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近代义利论
16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是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自由发展时期,史界一般称其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先是在英国继之法国、德国等地纷纷发起,夺取封建政权、建立统治。现实的需要也迫使资产阶级必须面对道德与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的伦理、社会问题。于是在西欧的几个主要国家,一批杰出的思想家和有影响的学说活跃起来,比如英国的经验主义、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潮、19世纪英国的功利主义等。尽管学派林立、观点芜杂,但是在义利观上,仍然可以用“义务论”与“目的论”两条线索来统摄和概括其分歧与对峙。
(一)“义务论”的义利论
“义务论”的义利观认为人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人所具有的理性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上,道德就是人类理性能力的表现,它拒斥感性的、物质的因素,注重人性自身所蕴含的高尚的精神力量。这一派主要以荷兰的斯宾诺莎和德国的康德为代表。斯宾诺莎是西方近代无神论和唯理论的重要代表,在义利思想上,他深受古希腊伊壁鸠鲁、近代笛卡尔和霍布斯的影响,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最高权利,也是道德的唯一基础。但是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意义和价值,他主张人应该过有血有肉充满情感的生活,而不应过那种缺乏生气和乐趣的修道院式的生活,这一切必须按理性的命令去做,因为只有起因于理性的欲望才不会过度,才是善的。他批判把财富、荣誉和感官享乐看做是最高的幸福,认为它们会扰乱人的心灵,使人沉沦和毁灭。人的最高幸福和最大快乐就在于理性认识,求得至善,实现道德自由,这体现了重视道义的价值理念。斯宾诺莎认为,理性还是用来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关系的必要手段。他说:“理性既然不要求任何违反自然的事物,所以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保持他自己的存在。”[151]可见,理性非但不排斥个人利益,相反却承认和肯定个人利益。他又认为,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最终目的,但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在利他的同时实现利己。“我说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152]其实斯宾诺莎所强调的是个人要跳出自私自利的圈子,在理性的指导下做出既合乎自我保存本性又有利于别人的事情,希望在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中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彼此理解,消除“人对人是狼”的状态,实现“人对人是神”的社会状态。这种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主观动机,客观效果在于利他利群,而手段却是循义的义利观,在后来的爱尔维修、穆勒以及费尔巴哈等人的思想中也很明显。只是斯宾诺莎在注重人的精神追求、在对人的终极价值关怀方面与他们大相径庭罢了,因此斯宾诺莎成为“义务论”的义利论的倡导者。
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上,康德被称为是理性主义的集大成者。在义利问题上,他反对英国经验主义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功利原则,而主张只讲原则、不讲功利,只讲动机、不讲效果的道义论或义务论。他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完全取决于行为者是否具有好的动机,而与行为的效果无关。“在这世界内或世界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好的。”[153]因此,只要行为者的动机是善良的,即便没有产生理想的效果,他的行为也是道德的。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是指一种完全出于义务的理性能力。而所谓的出于义务的理性能力,是指人们在履行某种义务时完全不是由于自己的偏好,也不是带着某种利益的打算,而是一种完全在理性引导之下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它源于人们对道德规律的敬重。基于此,康德提出了他奉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原则,其具体内容有三点:第一,“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154]意即强调行为的可普遍性,做人人应当做的事。康德把它看成是适合于任何时间、空间,适合于任何人的普遍有效的准则。在康德看来,绝对命令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善良意志就是对绝对命令的遵从。凡是出于绝对命令的行为,都是义务的行为。义务就是绝对命令对行为提出的要求,就是按照这种要求做应该做的事,道德行为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第二,行为必须以人为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155]因为人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有意义,单纯的爱好、需要,离开人、离开理性就没有价值。第三,道德自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性。”[156]意即道德原则是行为者自己为自己颁布的,而不是客观外物或其他个体强加于自己的,所以行为者在服从普遍原则的时候,也就是服从了自己的意志。康德认为,如果现实中人人都能按照这三个原则行事,那么就可以达到自由王国即理性王国。可见,康德所努力探寻的就是一种完全超脱感性经验的、纯粹理性的、具有普遍必然性和约束力的道德法则。在义利问题上,康德很显然是道义论的,他主张重视道德而鄙弃利益,否认道德的物质基础。但是他也看到人们在现实中很难完全抛弃这些,于是在他的理论中提出了“道德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也就是讲道德的人常常得不到幸福,而幸福的人又常常违背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他看到这个矛盾却无力解决,最后只好将其推向不可企及的彼岸世界。总之,康德对后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他以理性和自由意志为出发点,在双重意义上为后人开创了先河。“他的理性主义思想,以后由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继承和发展……而他的自由意志概念,则启迪了叔本华,直至近代的存在主义等非理性主义者……他的只讲道义、动机,拒斥功利、效果的极端态度,在英国经验主义传统思潮中引起反响,促使了功利主义学派的系统化和最终形成。”[157]
