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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与冲突:冲突理论分析及政治暴力批判

时间:2023-1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4文明与冲突:冲突理论分析冲突和暴力现象作为一种常见的互动形式,广受社会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们的关注。冲突理论作为分析和诠释政治暴力、暴力事件以及社会运动的分析工具,在当代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流行的冲突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有社会冲突论和文明冲突论。科塞对帕森斯未能将冲突纳入结构功能论之中持批判态度。也就是说,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暴力,但是暴力则反映冲突的存在。

文明与冲突:冲突理论分析及政治暴力批判

2.4.4 文明与冲突:冲突理论分析

冲突和暴力现象作为一种常见的互动形式,广受社会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们的关注。为了寻求暴力的原因和暴力解决的途径,理解冲突和暴力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冲突理论作为分析和诠释政治暴力、暴力事件以及社会运动的分析工具,在当代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冲突”往往被当作建立社会秩序的“病态”现象和消极因素。大多数社会学家倾向于从制度和结构等宏观层次上对社会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考察社会冲突对个体心理的影响。

简单地说,冲突就是不同行为体所追求的目标、利益或价值的不相容状态。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这种不相容的状态,冲突总是客观存在的。通常,冲突包括冲突的状态、冲突的行为、冲突的态度和观念等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225)这些行为体包括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两大类,具体包括个人、种族、集团、党派、国家、国际组织等。不同行为体所追求的目标既可能是主观界定的价值,也可能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当多个相互作用的行为体追求不相容的价值或利益时,就会产生冲突。

在流行的冲突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有社会冲突论和文明冲突论。上个世纪60年代末期,社会冲突论风靡于欧美国家。它主要研究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主张社会变革,强调社会冲突对社会巩固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社会冲突理论有两大理论渊源:其一是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如前文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阶级理论对人类社会冲突及其进步意义作了充分的论述。他们明确宣布,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26)事实上,马克思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后来成为各种社会冲突理论的核心。例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认为,冲突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充满了冲突。齐美尔认为:“社会总是一个包含着协调和冲突、吸引和排斥、爱和恨的统一体。”他甚至认为“冲突是社会生活的精髓”(227)。其二是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韦伯认为:“阶级地位和阶级本身只表示个人和其他无数人处于相同的(或相似的)典型利益状态的事实。”(228)而等级地位则可能建立在某种特定方式的阶级地位之上。(229)韦伯系统地阐述了在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与声望方面存在的冲突与斗争,以及对“权力资源”的争夺是社会冲突的主要源泉之一。在韦伯看来,斗争应该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以不顾与合作者或合作者们的反对而企图去实现自己的意志为取向”。“和平的”斗争手段是那些不现实地施加有形暴力的手段。(230)韦伯认为,和平“无非是冲突形式、对立或冲突对象的变化,或者最终是选择机遇的变化”(231)

社会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帕森斯、科塞和达仁道夫等。我们在此主要介绍科塞和达仁道夫的理论。帕森斯忽视了冲突在研究秩序、行动和价值的问题时的重要意义,认为冲突有害于秩序、冲突脱离行动过程以及冲突违反价值系统等。科塞对帕森斯未能将冲突纳入结构功能论之中持批判态度。在某种意义上,科塞的冲突理论是建立在对帕森斯和齐美尔的冲突理论的批判和研究基础之上的。科塞的冲突理论包含着两个基本假设。第一个假设是关于冲突强度增减的社会条件;第二个假设是冲突对于参与其中的群体所起的内在的和外在的整合功能。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主要是围绕冲突的起因、强度、持续时间及其功能四个方面来展开的。科塞将冲突看做“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232)。进而言之,冲突就是人与人或群体(不论是部落群体、种族群体、具有相同语言的群体、具有相同文化的群体、宗教群体、社会经济群体、政治群体还是其他群体)与群体之间为了某种目的或价值观念而相互争斗、压制、破坏甚至消灭对方的方式或过程。科塞一方面考虑到社会结构本身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对发生冲突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也考虑到处于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的行动者对其利益和社会整体结构的不同态度。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是社会冲突的根源之一。显然,冲突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并不包括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斗争。在不同的环境中,冲突可以是暴力的或非暴力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可控制的或不可控制的、可解决的或不可解决的。也就是说,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暴力,但是暴力则反映冲突的存在。科塞并不赞成帕森斯认为冲突主要具有破坏性的、分裂性的和反功能的后果,他关心的是社会冲突的功能,而不是它的反功能。也就是说,科塞关心的是社会冲突增加特定社会关系或群体的适应和调适能力的结果,而不是降低这种能力的结果。社会冲突不仅仅是“起分裂作用”的消极因素,而且可以在群体和其他人际关系中承担积极的功能。科塞对于冲突积极因素的认识,显然受到了齐美尔把冲突看做“建设性的力量”和冲突具有“安全阀”作用等观点的影响。(233)科塞还进一步具体分析了社会结构中,不同阶层和地位的行动者在面临社会资源分配时所采取的态度。他认为,社会秩序是以其成员对现有制度的某种程度的共识为基础的,当被统治者对资源分配制度的正当性产生怀疑时,就可能产生社会冲突。怀疑的程度越大,冲突的可能性也越大。特别是对短缺的资源分配进行补偿的渠道越少,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被统治者的怨恨情感得不到及时的排解,采取暴力手段的可能性就越大。

