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默曼在《政治暴力、危机与革命:理论与研究》一书中,概括地介绍了政治暴力的九种类型,现简要评述如下:(1)针对人的暴力和针对非人目标的暴力。这种分类法较为简明,易于为人们接受和理解,因而是一种人们较为普遍使用的分类方法。(2)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这种划分法常常和所谓的显性暴力和隐性暴力相关。显性暴力代表直接暴力,而隐性暴力更多地指间接暴力。通常,直接暴力及其后果在短时间内发生,因而它是看得见的、有形的暴力,对人的肉体或精神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而间接暴力通常在短时间内难以察觉,其影响可能也是无形的。(3)物质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种暴力的界限有时很难划分,例如生态损害,而且两个方面可能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一种暴力形式可能导致其他暴力,例如,心理侵犯中,受害者也可能表现出身体反应,而在严重的身体攻击中,也可以看到身体和心理同时的反应。(4)个体暴力和集体暴力。这是按施暴行为主体的参与人数来进行划分的。(5)组织暴力和偶发暴力。这种类型划分的依据是暴力行为的组织方式或实施方式。(6)犯罪暴力与政治暴力。前者表明是一种反对法律的暴力行为,后者则是出于某种特定政治意图而实施的暴力。(7)人身暴力与结构性暴力。加尔顿认为,既存在一种直接针对人的会带来痛苦的暴力,也存在另一种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暴力行为体,但又客观存在的结构性的或间接的暴力。(115)加尔顿指出:“当体系中一方系统地、长时间地、不可避免地受到伤害,并以这种方式形成一种结构时,我们可以称之为结构性暴力。”(116)通常而言,结构性暴力关注的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正现象,包括贫穷、疾病、压制和社会歧视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和灾难。结构性暴力问题是特定时代发展的产物,例如,在18世纪,如果有人死于结核病或者饥荒很难被认为是暴力的结果,因为在当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有人因上述原因死于今天,就可以认为存在结构性暴力。在某种程度上,结构性暴力可以说是客观地发生的。有时候,加尔顿把结构性暴力等同于社会非正义。这样,结构性暴力的概念可能导致过分夸大暴力概念的结果。(8)合法与非法暴力和正当性与非正当性暴力。这种分类法是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来进行划分的,也就是以是否合乎法律和正当性来作为其划分标准。(9)制度化暴力和非制度化暴力。(117)这是以国家制度作为划分暴力的标准。被国家所垄断的合法暴力,通常以制度化的政治权力而存在,与之相反的暴力则是非制度化的。(www.xing528.com)
齐默曼所分析的这些分类方法为我们从不同的视角来研究政治暴力问题提供了基础。这是齐默曼所总结的这些类型学分析的优点之所在。但是,这些类型学分析也容易导致在政治暴力研究中的混乱,因为一种政治暴力现象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能属于多种类型。就目前学术界对暴力的研究而言,从法定性(legality)和合法性(legitimacy)角度进行研究的比较多,这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理论有关,下文将详细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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