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暴力的类型学分析非常复杂,很难提出一个涵盖一切并为所有人普遍接受的分类方法。事实上,只要研究者所提出的分类方法有利于其理论的形成和进一步的研究,都应当具有其相对合理性和理论有效性。我们认为,对政治暴力的类型学分析需要作两种基本的区分。这两种区分主要是基于政治暴力的社会性向度来考虑的。因为政治暴力的存在既体现某种社会关系或统治关系,也表现出某种强制意志或屈从意志,而这些恰恰又体现了政治暴力的某些本质的特征。
第一种区分可以根据一国之内部关系和国际关系这两个维度来进行。根据政治暴力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际这一地域或空间上的区分标准,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国内政治暴力和国际政治暴力两大类。(118)由于我们此处主要是一种规范研究,而非实证研究,因此,我不打算在此对政治暴力作进一步的细分。当然,这种粗略的划分可以为进一步的细分提供研究范围,因而这种区分是有积极意义的。本书主要从我们将要详细分析的第二种区分来研究政治暴力的社会本质。第一种区分的目的在于,把政治暴力的研究限定在一个确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要对每一个问题进行从容的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其实,国内政治暴力和国际政治暴力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只是在于所发生的地域上或空间上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在于其国内政治结构和国际政治结构的不同。在传统意义上,国内和国际二者在构成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前者由居住在特定疆界内的众多个体、家庭、法人和团体等构成;后者则由主权国家构成。而国家层次上的政府将这两个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从国内政治结构来看,政府既协调着个体、家庭、法人和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也通过其内部统治权来支配和控制其他行为体。国内的政治暴力的主要形式有内战、革命、政变、暴乱、镇压、大屠杀等等,这些政治暴力都具有政治性、反体系性、组织性和暴力性等特征。本书第4章将对内战和革命这两种较为典型的国内政治暴力进行批判性分析。而从国际政治结构来看,政府就是国家,拥有外部统治权,为了国家利益或其他原因与他国达成各种协议。有学者根据全球体系的社会结构将国际政治暴力分为八种类型:(1)由于世界体系的扩大而带来的边界线上的暴力;(2)由于中心区域影响范围的扩大而带来的帝国主义暴力;(3)维持势力范围而造成的殖民主义暴力;(4)扶持傀儡政权的新殖民主义暴力;(5)由于国家镇压造成的通敌性质的暴力;(6)抵抗运动的暴力;(7)常常借助恐怖主义的、因反中心区域行为引起的、反对一个国家的国家抵抗性暴力;(8)领土纷争引起的暴力。(119)应该说,这种关于国际政治暴力的分类是科学的也是有价值的。本书第5章将详述国际战争和国际恐怖主义等当代社会凸显的国际政治暴力样式。尽管国内和国际政治二者之间有联系,但这两个世界往往被看做相互分离的,因此,对二者的评判规范也是分离的。(120)这种评判就是我们所要讨论的第二种区分。
第二种区分就是,我们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看待各种政治暴力。在我们看来,一个学者不可能真的像实证主义政治学家们所说的,不对特定的政治暴力事件进行价值判断。虽然我们同意他们所说的对暴力的研究要保持“正确距离”(121)。但是,对于研究者而言,问题在于他们的动机是什么?是什么使他们选择了这一世界作为他们的研究课题?这一选择和它所决定的研究方式从来就不可能是纯粹客观的,它本身具有不可剥离的社会属性,受到研究者的道德价值观或政治立场的影响。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互动的角度去审视这些政治暴力事件,将它们看做个体行为者或群体的行为结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制度的层面考察这些事件,将它们看做从我们这个社会世界的建构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即由法律和条约、惯例和社会制度等所决定的后果。这两种不同的看待方式可能引出两种不同类型的道德分析和道德诊断,即互动性的道德分析或互动性的道德诊断和制度性的道德分析或制度性的道德诊断。(122)显然,这种区分是和道德判断紧密相关的。
我们认为,对政治暴力的类型学分析可以将这两种区分有机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首先从国家行为体所涉及的暴力的空间、结构和关系将其分为国内政治暴力和国际政治暴力,然后再根据“我们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看待各种政治暴力”这一区分法,对其进行判断。根据韦伯的理论,我们可以从“法定性”(legality)与“合法性”(legitimacy)两个维度对政治暴力进行判断,从而确定其类型的划分(123),请参看下表的分类:(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Ekkart Zimmermann,Political Violence,Crises and Revolutions:Theories and Research.Cambridge,Massachusetts:Schenkman Publishing Co.1983,p.12。
韦伯认为,国家和暴力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暴力是国家特有的手段,“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124)。根据法定性和合法性这两个价值标准,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可以根据法律合法地行使暴力,例如,国家对叛乱等的武力镇压既具有法定性也具有合法性。警察过度行使武力对他人造成侵害不具有合法性,但具有表面上的法定性。黑人反抗政府的不公有合法性,但是不符合法定性。而恐怖主义针对无辜者的暴力既不符合法律也不具有合法性。(125)由上分析可以看出,齐默曼的这种分类主要是从国内政治暴力的层面来研究的,我们也可以将法定性和合法性标准延伸到对国际政治暴力的分析判断之中。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国际体系是一个无政府状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权威,因此法定性与合法性的评价与国内政治暴力是有所不同的。
对政治暴力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等进行研究,只是意味着政治暴力研究的某种开始,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些研究与何种政治暴力理论相关?该理论对实际的政治暴力形式有何种解释力?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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