拉尔夫·达仁道夫的社会冲突理论试图提出探讨有关社会一般原则和性质的社会理论。他把政权问题列为首位,同时也强调社会冲突的不可避免性。他着重研究了社会冲突的各种决定性因素,深入分析了导致群体间相互利益冲突的制度根源,同时也探讨了冲突群体的组织和斗争策略。他的《现代社会冲突》一书被认为是20世纪末一部综合性的冲突论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命题是:“现代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234)达仁道夫通过比较工业革命和法国革命之间的异同后认为:工业革命是一场供给革命,其结果是国民财富的增长;法国革命是应得权利的革命,它最终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进步的新阶段。而今天,应得权利和供给,也就是公民权利政策和经济增长政策始终处于相互斗争之中(235),而且,在这些对抗之间不存在替换的关系,要求扩大它们一般会导致矛盾与不和。然而,冲突与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政治的不稳定又会导致恐怖。(236)达仁道夫试图从社会结构方面诠释社会冲突的根源,他首先分析社会结构产生相互冲突的群体的条件,接着他试图寻求社会群体发生冲突所采取的各种基本形式,最后他进一步分析群体间的冲突如何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发展。显然,这类似于马克思的观点。但是,他又与马克思的观点存在差异,他认为:“冲突是由于权力分配引起的,而不是由于经济因素引起的,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各利益集团各司其事,这样虽然时常会有一些小冲突,但却限制了严重冲突的集中爆发。”(237)这一点又与韦伯的观点相类似。达仁道夫把社会结构产生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的基本根源集中在统治关系之上。他认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往往是以潜在的利益冲突组成为类似的群体结构。一般情况下,统治者总是试图维持其现有统治状态和地位,而被统治者则对社会结构的改变感兴趣。只有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二者协调一致的情况下,社会才是稳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地位,总是试图化解潜在的冲突,而被统治者也总是试图通过与统治者的斗争及讨价还价来实现其利益。

综合对上述几种社会冲突理论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冲突是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的一种普遍现象。它不一定是持续的和剧烈的,也不一定引发暴力行为,而有可能以更微妙的政治、经济、心理和社会方式表现出来,甚至可能体现在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

文明冲突论的代表人物塞缪尔·亨廷顿是作为国际政治理论家而闻名于世的。亨廷顿认为,冷战结束后,全球政治是文明的政治,国家日益根据文明来确定自己的利益,即世界是由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中国文明、日本文明、东正教文明、印度文明、拉丁美洲文明以及可能存在的非洲文明等七八个主要文明构成的。(238)人类冲突的根本原因不再源自意识形态或经济因素,文明的差异正成为冲突的主要因素,文明间的断层线正在成为全球政治冲突的中心界线。

亨廷顿认为,文明间的冲突有两种形式。在微观或地区层面上,断层线冲突发生在不同文明的邻国、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文明集团之间,或者想在残骸上建立起新国家的集团之间,如苏联和南斯拉夫即如此,伊斯兰或非伊斯兰国家之间尤为普遍。在宏观或全球层面上,文明的冲突表现为不同文明的核心国家之间的冲突,其中最主要表现为“西方和非西方之间”的冲突,特别是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儒教文明之间“存在着最为严重的冲突”(239)。亨廷顿认为,断层线暴力冲突具有旷日持久、暴力程度高、意识形态混乱、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等特点。(240)

亨廷顿从历史、人口和政治三个维度分析了促成20世纪末断层线暴力冲突高潮的原因。首先,历史遗留的冲突、恐惧不安和彼此仇恨的历史记忆是主要根源。例如,南亚次大陆的穆斯林和印度教徒,北高加索的俄罗斯人和高加索人,等等。(241)其次,人口对比的变化,一个集团人口的扩展对另一方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压力,更为重要的是给人口较少的集团造成了军事压力。“人口对比的变化和青年人以20%或更高比率的增长,是导致20世纪末许多文明间冲突的原因。”(242)帕森斯也曾认为,人口压力将导致“把社会分为雇佣阶级和劳动阶级”,这种区分的根本原因来自生产效率的压力。(243)人口数量同谋生手段的局限两者之间的不和谐,导致了社会自身中衍生物的不和谐,即各个阶级的利益之间的不和谐,相当于在经济结构里投下另一桶“炸药”。(244)最后,新兴政治实体对民主化进程的需要加速了暴力进程。(245)