(二)“目的论”的义利论
西方近代“目的论”的义利论,始终是在与义务论的义利观的对峙、辩难的过程中发展、延续的。“目的论”的义利论集中体现在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个流派,其中利己主义又可细化为极端利己主义(以文艺复兴时期的彼得拉克、马基雅弗利等为代表,由于这一观点是文艺复兴时期,故下文不具体讨论)、公开利己主义和合理利己主义。他们在义利问题上的共同见解是,肯定道德和利益之间的联系,认为利益要先于道德、高于道德,义应服从利。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问题上,他们主张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个人利益是更根本、更现实的利益要求,即主张私利高于公利。当然,他们的理论旨趣既有共同的方面,也有分歧,下文将概要论述。
1﹒公开利己主义的义利论
以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霍布斯、曼德威尔等为代表。霍布斯公开宣扬利己主义,他认为,人性、道德,其本质就在于自私自利。在人性中所能看到的就是各种如饥似渴的情欲,即权力欲、财富欲、知识欲和荣誉欲。人生而好争,争权力、争财富、争享受,人天性好斗,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像狼”,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158],他把人的一切行为活动都看做是自私、利己本性的表现。与此同时,人类的本性中还有一种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的欲望,正是这种力量的驱使,使人类寻找一些行为规则,相互之间订立契约,得到“自然法则”。自然法则的内容一是命令人们去寻求和平;二是放弃为所欲为占有他物的权利,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是人们必须履行其所签订的契约。这里似乎陷入了一种封闭的逻辑循环的怪圈,但其实在霍布斯看来,人们的自我保存、利己本性,是起点也是终点,是绝对的目的。而自然法的一切条文都是为此目的服务的手段,并不与之相违背。霍布斯由自然法引出的政治结论便是达到资产阶级的君主专制。他看到,自然法的实行,社会契约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的力量来保证,而这个公共权力便是“伟大的利维坦”,即国家。归纳一下可以看出,霍布斯义利论的出发点是人性自私、利己,善就在于个人利益的不断满足与实现,由此得出的政治结论是政治专制主义,因为只有君主独裁政治强力,才能保证社会和谐,进而保证个人利益。这样就有了道德行为的外在标准和内在尺度。可见霍布斯既在道德起源的问题上看到了义利关系的相关性,同时也看到了道德存在的社会性。因而他认为道德在本质上是人类在利己的基础上所发现的一种普遍规则,这种规则就是人们自我约束的“自然法则”。虽然道德要对自我进行约束,但其目的并不是消除个人利益,相反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霍布斯公开为自私和利己辩护,因而成为“公开利己主义的代言人”。霍布斯的义利思想为刚刚登上历史舞台并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支持,受到欢迎。但是也有一些思想家坚决反对他的主张。当时剑桥柏拉图派的代表人物柯德华斯等以及后来的沙甫慈伯利等人就对他的利己主义学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正当霍布斯的学说面对诸多批判之时,另一位公开利己主义者曼德威尔(1670—1773)挺身而出,捍卫霍布斯的理论。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不是出自利他、利公的共同道德感,而是出于自私的本性,发源于利己心,即便是有利他的高尚行为,但是其动机也是出自保持自尊和追求荣誉。道德不过是谄谀和自豪感相配合所生出来的有政治作用的孩子。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曼德威尔用《蜜蜂的寓言》比喻,提出了“私恶即公利”的原则。他说:“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称之为恶的东西,不论道德上的恶,还是身体上的恶,都是使我们成为社会生物的伟大原则,是毫无例外的一切职业和事业的牢固基础、生命力和支柱;我们应当在这里寻找一切艺术和科学的真正源泉;一旦不再有恶,社会即使不完全毁灭,也一定要衰落。”[159]这一原则显然是为处于黄金时代的英国18世纪的资本主义服务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的自私本性和利己主义义利论的露骨的揭示。(www.xing528.com)
2﹒合理利己主义的义利论
