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几种主要的定义分析
政治暴力不能作为一个单一的概念来对待,而要根据不同的暴力水平和具体情况来分析。例如,武力抵抗危险的入侵者与武力攻击、掠夺别人财产是殊为不同的。在不分青红皂白的流血暴力与群众起义反抗残酷的压迫者所使用的暴力之间也存在着重大差异,尽管二者都使用了暴力。(90)
亨廷顿认为:“政治暴力涉及人们为了影响政府的行为或构成对他人肉体或财产进行的伤害。”(91)他还认为,市民[政治]暴力是这样一种暴力,它与国际(确切地说是国家之间)暴力不同,参与的成员至少有一方不是政府;其与犯罪暴力不同,它是用来影响政治暴力本身的组成或功能。(92)亨廷顿此处所说的政治暴力限于国内政治,与暴力犯罪不同,它是与政府有关的暴力行为,亨廷顿在此忽略了对国际政治暴力的关注。
古尔认为,政治暴力主要是指那种出于政治目的而反抗政府、政府人员、制度或政策等的集体性攻击。(93)古尔的定义既包括实际的暴力,也包括了威胁性暴力。实际的暴力最常见的有革命、游击战、战争、反叛和骚乱,而威胁性暴力则包括示威、社会运动等。而特德·亨德里希(Ted Honderich)认为,所谓政治暴力,是指行为体使用重大的或毁灭性的力量反对人或物,违反既有的法律规则,目的在于引起政府的政策、性质或体系的改变,同时也试图引起社会中的个体生活方式变革和其他社会的变革。(94)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暴力企图迫使人们和政府将改变某种态度和作出某种决定。显然,古尔和亨德里希的定义没有涉及或忽视了政府暴力或国家暴力(state violence)问题,只是关注针对政府的反政府暴力问题。
尼尔伯格(H.L.Nieburg)将政治暴力定义为:“以分裂、毁灭、伤害为目的的行为,选定目标或受害者、周围环境、执行,以及有重大的政治效果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试图在一个讨价还价的情境中影响他人行为并对社会体系有持续的影响。”(95)尼尔伯格主要是从结果来界定政治暴力的。但是,从“讨价还价”方面强调这一定义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因为“讨价还价”覆盖的情况和行为的范围非常宽泛。例如,当政治暴力是作为政府的严格的强制方式或者当作代表抗议者的恐怖行为而不是被作为在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行为时,这种定义就有局限性。因此,只有在有限的意义上使用“讨价还价”这种定义才适用。值得一提的是,尼尔伯格的政治暴力定义考虑了两个重要的方面:第一,把政治暴力当作在政治体系内部发生于不同集团或行为主体之间的一种行动过程。第二,政治暴力不应局限于反抗政府的行为表现,而应当也应用于政府行为体反对或镇压其公民的暴力活动。例如,大屠杀就是这样的政治暴力。特别是第二个方面的考虑弥补了许多研究者对政治暴力的认识或界定的不足。可见,尼尔伯格关于政治暴力的界定较之于古尔等人的定义有更强的解释力。(www.xing528.com)
关于政治暴力的界定,有必要将其与集体暴力或者集团暴力联系起来考虑,才能认识得更清楚。随着大众传媒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集体暴力或集团暴力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影响日益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何对各种形式的集体暴力作出最佳的理论反应与定位仍在探索之中,至今尚无定论。关于集体暴力研究最权威的学者当属查尔斯·蒂利,他在《集体暴力的政治》一书中认为,集体暴力的定义包括:(1)对个人立即造成肉体伤害;(2)至少有两个作恶者;(3)至少是部分地来源于施暴者的相互协作。蒂利的这一定义排除了纯粹的个人行动、非物质伤害、偶然事件和长期的或间接的伤害影响。(96)在蒂利看来,集体暴力总是涉及政府作为监控者、要求者或要求的第三方(97),尽管集体暴力有时发生在政府的控制范围之外。根据蒂利的界定,政治暴力应属于集体暴力的一种。
那么,什么是集团暴力呢?它和集体暴力又有什么区别?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暴力是有所帮助的。WHO在《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中将集团暴力被定义为:“一个集团,无论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为了达到其政治、经济或社会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来对付另一集团或某一特定人群。”(98)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集团暴力的行为主体是集团,其存在时间不限,其目的为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它通常要采用暴力的手段,针对的客体是另一集团或者特定人群。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对集团暴力行为再进行细分。集团暴力的形式很多:战争、恐怖主义以及发生在政府内部或政府之间的政治暴力冲突;政府的暴力行为,如有计划的种族灭绝和屠杀、镇压、酷刑以及其他践踏人权的形式;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如武装暴徒的犯罪行为、黑社会的帮派冲突等等。而政治暴力则包括大集团进行的战争及相关的暴力冲突、国家的暴行和类似的行为,还包括冲突期间可能发生的掠夺行为、躯体和心理斗争。(99)这种分类法虽然还不完善,也没有被广泛接受,但是它揭露了施暴者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集团暴力事件中暴力发生的可能动机。
显然,无论是集体暴力还是集团暴力都需要蒂利所说的“相互协作”和“社会互动”。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政治暴力既属于集体暴力也属于集团暴力。但是,这种初步的分类还是可能会遭到质疑。比方说,某个人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的对领导人的政治暗杀是否属于政治暴力?这确实是个问题。因此,对于政治暴力一定要有严格的限定,特别是其“政治的”属性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界,才能将其与一般的社会暴力和暴力犯罪相区分,否则,对一般性的暴力与政治暴力的区别将会产生随意性。
我们认为,上述定义或区分都有其局限性,并未能充分准确地体现政治暴力的本质特征,因为政治暴力作为一个一般性的政治哲学范畴,需要高度抽象的概括才能表达其本质,概念和范畴的界定越具体就越难以表达该概念或范畴所概述对象或性质的普遍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政治暴力的界定标准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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