简言之,决定世界格局的将是文明的区分与冲突,“文明是终极的人类部落,文明的冲突则是世界范围内的部落冲突”(246),人类存在的各种暴力均可以通过“文明的冲突”来获得合理的解释,而且,由于断层线暴力冲突的间断性特征,断层线暴力冲突短时期内可能停止,但要终结暴力并无可能,即使短暂的休止也有赖于主要参与者的精疲力竭和非主要参与者的积极介入。(247)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理论对文明、冲突以及暴力之间关系的深刻而有力的分析在全球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无论是社会冲突理论还是文明冲突理论都表明暴力与冲突有着密切的联系。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暴力,但暴力是冲突的典型表现,战争或物质暴力则是最常见的冲突。“强调物质暴力是冲突的典型情况,意味着为了消除暴力,必须改变价值相互矛盾的状态自身。即使没有暴力,冲突也将存在,而且只要冲突存在,就常常存在产生暴力的某种可能性。”(248)此外,冲突还包括军事化、剥削、政治迫害、歧视、不公正、饥饿等现象。这些现象不属于具体的冲突行为,但表现为不同行为体之间的一种不相容状态、态度或价值结构。(249)通常,暴力所体现的是冲突的具体行为,而冲突的状态、态度和观念等所蕴涵的暴力的潜在可能性往往为人们所忽视。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忽视冲突的态度和意识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又没有必要夸大冲突的态度和意识所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因为这样并不利于实际冲突问题的解决。按照政治暴力给个人和国家所带来的直接的和潜在的后果,它无疑是社会冲突最重要的形式,甚至可以说是发生在政治领域中冲突的极端形式。正如尼尔伯格所认为的,暴力是政治行为的自然形式,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中,以暴力造成的痛苦相威胁永远是进行政治讨价还价的有效手段;以诉诸武力相威胁表明,不满的一方正在严肃认真地向满足的一方、权力阶层和现状维护者提出要求,要求后者要么调整政策,要么冒暴力升级的危险,二者择一。(250)

以上四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暴力的根源和本质提出了“合理”的理解,且影响都较为深远,但又都各执一端,难免偏颇。那么,是否只要将这四种理论综合起来就可以形成一种“新”的理论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政治暴力由多重因素综合所致,绝非某一单一理论所能解释。政治暴力既可能源于采取单独行动或在团体中采取行动的个人的心理状态,也可能源于人们所处的外部环境和社会结构。在某种程度上,政治暴力的诞生来自于意识形态的对立,而意识形态的对立通常又来自于目的论的见解,将政治暴力史解释成三个步骤的直线发展:过去、现在与未来。这种对政治暴力的历时态的研究只适用于受限的视野或当地的事件。如果我们要想了解政治暴力的深层动因,了解阻止政治暴力、控制政治暴力、限制政治暴力以及消除政治暴力的途径,我们必须处在一种历时态与共时态共存的宏观视阈中,以某种方式整合种种关于暴力的微观理论与宏观理论,把这些现象置于整体的社会和政治背景中,我们才能对其进行全面而充分的理解。因此,在本书中,我们试图寻求各种理论之间的相似性和共通性,尝试将政治暴力放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加以考察和研究。而这种理论既是解释性的,更是批判性的。正如霍克海默所指出的,在现阶段,真正的理论是批判性的,而不是实证性的。人类的未来依赖于今日对生存所持的批判态度,当然,这一批判,总的来说也继承了传统理论和正在衰亡的文化的基本因素。(251)

【注释】

(1)参见[德]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的研究》,8页。

(2)John Galtung,The Specific Contribution of Peace Research to the Study of Violence:Typologies.In Jean-Marie Domenach and Henri Laborit,eds.Violence and Its Causes,Paris:Unesco,1981,p.84.

