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礼俗中的寡妇再嫁:礼俗与伦理的矛盾

中国传统礼俗中的寡妇再嫁:礼俗与伦理的矛盾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寡妇改嫁古时称为“再醮”。“再醮”不在婚姻的“六礼”之内,所以其礼俗没有初嫁女那么繁杂。儒家伦理和现实的矛盾导致了历史上对“再醮”的是非善恶评价不一,也在礼俗方面使“再醮”既合理又扼杀了多少妇女。这就是后世以“主人翁”来表示“主人”的来历。就是说不反对再嫁,只是为了维护等级,允许再嫁的范围是州县官以上。

中国传统礼俗中的寡妇再嫁:礼俗与伦理的矛盾

寡妇改嫁古时称为“再醮”。“再醮”不在婚姻的“六礼”之内,所以其礼俗没有初嫁女那么繁杂。按照礼制的规定,寡妇改嫁是一种非礼的行为,《礼记·郊特牲》说:“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又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可见从儒家伦理观来说是反对寡妇改嫁的。但是寡妇也是人,也要生活,所以又不能禁止寡妇改嫁。儒家伦理和现实的矛盾导致了历史上对“再醮”的是非善恶评价不一,也在礼俗方面使“再醮”既合理又扼杀了多少妇女。人们既尊重“烈女”,又为寡妇叹息。

其实在《礼记》成书的年代,改嫁就是一种正常的存在。《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重耳奔赴他国时对他的妻子季隗说:“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汉代更进一步,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凡寡妇都有再醮的自由。《汉书·外戚传》记载,孝景帝王皇后的生父名王仲,生母名臧儿,王仲死后,臧儿遂改嫁长陵田氏为妇。《后汉书·恒帝邓皇后纪》记载恒帝邓皇后生母名宣,结发之夫是邓香,有女儿名猛女,即后来的邓皇后,邓香死后,宣改嫁梁纪,猛女也跟随到了梁家,改姓梁氏。皇室如此,庶民更不受限制。汉高祖刘邦的谋臣陈平为庶民时之妻张氏,先后五次嫁人,五个丈夫都死了,第六次改嫁陈平。足见汉时人们对寡妇多次改嫁并无偏见。汉代值得一提的是汉武帝的姑母窦太主改嫁的故事。这则故事记载在《汉书·东方朔传》中,故事说汉武帝的姑姑馆陶公主号窦太主,嫁给堂邑侯陈午为妻。陈午死后,窦太主寡居多年。当她五十多岁的时候看上了出入她家多年卖珍珠的董偃,暗地里和董偃私通,知情人称董偃为“董君”。窦太主为了取得再嫁给董偃的合法地位,接受了有见识的人出的主意,先向汉武帝献上所喜欢的长门园,让汉武帝高兴地把长门园改名为长门宫,然后便装病不能上朝,引汉武帝来看她。当汉武帝来看她时,窦太主表示自己蒙皇上厚恩,享受先帝遗德列为公主,又嫁给邑侯为妻,一生没有别的遗憾,如果皇帝能够带领群臣到她的园林来看一看,让皇上忘掉烦恼,延年益寿,让群臣高兴一番,她就死而无憾了。过了几天窦太主病好后拜见皇上,邀请皇上到她的园林来看看。当皇上带领从官来到时,窦太主身穿卑贱人的衣服装着下人出来迎接皇上,尚未坐定,皇上看到这副打扮说:“我愿让主人翁来谒见。”窦太主装着慌忙下殿,去掉簪珥,来不及穿鞋就叩头谢罪,称自己这副样子来见皇上,太对不起了,死罪死罪!汉武帝自然表示免罪。窦太主这才穿戴整齐,到东厢房把打扮成庖人模样的董偃引出来一起见皇上,口称馆陶公主的厨子董偃冒死拜见皇上。汉武帝把他们扶起来,赏赐给董偃衣冠。从此窦太主和董偃取得了合法地位。可见汉代是允许寡妇改嫁的。原书写道:“当是时,董君见尊不名,称为‘主人翁’。”这就是后世以“主人翁”来表示“主人”的来历。

汉代以后直至宋初,寡妇改嫁都还是比较自由的。《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的妃子上官氏在楚王死亡丧事日期终结后,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大唐新语》卷三记载:魏元忠的儿子娶荥阳郑远的女儿为妻。魏元忠的儿子死于乱兵后,郑远便“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可见在唐代寡妇再嫁是被人所理解的,习以为常的。宋初直至理学出现以前,改嫁也还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宋史·礼志》记载,英宗治平年间,“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以)上,即许为婚姻”。就是说不反对再嫁,只是为了维护等级,允许再嫁的范围是州县官以上。洪迈的《夷坚志》补卷四《李姥告虎》记载,婺州李姥的几个儿子相继离开人世后,其儿媳妇全部改嫁。

