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的丧葬文化内容极为丰富,就丧葬的类型来看,可分为土葬、火葬、水葬和悬棺葬等等。这诸种葬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区域,呈现出殊异的色彩。
土葬。土葬是我国最古老、最普遍、最主要,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葬法。其余的火葬、水葬等都是以它为基础,发展、独立出来的。中国的土葬与农业文明紧密相联,没有定居农业,大概也就不会出现土葬。重本抑末,造就了汉族民众的亲土、重土、恋土以及入土为安的思想情感,这种情感又支撑着土葬习俗千百年来的畅行不衰。中国是最早进入农耕生活的国家之一,汉民族为最大的农业民族。无论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君王,还是面朝黄土背朝青天的百姓,都十分敬重土地,人没有土地就不能站立,没有五谷就无法生存,所以封土立社表示对土地的尊崇。大地是母亲。人活着,离不开她的养育,因为她是衣食之源。就是死,也还得躺进她的怀抱。而且是任何人也摆脱不了的归宿。这便是土葬的思想根源。土葬,早在原始社会就开始施行了,例如山顶洞人,就将死者的尸体掩埋在洞穴的深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时期,也是实行土葬。随着社会的发展,棺具的出现,公共墓地的形成,丧葬礼仪也由简趋繁。
春秋战国时期,是土葬习俗的发展和继续完善阶段,高大的封土堆出现,族坟墓制度问世,随之形成了一套特有的、等级分明的丧葬礼仪制度。秦汉以后,帝陵、王公贵族以及中小地主坟墓的地面建筑拔地而起,甚至占地几十百亩,从而形成了地上、地下相互呼应而又协调一致的豪奢场景。这种场景,几乎持续到了明、清。
由于埋进土中,象征着生活场所由人间世界转入了地下的世界,因此从春秋战国时期直到近代社会土葬也一直成为民间最重要的丧葬习俗,甚至到今天,这种葬法仍为一些地区的人所袭用。
火葬。火葬是古老而又最具现代性的葬法,其方法是将尸体装殓以后,用火焚化,保存骨骸。火葬最早流行于古代少数民族。《后汉书·南蛮东南夷列传》有“羌人死则烧其尸”的记载。佛教传入中国以后,依照规定和尚死后必须火葬。随着佛教的大行,一些善男信女也志愿引火焚身,因而很快影响了俗间。据《宋史》载,在民间有父母双亲活着的时候赡养之具惟恐不周全,死后则将尸体焚烧成灰,再抛弃掉。朝廷曾经下过诏令,家境贫寒而无坟地者,准许在官地中安葬。《日知录》记有河东一带因地狭人众,即使至亲死了,也是火化尸体,然后播撒骨灰。河东是现在的山西,山西属北方,可见部分北方地区施行火葬。当然,南方也有火葬。比如吴越,贫下之家,送终之具,一意追求简略,所以从很早的时候开始,就认识火化方便,于是相沿成习,因此很难一下子给予禁止。
元与宋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马可波罗游记》说,此时的中国,东至山东,西到四川,南抵浙江,北达宁夏,到处都有火葬。由于这种葬法与儒家礼教不合,因此明清两代的统治者也进行了严厉禁止,从而使火葬之习走入了衰落,却并未绝灭。如今,因火葬具有经济、简便、卫生等诸多优点,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最主要葬法。
水葬。水葬在中国并不普遍。范缜《东斋记事》卷三说:“凤州贫民不能葬者,弃尸水中。”这是因为太穷,穷到了无可奈何的境地。另据地方志记载,我国东南沿海一带,也施行水葬。水葬就是海葬。有些地方人死之后,举行一定的仪式,再将尸体投放海中。有些地方将尸体装进棺材,抬到海滩置放,潮涨时,棺材便被带进了大海。浙江等地农村,凡是未长牙而夭折的婴儿,均要丢到水里,实行水葬。沿海地区的海葬,大约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环境有关。