(3)参见[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非凡的小人物——反抗、造反及爵士乐》,王翔译,336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4)迄今为止,人类层出不穷的苦难都是与各种暴力紧密相连的,诸如,政治暴力、经济暴力、社会暴力、家庭暴力、知识暴力、权力暴力、思想暴力、金钱暴力等等,还有各种形式的斗争、冲突,等等。

(5)[法]保罗·利科:《历史与真理》,姜志辉译,22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6)关于暴力所导致的伤亡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严重后果,很难估算出准确的数字,但是全世界暴力的代价是每年数十亿美元的卫生保健开支,以及由于损失工作日、执行法律和失去投资等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也有数十亿美元。事实上,多数的损失是看不见的。例如,由此而造成的悲痛和心理伤害是无法计算的。参见[瑞士]Etienne G.Krug等:《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1页。

(7)例如,英国19世纪早期的农工认为毁坏财产的暴力是合法的,这对人身的有限的暴力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他们在整体上避免杀人,然而在不同情况下同样的人就会毫不犹豫地射杀对方。参见[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非凡的小人物——反抗、造反及爵士乐》,336~343页。

(8)[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等译,1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9)参见[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157页。

(10)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Springfield:G.&C.Merriam Company,1976.

(11)转引自[瑞士]维雷娜·卡斯特:《怒气与攻击》,章国锋译,179页,北京,三联书店,2003。

(12)Hugh Davis Graham and Ted Robert Gurr,The History of Violence in America,New York:Signet Books,1969,p.xxxii.

(13)Cf.Ted Robert Gurr,“the Revolution-social Change Nexus:Some Old Theories and New Hypotheses.”Comparative Politics 5,No.3,April 1973,p.360.转引自傅恒德:《政治暴力与革命》,6页。

(14)Cf.Charles Tilly,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p.176.

(15)Cf.Henry Bienen,Violence and Social Change:A Review of Current Literatur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8,p.4.Charles Tilly,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Reading,Mass:Addison-Wesley Pub.Co.1978,p.174.

(16)Cf.Kenneth W.Grundy and Michael Weinstein,The Ideologies of Violence,Columbus,Ohio:Charles E.Meriil.1974,p.113.Charles Tilly,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p.174.

(17)WHO Global Consultation on Violence and Health.Violence:A Public Health Priority.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96,document WHO/EHA/SPI.POA.2.参见[瑞士]Etienne G.Krug等:《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4页。

(18)Ekkart Zimmermann,Political Violence,Crises and Revolutions:Theories and Research,p.6.

(19)[美]哈罗德·D·拉斯韦尔:《政治学》,33页。

(20)同上书,34页。

(21)同上书,45页。

(22)真正的暴力社会总是很敏锐地意识到这些“规则”,就是因为私下的暴力对于它每天的运转是必需的,尽管我们没有十分在意它们,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正常数量的流血事件也许在我们看来是多得让人无法忍受。就像在菲律宾,每次竞选中的死亡者都数以百计,人们似乎觉得无所谓,尽管根据菲律宾人的标准,某些人比起另一些人更加死有余辜。但是依然存在着规则。参见[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非凡的小人物——反抗、造反及爵士乐》,336~34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德]杜林:《哲学教程》,郭官义、李黎译,24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5)参见上书,250页。

(26)[俄]列夫·托尔斯泰:《天国在你心中》,孙晓春译,4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7)参见[俄]侯赛因诺夫:《暴力与非暴力概念》,李国海译,13页,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5(1)。

(28)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50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9)[法]乔治·索雷尔:《进步的幻象》,吕文江译,英译者导言,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0)[法]乔治·索雷尔:《进步的幻象》,吕文江译,英译者导言,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1)Georges Sorel,Reflections on Violence,p.57.

(32)Ibid.,pp.171-172.

(33)Georges Sorel,Reflections on Violence,pp.172-173.

(34)Ibid.,p.80.

(35)Ibid.,p.91.

(36)Ibid.,p.119.

(37)Ibid.,p.127.

(38)Ibid.,p.274.

(39)Ibid.,p.115.

(40)Georges Sorel,Reflections on Violence,p.98.

(41)[法]弗朗兹·法农:《全世界受苦的人》,万冰译,3~4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

(42)同上书,8~16页。

(43)参见上书,11页。

(44)同上书,23页。

(45)[法]弗朗兹·法农:《全世界受苦的人》,42页。

(46)参见[法]弗朗兹·法农:《全世界受苦的人》,48页。

(47)同上书,49页。

(48)参见上书,51~59页。

(49)参见[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册,邓方译,52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50)[法]弗朗兹·法农:《全世界受苦的人》,1961年版萨特序言,18页。

(51)同上书,20页。

(52)[法]弗朗兹·法农:《全世界受苦的人》,1961年版萨特序言,24页。可参见[法]贝尔纳·亨利·列维:《萨特的世纪——哲学研究》,闫素伟译,54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3)[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下卷,908页。

(54)参见上书,908~909页。

(55)[法]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下卷,922页。

(56)[德]卡尔·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11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

(57)John Galtung,The Specific Contribution of Peace Research to the Study of Violence:Typologies.In Jean-Marie Domenach and Henri Laborit,eds.Violence and Its Causes,Paris:Unesco,1981,p.85.

