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纳吉”礼男女双方确立了婚姻关系,进入了筹备婚事阶段,男方要选择日子送聘礼到女方家,这就是“纳徵”礼俗。古人有所谓“聘则为妻”,“无币不相见”的说法。所谓“徵”就是“成”的意思,《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徵者,纳聘财也。徵,成也,先纳聘财而后昏(婚)成。”就是说先要有聘娶的财礼,然后才能成婚。
按照古礼,婚姻的“六礼”中有五礼都以雁为贽,惟有“纳徵”礼不用雁为礼物。早期的聘礼都是些生活必需品,如粮食、御寒的毛皮、丝绸衣物等等,其后有所谓纳采、纳吉皆用雁,纳徵用玄纁束帛的说法。“玄”是黑色,“纁”是浅红色,都是古代染制衣服的颜色,“玄纁束帛”就是衣服、钱币、丝绸的意思,表现出纳徵的礼物走向复杂化。从先秦到后汉,聘礼多至三十种,有贵重物品,有实用的,也有象征性的。据《通典》记载:“后汉之俗,聘礼三十物。以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苇、卷柏、嘉禾、长命缕、胶、漆、五色丝、合欢铃、金线、绿得、香草、凤凰、舍利兽、鸳鸯、受福兽、鱼、鹿、雁、九子蒲、阳燧钻,凡二十八物,又有丹为五色之首,青为东方之始,共三十物,皆有俗仪。”这三十种礼物有的虽然稀少但是都表示人们的一种美好祝福。到宋明的时候,还有以茶为纳徵礼物的,明代郎瑛在《七修类稿》中说:“茶不移本,植必子生。古人结婚,必以茶为礼,取其不移植之意也。今人犹名其礼曰‘下茶’。”
大概从汉代开始贵族之间的婚姻兴起了索重聘的奢靡风气,据史书记载,西汉末年,平帝娶王莽之女为后,聘黄金二万斤。王莽立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诸侯纳妃则聘礼大为减少,例如汉宣帝子淮阳王刘钦纳舅父张博女为妃,出聘金二百斤。所以聘礼的多少体现出被娶女子的身份和地位。晋代皇帝大婚纳徵用玄纁、束帛,加上珪和马八匹;王、侯用束帛加璧、乘马;大夫用纁、束帛加羊。隋唐之际,聘礼增加了钱财。这种奢靡之风影响到民间,使民间的聘礼也越发沉重,到了元、明时代,聘礼更重,如元法典规定,上户要出聘金一两,银四两;下户无金,银三两。这在民间是够重的,《历代名臣奏议》载元代名臣的奏议说:“婚姻聘财,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牲口无异。”纳徵礼俗的礼品演变成了封建时代的买卖婚姻。
纳徵的礼品要开列礼单按惯例装入箱笼,由媒人和男方亲属护送,伴以吹鼓手的鼓乐,或挑或抬送往女家。女家受礼后要回礼,或将聘礼中食品的一部分退回,或将女家为男方准备的衣帽鞋袜等物送男家。衣帽鞋袜尺寸的大小是此前女家托人从男家弄来的。这一热热闹闹送聘礼的习俗在清代和民国时期旧北京城内最为典型。按照旧时的满汉礼俗,纳徵又叫做“放定”,还细分为“放小定”和“放大定”。“放小定”就是择个吉日由男家或者请媒人作代表往女家送一点儿定礼。男家在红龙帖上写上景仰德门、求亲的启文,并且写上男子的八字,还有主婚人的名帖,随同礼品一同送女家;女家在绿凤帖上写上愿奉巾栉、允亲的答文,也写上姑娘的八字,奉上允婚人的名帖,连同另备的礼品请媒人送往男家。放小定后如果迎娶得急速就在一二个月后放大定,如果不着急迎娶可以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一点儿时间内再放大定。“放大定”男方要送上许多聘礼,给姑娘带上几件首饰,请有丈夫、有儿女、有公婆、有父母的所谓“全福人”的女宾二位或四位,由吹鼓手吹吹打打送往女家。纳徵礼附带上了展示男家脸面,体现女子身份地位的内容。