悬棺葬。悬棺葬是一种奇特的葬制。主要分布于我国湖南、湖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安徽、江西、四川、贵州、云南、台湾以及陕西南部等少数民族生活的地区。唐嘉弘的《古代悬棺葬》一文中指出,悬棺葬有四种类型:在岩壁上凿孔,楔入木桩,把棺材放在木桩上面(这才是真正的悬棺葬);利用天然岩穴,将棺材半放穴内,半露于外(崖洞葬);两岩裂缝之间横架木梁,上置棺材,棺材上无任何遮拦(崖墩葬);凿岩为穴,将棺材一端置于其中,一端悬露于外(崖窟葬)。上述四种类型,因均突出了一个“悬”字,所以文献称之为“悬棺葬”。(www.xing528.com)
还有把死者尸骨、棺材全部藏放在岩壁洞穴(有天然的,也有人工开凿的)内的,人们称之为“岩涧葬”、“崖墓”或“崖棺”。但是有些论著也把它归入了“悬棺葬”制中。 上述葬法的棺材,形式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独木舟式,它是用整根木头雕凿成的。有独木棺式,也是用独木凿制的。有匣形,还有踊式,它是用数块木板拼合而成的。甚至有用陶瓮、竹席、麻袋、布袋做葬具的。
悬棺葬的年代最早可断为夏或者商。不过,从随葬品的制作技术来看,时间要晚些,当在春秋战国。从春秋起,一直到明清,各个时代都有。就是当今,山西和台湾某些地区也还实行着悬棺葬或岩棺葬。据1993年5月29日《新民晚报》报道,山西五台山大石洞村村里死了人,装入棺材,仍放到悬崖峭壁的石洞中,有的还用石头把洞口封起来。大石洞村的村民是标准的汉族人,因而可以推测,遍布大半个中国的悬棺葬,其中的主人一定包括着汉族民众。
拾骨葬。在我国的台湾、福建、浙江、上海、安徽、江西等地的汉族民众,都有这种葬法。《台阳见闻录·葬事》说:“台阳地区风俗,人死,入土埋葬数年,再开棺将骨头捡出,放进瓮坛之中。”《间俗录》也说,闽东父母尸体化成枯骨之后,收藏在坛罐之中埋葬,当地的人们称这种埋葬方式叫“金斗”。
拾骨葬就是二次葬。一般说来,亲属去世后,以棺殓尸,认真实行土葬。三五年后,尸肉腐朽,骨节脱落,于是,家人便在清明、冬至或者择定好了的吉日,延请专职的“捡骨司”或邀集至亲好友,或召来村中有此经验的老者,向祖宗烧香叩头,施行礼仪之后,掘开坟墓,拾收骨殖,若骨殖上还有未腐烂的肉,就用木棒、树枝细心刮削,或以布、草、纸揩擦,有的则干脆置放野地,让阳光曝晒,有的则是用水洗刷。接着,将清理好的骨骸放进小棺,再由风水先生卜地择时安葬,有的是迁入祖坟。有些地方暂时寄放在空屋破庙,或者浅埋土丘、树下,做上记号,有了条件,再举行隆重的葬礼。
有学者研究后认为,拾骨葬这种特殊葬法,与民众的迁移流动有关。因为要迁徙,所以必须将亲人的尸骨处理后装人较小的容器中带走。或者由于客死异乡,只好草草掩埋,若干年后,再由亲人迁骨回家。这是一种缘起。
浙江一些地方,如果寿终正寝的父母或祖父母入土之后,家中有人重病,或出现了某种不宁,就必须采用拾骨葬法,以为这样就可以求得大人小孩的平安健康。安徽某些山区的人死之后,一般不入土埋葬,只是在野外用砖将棺材围成浮厝,上面盖上茅草,当择好葬地的时候,已经过去了无数个年头,因厝塌棺朽,无法迁埋,只好“拾骨”了。上海崇明一带,由于海水经常冲走葬埋好了的棺木,所以从乾隆时起,就有了开棺拾骨,装入坛中,置于路旁的习惯。
上述葬俗之外,还有天葬、风葬、树葬、室内葬等类葬法,但这些葬法大多通行于少数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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