(58)Georges Sorel,Reflections on Violence,p.60.

(59)Violence最接近的词源为古法文violence、拉丁文violentia,指热烈(vehen-mence)和狂热(impetuosity)。可追溯的最早词源为拉丁文vis,意指力、力量。从13世纪起,violence具有“气力”的意涵。参见[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511~513页,北京,三联书店,2005。

(60)[俄]侯赛因诺夫:《暴力与非暴力概念》,李国海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5(1),13页。

(61)[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122页。

(62)[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第一卷,23页。

(63)同上书,24页。

(64)参见[俄]侯赛因诺夫:《暴力与非暴力概念》,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5(1),13~14页。

(65)参见[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5页。

(66)参见《新德汉词典》,48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67)Thomas Hobbes,Leviath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3.p.66.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6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68)[英]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9)[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70)[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71)Robert Bierstedt,Power and Progress:Essays on Sociological Theory,New York:McGraw-Hill,1974,p.231.转引自[美]丹尼斯·朗:《权力论》,26页。

(72)Georges Sorel,Reflections on Violence,p.175.

(73)Ibid.,p.171.

(74)Cf.L.J.Macfarlane,Violence and the State,Great Britain by Willmer Brothers Limited,Birkenhead.1974,p.41.

(75)[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25页。

(76)转引自[美]J.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罗林平等译,141页,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29~30页。

(77)参见[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25页。

(78)Hannah Arendt,On Violence,p.56.

(79)Ibid.,pp.46-52.

(80)参见[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89页。

(81)参见《朱光潜全集》,第6卷,84页,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

(82)John Galtung,The Specific Contribution of Peace Research to the Study of Violence:Typologies.In Jean-Marie Domenach and Henri Laborit,eds.Violence and Its Causes,p.83.

(83)John Galtung,The Specific Contribution of Peace Research to the Study of Violence:Typologies.In Jean-Marie Domenach and Henri Laborit,eds.Violence and Its Causes,pp.83-84.

(84)参见傅恒德:《政治暴力与革命》,7页。

(85)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看,针对自身的暴力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自杀和自虐。在埃米尔·迪尔凯姆的社会学名著《自杀论》中,自杀得到了充分的研究。该书认为,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变化并无重大关系,然而它跟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动荡、改朝换代、工作变迁、生活变化等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个人之间的暴力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诸如虐待儿童、虐待老人和伴侣之间的暴力等;另一种是发生在无亲属关系的个人之间的社区暴力,诸如团伙暴力、偶发暴力、强奸,以及公共机构如学校、工作场所、监狱和疗养院中的暴力行为。而集团暴力则可以分为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文化的暴力,这种分类体现了大的集团或国家暴力行为的动机,通常都会导致重大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瑞士]Etienne G.Krug等:《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5~6、219~248页;[美]斯卡皮蒂:《美国社会问题》,刘泰星、张世灏译,314~33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86)参见[瑞士]Etienne G.Krug等:《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7页。

(87)Cf.Johan Galtung,“Violence,Peace,and Peace Research,”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6(3),1969,pp.167-191.See David P.Barash ed.,Understanding Violence,Boston:Allyn and Bacon.2001,pp.146-151.

(88)参见[英]安德鲁·瑞格比:《和平、暴力与正义:和平研究的核心概念》,熊莹译,载《学海》,2004(3),18~19页。

(89)C.Wright Mills,The Power Elite,New York,1956,p.171;Cf.Hannah Arendt,On Violence,p.35.

(90)Cf.Raphael Cohen-Almagor,Foundations of Violence,Terror and War in the Writings of Marx,Engels and Lenin.Terrorism &Political Violence,Vol.3Issue 2,1991,pp.2-3.

(91)[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23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8。

(92)Cf.Samuel P.Huntinton,The Change to Change:Modernization,Development,and Politics.Comparative Politics 3,1971,p.1;Ekkart Zimmermann,Political Violence,Crises and Revolutions:Theories and Research,p.9.

(93)Cf.Ted Robert Gurr,Why Men Rebel,p.3.

(94)Cf.Ted Honderich,Three Essays on Political Violence,Oxford:Basil Blackwell,1976,p.9.See also his Violence for Equality:Inquiri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New York:Routledge,1989,p.8.

(95)H.L.Nieburg,Political Violence:the Behavioral Proces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69,p.13.

(96)参见[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4页。

(97)参见上书,10页。

(98)[瑞士]Etienne G.Krug等:《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256页。

(99)参见上书,6页。

(100)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233页。

(101)Ted Robert Gurr,Why Men Rebel,p.8.

