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赘婚”又称“招养婚”,也称为“招婿”、“赘婿”,民间俗称“倒插门”。是一种女不出嫁,招男子入女家为婿,夫从妻居的婚姻形式。
现行的婚姻制度规定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无论妻从夫居还是夫从妻居都属正常情况。旧式的婚姻礼俗只承认男娶女嫁,女子成为夫家的成员为伦常正道,男子入赘妻家,成为妻家的成员就变成女娶男嫁,传统的婚姻“六礼”是男娶女嫁,而女娶男嫁,“招赘婚”则不适用“六礼”。中国封建社会的世俗观念是娶者为尊,嫁者为卑,入赘女家的男子在妻家处在“嫁”者的地位,对妻家俯首听命,失去了“夫权”,成为“妇家奴”。所以男入女家一直遭到封建伦理的歧视,成为传统礼俗的另一面。
“赘”字的本意是指人身上隆起的肿瘤,是多出的怪异物。所以“赘婿”就含有贬意了。唐代的颜师古在考订《汉书》时为“赘婿”作了一个注脚:“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赘婿”是被人鄙视的,其所以当“赘婿”是因为贫穷拿不出聘礼,如同卖身于妻家,所以“赘婿”的社会地位是很低的。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最早能见于记载的是战国时期的“赘婿”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曾经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汉代的贾谊解释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见《汉书·贾谊传》)商鞅做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户口税的收入,但是对于贫困的人家来说本来就没有钱财娶媳妇,不能分家还要加倍增收赋税,只能采用赘婿的办法既减轻赋税又解决婚姻问题。最早向入赘男子发难的是秦朝的“七科谪”制度。“谪”是秦朝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代的“流放”,秦始皇规定七种人即:有罪的官吏、逃亡的犯人、有“市籍”的贾人、曾有“市籍”的贾人、父母曾有“市籍”的贾人、祖父母曾有“市籍”的贾人、赘婿要发配远方,或上前线作战,或开发边疆。《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秦朝的国策重农轻商,凡弃农经商的都被视为怠惰下贱之人。而入赘的男子恰属于“怠惰”之人,因其仰赖妻家生活,所以同被列入下贱之人。汉代也延用秦制“七科谪”的做法,征招入赘男子配边打仗,如《汉书·晁错传》记载:“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
汉代以后,虽然“赘婿”仍受到歧视,但是已经不再为发配的对象,尤其是唐宋时代,入赘在民间已经比较多见了。据《旧唐书》的记载,唐高祖李渊就入赘窦家为婿,当时窦毅为女儿择婿,以用箭射中屏风上所画的孔雀双目为条件,结果李渊举箭“两发各中一目”,与窦氏成婚,这就是“开屏射雀”的历史故事。当时,只有女孩的人家为了传宗接代,也为了补充劳动力,就采取招婿上门的婚姻办法,以达到“承宗养老”的目的。所谓承宗,是男子以女婿的身份落户妻家,作为妻家成员与妻生儿育女延续妻氏家族的后嗣,其子女自然以妻氏家族为姓。养老则是夫为妻家劳役,对岳夫岳母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当然前提是男方贫穷,女方有一定的财产。
元代把赘婿分为四等。据《吏学指南·婚姻门》记载:“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与夫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所谓“养老”是终身入赘妻家,尽为岳丈家承宗养老的义务;“出舍”则是与岳丈家分开居住,但是要作为劳力为女家服役,生产。这四种类型可概括为“养老女婿”和“年限女婿”两类,其一和三为“养老女婿”,其区别只在于居住在岳丈家或分开居住;其二为约定的年限到期,夫携妻回归男家;其四为约定的年限到期或妻亡,夫独自返归本家。元代律例规定,家庭经济尚可的独子不能入赘,处于贫困家庭的独子允许入赘,但只能做“年限女婿”,不能做“养老女婿”,普通百姓不得入赘“驱口”人家,即不能做在战争中被俘的汉人家庭的“赘婿”。元律《通制条格·户令》还规定:“外据贴户正军承继独户军民为户头者,不得与人家作养老、出舍女婿。”就是说汉人二三户人家合出一人充兵役为正军户的和以其他形式出兵役的贴军户不能做独户出一人充兵役的独户军的人家的养老、出舍女婿。