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霍尔巴赫以及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者费尔巴哈等为代表。18世纪被称为启蒙运动的世纪,梯利说:“那是一个拥有原理和世界观的时代,对人类精神解决它的问题的能力充满信心;它力图理解并阐明人类生活——诸如国家、宗教、道德、语言——和整个宇宙。……那是一个自由和独立思考的时代,特别在法国,人们勇敢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无所畏惧地根据所思考的原则推导出结论。”[160]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尽管在思想理论的细节方面各有所长,彼此不同,但是他们一致认为,人类的精神生活和道德生活都是自然的必然产物,受规律制约。基于此,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等解释人类道德,在义利问题上,他们都肯定利益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强调人的肉体感受性,以功利作为道德评价的基础。但是与霍布斯、曼德威尔不同的是,他们不是简单地肯定利己和自私,他们也强调社会利益,并致力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统一,倡导合理利己主义。爱尔维修把其唯物主义感觉论运用于对人性的研究,他把人的欲望、情感、意志、思想和行为都看做是肉体的感受性决定的,于是,趋乐避苦就是永恒不变的人性原则,是人的行为的动力,也是道德的基础。这样就可以得出,一切道德判断、道德评价便是由利益决定的,即“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161]。而爱尔维修所讲的利益,是指“一切能够使我们增进快乐,减少痛苦的事物上的”[162]。也就是说,凡是给人带来利益,得到快乐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凡是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在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上,爱尔维修首先承认人类的自私心或自爱是普遍的、是人的共同本质,对人们的自私心引起的后果发脾气,这意味着抱怨春天的狂风、夏天的炎热、秋天的阴雨和冬天的严寒。谁想消灭人的自私心,就是幻想消灭人性,消灭人本身。他认为自私心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同时他又肯定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爱尔维修指出:“在整个世界上,道德的人乃是使这种或那种行为合乎人道,符合公共利益的人。”[163]这样公共利益又成为道德的基础和前提。既然人的自私具有合理性,公共利益又是道德的尺度,那么如何对待这两种利益呢?爱尔维修认为,应该在社会生活中谋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即公利和私利的统一。如何做到这一点呢?他认为就是要对个人的自私心加以限制,使个人欲望得到节制,让每个人在考虑到个人利益(他把这种个人利益称为“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的时候也要顾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凡是有理性的、明智的人,都会认识到个人的本性、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从而意识到并履行个人对他人及社会的义务,当然其目的还是为了自己的幸福。
另一位思想家保尔·霍尔巴赫也是合理利己主义的重要代表,他的义利观首先是针对宗教神学所宣扬的禁欲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批判而阐发的。他认为,人类必须倾听理性和自然的声音,遵循理性和自然建立道德理论和道德原则,而这种道德原则的自然基础就是人性,于是生命的目的就在于“保存自己并且使自己生存幸福”。当它们实现之后,人也就获得了“幸福”[164]同时也实现了道德上的善。在对待公利和私利的问题上,霍尔巴赫与爱尔维修一样,也主张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幸福和他人幸福相结合。他说:“爱美德不过是把我们的利益同有利于人类的利益的行为联系在一起。”“道德学应该倡议把人类中一切个体的利益,特别是同一社会成员的利益结合起来。”[165]但是在霍尔巴赫那里,私利仍然是最终的目的,公利只是牟取私利的手段。对此,霍尔巴赫直言不讳:“德行不过是一种用别人的福利来使自己成为增福的艺术。”[166]
在19世纪的德国,路德维希·费尔巴哈扬弃了英国和法国唯物主义的伦理学说,建立了一个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完整的幸福论伦理思想体系。在义利问题上,费尔巴哈着重探讨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以及利己和利他的关系等问题。他反对宗教伦理的超自然主义和康德、黑格尔等人的理性主义道德理论。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一样,他的思想也是奠定在追求感性需要的基础上,他认为人的本质就是感性欲望,最基本的欲望就是追求幸福,他把幸福看做是道德的目的、内容和原则。人的第一个责任就是使自己幸福,道德必须立足于利己主义的原则。他说:“道德与法所立足于上的这天然的脚,便是对生命的爱,便是利害关系,便是利己主义”[167]。但是他反对那种恶的、残忍的、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主张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即合理利己主义。在利己和利他的问题上,费尔巴哈既重视利己是人的本性,又看到了利他所具有的不能忽视的道德意义。他认为,只有在人与人、人与我的关系中才能有道德,人性不只创造了单方面对幸福的追求,而且也创造了双方面和多方面对幸福的追求,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他人对幸福的追求,自我对幸福的追求也难以实现,只有在自我得到幸福的同时也使别人得到满足,才是道德的。在社会的交往中,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必须以利己为前提;以他人幸福和社会利益为内容的良心,以至于自我牺牲,都是以个人的幸福为前提的;正义是相互联系着的双方的共同幸福。因此,他强调对己以合理的节制,对人以爱,并试图把这种道德推广到家庭、集团、社会、民族和国家,实现他所谓的“普遍的利己主义”,即最高级的利己主义,也称为社会利己主义、集团利己主义。总之,爱尔维修、霍尔巴赫以及费尔巴哈等构建了合理利己主义的义利论,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种义利观反映了资产阶级自由发展的愿望和要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功利主义的义利论