(102)Ibid.,pp.3-4.

(103)Cf.Walters R.H,Parke R.D.Social Motivation,Dependency,and Susceptibility to Social Influence.In:Berkowitz L,ed.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Vol.1.New York,Academic Press,1964,pp.231-276.

(104)Cf.Ekkart Zimmermann,Political Violence,Crises and Revolutions:Theories and Research,pp.7-8.

(105)Cf.Douglas A.Hibbs Jr.,Mass Political Violence:A Cross-National Causal Analysis,New York:Wiley,1973,p.7.此书认为,国内政治暴力有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即暴力行为的反体系性、政治性和集体性。傅恒德认为政治暴力具有反体系性、政治性、集体性和暴力性等四个方面的特征,参见傅恒德:《政治暴力与革命》,9页。

(106)参见[俄]索尔仁尼琴:《和平与暴力》,李国海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6(4),33~34页。

(107)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582页。

(108)Cf.Hannah Arendt,On Violence,p.2.

(109)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583页。

(110)参见[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5页。

(111)参见[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邓方译,215~21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112)⑤ 同上书,216页。

(113)Cf.Fred R.von der Mehden,Comparative Political Violence,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73,Chapter One.参见[美]Michael G.Roskin等:《政治科学》(第六版),林震等译,391~39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114)参见上书,391页。

(115)Cf.Johan Galtung,“Violence,Peace,and Peace Research.”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6,1996.p.170.Ekkart Zimmermann,Political Violence,Crises and Revolutions:Theories and Research.p.10.

(116)Johan Galtung,“Peace Theory:An Introduction,”in Pauling,Linus,Ervin Laszlo and Jong Youl Yoo,eds.,World Encyclopedia of Peace,Vol.2,Oxford:Pergamon Press,1986,p.251.转引自[日]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253页,刘小林、张胜军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117)Cf.Ekkart Zimmermann,Political Violence,Crises and Revolutions:Theories and Research.pp.9-13.

(118)参见[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135~146页,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华尔兹将政治暴力分为国内暴力和国外暴力。实际上,他所指的国外暴力就是本书所研究的国际政治暴力。

(119)Cf.Johnston,R.J.,J.O’Longlin and p.J.Taylor,“The Geography of Violence and Premature Death:A World-Systems Approach,”in Vayrynen,Ramio,ed.,The Quest for Peace:Transcending Collective Violence and War among Societies,Cultures and States,London:Sage,1987,pp.248-250.转引自[日]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253~254页。(www.xing528.com)

(120)参见[美]T.波吉:《何谓全球正义?》,李小科译,4页,载《世界哲学》,2004(2)。

(121)[美]桑德兰·勒弗朗:《研究暴力的“正确距离”》,项龙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3(4)。

(122)参见[美]T.波吉:《何谓全球正义?》,3页,《世界哲学》,2004(2)。

(123)关于法定性(legality)与合法性(legitimacy)的译法和用法,请详见本书第4章关于政治暴力与合法性的相关论述。

(124)[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55页,北京,三联书店,1998。

(125)Cf.Ekkart Zimmermann,Political Violence,Crises and Revolutions:Theories and Research,pp.11-13.也可参见傅恒德:《政治暴力与革命》,10页。

(126)参见[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6页。

(127)参见[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第一卷,145页。

(128)[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13页。

(129)敌对性攻击的目标是给人或物造成伤害或破坏,而工具性攻击的目的是除了使受害者遭受痛苦以外,还要得到一些额外的满足。参见[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249页。

(130)参见[英]格莱尼斯·布洛克威尔:《应对攻击行为》,王新超译,1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31)参见上书,15页。

(132)参见上书,29~33页。

(133)Cf.Albert Bandura,Aggression:A Social Learning Analysis,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73,p.3.

(134)威廉·麦克杜格尔(1871—1910)是英国著名的心理学家,他认为:“本能是一种遗传的或内赋的心理倾向,它决定其载体知觉、注意某组确定的对象,体验这种对象知觉所产生的特殊的情绪兴奋,并且以一种特定的态势对其作出行动,或者至少是体验到作出行动的冲动。”参见[美]鲁本·弗恩:《精神分析学的过去和现在》,傅铿编译,94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88;[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249~250页。

(135)《弗洛伊德心理学著作全集》第18卷,英文版,41页。转引自车文博主编:《弗洛伊德主义论评》,186页,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2。

