伦理学学科的角度进行思考,于建筑伦理的本体研究帮助不大。我们将对上述第二种观点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
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上,首先对伦理与道德作出最明确的辩证分析的思想家是黑格尔。作为德国近代著名的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试图将法、伦理、道德三者统一到他的辩证哲学中去。他的代表作《法哲学原理》由三篇构成,标题分别是:“抽象法”、“道德”、“伦理”。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是客观外界的法,是抽象人格的定在,是意志的普遍性;道德是主观内心的法、内心信念的规定、自我的特殊规定和特殊意志;伦理则是客观法与主观法的统一,它调整主观和客观、内在和外在、普遍和特殊之间的关系,并在伦理关系中实现人格的定在。这三个阶段不是孤立的、并列的,而是有机联系的、由低级向高级不断丰富和充实的过程[4]。简要地说,黑格尔试图通过“法”这一“理性存在的普遍意志”来区分伦理与道德。他认为道德是个体内在的法,是自律的原则;伦理则超越了道德,将外在的普遍客观与内在的特殊约束结合在一起。所谓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主要就是指伦理同时具有法与道德的基本特征,即行为规范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外在性与内在性的统一。换而言之,伦理在道德的基础上增加了外在约束的功能,是上升为社会统一规范和意识形态的道德,更加具有社会制约的特点。
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也刻意在伦理与道德之间作出区分。列维纳斯深受海德格尔的影响,认为道德是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系列规范,而伦理则表现为人类思想对于终极价值的一种祈向;道德属于实践范畴,而伦理属于思想范畴。海德格尔在阐释赫拉克里特的名言“人的德性就是他的守护神”时,就特别强调“伦理”的反思救赎意义,他说:“如果按照德性这个词的基本意思来讲伦理的话,伦理指的是:深思人的居留,把存在的真理作为一个生存着的人的原始的基本成分来思,那个思本身就已经是原始的伦理学。”他还忧虑地指出:“当人的摆明的彷徨无计增长到不可测量的深度的情况下,一种伦理的愿望就更加急迫地需要满足了。”[5]在这里,伦理被当作一种慰藉和拯救彷徨无计的现代人的终极价值。列维纳斯基本上接受了海德格尔的观点。在他看来,道德是指一系列与社会行为、公民义务有关的规则,而伦理则是一种“超然”于行为规则之上的、指向全体的绝对责任。如果说道德是秩序的要求,那么伦理就是价值的祈望;伦理是道德的基础,而不可简化为道德。在列维纳斯开端的后现代思想的转向中,伦理被赋予了相对于道德优先的位置。以伦理来激活人类的道德天性,以伦理来救赎人类的道德能力,进而使人类生存的空间道德化,被列维纳斯视为后现代世界的当务之急[6]。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列维纳斯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是从伦理作为精神价值(ethos),道德作为人际行为规则的角度作出的。反过来,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把伦理理解为“规定体系”、“客观必然性”、“调节生活的手段”,而把道德理解为康德意义上的“德性”或者“至善”,那么道德也具有形而上的价值[7]。总之,关于伦理和道德的两种区分,由于角度的差异而获得了不同的功能。在黑格尔意义上,虽然伦理被认为是更高层次的道德,但在具体使用中并不刻意强调区分,但是在列维纳斯那里,伦理的精神价值完全超越了社会道德的框架,道德在列维纳斯、南希(Jean-Luc Nancy)、福柯(Michel Foucault)以及晚期的德里达(Jacques Derrida)那里带有消极失望的色彩,而伦理则被赋予了乌托邦式救赎的光环。
本文对这种区分进行追究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辨析学术上的概念争论,而是试图说明:
(1)虽然研究者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时不会刻意追求其差异性,但术语在具体语境中表述的内容却是有差别的。
(2)在某些建筑伦理理论中,伦理与道德有着严格的区分。如以哈里斯为代表的大陆哲学派就是典型,其区分的依据与列维纳斯的视角一脉相承。如果不理解列维纳斯意义上的区分,就很难理解哈里斯等人所宣扬的“建筑的伦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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