19世纪英国已完成了产业革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利益被提升为直接的统治者”。在这种历史境遇中,以边沁和约翰·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说产生了。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又译功用主义,该学说同样是从自然人性论出发,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因而苦与乐既是道德的来源,又是道德善恶的标准,而且可以被计算。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利益是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个人幸福就是个人利益的满足。功利主义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道德原则,提出了为了增进个人幸福和保证个人利益,需要增进社会的利益和幸福的思想。
边沁批判了禁欲主义道德论,认为苦与乐是人的最高主宰,也是决定行为的动力,他认为苦与乐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的不同,因此是可以进行精密的对比和计算的。他把人的快乐与痛苦各分为15种,还编制了一个“快乐和痛苦的等级表”,实际上他力图反对“把肉体需要作为低级需要而把精神需要看成是高级需要”的康德等理性主义者的观点,从而肯定人们追求肉体享受和追求精神快乐具有同等的意义和价值。边沁还别出心裁地发明出了一套“功利计算法”,他认为,每个人在行为选择时,都应该根据苦与乐的参考标准比如强弱度、持续性、远近性等对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量的计算,追求最持久、最确实、最切近、最广泛、最纯粹、最合算的快乐,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最大幸福的目的。边沁在义利关系上,提出个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并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道德上的最高原则。但是边沁对“最大幸福”的解释却别有用意。他认为,最大幸福或社会利益不是别的,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在他看来,社会利益如果脱离了个人利益,那么就是一种抽象、一种虚构,只有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因此增进社会利益的唯一办法就是不断实现和满足个人利益。边沁反对“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这个道德命题,相反,他主张社会利益应当服从个人利益,他认为这同人们在道德上所主张的自我牺牲并不矛盾,而且是合乎自我牺牲的逻辑的。他认为,如果承认为了增进他人的幸福而牺牲一个人的幸福是一件好事,那么,为其牺牲第二个人、第三个人,以至于无数人的幸福,就更是好事了。这样也就不存在个人的幸福了,其实这是在利己与利他关系上所进行的诡辩,他并没有使利己和利他达到统一,而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利己主义倾向。可见,在他的理论中,道德价值完全取决于对现实功利的计算和估量,道德实际上就只是实现功利目标的手段,所以实际上边沁主张义从属于利,服务于利的义利观。
穆勒是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与边沁的思想观点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他又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做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发展。穆勒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有质的不同,感官的快乐是低级的,精神的快乐是高级的,人都愿意选择高级的快乐,用穆勒的话说就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168]。穆勒重新解释了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他认为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幸福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即他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每个人应该奉行的准则。穆勒认为在社会中生活的人有理智和社会感情,正是这种社会感情有助于消除孤独生活的单纯利己本性而增长利他、互助精神。这样就使得人们把自己的感情与别人的幸福融为一体,能够重视他人的利益。基于此,穆勒提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并且他认为现实生活中也应该通过实际的操作手段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达成统一。这些操作手段一是借助于法律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二是借助社会教育和舆论的影响。此外,穆勒还提出了道德是人的一种内部制裁力的观点,也就是指人们自己内心的感情,一种伴随违反义务而引起的强烈的内心痛苦。在他看来,道德可以作为个人的一种内在的约束和制裁力量发挥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是通过良心实现的。可见,在穆勒那里,义利对峙中的义已经获得了一些独立的意义或价值,而在利己与利他的问题上,也表现出一种企图超越两者对立而达成一种直接的统一的倾向。只是,这种义利论也并没有摆脱利己主义的本质。和边沁一样,个人利益仍然是唯一现实的,是整个道德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因而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义利论是异曲同工的,功利主义不过是一种更为精致的利己主义罢了。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出,功利主义的义利论更适合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经济上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政治上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和其他国家机器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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