(136)[奥]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林尘等译,5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137)就其一般意义而言,生的本能是一种生存的、发展的和爱欲的本能力量,它代表着人类潜伏在生命中的一种进取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活力。死的本能则表现为生命发展的另一种对立力量,它代表人类潜伏在生命中的一种破坏性、攻击性和自毁性的驱力。生的本能的目标在于不断地建立更大的生命存在的统一体,并极力维护这种统一体的聚合、亲和;而死的本能的目标则在于破坏、分解或毁灭这种亲和体。死的本能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其能量向外投放,表现为破坏性、攻击性、挑衅性、侵略性,或争吵、殴斗、战争等形式;一种是其能量向内投放,表现为自责、自我惩罚、自我毁灭、自残自杀等形式。死的本能的这两个方面常常是相互转换的。当死的本能倾向于对外界的侵犯,或有所破坏时,它就没有必要来毁灭自我。但是,当向外侵犯受到严重阻碍或挫折时,往往可能退回到自我,转向自我毁灭的倾向。有时,自我为了求得生存,尤其是在对待来自死亡的危险时,人也会力图通过改变本能对象选择,转换为对外界的攻击、破坏和竞争等欲望来转移危险。参见车文博主编:《弗洛伊德主义论评》,183~188页。

(138)《弗洛伊德文集》第5卷,1939年英文版,285页。转引自车文博主编:《弗洛伊德主义论评》,186页。

(139)[美]弗洛姆:《弗洛伊德思想的贡献与局限》,申荷永译,145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140)[美]弗洛姆:《人类的破坏性剖析》,13页。

(141)参见[美]弗洛姆:《人类的破坏性剖析》,14页。

(142)参见上书,15页。

(143)参见[奥]康纳·洛伦兹:《攻击与人性》,王守珍、吴雪姣译,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北京,作家出版社,1987;[奥]康拉德·劳伦兹:《攻击的秘密》,王守珍译,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2000。

(144)John Dollard,Leonard W.Doob,Neal E.Miller,et al.,Frustrationa nd Aggression,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39,p.23.见[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276~277页注释部分。

(145)[美]威尔逊:《论人的天性》,林和生等译,92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

(146)同上书,93页。

(147)[美]威尔逊:《论人天性》,93页。

(148)参见曾志朗:《达尔文和动物行为研究——写在劳伦兹〈攻击的秘密〉再版之时》,见[奥]康拉德·劳伦兹:《攻击的秘密》,附录部分。

(149)[美]弗洛姆:《人类的破坏性剖析》,23页。

(150)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普罗泰哥拉篇》、《高尔吉亚篇》,见《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51)具体内容可参见第5章有关霍布斯的“愚夫”问题的论述。

(152)参见[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19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153)Cf.David Braybrooke and Charles E.Lindblom,A Strategy of Decision,New York:Free Press,1963,p.40.转引自[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596页。

(154)参见[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13、191~192页。

(155)参见[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199页。

(156)[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20页,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57)参见上书,25~26页。

(158)同上书,34页。

(159)参见上书,37页。

(160)参见[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594页。

(161)参见傅恒德:《政治暴力与革命》,39页。

(162)安东尼·唐斯的《民主的经济学理论》是第一本探索理性选择理论应用于政治现象的著作,他的著作标志着经济学研究在政治科学某些领域的一种突破性进展。参见Anthony Downs,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New York:Harper and Row,1957;[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211~212页。

(163)由于参与政治暴力的代价通常相当高,而行为的收益对于一般的跟随者而言却很低,因此理性行为者通常会让别人去进行暴力活动,自己则选择坐享其成。假如所有的行为者都是理性抉择者,那就没有政治暴力产生。参见傅恒德:《政治暴力与革命》,40页。

(164)奥尔森假定获得公共物品是一个大群体全体成员的利益所在。然而得到公共物品需要花时间和精力,所以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不是去贡献他或她的力量,而是让其他人这样做。公共物品一旦存在,每一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物品的产生做过贡献,都能享受这一物品带来的好处。如果每个人都那样行事(即只享受,不做贡献),那么任何人就都得不到公共物品,所以尽管每一个人的利益在于追求好处,但群体并不必然达到这种目标。所有这些都说明为什么大规模群体都倾向于运用刺激和否定的制裁促使人们为获得公共物品做贡献。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导论,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213页。

(165)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159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66)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41~42页。