明清时代对赘婿在民间也有明确的礼俗规定,据《燕京旧俗志》记述:“招女婿…京俗谓之‘招门纳婿’,必其人拥有若干数之财产,始有人肯承认此选,……如妙手空空,而亦抱此痴想,势必无人肯认他。……自迎娶之后,此新夫妇即永久居住岳家,不能遣反(返)其婿家,或偶尔省视父母,亦未为不可。惟此婿必须改从岳家姓氏,对于岳父母晨昏定省,俨然子职,仿佛与其故家脱离关系者。岳父母必抚爱教诲,视之如子,或生有子女之时,亦即为岳家后嗣矣。其岳父母逝世后,一切祭葬丧服,均同子制,故其人有完全承袭财产之权,他人皆不能过问。”(www.xing528.com)
“养老女婿”继承岳家遗产按照民间礼俗是完全应该的。但是由于“赘婿”受人鄙视,如果女方家庭内部对遗产发生争执,“养老女婿”的继承权往往要受到威胁。这类故事各种文体的史籍屡有记载。如明代张景续编辑的《疑狱集》讲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个叫张老的人半辈子只生得一个女儿,无奈只得招某甲为赘婿。赘婿后,不曾想张妾生一子,取名一飞。一飞十岁时,张老病殁,临终留遗书:“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据此某甲得了遗产。一飞长大后想争得遗产,屡次状告某甲未果。一日状纸递到某巡视官手中,巡视官审查案子,冥思苦想了一番后立即召来某甲,喝令:你岳父故意错写飞为非,明说婿是外人不得争夺财产,你还胆敢霸占产业!众人大惑不解。原来张老的遗书没有标点,巡视官拿起遗书,读成“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于是遗产全部判给一飞。由于赘婿地位低下,众人赞叹巡官神明,判得公道。
中国传统的婚姻礼俗称离婚为休妻,男子享有绝对的离婚权力,但是“赘婿”离婚的权力却在女方,称为“休夫”。旧时“休夫”又叫做“夺休”,只要岳父母对赘婿不满,不管妻子是否愿意,就可以休掉赘婿。自宋以后,律例又规定赘婿无故出走,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回妻家即被视为自动离婚,允许妇女改嫁他人,当然女家也有不休出走赘婿的自由。随时可以被“夺休”,也可能丧失继承权,表现出封建婚姻礼俗对赘婿的鄙视,也构成了对赘婿的精神压力。
还有一种称为“接脚夫”的赘婿。《吏学指南·亲姻篇》解释:“接脚夫,谓以异性继寡妇者。”这种婚俗是死了丈夫的妇女跟着接续上后夫,不过这种婚姻并非是寡妇外嫁,而是寡妇再招丈夫,再婚丈夫据守前夫的产业,新结成的夫妇共同维持原夫的家业,为原夫的家族效力。所以“接脚夫”又叫做“接脚婿”,据袁采《世范》所记,这一婚俗起始于唐代,宋代延续下来。从明朝以降,这种婚姻形式发展为丈夫尚在,妻子另招养夫,称为“招夫养子”、“坐产招夫”、“招夫养老”等名目,构成一妻两夫的共同体,后招之夫要接续和维持原夫家庭的经济和生活。这种婚俗律例并无说法,旧时只在民间得到承认,但是更受鄙视,对男子而言做了妇女的续弦,夫权丧失殆尽,社会地位更低,例如在福建被蔑称为“白鼻头”,在北方叫做“拉帮套”。
赘婿为封建社会所歧视,但是也有一些有识之士能以比较公正的态度来评价这种婚俗。如宋代范政明所撰《岳阳风土记》记述赘婿的作用说:“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明季稗史汇编》记述了一个有趣的故事:“冯布小时小有才干,赘于孙氏。其外父(即岳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至今吴中谓婿为‘布代’。”这就是民间以“布代”俗称“赘婿”的来历。不过也有人解释“布代”为“补代”的谐音。
现在“招赘婚”的婚姻礼俗依然存在,但是已经变成为男女双方自愿的事情,“赘婿”的社会地位也不再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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