历史上对寡妇改嫁产生非议的除了《礼记》所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外,汉代刘向所著《列女传》一书对后世影响极大,以至历代编修正史者都要编“列(烈)女”章,对贞节烈女予以褒扬。《列女传》共七卷,搜集了一百二十四名符合“母仪”、“贤顺”、“节义”标准的妇女典范事例,“从一”是其重要内容。如书中《蔡人之妻》记载:“蔡人之妻者,宋人之女也,既嫁于蔡,而夫有恶疾,其母将改嫁之。女曰:‘夫不幸,乃妾不幸也,奈何去之。’适人之道,壹与之醮,终身不改,不幸遇恶疾,不改其意。”寡妇改嫁被严重压抑,在道义上受到鄙视,被攻击为大逆不道,开始于宋代理学产生以后,理学鼓吹“存天理,去人欲”,其代表人物之一的程颐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提倡宁可饿死也不改嫁,使改嫁被认为是奇耻大辱的事情。到了清康熙年间,王相编辑汉班昭写的《女诫》、唐宋若莘的《女论语》、明成祖后妃徐氏的《内训》、王相母刘氏的《女范捷录》史称“女四书”的女子教育书,宣扬女子要节守贞洁、夫死守寡,使妇女的改嫁为封建礼教和世俗压力所迫而不敢迈步。

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自汉代起历代王朝还采用“旌表”的手段鼓励妇女守贞从一。后汉安帝刘祜曾下诏奖励贞妇:“赐人尤贫困、孤弱、鳏独,谷,人三斛;贞妇有义节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唐代“烈女”可以和忠臣义士享受同等的礼遇,《旧唐书·礼仪志》记载,玄宗天宝七载诏:“三皇以前帝王,宜于京城共置庙官。历代帝王肇迹之处,德业可称者,忠臣义士,孝妇烈女,所在亦置一祠寺。”宋以后的元、明、清三代对于旌表的程序从上到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例如元代规定先写出“烈女”事迹,由社长具保报送本县长官,经审核属实,再报朝廷备案,给予旌表。清代建“节孝祠”,为寡妇立贞节牌位,定时致祭。《道咸宦海见闻录》载:“因将国初以来旌表节妇,查明姓氏,于城东旧宫廨建立节孝祠,设立木主,令地方官春秋致祭,迎主入祠之日,用鼓吹仪从导引,俾妇始咸知愧奋。”直到袁世凯的时候还推行这一套。1914年3月在袁世凯加紧恢复帝制的时候颁布的《褒扬条例》规定“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给予褒扬。(www.xing528.com)

“旌表”之外,历代王朝还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妇女守寡。如《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元典章》规定:“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名者,听各处邻诂社长明具实迹,重甘保结申复。”《明会典》记载洪武元年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间,免除本家差役。”《清会典》曾规定罪犯的母亲是寡妇的,不计寡妇实际年龄,若守寡满二十年,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刑。

在封建礼教和律令的桎梏下,不少妇女为了换取“贞烈”的虚名,不惜做出了血淋淋的自残身体的愚忠行为,各类史书对此屡有记载,举其极端者,如《朝野佥载》记载唐代房玄龄的妻子庐夫人的事情:“庐夫人,房玄龄妻也。玄龄微时,病且死,诱曰:‘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庐泣入帷中,剔一目示玄龄,明无他。会玄龄良愈,礼之终身。”更有以身殉葬的,《太平广记》引述了《黎州图经》的例子:“汉源县人义成妻,壮年无子。夫死将葬,及先殡时,含毒药酒至,夫入墓时,抚棺吞之而死,及为合葬焉。时以状闻,有诏赐帛。”

鄙视寡妇再嫁在婚姻礼俗上也表现出来。传统的“六礼”寡妇再嫁是不能享受的,这对寡妇是一种歧视却又给寡妇一种自由,这就是寡妇改嫁要尊重本人的意愿。按照唐律,强迫寡妇再嫁是犯罪,所以寡妇再嫁反而比初婚获得了自主权,旧时民间即有“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身”的说法。但是在封建礼教观念的笼罩下再嫁毕竟不光彩,所以各地对再嫁有一套相应的礼俗。例如有的地方寡妇再嫁坐“黑轿”而不是花轿,而且上轿的地点既不能在娘家也不许在亡夫家,而是在路上或媒婆家里。进入新夫家里如果新夫有亡妻,则要先叩拜前妻的亡灵,在地位上一进门就已经低于亡妻,民间贬称为“填房”。有的地方,姑娘嫁给亡妻之夫,也叫“填房”,那便是对女性的歧视了。

中国传统的婚姻既允许寡妇再嫁又鄙视寡妇再嫁,既给予寡妇再嫁的自由又以种种贞节的绳索捆绑寡妇。真是说不清寡妇再醮是“是”还是“非”,是“人间正道”还是“大逆不道”。当然历史发展到今天答案已经很明确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