(167)参见上书,70~74页。

(168)参见[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9~10页。

(169)参见上书,10页。

(170)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26页。

(171)人们是否介入或参加政治暴力,似乎有这样几个基本理由:第一,如果人们认为同可以期望从其他活动中得到的好处相比,从政治暴力中得到的好处价值较低,人们就不大可能参与政治暴力活动。一个人能从政治暴力活动中赢得(或期望)的好处可分为两类:从政治暴力活动本身得到直接满足和作为活动结果的助益。许多人认为介入政治暴力的机会成本太高,不值得参与。这些人不愿放弃眼前的确定而具体的利益或源自非政治活动的满足,去获得可能随着政治暴力参与而来的更为遥远、不确定和抽象的利益。第二,如果人们认为其所面临的各项选择之间没有什么重大差异,因此其所作所为就无足轻重,那么人们就不大会介入政治暴力活动了。第三,如果人们认为其所作所为无足轻重,因为无论如何他们都不能有效地改变结果,那他们就不会介入政治暴力了。对是否能激发人们有所作为的信心与人们介入政治暴力活动的程度有密切关系。第四,如果人们认为没有其介入结局也会相当满意,他们就不大会介入政治暴力活动。第五,如果人们觉得其知识太有限,不能有所作为,他们就不大会介入政治暴力活动。第六,人们遇到的障碍越大,他们就越不大会介入政治暴力。反之,介入政治暴力活动的可能性就大。当然,这些可能性分析尚需要大量的实证材料支撑与验证。

(172)Cf.D.Kreps,Game Theory and Economic Modeling,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9.

(173)Ibid.,pp.9-25.

(174)参见[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197页。

(175)参见[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砾等译,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出版社,1988;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杨砾等译,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出版社,1989。

(176)参见《列宁选集》,3版,第2卷,4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7)《列宁选集》,3版,第4卷,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8)Ralf Dahrendorf,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Stanford,1959.转引自李英明:《社会冲突论》,2~3页,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

(17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365页。

(180)1852年马克思在致魏德迈的信中曾经明确讲过:“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5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547页。

(182)《列宁选集》,3版,第4卷,11页。

(18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194页。

(184)同上书,272页。

(185)Cf.Ralph Miliband,Marxism and Politics,Oxfor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7.

(186)Ibid.,p.18.

(187)Cf.Ralph Miliband,Marxism and Politics,Oxfor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p.19-20.

(188)Ibid.,p.39.

(189)参见《列宁选集》,3版,第3卷,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9页。

(191)《列宁选集》,3版,第3卷,127页。

(19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01页。

(193)同上书,502页。

(19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266页。

(19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495页。

(196)同上书,365页。

(197)同上书,503页。

(198)同上书,503页。

(199)同上书,504页。

(20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05页。

(20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05页。

(20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05页。

(203)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着重论述了经济的基础性地位。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以前,唯心论历史观在历史科学领域占据着统治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确立了唯物论历史观,并用来进行战斗,当时理论战线上的战斗任务,要求着重阐明经济在历史发展中的一般的决定作用,以击破几千年来支配历史学领域的唯心论历史观。恩格斯曾明确指出:“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但是,只要问题一关系到描述某个历史时期,即关系到实际的应用,那情况就不同了,这里就不容许有任何错误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698页)

(204)参见[英]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相对性》,68页。

(205)《毛泽东选集》,2版,第1卷,3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0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15页。

(20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09页。

(208)同上书,510页。

(20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5卷,2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10)《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4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27页。

(2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26页。

(2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260页。

(214)参见上书,266页。

(2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27、527~528页。

(2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527、527~528页。

(2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91页。

(2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195页。

(219)同上书,284页。

(220)同上书,294页。

(221)同上书,307页。

(2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6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23)《列宁全集》,第9卷,1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224)1871年7月,马克思答《世界报》记者问时又说:“在英国,工人阶级面前就敞开着表现自己的政治力量的道路。凡是利用和平宣传能更快更可靠地达到这一目的的地方,举行起义就是不明智的。在法国,层出不穷的迫害法令以及阶级之间你死我活的对抗,看来将使社会战争这种暴力结局成为不可避免。但是用什么方式来达到结局,应当由这个国家的工人阶级自己选择。”(《马克斯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7卷,6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25)Cf.C.R.Mitchell,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Conflict,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81,pp.15-68.转引自[日]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248页。

(22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72页。

(227)参见[美]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162~163页,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22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333~334页。

(229)参见上书,338页。

(230)参见上书,68页。

(231)转引自[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7页。

(232)[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前言。

(233)参见[美]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162~163页。

(234)[英]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35)参见上书,21~24页。

(236)参见上书,9页。

(237)转引自[英]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译者的话”,3页。

(238)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23~33页。

(239)[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229~274页。

(240)参见上书,283~286页。

(241)参见上书,291~292页。

(242)同上书,295页。

(243)参见[美]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120页。

(244)参见上书,121页。

(245)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296~300页。

(246)[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228页。

(247)参见上书,334页。

(248)[日]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249页。

(249)参见上书,249页。

(250)H.L.Nieburg,Political Violence:the Hehavioral Proces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69,pp.16-17.

(251)参见[德]霍克海默:《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见《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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