女家一经接受纳徵礼品,俗称为彩礼,婚约即告成立。按照《唐律疏义·户婚》的规定:“婚礼先以聘礼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从此没有社会公认的理由婚约不能翻悔,就是传统所谓的“订婚不移”,“订婚即婚定”。行过纳徵礼的男女双方虽然还没有正式结婚,但是必须承担夫妇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一认定古已有之。《礼记·曾子问》记载曾子问孔子,假如女子在亲迎之前死了,男子该怎么办?孔子回答说“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齐衰”是古代夫妇一方死了对方要穿的那种丧服,古代穿哪种丧服是有严格规定的,不能不穿也不能乱穿。孔子把规定为夫妇的丧服用于尚未亲迎的男女,可见在那个时候就认定了男女之间的这种夫妇关系。唐律规定,凡是已接受聘礼的女方称为“许嫁女”,如果悔约,由官府判决打六十杖,仍要“婚如约”;如果悔约而和别的男子订婚,则要多打四十杖,即“杖打一百”;如果已经和别的男子结婚,则要判刑一年半,并且宣布婚姻无效,“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这一规定在宋朝仍旧延续下来,《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之,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
封建时代男女一旦订立婚约如果要改变而不受制裁,大体只有三种情况:其一、一方在订婚时隐瞒了年龄、庶出等不适合婚配的情况。这大概是因为出生年月日时改变了,“八字”不合。其二、订婚以后超过公认的时间未迎娶的,如宋代为三年、元代为五年等等。其三、男方在订婚后犯罪服刑的。(www.xing528.com)
订婚后的男女在封建时代也受到封建法规的庇护。例如封建时代犯重罪实行“缘坐法”,一人犯罪殃及全家及亲属,但是已订婚女可以幸免。唐律就已经规定“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许嫁女”如被人强抢,按封建法规也与以庇护,要判令“归正”,即归还已订立婚约的男子。《宋史·毕士安传》记载“时近臣有怙势强取民间定婚女,其家诉于府,士安因对奏,还之。”这段话是说,宋真宗时开封府的毕士安因为有家属状告朝廷的近臣仗势强娶民间已经订婚的女子而上奏皇帝,明确判令归还强抢的已订婚女。封建官吏强占许嫁女而受到处罚这类事情在明朝也有记载,《明史·万国钦传》载:“国钦言(董)汾馅事严嵩,又娶尚书吴鹏已字之女,居乡无状,不宜加隆礼,事遂寝。”娶已经和别人订婚的女子成为受人攻讦、遭到弹劾的无法抗拒的理由,就是因为强占订婚女有违封建礼法。
在封建制度下,许嫁女更多的是受到封建礼教和习俗的桎梏,其中最可悲的是男方死亡,许嫁女“从一而终”终生守寡。例如《元史·列女传》予以褒扬地记载了许嫁女的忠贞,其中有两则记载是:“江文铸妻范氏,名妙元,奉化人,年二十一归于江。及门,未合卺,夫忽以痫疾卒。范曰:‘我既入江氏之门,即江氏妇也,岂以夫亡有异志哉!’遂居江氏之家,抚诸侄江森、江道如己子。卒年九十五。”另一则是:“有柳氏者,蓟郡人,为户部主事赵野妻。未成婚而野卒。柳哭之尽哀,誓不再嫁。其兄将夺其志,柳曰:‘业已归赵氏,虽未成婚,而夫妇之礼已定矣,虽冻饿死,岂有他志哉!’后寝疾,不肯服药,曰:‘我年二十六而寡,今已逾半百,得死此疾幸矣。’遂卒。”这二则都是说许嫁女的悲惨,却被封建礼俗予以颂扬,真是软刀子杀人。更有甚者,明代朱国桢撰写的《涌幢小品·双烈》所记载的故事更惨烈:“曹桐丘镤,长子禟,生而痫,不谙男女事,故聘钱皓女未敢娶,以情辞钱。钱不听,乃先以婢沈氏侍帷尝之,终不谙。复申之,钱解盟别聘。女私闻自缢死。未几禟死,沈氏亦守终身。桐丘公为立后,至万历三十五年,疏闻并旌。”一个有病的傻儿子,因为有了婚约,致使一女死亡,一女终身不嫁,封建的许嫁女的礼俗不可谓不厉害。
这种陋俗在民间叫做守“望门寡”。相随而来的在民间还有“抱灵牌”的礼俗,就是许嫁女的男人死后,女子仍旧按照既定的吉日抱着亡故男子的灵牌上门拜堂成亲,随即以已嫁女的身份居住在男家,死后和亡夫合葬在一起。
“纳徵”的礼俗在现在的婚姻礼俗中仍旧留有残存。例如一些地方有订婚礼,“给彩礼钱”等等礼俗。有的人为了避“寒酸”之嫌,彩礼互相攀比,争高竞低,这就演变成了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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